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漱渝:鲁迅与章士钊的一场诉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80 次 更新时间:2010-10-0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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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漱渝  

1925年8月.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运动掀起高潮。北洋军阀政府为了扑灭这场革命群众运动的烈火,于8月10日悍然颁布了女师大停办令,妄图借端开刀,杀一儆百。以鲁迅为代表的女师大进步师生不屈服于强暴.坚持斗争,断然拒绝解散令.并自行组织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共起维护校务。鲁迅被公选为校务维持会委员。北洋军阀政府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章士钊“深恐群相效尤”,致使“此项风潮愈演愈烈,难以平息”(章士钊致平政院的答辩书),于8月12日呈请免去鲁迅教育部佥事的职务.一场政治迫害就这样降临到了鲁迅身上。

关于罢免鲁迅职务的理由.章士钊在12日致段祺瑞的呈文中是这样陈述的:“敬折呈者,窃查官吏服务,首在恪守本分,服从命令。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和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是否有当,理合呈请鉴核施行。谨呈临时执政。”13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总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十四日,鲁迅日记记载:“我之免职令发表。”

前有残酷镇压学生运动的“老虎总长”章士钊亲自出马,后有炙手可热的皖系军阀头目段祺瑞坐镇撑腰,来势不可谓不猛,压力不可谓不大。但是,鲁迅为了使迫害他的敌人“恨得扒耳搔肋,忍不住露出本相”(《不是信》,见《华盖集续编》)大义凛然,沉着应战,以历史裁决者的气势在平政院对章士钊提起诉讼,并赢得了奇迹般的胜利。这场诉讼案的经过大体是这样的:

当时,北洋军阀政府将行政诉讼与普通民刑诉讼分离,于普通法院之外又设立了专门处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平政院。平政院置院长一人,评事15人,共分三庭,每庭由评事五人组成。又设书记处,掌握诉讼记录等事务。其审理职权包括:

一、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依诉讼法之规定,诉愿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者。

根据当时的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大体是:

一、原告不服上级之违法处分时,得于处分书或判定书达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政院递交诉状并具副本。

二、平政院经审查认为与行政诉讼相符决定受理之后,将原告诉状副本咨送被告官署.限令被告提出答辩书,定期依法答辩。

三、被告提出答辩后,平政院将被告答辩书副本发交原告,令原告、被告以书状进行第二次互辩。

四、平政院以评事五人所组成的法庭审理裁决。裁决理由书由评事、书记官署名钤章,并另用缮本,发交原被告及参加人。

五、主管官署违法处分取消或变更之后,由平政院呈请大总统批令主管官署执行。

1925年8月22日.鲁迅的免职令发表不到十天,他就在朋友们的支持鼓励下,以原告人的主动进攻姿态,亲赴平政院投递了诉状。同月31日.又亲赴平政院纳诉讼费30元。9月12日,平政院正式决定由该院第一庭审理此案。

鲁迅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文官惩戒条例》及《文官保障法草案》。当时文官分为四种九等,除特任官外,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鲁迅属荐任官。根据当时的惩戒制度,文官的惩戒处分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记过五种。其中受褫职处分者,其期限为二年以上,六年以下,在此期间,不得复任。但惩戒须按一定的程序:荐任官属于各部或各省各级行政官署或直隶于各部总长者,各该长官认为有应付惩戒之行为时,须备文声叙事由,先由称为“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而章士钊在免除鲁迅教育部佥事职务之前,并未交付惩戒委员会审查,因此违反了惩戒的法律程序。

鲁迅递交的控章士钊诉状原件,今已难于查找.但这份诉状的要旨,却保存在1926年3月23日平政院的裁决书里:

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竞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属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竞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平政院将鲁迅的诉状副本送交章士钊后,章士钊以教育部名义进行了答辩。鲁迅保存了这一答辩书副本的抄件:

