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科:经济“学”的喧舞与政治哲学的失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7 次 更新时间:2010-08-1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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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科  

  

内容提要:许多对公平与效率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囿于经济学(家)所关注的对劳动成果的分配。从政治哲学角度看,公平与效率不属同一个逻辑层次,不能简单地用表示同一逻辑范畴的“兼顾”或“优先”这些字眼来给它们进行排序。维护公平是政府的天职,对公平打折扣是政府的失责,超越公平之外谋发展有滑向越权的危险。

关键词:公平 效率 政治哲学

“经济学家以及政治哲学家之思想,无论正确与否,其力量之大往往出乎常人的意料。的确,是他们及其思想在统治着这个世界。”2这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的结尾一节发出的感慨。虽然凯氏的这句话讲得很有道理,但他当初在发出这一感慨的时候并没有想到,中国会是个例外。

今天,无论从媒体的报导和宣传看,还是从学术界的话语讨论看,主宰当今中国的只是经济学家及其他们的“思想”。不论是台上台下的政治大人物,还是学界内外的各路“诸候”和小人物,都在很大程度上被中国的“经济学家”牵着鼻子走。这至少反映在对以下两个问题的讨论中:一是经济学界所使用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是对政治哲学史上早已有之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劫持”,二就是近年来许多人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跳出以追求物质财富为主旨的经济学(家)的蕃蓠。继笔者此前对“新自由主义”的澄清3,这里就“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误导做一点思考和分析。

  一、现下流行的几种观点及其共同“逻辑”

近年来,在国内学术界在对待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时候,所提出的观点,可以说是已经穷尽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所有“组合”和关系。第一种组合:“公平”与“效率”完全是一种对立(排斥)的关系,二者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第二种组合:公平和效率可以相互促进,它们之间是一种同一关系;第三种组合:“公平和效率在矛盾中统一”,并从这种“对立统一”中引出另外一个层次的三种关系:一、效率优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二、公平优先:“更加注重社会公平”5;三、公平与效率并举,即“效率兼公平”6。在过去的十年当中,这三种不同的“关系”,先后以“指导思想”的形式体现在中央(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文件当中。

十四大报告曾指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此前的兼顾公平与效率改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五大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十六大报告则表述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阐述到: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紧随中央的决定或报告之后,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们近年来一直津津乐道于对“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论证和诠释,弘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主旋律”。

现代语言哲学认为,人们争论的许多(哲学)问题其实就是逻辑问题,只有在精确界定语言的基础上,才能把逻辑分析清楚,从而真正解决问题。人们在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的时候,可曾对两个概念进行过认真的语义分析?仔细分析起来,以上对“公平”与“效率”的排序,均基于把二者与(物质)财富(劳动成果)的创造和分配相联系在一起的理解。所谓的“公平”均离不开对物质财富的分配(含初次分配、再分配、多次分配等)是否有利于或能促进社会的稳定,是否能确保社会物质财富的进一步的增长和“发展”;所谓的“效率”均指的是,能否优化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是否能创造最大数量的财富,是否能增加GDP或GNP,能否保持、促进或持续提高人们对物质财富的需求。如果我们同意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如何选择使用有限的生产资源以生产不同的货品,来满足几乎无穷尽的欲望,并将之分配给社会中不同的成员”的学问7,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此前许多人对“公平”与“效率”的理解,对二者关系的种种排列,均没有走出那些经济学(家)给人们划定的“地界”,均立足于以劳动成果为核心的“财富逻辑”。

  二、财富逻辑遭遇的“三律背反”

从“财富分配逻辑”出发,让问题的讨论在经济学家主宰的话语系统打转,最终使对“公平”与“效率”陷入了“三律背反”之中。

“正题”:效率优先论

一般论点:中国之所以搞市场经济,就是因为过去几十里搞的那一套“计划”经济,生产效率特别低下,导致我们的蛋糕始终做不大,我们锅里可供分配的粥太少。今天,我们的人均收才刚刚突破1000美元,离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距离,如果我们再牺牲上二、三十年的公平代价,或许可以实现“赶上(超)英美”的宏愿。另外,“公正优先论”有悖于“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一说法,易引起人们在对指导思想理解上的混乱。

