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祥: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比较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9 次 更新时间:2010-09-30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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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端祥  

「内容提要」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同是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相同之处。但城市与农村特点不同,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相比又有许多不同之点。

「关键词」城市/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比较研究

“人民公社化运动”不是专指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合称。城市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同宗共祖,一脉相承,确实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城市与农村的特点不同,所以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又有许多不同之点。将城乡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各个方面加以比较,对于我们全面了解认识人民公社及其运动,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很有益处的。现将其主要方面作一比较。

一、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相同点

(一)发起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指导思想相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左”的指导思想的产物。共和国的领袖们试图用人民公社这种形式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实现前人没有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的一种空想社会。1958年8月党中央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注:1958年9月10日《人民日报》。)1958年12月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更加明确地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发展,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就是:“它为我国人民指出农村逐步工业化的道路,农业中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道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即按劳付酬)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即各取所需)的道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以及国家对内职能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注:1958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决议》同时指出:“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将来也会以适应城市特点的形式,成为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成为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成为工农学商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600页。)从这些论断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是想通过“人民公社”这座金桥把落后的中国城乡引向共产主义,达到人类社会的最高境界。按照马克思等经典作家们的描述,“人民公社”就其生产关系来说,比社会主义更为先进,带有共产主义性质。其经济基础是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与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而我国的人民公社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当落后的。我国城乡的现实与经典作家们对公社的原则论述相距太远。事实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还立足未稳的时候,就去追求带有共产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是一种完全不可能实现的空想。

(二)城市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都具有“一大二公”的特点。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在山东视察时,总结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日大,二日公”。此后,农村人民公社与城市人民公社就按照毛泽东的理想和模式建立起来。所谓“大”就是规模大,是从公社的人数和地域上来说的。据统计,到1958年9月,全国原有的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平均每个公社由28个半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而成。一般每社有四五千户,多者达万户甚至两万户以上。大多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上是一村一社,一乡数社;人民公社则成了一乡一社,或数乡一社,最大的是一县一社,比如河北省的徐水县就是一县一社。

其规模比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了几十倍甚至百倍。

初期的城市人民公社的规模也是很大的。据全国总工会党组的统计,到1960年7月底止,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里,建立了1064个人民公社,公社人口达5500多万,平均每个公社的人数为5.1万余人,比原来的街道办事处大多了。(注: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全宗1,目录112,案卷127,第14 页。)城市公社的组成从地域上来说,有一街一社的,有数街一社的,有一厂一社的,有数厂一社的。最大的一市一社,如辽宁省的四平市就是一市一社,人数为 20多万。

所谓“公”就是公有化的程度高。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及其他公共财产全部转归人民公社所有,实行全社统一核算;社员原来经营的自留地以及个人拥有的林木等财产,被收归人民公社经营和人民公社所有,消除了生产资料方面的私有制残余。

国家把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部门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经营,使农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增加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

在城市中,由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组织起来的人民公社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城市人民公社对于这些单位的主要任务就是取消家庭伙食,建立公共食堂,单位人员必须到食堂集体就餐。街道居民、干部与职工的家属也组织起来,成立了人民公社。在建立公社的过程中,各街道组织了街办工厂(即后来的社办工业),而这些工厂的设备、资金、技术来自大企业的支援,还有居民自己的“奉献”。它们都作为集体经济或国营经济归公社所有。为了提高城市公社公有化的程度,显示共产主义的优越性,把街道居民和职工家属全面地组织起来使他们的生活集体化,举办了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生活服务组织。原属市营的一部分厂矿、企业、学校、医院、商店门市部等,下放给公社管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公社的全民所有制成分,有利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三)公社的政权性质是“政社合一”。在人民公社化以前,中国农村实行的是乡社分立的管理体制,乡是基层政权,合作社是农业经济组织。而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政社合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农村人民公社既是一种经济组织,也是一种政权机构。它不但负责全社的农业生产,而且还对工商学兵等实施统一管理。

城市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社会基层组织,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它集中地行使上级规定的一切行政职权。公社又是经济组织,是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有人说,城市人民公社与街道办事处是换汤不换药,是一个机构、两种称呼而已。这是一种误解。城市人民公社与原来的街道办事处有本质的不同。原来的街道办事处是区的派出机构,按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有三项任务,即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而城市人民公社则是既管政治思想教育,又管生产、生活,还管居民工作的政社合一的社会基层组织。