查周树人免职理由.本部上执政呈文业经声叙明白.兹更为贵院述之:本年八月十日.本部遵照执政训令停办国立女子师范大学.当委部员刘百昭等前往接收,不意本部佥事周树人,原系社会司第一科科长,地位职务均极重要,乃于本部执行令准停办该校,正属行政严重之时.竟敢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自主张.公然与所服务之官暑悍然立于反抗地位。据接收委员会报告,入校办公时亲见该员盘踞校舍,集众开会,确有种种不合之行为。又该伪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既情理之所难容.亦法律之所不许。查《官吏服务令》第一条:凡官吏应竭尽忠勤,服从法律命令以行职务。第二奈:长官就其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员有服从之义务:第四条:属官对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第二十九条:凡官吏有违上开各条者,该管长官依其情节,分别训告,或付惩戒。规定至为明切。今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复以本部属员不服从本部长官命令,实已违反《文官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各条之规定。本部原拟循例呈请交付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烈.难以平息,不得已于八月十二日呈请执政将周树人免职。十三日由执政明令照准.此周树人免职经过之实在情形也。查原诉状内有无故免职等语,系欲以无故二字遮掩其与女师大教习学生集会违令各行为,希图脱免,、至追加理由所称本部呈请执政将周树人免职稿件倒填日月一节.实因此项免职事件情出非常,本部总长系于十二日面呈执政,即日明令发表,随后再将呈稿补发存案。即日补发.无所谓倒填,情势急迫,本部总长应有权执行此非常处分.周树人不得引为口实。兹特详叙事实答辩如右。

10月13日,平政院给鲁迅送来章士钊的答辩书副本,并要求鲁迅在文到五日之内答复。针对章士钊的答辩,鲁迅进行了互辨。鲁迅博物馆现存一份鲁迅亲自收藏的互辩书草稿:写作日期是1925年10月16日,其“要旨”是:

一、查总长妄称口口(按“树人”二字。下同)以部员资格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有主张等语,全不明言去勾结何等捣乱分子及不良学生何人,口口主张何事,信口虚捏,全无事实证据,殊不称长官体统,有玷人格。况各部职员兼任国立各校教员不下数百人,口口为女师大兼任教员之一。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

二、口口平日品性人格,向不干预外事,社会共晓。此次女师大应否解散尤与口口无涉。故该总长对于该校举动是否合宜,口口从不过问。现该答辩内有“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一言可知从未干预。至口口在女师大担任教员职务,一方关于教课,固为个人应负责:一方关于公众,又为团体共负之责。若由团体发表之事件,应由团体负责,尤不能涉及个人,更不能专诬口口一人而加以非法(处分)。譬如现北大与教育部脱离关系。公然反抗,是为团体行动,岂北大教员之兼教部职员者将共负其责耶?

三、该答辩称“据接收委员报告云确有种种不法行为”,试问报告委员何人?报告何在?口口盘踞何状?不合何事?概未明言,即人人罪。且说教员维持校务为伪托,伪者何在?抑凡为教员者于法不得维持校务耶?

四、答辩又称“该伪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查校务维持会公举口口为委员,系在8月13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12日。岂预知将举口口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口口何能为口口之罪?

五、……口口充教育部佥事、社会教育司科长,与女师大停办与否,职守上毫无关系.故对于女师大停办命令从未一字陈述意见.亦实无陈述之职责。既未陈述,既无违反命令举动及言论可知。乃章士钊反以未陈述意见指为抗违命令,其理由何在?且又以未陈述意见即为违反服务令第一、二、四等条,其理由又安在?殊不可解。岂官吏须出位陈述职守以外之意见方为遵守服务令耶?何悖谬至此!

六、该答辩谓“本部原拟循例呈请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呈请免职”。查以教长权力整顿一女校,何至形势严重?依法免部员职,何至迫不及待?风潮难平,事系学界?何至用非常处分。此等饰词,殊属可笑。且所谓行政处分原以合法为范围。凡违法令之行政处分当然无效。此《官吏服务令》所明白规定者。今章士钊不依法惩戒,殊属身为长官,弁髦法令。

互辩阶段结束后,平政院正式进行了裁决,参加裁决的是第一庭庭长、评事邵章,评事员吴煦、贺俞、延鸿、周贞亮,书记官孙祖渔。1926年2月23日,鲁迅在诉讼中取得完全胜利。3月17日,鲁迅亲往平政院交裁决书送达费。3月23日,裁决书下达,主文是“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理由是:

依据前述事实,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法令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用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主文。

