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卖官鬻爵的权利界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3 次 更新时间:2010-10-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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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科斯说,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这里的意思是,没有清楚划分的权利,我们看不到市场交易。反过来,如果交易已经明晰可辨,我们一定可以追索到某种权利的清楚界定——要是卖家没有清楚明白的卖物权利,买家怎么可能竞相出价呢?道理简单。可真实世界里的交易实在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简明的理论定律要怎样用,才比较妥帖自然呢?本文选卖官鬻爵现象为题材,一练身手。

不是容易处理的题材。当下的卖官鬻爵现象,绝不是合法的交易。它甚至不是一般的非法交易,比如过去的粮票交易、外汇额度交易、计划指标交易之类,以及当下取而不缔的摩的黑车交易。那都不合法,或曾经不合法,但在很大范围的人群当中,这些交易还合乎“情”——用没吃完的粮票换个把鸡蛋,对不起谁呢?交通不便而坐一回黑车,讲出来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卖官鬻爵就不同了,不仅不合法,且不合天理人情。起码我们从来没有听到谁自豪地宣布:老子这个官位是买来的!

这就带出研究卖官鬻爵现象的第一个困难:不容易得到真材实料的实例。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故事”,不可当真。自己落手落脚调查的机会非常之少,就是遇到,询问所得也不便公开。纪检部门的审查当然权威,但是一般不供局外研究者使用。比较起来,最好的材料应该是法院判决的案子,可惜容易看到的只是判决书,那包含了大量细节的庭审材料并不公开。所以,凡法院判决后又有新闻媒体配以纵深报道的,就是一时之选了。

今年9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兆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的原判。终审认定,陈兆丰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也许该案是“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不少媒体提供了专门报道。

我读到最为详实的,分别是《安徽市场报》6月对淮南市中院一审的报道,以及《民主与法制时报》在省高院终审后发表的深度调查报告。报道说,法庭审理认定陈兆丰所收207人334次共283.76万元的贿赂中,“除去9人37次是为承揽工程外,其余均为升迁、提拔或安排工作”——就是说,陈案基本上是一个卖官案。“由于陈兆丰创造了安徽省建国以来县委书记受贿人数、次数和数额之最”,因此“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长达72页、共计5万多字、整整宣读了近3个半小时”,而本案的卷宗更厚达“55厘米”(盼望有机会一页一页细读)。

报道相当细致地披露了陈兆丰卖官的实际情况。其中,数个完整的“卖官买官交易实例”——某某为获取某职位,行贿多少而又怎样如愿以偿——可让读者对此类从不见光的交易一窥究竟。另外,报道不厌其烦地公布了119个行贿人的职务和姓氏(名则隐去)——从县几大班子领导成员、县委县政府部门头头、到乡镇书记镇长——明白告诉我们“买家”的主力不是其他什么人、而恰恰是现职官员。最后,报道告示定远县官场的整体腐败,就在陈被判无期徒刑的前后,该县共有12位领导干部被判贪污、受贿罪,总刑期84年零6个月。

有评论指出,卖官鬻爵这一套与西方思想冲击的关系不大,而是二千多年我国本土历史形成的锢疾。我同意前半句,但认为后面的意思还可以分析。因为粗粗看去,历史上的卖官鬻爵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卖”,即朝廷合法地卖官鬻爵,所得归入财政库房;另一类则是“私卖”,由朝臣非法出售,收入归己。我认为值得关注的区别是,前一类卖出的一般是——虽然也有个别例外——名誉性职位或虚职,而后一类卖的是实权,即可以“再产生受贿机会和收入”的官位。这个区分重要,日后有机会要多谈一谈。

不消说,当下陈兆丰卖官以及一切公开报道的卖官活动,传承的恰恰是历史上“私卖官位”的传统。因此我们不得不关心,这类勾当究竟是在什么条件下才得以发生。我们不妨冷静发问:私人并没有出售官位的合法权利——从古到今皆没有——买家又怎么可能如此疯狂地大手出价?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如此之多显然并非愚笨之辈,竟甘愿拿身家性命来交换并无法律保障的未来的受贿权利?

历史上的事情要听史家的解读。但陈兆丰这类当下的案件,却可能因为行迹清晰可辨却提供了理解的钥匙。反复研读陈案报道,我认为用得着自己在研究国有经济时形成的一个思路,那就是把法律的权利(de jure rights)与事实上的权利(de facto rights)恰当地区分开来。这两种权利,有时一致,有时分离,有时南辕北辙。当法律权利束之高阁的时候,人们的行为受实际权利的约束。

具体到卖官鬻爵,一定是国家公权被实际界定为官员手中私权的结果。这种实际上由私人控制的卖官权,还必须达到一定的“硬度”——这是阿尔钦的用语,意指有效性——才可能使卖官买官活动成批发生。陈案提示我们,公然与法律对抗的私人卖官权,在如下环境里才得以形成。这就是,一小批身居要职的官员共同以身试法,用行动显示违背正规法律的准则正在发生作用;他们从兑现少量的“风险交易”开始,逐步向潜在的买家发出可靠的信号,直到竞争压力迫使越来越多的人身陷其中。这就是在一个“场”的作用下,非法行为硬化为事实上行得通的权利,为卖官鬻爵铺平了道路。

非法之权可以有价,至于价量的确定,需要更详尽的材料才能支持进一步的研究。无论如何,科斯都没有错——凡交易一定以权利界定为前提。我们或可补充,不容于法律、正规意识形态和天理人情的非法权利,一旦完成了实际界定,就为权钱交易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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