它是组织城市中居民、职工家属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的组织形式。当然也有例外,北京市在建立城市人民公社的初期,就没有把城市政权的基层组织系统打乱,如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都保留下来了。北京市委认为:“当着公社还没有严密地把城市一切居民用新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时候,就首先把这些所有的专政机关的秩序打乱,是有害无益的。”(注: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全宗1,目录112,案卷127,第32页。)

(四)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的“共产风”现象很严重。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大跃进”的产物,是“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具体化。因而,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进,“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刮遍了我国的城乡大地,形成“五风”泛滥。这“五风”中以“共产风”与“浮夸风”尤为严重。这里以“共产风”为例。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过程中,当时的“共产风”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社无偿地共个人的产,社员的自留地、家禽家畜、自营的成片果树以及一些较大的生产农具都收归集体所有。农民的部分生活资料,如房屋、衣被、家具等被无偿调用。二是穷队共富队的产,公社内贫富拉平。在公社成立的过程中,把原来经营重点不同,经济条件各异而贫富又参差不齐的几十个合作社合并到一起,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核算。这就极大地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共产风”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公社共街道居民的产,许多街道工厂是白手起家的,其设备、厂房是居民无偿奉献出来的。二是共国家的产,社办工业要求国营企业无偿支援材料、设备、技术人员和资金等。三是国营企业的“一平二调”,不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无偿占用农村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财物。是乱搞协作,以物易物。

二、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不同点

(一)城市人民公社的类型比农村人民公社要复杂些。农村人民公社的组成对象绝大多数是农民,是以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的。公社的类型基本上就是一种形式,即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公社。而城市的情况比农村复杂。城市人民公社主要是三种类型:一是以国营企业为中心加上附近部分农村组建起来的公社。颇有名气的哈尔滨市香坊人民公社就是以国营大厂为中心的城市人民公社。它是以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厂为主体,联合所属行政街道和近郊农业生产大队以及所有工厂、企业、机关和学校组成的。全社共有18个国营工厂,其中有3个直属中央(哈尔滨轴承厂、建成机械厂、哈尔滨电炭厂),其余15个为省市地方国营工厂。全社共有居民30941户,16.5万多人,其中城市人口12.2万多人,占总人数的74%,农村人口4.3万多人,占人口总数的26%.(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档案馆,XD001,目录2,案卷号963,第98页。)二是以街道居民为中心加上一部分市郊农村生产大队组建起来的。

如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红旗人民公社。三是以机关、学校的职工和家属为主,吸收附近农村的农民组织起来的。除此之外,还有综合性的城市人民公社,以整个城市构成一个公社,叫做一市一社,工农商学兵、党政军民学尽在公社的掌握之中,市长就是公社的社长。例如吉林省的四平市,就是这种形式的公社。

(二)公社的所有制结构不同。农村人民公社在所有制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尽管在农村公社化过程中,为了提高公社的公有化程度,尽快实现由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转变,国家有意识地把一些全民所有制单位下放到公社管理,但也只不过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农村人民公社中的绝对主体地位。

城市人民公社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城市人民公社有三种类型。以大型国营厂矿为中心和以机关、学校为中心的公社是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它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在城市人民公社的所有制结构中无疑占了绝对优势。以街道居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形式,在城市公社的初期,为了充分体现公社的先进性与理想追求的真实,也把它们定性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因为从这种公社里新组织起来的计多“社办工业”和其他生产与生活服务组织的资金构成上来看,主要是公社投资、市投资和大厂支援等,群众集资比重很小,而且公社的投资和积累增加很快,群众集资的比重越来越小。从资金性质上来看,群众集资不仅比重小,而且不同于其他投资,或者说资金入股:第一,不能凭借这部分集资支配生产资料和产品;第二,参加集资的群众在社办工业中的地位不受集资的影响,和其他职工完全一样,不带有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第三,不能凭借这部分集资参加分配,社办工业的资金和设备属于公社支配,工厂只能按公社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不能支配产品的分配。因而,社办工业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但社办工业又不能算作全民所有制。因为实际情况是社办工业的设备极其简单,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产品质量也比较粗糙。初期的社办工业的生产计划、原料供应与产品销售都无法纳入国家计划。有相当一部分,如果不是在行政权力的强大压力之下,随时都是会“散伙”的。从理论上说,社办工业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全民所有制挨不上边,而且在现实中有不可能解决的矛盾。所以,它是急于求成的表现。

