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涌:麦凯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7 次 更新时间:2010-12-0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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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涌  

我们知道,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把政治理论分为三类,即“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以义务为基础的理论”和“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实质上,德沃金的这种分类是借用了道德理论中的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分类,再加上政治理论中的权利论而形成的,这种分类已被一些人采纳,曾任牛津大学研究员的麦凯(J.L.Mackie)就是其中的一个。但对麦凯来说,他关注的不在于政治理论,而是道德理论,确切地说,他关心的是,德沃金用于政治理论的三分法能否应用于道德理论的分类中。德沃金的分类是从道德理论的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分类中借鉴而来的,而麦凯则又试图从德沃金政治理论的分类中借鉴权利论的理论类型来做一种三分法的道德理论分类。不过,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此,当德沃金划分了政治理论的三种类型之后,他在举出潘恩的革命理论作为“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的例子的同时,很容易地找到了“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和“以义务为基础的理论”的代表,它们分别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和康德的义务论。而当麦凯试图也以同样的标准来划分道德理论的类型时,问题就不那么容易了,在道德哲学史上,目的论和义务论都是人们十分熟悉的理论类型,但我们能发现一种以权利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系统的道德理论吗?从麦凯的观点看,答案是否定的。就近期的一些权利理论而言,包括诺齐克和德沃金的理论,它们基本上都属于政治理论的范畴。麦凯称这些权利理论的范围都只限制在“对某些政治结构和政策的批评”,以及“对另一些政治结构和政策的支持”上,它们“不是被充分展开的一般道德理论”,“明晰而系统地阐释的罗尔斯的道德哲学也不是以权利为基础的”。(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8页。)的确,尽管这些理论对政治结构和政策的批评与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道德权利为根据的,但它们不是一种系统的道德理论。如果说在诺齐克和德沃金那里,道德权利概念只具有对其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的论证价值,那么,麦凯所尝试的是要建构一种以道德权利为基本概念的一般道德理论。

麦凯的尝试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他认为,大多数一般的道德理论都有关于什么作为目的是善的,什么是具有义务性因而必须做或被禁止的,什么是人有资格做或不做的等规定,这三者相应地以“目的”、“义务”和“权利”概念得以表达。在麦凯看来,在一个既定的道德理论中,这三个概念应该是可以做由此及彼的推导的。麦凯给我们提供了两个具体的例子,一个是目的论的例子,即如何能够从目的中推导出权利和义务,一个是义务论的例子,即如何能够从义务中推导出目的和权利。前者的例子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道德的最终目的,这种普遍幸福的最大化的道德目的的确立,同时也就决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人在多大的范围内享有选择行为的自由、在何种方面应得到保护,也就是人们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都是从上述目的中引申出来的,同样,人们必须如何行为、必须不如何行为,这种义务性的规定也必须由在与人的总体福利的联系中得到说明。后者的例子是康德的义务论。康德就试图从“按照通过你的意志可以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为”这一绝对命令中推导出把人作为目的看待的原则。根据麦凯的理解,康德把有人格的人、或更一般地说是理性动物作为目的看待的原则,看起来就是设立了一个目的,而且他认为,“这也能恰当地被解释为赋予人以权利,或者,我们也能提出论证,权利的某种普遍的分配将可直接从一个人愿意将其对准则选择的普遍化中推导出来,从这两种方式的随便一种中,我们都可以从义务中推导出权利。”(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9页。)

目的论和义务论中存在的这种推论方式能否应用于从某种权利出发来指出目的、规定义务,这是麦凯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解决,因为它不仅是一个以权利概念为基础进行如上所述的推论能否成立的问题,而且,倘若是以建构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系统的道德理论为目的,它至少还面临两个理论要点:一个是,作为构成这种系统的道德理论之基础的权利概念的内涵必须明确,换言之,我们是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出发开始论证;另一个是,如何确保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具有对以目的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和以义务为基础的道德理论的优势,否则,这种理论的吸引力就值得怀疑了,实际上,这个问题还可具体地表述为,权利对义务和目的具有何种优势。

