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继荣:政治文明与民主宪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1 次 更新时间:2010-09-2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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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继荣 (进入专栏)  

政治文明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以来,一直是政界和学界讨论的热门话语。学者从不同角度考察了政治文明的含义,阐释了政治文明的意义。那么,从政治学的角度如何理解政治文明的概念,如何界定政治文明与民主宪政的关系,这是政治学家应当予以回答的问题。

政治文明的界定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文明既可以用来说明一种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也可以用来概括实现良好秩序的政治发展过程。简言之,政治文明就是指政治生活脱离“自然状态”(或野蛮状态)走向“文明状态”的过程和成果,它意味着良好的公共秩序的建立,合理的制度与规则的形成,普遍认同的公共权威的确立,政治社会行为(无论是个体的,还是团体的,抑或政府的)的合理规制,个人和团体权利的切实保障。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文明政治的理论解释。按照这一理论,自利自爱是人的本性,自利的人们相处的状态属于“自然状态”,那是一种互相疑惧、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追功逐利不择手段;由于每个自利的人受到同样自利的人的反制,为了避免彼此无休止的猜疑和残杀,人们形成约定,确立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并组建公共权威(政府)来惩治那些违反规则的人。人类由此摆脱自然的野蛮状态,过上了有组织的文明生活。因此,政治文明就意味着人们过一种契约式的、彼此信赖的、有秩序的公共生活。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与博弈论(Game theory)也为文明政治提供了理论论证。根据这种理论,在彼此缺乏信任与合作的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所谓“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个人利益的最大受损;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受益在于行为者相互达成默契和信赖,形成合作关系,确立和遵守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因此,政治文明就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本着合作态度,确立并遵守和维护共同的行为准则,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社会准则的有效性。从理论上说,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被用来创制和捍卫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因此,政府制度的安排和设计水平集中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程度。

政治现代化理论(Political modernization)以及当代政治发展研究(Political development)为文明政治的演进过程提供了分析框架和许多实证性研究结论。根据这些理论,随着人类生活范围由家庭/村落,到民族国家,再到超国家地域的扩展,政治生活形态也经由家族治理,到国家治理,再到全球化治理不同模式的转换。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传统的政治制度安排和政治手段不断得到改造,建立在父权、族权、神权、王权基础上的政治体系,被建立在民权基础上的现代民主宪政体制所取代,传统政治的实力强权政治原则逐步受到约束,而平等人权原则则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政治文明有着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方面。在理念方面,意味着平等、协作和宽容等政治价值观念和社会共识的普遍形成;在制度方面,意味着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推行;在行为方面,意味着社会普遍奉行合作主义和诚信原则,合理健全的法律、经济、政治、宗教、道德等多重机制有效约束政治行为、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

民主宪政:政治文明的路径

政治文明是人们摆脱政治野蛮冲突,实现政治合作的过程。如果说作为公共权力和公共秩序象征的政府的出现是人类摆脱自然无序状态而进入社会有序状态的第一次飞跃,那么,民主宪政的发明和应用就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又一次重大飞跃。从人类政治发展的过程来看,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标志的。因此,民主宪政被看成是衡量现代政治文明程度的首要标准。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简言之,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与维持对社会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曾经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因此,宪政主要关涉两种关系:(1)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2)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在前一种关系中,宪政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限制,以免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在后一种关系中,宪政要求政府内部权力平衡制约,以免个别权力独大而走向专制。所以,宪政的核心可以理解为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即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

从民主宪政制度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实行宪政的宗旨在于废除或防止专制独裁,保障公民权利自由。为了实现这一目的,(1)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产生和运行方式,本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尽可能使权力分开并互相制约以防止专权;(2)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权利范围,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并本着“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通过让公民行使选举权、言论、集会等自由权以及广泛的监督权,保证公民对政府的有效控制;(3)宪法和法律还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和一切政治和非政治性社会团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本着社会自治和自主的原则,允许其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团体利益。

综上所述,宪政必须以良好的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到目前为止,宪法至上原则,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有限政府原则等,被认为是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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