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腐败分子完成原始积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47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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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人事厅原党组书记赵洪彦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赵涉案金额高达380万元。

  

媒体还报道,黑龙江省另一个被中纪委审查的高官是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韩在震惊全国的“宝马撞人案”中,曾一度成为全国知名人物。有媒体披露,韩桂芝的受贿数额超过2000万元。韩曾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长和省委副书记。与韩桂芝几乎同时被中纪委审查的是江苏省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

另据国家审计署官方网站披露的消息,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中级法院等联手为两亿元贷款核呆作假的涉案人员中,辽宁省纪委已对锦州市某法院院长冯某,法官沙某、郝某,以及工商、银行的官员实行了“两规”。

  

媒体授引中央纪委有关人士透露的消息说,中国重庆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因涉嫌受贿于4月被审查并“两规”,现调查工作已近尾声。经查,张宗海的主要问题是受贿300万元和生活腐化。

  

细心的人们还注意到,近期披露和审结的腐败案中,还出现了云南省委宣传部原部长柴王群、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江西省检察院原检查长丁鑫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湖南省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等名字。

  

在这些案件中,人们既关注反腐利剑的最新指向,也很关注这些涉案官员被查处前的职务和背景。

  

腐败的四个新特点

  

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案件表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演化。腐败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出现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或者说,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渐成气候。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是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利大量违规放贷;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转包分肥;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出现了“送配偶子女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新情况,对于这一腐败“三部曲”的新动向,必须高度警惕。

  

二是一些腐败获得了更广阔也更隐蔽的生存空间。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三种倾向值得警惕:一是权利“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的以权谋私,“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利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既很有讲究,又很有代表性。三是脏钱“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既然已经通过不法手段取了“第一桶金”,那么他完全可以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利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不断增值。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三是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长。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而我们在反腐败方面,却存在着制度、机制、方法等明显滞后的现象,必须开辟新的反腐通道。

  

四是一些腐败分子正从个体生存想联网化、集团化、群体化和系统化生存方向发展。反腐斗争中,往往先要打破这个集团,个体的问题才能暴露,才能查清。比如厦门远华案、湛江案、慕马案、国贸城案等,无不是如此。

  

果敢并审慎地使用“两规”

  

在近期查处案件的过程中,“两规”,“两指”仍然是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

  

“两规”是在反腐严峻的形式下实施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法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用“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提法。

  

根据中央纪委会报告提供的有关数据,1990年以来,全国纪检检查机关共立案230万多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20万多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近7万人,厅(局)级干部近6000人,,省(部)级干部超过200人。

  

尽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使用这一调查手段的权利,但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却对运用“两规”、“两指”措施,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虽然在查处特别重大的案件中,极其有限地使用了“两规”,“两指”措施,但由于运用的好,纪检监察机关成功地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等,突破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

  

有些腐败案件多发的领域如海关、金融、建筑等,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揭制。1999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群众检举控告信件逐年下降。

  

反腐斗争的三个转变

  

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正逐步从侧重揭制,走上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但应当看到,目前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形势依然严峻,切不可掉以轻心。同时,也应对当前的反腐败形势看好。

  

中国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治理腐败的决心很大,人民群众要求反腐的热情很高。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郑重承诺接受全党和中央纪委的监督,给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广大党员和党的专门机关的监督上起了非常重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项制度建设不断深化、防腐“关口”不断前移。

  

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明确提出:“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并要求依靠制度的力量,努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米。

  

200多年前的政治家、思想家韩非子有句名言:“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形式在变化,斗争在发展,反腐方针也理所当然应当做相应的调整。

  

笔者认为,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应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小作坊式”个案反腐,向大规模“集约式”规模反腐转变;从纪检机关、少数职能部门分散地、单打独斗式地反腐,向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反腐资源,合成作战,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转变;从侧重打击腐败,向惩处与预防腐败并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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