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此后,在城市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国营工业企业退出公社以后,社办工业实际上只剩下一些大厂的“卫星工厂”和街道工业了。这时候的社办工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不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因为公社的生产资料,主要是依靠公社生产服务人员的劳动,依靠内部的积累购置起来的,国家和国营企业在公社成立时期支援的机器、设备和资金等,绝大部分已经靠公社的集体积累作出了偿还。所以在城市人民公社里集体所有制经济就占了主导地位。

(三)城市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的主要任务不同。农村是以土地为依托,农村人民公社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农业生产,壮大集体经济。虽然当时的调子唱得很高,提出要“尽快地发展工业,首先是建立开采矿产、冶炼钢铁、制造滚珠轴承、加工农产品、制造家具、制造肥料、制造建筑材料、修理机器、水力发电、利用沼气以及其他的工厂和矿场”,(注:《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参见1958年9月4日《人民日报》。)从而尽快地实现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始终没有也不可能脱离农业这个根本。上述设想在当时那种狂热的氛围中有些付诸了实践,但只是昙花一现,而且还造成了人力、财力、物力的大量浪费。

在城市中,没有土地,因而城市人民公社的主要任务只能以发展工业为中心。自1958年开始,各个城市里产生了两种新生的公社工业。一种是国营大厂的 “卫星工厂”,另一种是“街道工业”。“卫星工厂”的原料大多是利用大厂的边角下脚料和城市的废品废料,搞综合利用。生产方针是为大厂服务。“街道工业” 就是在1958年“大跃进”的高潮中,由街道居民组织起来的一些小型工厂。建立公社后,这些小型工厂自然成为公社工业。公社工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家庭妇女。在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过程中,全国190个大中城市里组织社办工业的生产单位就有91000多个,生产人员达320余万。(注:中央档案馆,6/1076.)

城市人民公社所办的工业是“大跃进”的产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一哄而起、滥竽充数。

从技术、设备、人员素质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是不符合办厂条件的,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正因为如此,勉强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比较低劣,有的产品积压,造成浪费。社办工业的大量存在和发展,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给国营企业在原料、市场方面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和大企业争原料、抢市场的局面。但是公社工业的积极性也是应当肯定的。

一是公社工业的产品对当时轻工业产品的紧张状况,起了缓解作用;二是有一部分社办工业拾遗补缺,成为国营工业的有益补充;三是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四是为城市居民家庭增加了收入;五是解放了广大的家庭妇女;六是减轻了就业压力。

(四)城市人民公社的社员成分比农村人民公社复杂。农村人民公社的社员分为正式社员和非正式社员。所谓正式社员,就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入社做正式社员”。“依照法律取得政治权利的,可以做正式社员。”所谓非正式社员就是指“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以及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非正式社员在社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在经济上可以和正式社员享受一样的待遇。”(注:《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参见1958年9月4日《人民日报》。)除了正式社员与非正式社员以外的那一部分人,即社员的家属,在组织上没有别的机构和组织另外领导他们。所以,在农村人民公社存在的20多年里,他们自始至终受公社的领导和管理。

城市人民公社的社员分为正式社员和候补社员。在本管界内有正式户口,一般年满16周岁,在本社举办的生产和其他集体企事业单位中参加劳动或工作的居民,拥护公社社章者为正式社员。当时被称为“地富反坏右”的“五类分子”和被剥夺公民权的人,均不能作为公社社员。但是,他们可以在群众监督下参加公社的生产、劳动,使他们获得改造,取得重新做人的机会。那些经过一定时期改造,确实真诚悔过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经政府批准改变其身份,即摘掉“帽子”或恢复公民权的,可作为候补社员,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社内的领导职务。除了正式社员和候补社员以外的其他成员,即社员的家属,在领导和管理的归属上和农村人民公社就截然不同了,仍属于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管理。1961年,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后,北京的城市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是两个组织、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同受区人民委员会领导,工作是分别进行的,既有分工,也有结合。

由于城市人口比较复杂,关于城市人民公社社员入社的问题还牵涉到许多方面。天津市委城市人民公社办公室对社员入社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社员入社年龄问题。为了与选举法统一,便于工作,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公社辖区内有正式户口的均可入社作正式社员。(2)华侨入社问题。华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应当吸收入社。

(3)军队入社问题。国家正规军均不吸收入社。但居住在本市的后勤单位、本市的公安部队、民警以及经济警察等与军队任务不同,应吸收入社。(4)大、中学校入社问题。除高级知识分子暂不吸收入社外,不分教职员工、干部和学员,均应吸收入社。(注:天津市档案馆,全宗号184,案卷229,第88页。)