专家论证: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追求和提高效率是生产者的主要目标,不讲效率的竞争无异于自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人们唯一能够做到的公平只有“交换”的公平,也即交换“规则”意义上的公平和享有平等交换“机会”意义上的公平。第二、提高效率,创造财富是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的天职,公平的分配只能间接地体现于二次分配或三次分配当中。第三、借用西方学者的看法,认为要实现“分配”意义上的“公平”,从逻辑上讲就肯定得有一个分配者,“在不存在分配者的地方,也不可能有分配的公正(平)”。8然而,计划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历史均证明,让任何分配者(不管是任何个人或者什么组织)进行“公平”的分配,其结果是“不但要求取消个人的自由,而且要贯彻一套不容争议的价值,换言之,实行一种严密的极权统治”9;因此,公平的分配只是人类的一种“返祖现象”。

  “反题”:公平优先论

一般论点:中国搞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区别于于资本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消灭剥削,提倡效率优先会在一定程度上姑息剥削。追寻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底蕴和重要价值向度。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义务教育等,过上上了“和谐”生活,而中国的贫富分化、城乡差距、东西部发展很不平衡,被人讥为“欧洲的城市、非洲的农村”。这种不平衡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平的法治经济。

专家论证:在当今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激烈的市场竞争之所以不会引发我们今天所遇到的诸多问题,如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市场垄断等,主要归功于在它们那里已经建立起健全的、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完善的法治体系,即归功于公平市场准入和公平交换机会,而中国却仍处于“进入‘原始资本主义’(的)阶段”10。在过去几年里,作为真正“指导”我们思想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之所以陷入困境,问题不在于这些理论本身有什么错误,而在于我们这里还缺乏这些理论赖以发挥作用的公平环境。

  “合题”:效率与公平并重

一般论点:任何看似对立的事物都有统一的一面,效率与公平也不会例外。为效率注入公平后,可以通过公平实现效率,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与双赢。“发展是硬道理”之发展,应是科学的发展,二者的并举才是科学的发展观。此外,兼蓄并收了“正题”与“反题”中的部分观点。

专家论证:在微观上放开,尊重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和运行规律,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在宏观上进行调控,政府利用税收、信贷、投资、补贴等经济手段,多渠道地促进和保障分配的公平。通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兼容并蓄了部分支持“正题”与“反题”的论证。

由于笔者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有限,上面所列举的一般论证不够一般,引用的专家论证肯定不够“专”。但是我们仍能从中看出,三种命题的论述都可谓有根有据。撇开政策导向和指导思想上的功利目的,从财富创造、积累、分配的角度考虑,人们很难对从理论上对它们做出取舍。当年黑格尔有幸用“合题”解决了康德的“二律背反”,但是,基于“财富逻辑”的“合题”既解决不了正反两题之间的二律背反,反而引出更为棘手的“三律背反”。

  三、走出迷宫的哲学扶梯

英国著名分析哲学家罗素曾指出,概念与概念之间不仅有着语义上的分歧,而且还存在有一定的逻辑层次,不分层次的争论,往往会使争论者陷入悖论而不可自拔。在“财富逻辑”陷入“三律背反”之时,我们不妨借用罗氏的逻辑层次论的模式,来立体地审视“公平”与“效率”在整个社会系统当中所处的位置,分析“公平”与“正义”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便为它们分出个“孰先孰后”来。

面对此前“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讨论中被频繁使用的诸多概念,如社会正义、社会各谐司法公正、公平分配、社会效益、社会发展、生产效率等一大堆术语,笔者试图通过上面这幅结构图,来揭示它们之间逻辑关系,标识它们在人类社会逻辑分层结构中的具体位置。

  从社会政治结构的逻辑分层看“公平”与“效率”

从现代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社会、国家、政府、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11)、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阶梯式的逻辑发展关系。在逻辑起点上由处于自由状态的个体成员组成的社会。这些成员按照相互认定和达成的社会原则来立国制宪。政府乃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存在的代表和象征,政府在宪法约束下,根据民意立法、执法、仲裁,并以此来负责和管理这个社会运营。在法治政府的治理下,活跃着众多由政府管理的组织和各类非政府管理或操办的组织和团体。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为己任的企业,象各种政党、各类协会一样,是一种自律、守法经营的政府非管社会组织。企业与其他部门、组织、团体等一起,编织起一张社会层级结构,但它处于这个社会层级结构的下游和远端。处在个结构图中的各层机构(组织)有着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当它们在各尽其责时,社会就处在一种和谐公正的状态。对此,我们不必考察太多的人物,单从政治哲学的源头那里就可寻访到足够的论据。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曾为人类设想出了一个代表国家理念的最优国家(社会)模式——“理想国”。在那里,构成理想国家的三个阶层――统治者、武士、工匠――各司其职,各显其美德,实现城邦的正义。今天,我们所处的社会在构成上虽然远比柏拉图当初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但包含在其“理想国”中的深邃哲理仍能不失给予我们以很大和启发。