平政院裁决结束.最后一道法律程序是呈请最高当局批令主管官署执行。1926年3月31日,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总长的训令(临时执政训令第十三号)。令文是:

据平政院院长汪大燮呈,审理前教育部佥事周树人陈诉不服教育部呈请免职之处分,指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裁决教育部之处分应予取消等语.著交教育部查照执行。

此令

国务总理贾德耀

教育总长

中华民国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据临时执政训令第十三号.教育部颁布了鲁迅的复职令。至此,这场诉讼以段祺瑞、章士钊的惨败与鲁迅的全胜宣告结束。

回顾这场斗争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鲁迅之所以能取得这场诉讼的胜利,首先是由于他具有大无畏的战斗精神。鲁迅对章士钊提起诉讼,决非为了保住一个佥事的职位。鲁迅公然违抗北洋军阀政府教育部的命令,其实是确凿的事实,只不过军阀政府眼中的非法行为,在革命人民看来是天经地义的罢了。鲁迅曾坦率地对友人说:“这次章士钊的举动,我倒并不为奇,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的了。”(《鲁迅书信集》上卷,第73页。)他明确指出这场斗争的目的,“不过为着揭穿老虎的假面目”(尚钺:《怀念鲁迅先生》)。在《“碰壁”之余》一文中,鲁迅还大义凛然地宣布:“我还不是‘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式的理想奴才,所以竟不能‘尽如人意’,已经在平政院对章士钊提起诉讼了。”(《华盖集》)可以设想,如果鲁迅被北洋政府一时的气势汹汹所吓倒,那么不仅他个人将成为这场政治迫害的牺牲品,敌人还会得意忘形.得寸进尺地向革命人民步步进逼。

除了在战略上藐视敌人之外,鲁迅之所以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还因为他具有高超的战术。革命的勇气,只有跟革命的谋略相结合,才能形成强大的战斗力。无谋之勇,决非真勇。鲁迅跟章士钊的诉讼,是在北洋军阀政府的法律允许限度之内进行的一场合法斗争。要稳操胜券,就必须谙熟敌人的内情,善于利用敌人的破绽,而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鲁迅在起诉过程中,主要是利用《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北洋军阀政府自己制定的法令,将他们置于非法的地位.从而使段祺瑞亲自批准的令文成了一张废纸。这种斗争艺术确是令人惊叹的。

还必须进一步指出,鲁迅对章士钊诉讼的胜利,固然由于鲁迅代表了真理,具有砥柱中流的英雄气概和卓越的斗争艺术,但这并不是鲁迅取胜的全部原因。在阶级社会,法律从来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不仅把自己的意志表现为法.而且总是通过国家机器运用强制力量来保证法的执行和遵守,因此,在一切旧的法律面前决没有真正的平等,决不是单纯掌握了真理就能在诉讼过程中占据优势的地位;相反,强权战胜公理.邪恶战胜光明的事例,在旧中国的法庭上倒是屡见不鲜的。所以,我们在分析鲁迅与章士钊的诉讼这一案例时,不能够单纯探求诉讼双方取得胜负的主观原因,而必须进一步探求胜负的社会原因。应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固然有着不同的法:而在同一类型的国家或在同一社会制度之下,由于阶级斗争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对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章士钊呈请罢免鲁迅教育部佥事职务,是在1925年8月.当是皖系军阀段祺瑞声势煊赫,公然扬言“敢先父兄之教.不博宽大之名”,对于参加或支持学生运动的人“依法从事,决不姑贷”。号称“老虎总长”的章士钊有恃无恐,因此敢于对鲁迅“下了冷口”。而到1926年3月时,章士钊早已被免去教育总长职务;临时执政府增设的国务院中又存在着皖系、冯(玉祥)系和国民党之间的复杂矛盾。特别是在党的领导下,北方的革命群众运动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段祺瑞执政府正处于全面崩溃的前夕。同年4月,段祺瑞即被迫下野。在这种阶级斗争形势下,平政院慑于进步舆论的压力,才决定取消对鲁迅的处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阶级力量的对比有利于段祺瑞卖国政府,那他们是决不可能撤消对鲁迅的处分的。

(选自《一个都不宽恕二鲁迅和他的论敌》/陈漱渝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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