我们首先来看看麦凯对后一个问题的态度,即他是如何看待权利对义务和目的的优势的。就权利和义务比较而言,麦凯先诉诸的是人们对这二者的情绪比较,他认为,权利是我们完全想拥有的东西,而义务则让人厌烦,我们可能对加于他人的义务感到高兴,但这也只是因为他人的义务确保了我们或我们朋友的自由或其它什么好处,因此,麦凯告诉我们,“为义务而义务是荒谬的,但为权利而权利则不然”。(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1页。)麦凯还把矛头指向了神学义务论和康德的义务论。如果说义务像华兹华斯所说的,是上帝之声的严厉的女儿,那么,一旦否认上帝的存在,她的来源就变得极其可疑了,而且,纵然承认有上帝存在,它的命令也必须对我们有意义才是,倘若我们拒绝神话,把道德看成是“人的产品”,就不能合理地把义务作为道德的出发点。对于康德,麦凯指出:不管康德说了什么,给自己立法,这本身不是一种合理的程序;对一个群体来说,给其成员立法可能只是为了他们创造的相关的权利,或他们所维持的合作带来的产品,而不是为了限制或与限制相类似的东西。(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1页。)总之,在麦凯看来,义务不能合理地作为道德理论的基础。

对权利和目的的比较,麦凯仍以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为对象,他在这里实际上是对权利论和功利主义做了比较。麦凯认为,基于功利目的和基于权利的观点之间的根本不同在于,前者的立足点是要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和偏好的总和,亦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后者的立足点是个人的独立性,亦即人作为个体存在所具有的利益的独立价值。这种立足点的不同便决定了两种观点对于行为和要求的道德合理性的不同判断,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是行为对于某种代表所有人的利益的集合这一目的的促进关系,道德合理性的终极根据就在于与这一目的的关系中。权利论则把在“所有层次”而不是在某些层次上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独立的利益视为道德合理性的根据,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麦凯表示,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试图阐明“每个人都应有公平的一份”这一普通的观念,它既不同于边沁的格言“每个人只算一个,没有什么人算作一个以上”,也不同于黑格尔所说的,道德的观点在于行为者在想象中依次处于他的行为将要影响的那些人的地位,并给予所有的偏好以同等重要的看待,而在麦凯看来,这些其利益被这样考虑的人最终得到的仍可能远远少于公平的一份。(注:麦凯:“权利、功利和普遍化”,载弗雷编《功利和权利》,1985年版,第87页。)在麦凯的心目中,各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因为它们最终而言是以功利的最大化为目的,这使得它们不仅容许,而且还积极要求在某些情形中个人利益应当无限制地为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而这正是权利论所要反对的。我们看到,麦凯对权利论与功利主义的比较,实际上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

那么,麦凯究竟是以何种意义的权利为基础来建构权利论的道德理论的呢?麦凯认为,“一项权利,在其最重要的意义上就是自由和要求权的结合。也就是,如果某人A,他有做X的道德权利,那么,他不仅有资格做X,要是他做这种选择的话——他在道德上不被要求不做X,而且,他在做X时还应受到保护——他人在道德上被要求不去干扰或妨碍他。”(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9页。)麦凯这里表述的权利概念,无论就自由权而言还是就要求权而言,严格而论都只具“形式”特征,在这种“形式”特征下,麦凯给我们提供了他认为有可能构成道德理论之基础的权利的内容——人们具有“进行性地选择他们将如何生活的权利”,这是被麦凯当作道德上的主要权利来对待的。