(五)在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问题上,毛泽东的态度明显不同,因而,城乡的公社化运动进程显然不同。毛泽东对农村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农村的公社化没有经过试点,就一哄而起。1958年夏天,农业生产上的浮夸风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这就造成了农业生产力已极大提高的假象,一些人便认为合作社的规模和公有程度已经不能满足当时农村发展的需要,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不利于发挥共产主义的协作精神。富有创意的河南人,在中央的授意下在遂平县的嵖岈山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8月6日,毛泽东视察了7月份才成立的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他在视察中指出:“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

三天后,毛泽东在山东历城考察时,当地的负责同志请示大社叫什么名字好,毛泽东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可以把工农兵学商,合在一起,便于领导。”8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这段话,人民公社便很快风靡全国。

8月17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了钢产量比1957年翻一番的奋斗目标。会议根据毛泽东的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北戴河会议大大加速了农村人民公社化的进程。会议后不到一个月,全国农村便实现了公社化。

从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出炉到全国农村公社化,前后只用了两三个月的时间,是一哄而起。

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出了诸多的乱子,如“五风”问题、急于过渡问题等,给国民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从第一个城市人民公社在郑州诞生到全国190个大中城市的公社化,经历了一年多的试办期。在对待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问题上,最初党中央和毛泽东是比较谨慎和冷静的。1958年8月12日,《人民日报》发布毛泽东齐鲁之行赞扬人民公社的消息后,农村出现了小社并大社与直接办人民公社的热潮。这股热潮迅速波及到城市,城里人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并由此产生了冲动,既然农村可以办人民公社,城市同样可以办人民公社。1958年8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在全国城市中率先举起了人民公社的红旗,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城市人民公社——管城区红旗人民公社。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在北京、天津、哈尔滨、重庆等许多城市里相继建立了一些公社。

对于部分城市建立的人民公社,中共中央给予了高度的关注。1958年9月5日,当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谭震林同志就城市和国营企业是否办人民公社的问题征求过毛泽东的意见,毛泽东没有表态。直到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前夕,毛泽东在修改会议的决议稿时,对关于城市人民公社的问题作了这样的修改:“目前城市中的资本家和知识分子中许多人的资产阶级思想还相当浓厚,他们对于成立公社还有顾虑,对于这一部分人,我们也应当有所等待。因此,在城市中应当继续试点,一般不忙大量兴办,在大城市中更要从缓,只作酝酿工作。要等到经验多了,原来思想不通的人也通了,再大量兴办起来。”(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600页。)毛泽东对城市办公社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就是继续试办,积累经验,等待时机。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成为城市人民公社运动发展的指导思想。在毛泽东、党中央这种思想的指导下,1959年,城市人民公社在试验和摸索中发展,没有大的变化。1960年3 月9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此后,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里开展了公社化运动。1960年7月,成立了1064个公社,全国的城市实现了公社化。

(六)分配方式不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改变城乡生产关系的一次超越现实而失败的尝试。其初衷是通过“人民公社”这座“金桥”由社会主义社会快速地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

最初的农村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从理论上来讲,是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供给制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供给制。有的公社提出“十包”,有的是“七包”。“吃饭不要钱”是最响亮的口号和最流行的做法。毛泽东高度赞扬这种做法“最有意思,开了我们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的先河”。(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627页。)但好景不长,“吃饭不要钱”流行了一阵子,坐吃山空,难以为继,不久就化为泡影。到后来,根本就没饭吃,饿死人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了。至于工资制,基本上是纸上谈兵,没法落实,河北省徐水县勉强维持了两个月就放弃了。

城市人民公社实行的是工资制。工资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原有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干部与职工(社员)仍按原国家的工资制度进行分配;二是公社新办工厂(即卫星工厂与街道工业)里的社员也实行工资制。这些社员的工资低于国家同工种工人的工资水平。一般来说工资水平是在18-25元之间。但是这些社员所享受的这种低工资待遇基本上没有间断过,三年困难时期也是如此。当时物资奇缺、通货膨胀、人民币贬值,城市公社社员及其家庭生活也是十分困难的。至于粮食还是按原来的标准定量供应,把粮食指标放到公共食堂,强迫社员集体就餐。后来受到大局的影响,定量指标也大打折扣,使城市公社社员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威胁。

湖南科技大学

原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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