王占阳:毛泽东论农民个体经济的合理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5 次 更新时间:2010-12-05 16:30

进入专题: 农民个体经济  

王占阳 (进入专栏)  

[本文是拙著《毛泽东的建国方略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的一部分,现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13周年而重发。本文所叙述的均为延安时期的毛泽东思想,即真正的、本来意义上毛泽东思想。这种意义上毛泽东思想至今仍然具有某些先进性,因而我们也就以认真重温这种毛泽东思想,作为对于毛泽东诞辰113周年的最好纪念。—— 王占阳]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个体经济问题,首先的和主要的是这种个体经济与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关系问题。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如果以私有农民为主体的广大的个体经济,是适应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的,那么这种个体经济就会有其存在的必要与它的某种发展前途;反之,如果个体经济表现为中国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那么,它就会在这一历史时期内归于灭亡,而不可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内始终是构成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一种必要的和主要的经济成分。因此,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的个体经济的全部认识,都是以其对于这种个体经济与中国生产力的发展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为基础和前提的。毛泽东对于这种个体经济对于中国生产力发展的适应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经济,始终都是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必要形式,而决不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按照他的论述,这种个体经济对于中国生产力的适应性,主要就表现在:

一、个体经济是适应中国传统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一种经济形式

所谓“中国传统农业生产力”,这里指的是从封建时代延续下来的那种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旧式的农业生产力。毛泽东认为,这种旧式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的基础或前提,而农民的个体经济又正是适应这种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基本经济形式。

对于个体经济的这种适应性,毛泽东早在江西时期即已形成了初步的认识。他说:“土地革命不但使农民得到土地,而且要使农民发展土地上面的生产力,由于苏维埃的领导与农民劳动热忱的提高,苏区的农业生产在广大的地方是恢复了,有些并且更加发展了。”(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1.24—25),(红色中华, 1934年1月26日。)毛泽东的这种认识,后来成为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中进一步指出;“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只有消灭封建制度,才能取得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就给发展工业生产,变农业国为工业国的任务奠定了基础,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目的。”(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4.1),华北新华书店1948年版,第17—18页。)

对此,《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一文也明确指出;我们“平分封建的土地财产是从发展生产力这一个基车点出发的,是为的把不事生产的。寄生的、腐朽的、反动的封建阶级所占有的生产条件交给直接生产者,是为的彻底破坏封建的生产关系,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利社会生产力的广大发展,而绝不是为分配而分配。(新华社信箱;《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1948.7.27)《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页。)

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实行农民的个体经济之所以能够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

(一)实行农民的个体经济能够有效地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推动农业生产的向前发展

毛泽东指出:实行土地国有(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这“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因此,为着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必须明令规定,过去分好了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毛泽东:《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1931.7.27).《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389页。)“国民党时代土地是地主的私产。农民不愿意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力量去改良土地、只有苏维埃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加之以提倡奖励,农民群众的劳动热忱勃发起来了,伟大的生产胜利才能得到。”(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1.24-25),《红色中华》,1934年1月26日。)在抗战时期,“土地制度获得改革,甚至仅获得初步的改革,例如减租减息之后,农民的生产兴趣就增加了。”(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4.24),《解放日报》,1945年5月2日。)因此,对于战后,“我们预期,取得土地以后的农民,对提高生产会更加关心。”( 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与根舍·斯坦因的谈话。约瑟夫·W·埃谢里克编著:《在中国失掉的机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08页。)

(二)实行农民的个体经济就会造成发展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物质条件或经济条件

毛泽东指出:在“一切过去及现在的国民党区域,农村是嚇人的地租(6O%到80%),嚇人的高利贷(30%到100%),与嚇人的苛捐杂税(全国计1700余种之多),结果土地集中于地主阶级与富农,绝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陷于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惨境。因为土地上面的无情掠夺,农民失掉防御灾荒的能力,结果使水旱灾荒遍于全国……。因为层层的被掠夺,农民缺乏再生产能力,许多耕地变得很瘠,许多简直变成荒地,……因此中国农村经济陷于完全的破产状态。”(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l.24-25),《红色中华》,1934年1月26日。)

毛泽东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根本的办法,就是必须实行土地革命,建立农民的个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从而提高农民的御灾能力。他指出:“至于‘饥馑’和‘水灾’,这些向来被认为是‘上帝的事业’的。实际上它们主要地是被人们促成的,而且是能由人们预防的。苏维埃政府用一切努力去和这些灾患斗争。被苏维埃解放了的农民们,有着丰富的财源去和水灾与饥馑同时斗争。在江西我们不仅建筑堤坝沟渠及一切别的需要的东西,使我们苏区不遭受任何重大的水灾;我们也收获丰足的谷物,而且在任何一年,我们也没有饥馑。”(1936年7月19日毛泽东与埃德加·斯诺的谈话。斯诺等著:《中国红区印象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49年版,第37页。)

显然,毛泽东的逻辑是:实行农民的个体经济,这就是取得了“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4.1),华北新华书店1948年版,第页)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再生产能力就会提高;随着农民的财富的增多,他们的防灾和抗灾能力也就会随之增强。因而,从这一方面来说,农民的个体经济也是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的。