麦凯把“人们进行性地选择他们将如何生活的权利”作为一种主要权利与他对两个人的思想的认识直接相关,一个是亚里士多德,一个是密尔。在麦凯看来,对人来说,如果存在什么目的或善的话,那它必定是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幸福”的东西,但实际上它应属于活动的范畴,因而“不可能是一种目的、一种拥有、一种追求的终结”(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5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麦凯认为亚里士多德是有错误的,因为虽然亚里士多德也强调活动的意义,但他主张道德哲学能确定一种特定的活动,它构成了一般来说对人是善的东西,在客观上和内在意义上是生活的最好方式。麦凯认为,在人的生活中最为要紧的是活动,但这是由一系列连续不断的选择所决定的活动,它具有连续性和多样性,人们在选择追求生活的样式上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一般来说,人们不是、也不可能对生活的全部计划做一次一揽无余的选择,他们是不时地连续选择各种各样的活动,而不是做一次一劳永逸的选择。(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5页。)基于这种认识,麦凯提出,“假若我们要着手建构一种以目的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但在确认目的时努力对三种因素做充分的说明,也就是,‘目的’必须属于活动的范畴,不是存在一种目的而是有无数各种各样的目的,存在进行性的选择对象(不是一劳永逸的或最终性的),那么,我们的理论就将在不知不觉中转向了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我们就不得不把人们进行性地选择他们将如何生活的权利作为一种主要的权利。”(注:麦凯:“能有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吗?”载沃尔德伦编《权利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5页。)让麦凯感到惊讶的是,他把人们进行性地选择他们将如何生活的权利作为一种主要权利的主张却“戏剧性地”在功利主义道德学家那里找到了知音,这位知音便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密尔。密尔在《论自由》中重申,他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他同时强调,他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这种表述看来颇合麦凯的口味。

麦凯对他所说的“人们进行性地选择他们将如何生活的权利”的论述并不多,他自称只是做了“粗略的”说明。不过,这并不妨碍他建构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的可能性做进一步的探讨。例如,在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和以义务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之间,倘若我们囿于权利和义务的逻辑关系,认为某人具有权利是由他人具有义务来确定的,那么,我们对这两种理论之间的区分是难以理解的,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能否成立就值得怀疑了。麦凯在解释道德权利时就面临这类问题,如前所述,麦凯把道德权利视为自由和要求权的结合,一个人拥有做某事的道德权利所表明的是,他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做某事的自由,而不被要求不做某事,而对他人而言,在道德上则被要求不去干扰或妨碍他做某事。麦凯承认,这种方式所表达的权利意味着,义务至少在逻辑上是先于权利的,因为它是出于关于义务的两个事实,即某人没有不做某事的义务和他人具有不干涉他某事的义务,这样一来,关于权利的表述就能被分解成关于义务的肯定性表述和否定性表述的结合,在这种意义上,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毋宁说是变成了以义务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但是,麦凯强调,他所发现的最重要的东西是,我们还能够“反过来”看上述问题,也就是,“让某人能做某事,如果他选择做某事的话”这一命令所表达的首要意义在于,某人具有做某事的权利,他人负有不干涉的义务是由此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义务则是从权利中推导出来的,由此而论,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并非是无可能和无意义的。一种道德理论是注重义务还是注重权利,这已不只是寻求理论的逻辑起点的不同,而是代表了两种不同道德观念的分歧,因此,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和以义务为基础的道德理论的不同是实质性的观念的不同,可以认为,麦凯探讨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何以可能的问题。

关于麦凯的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由于它并未充分展开,因此,我们很难对它做过多的评论。尽管这种理论面临一些批评,但麦凯在建构过程中所做的一些努力却是值得肯定的。对此,彼彻姆在对功利主义理论、义务论和美德论的总结评论中的立场或许有助于我们的理解,他指出,“对于上述的每一种普遍理论所进行的构思,可能是从不同的道德生活概念中发展而来的,而关于道德生活的每一个不同的道德概念,只是把握了丰富多彩的道德生活的一个方面。……(它们)各自提出了有价值的出发点,……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否定每一种探讨方式提出的道德生活的有限概念所片面强调的东西的同时,仍应该并且能够从中撷取许多有价值的东西的原因。”(注: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9-270页。)对于麦凯的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和他的努力,我们也应采取这样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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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动态》2000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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