(三)农民的个体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合作社

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又能有力地促进生产的发展

毛泽东认为,实行农民的个体经济,固然能够增产,但这种增产毕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要使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组织合作社;而这种合作社,又只能“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与农民的个体经济,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对此,他在《必须学会做经济工作》一文中曾经具体地指出:“减租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兴趣,劳动互助提高了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我已得了华北华中各地的材料,这些材料都说:减租之后,农民生产兴趣大增,愿意组织如同我们这里的变工队一样的互助团体,三个人的劳动效率抵过四个人。如果是这样,九千万人就可以抵过一亿二千万人。”(毛泽东:《必须学会做经济工作》(1945.1.10),《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6-1017页。)不言而喻,如果说在减租的基础上尚且如此,那末,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自然就更是这样了。

因此,在毛泽东看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在相当的程度上也是农民的个体经济所使然。因为,正是实行了农民的个体经济,农民的生产兴趣才会大增,进而,农民们才会愿意组织某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互助团体。反之,如果不实行农民的个体经济,农民对生产无兴趣,他们就不愿组织合作社;即使强迫组织了,这种合作社也不会带来较高的效率。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较高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农民的个体经济所造成的。农民个体经济对于农业生产的适应性,就在这里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二、实行农民的个体经济是实现中国工业化的基础或基本条件

毛泽东指出;在中国,“为了发展工业,土地问题必须首先解决。”(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与根舍·斯坦因的谈话。许之帧编译:《毛泽东印象记》,东北书店1947年版,第26页。)这是因为,只有实行“耕者有其田”,才能“造成……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4,24),(解放日报),1945年5月2日。)从而,“解放农业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就成为了中国“实行工业化的基础”。(1945年3月13日毛泽东与约翰·谢伟思的谈话。约瑟夫·W·埃谢里克编著:《在中国失掉的机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28页。)

毛泽东的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中国工业化的主要市场条件的角度来说的。他指出:“无论公营、私营或家庭副业之能否发展,主要系于供销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1942.12),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8),第529页。)如果没有广阔的市场,国营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都不能获得应有的发展,从而,中国的工业化,也就无以实现。但是,到哪里找市场呢?毛泽东指出:“中国必须建立起轻工业以供应其市场,并提高它自己人民的生活水平。最终它将能够向其它远东国家供应这类货物。”(1945年3月13日毛泽东与约翰·谢伟思的谈话。约瑟大·W·埃谢里克编著:《在中国失掉的机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27页。)这就是说,我们将有两个市场;一个是国内市场,一个是国际市场。毛泽东认为,中国工业的发展,必须以国内市场为主,不能以国际市场为主;为此,就必须实行土地改革,以为中国的工业化造成广阔的国内市场条件。他说:“我们有日本的先例。因为它寻求在封建社会基础上的工业化,所以它被迫奉行帝国主义和侵略政策。它没有从解决国内农业问题着手。” (1945年3月13日毛泽东与约翰·谢伟思的谈话。约瑟夫·W·埃谢里克编著;《在中国失掉的机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27—328页。)他又说;“农民——这是中国工业的市场。只有他们能够供给最丰富的粮食、原料与吸收最广大的工业品。”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4.24),《解放日报》,1945年5月2日。)而实行土地改革,这就会“提高农民生产力和增加购买力”,就会使这个市场大大地扩展起来。(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与报告·斯坦因的谈话。约瑟夫·W·埃谢里克编著:《在中国失掉的机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08页。)因此,为了避免重走日本的侵略老路,我们必须以国内市场为主,而不能以国际市场为主;为了扩展国内市场,我们就必须实行土地改革,建立农民的个体经济。一旦我们获得了广阔的国内市场,我们就取得了“最迅速的,最坚实的近代工业成长的最主要的条件”。(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与根舍·斯坦因的谈话。许之帧编译:《毛泽东印象记》,东北书店1947年版,第26—27页。)我们将“使中国的经济在解决土地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工业化而得到健康的发展。(《毛泽东等中共中央领导人与谢伟思的六次谈话》,《党史通讯》,1983年第20—21期。)

所以,我们看到,早在1936年,毛泽东就对斯诺讲过:“在经济上,把农民束缚在他们现在这种被压迫的情形之下,也是非常愚蠢的。农民阶级是过重地被剥削了,不能增进土地生产力,不能为一个工业和商业的广大市场,发展必需的购买力。(1936年7月19日毛泽东与埃德加·斯诺的谈话。斯诺等著:《中国红区印象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49年版.第37页。)

1945年3月,他在与约翰·谢伟思的谈话中,又进一步指出:“中国农民的问题是中国未来的基本问题。除非在解决农业问题的基础上,中国工业化不可能取得成功,因为农民必须为工业化的产品提供实际的市场。”(1945年3月13日毛泽东与约翰·谢伟思的谈话。约瑟夫·W·埃谢里克编著:《在中国失掉的机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27页。)

同年4月,他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又更明确地指出:“‘耕者有其田’,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上获得解放,使农业从旧式的落后的水平进到近代化的水平,从而使工业获得市场,造成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4.24),《解放日报》,1945年5月2日。)

可见,在毛泽东看来,实行土地改革,建立农民的个体经济,这就会使农业生产力获得发展,使“生产量大增”,(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4.24),《解放日报》1945年5月2日。)使农业从旧式的落后的水平进到近代化的水平,从而,使中国的工业获得了广阔的国内市场,为中国的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纳一点救国公粮”。(毛泽东:《在边区党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1939.11),东北师大:《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四),第153页。)

进入 王占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农民个体经济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37635.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