从社会到国家、从政府到组织,从“非政府组织”到企业,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就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绘的、构成一个城邦国家的统治者、武士和工匠一样,各自有各自的功能、职责和美德。也正如统治者、武士、工匠的职责分别是管理国家、保卫国家和生产物质财富一样,作为不同分层的社会、国家、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等也有着各自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分工。社会是人们生活、栖息的场所,是倡导正义、实现和谐的人文环境;现代国家的主要功能是为生活于特定地域的社会成员的生命和财产提供安全和庇护,抵制来自外部的入侵;政府的功能则主要是为社会成员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正常的活动去制定规则、当好裁判、监督规则和实施。而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企业,它在当今社会发挥出的主要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担当和扮演的就是柏拉图“理想城邦”中工匠的角色,负责全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它的美德就是“效率”(严格地说,应该是“效益”),即以最低量的投入和消耗,为社会提供最大数量的物质产品和各类服务。

在柏拉图那里,当统治者、武士、工匠尽职尽责地干好自己的份内工作时,他们各自实现了自己的美德,并由此形成用以调节这三种美德的第四美德—正义;同样,只有当我上面提到的那些处于不同逻辑层次的社会单元和组织,在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好各自的功能时,它们才展示出了各自的“美德”,才不负其“名”;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促成社会社会正义的实现。

既然,生产和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是企业之实,效率(益)是企业(家)的美德,而作为“效率”这一美德载体之企业只处于整个社会逻辑系统的远端,那么,这就从逻辑上决定了作为经济学“家”话语系统中的“效率”,至少在理论上不应该被提升或无限地放大至社会的其它各个层次;否则,只会使“民无所措手足”。最能说明问题的莫过于判案法官们面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产生的困惑。

  从对正义的二分看“公平”的优先性

由于企业在政治哲学的逻辑中仅处于整个社会分层的下游,这也就决定了与其相对应的“效率”的位势不会高到哪里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平”则弥漫和存在于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阶(如图第二列所示)。

许多人一定会质疑,第二列中的“和谐、合理、自律、公正仲裁、效率”等何以能与我们要讨论的“公平”沾上边?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不妨还是回到另一位思想家源头亚里士多德那里去寻找思想的钥匙。

亚氏师承柏拉图,认为“正义(Justice, 另译“公正”)为最完满的德性……,是德性的整体”。12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做“整体正义”和“部分正义”之分(英文中表述为Particular Justice 和 General Justice)。所谓整体正义与“善”(goodness)同义,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正当性”(righteousness);它与“善的整体”(the whole of goodness)相对应。所谓部分正义,是整体正义的一个部分,它涉及的是体现于某一正当(公平)、平等(fairly, equally)行为当中的那种善的具体形式,即部分正义与“公平”(fair)和“平等”(equal)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按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英译本者Ernest Barker的观点,“不管人们怎样区分,具体正义的本质体现于行为的‘公平’,正是这种公平的行为,确保了由平等、自由人所结成的联合体的‘公理、合理’运转”(‘fair’ working)。13我们从这些论述中不难推出,凡能确保一个社会合理运转的那些行为属性,均可被纳入“部分正义”的行列之中。

许多发达国家走向成功的经验表明,宪法正当、公正仲裁、法治政府、公民、社团和企业等的自律守法,是一个社会达到和谐运转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讲,表中第二列所涉及的概念,均在学理上可被看作现代意义上的亚里士多德之“部分正义”。需要说明的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正义”(尤其是“整体公正”)虽然在意思上要比我们今天所说的“正义”要宽泛一些14,但并不影响推出表第二列中出现的那些概念同属于“部分正义”这一结论。

亚理士多在区分了部分正义和整体正义之后,接着讨论了部分正义。他从部分正义那里又分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并给予分配正义以特别的关注。然而,亚氏所言的“分配”,远不仅仅指我们今天的经济学“家”们站在财富逻辑上所理解的、针对于“劳动成果”所说的分配。“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5“人的本质在于其(丰富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滞留在谋生、求财、取利的“经济人”的层次;因此作为人们衡量“美好生活”(good life)重要尺度的“公平”,它涉及的是人类生活的方方面,其重心不仅仅限于“经济”,而在于“政治”。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正义之分配对象,首先指的是对“官职(offices)、荣誉(honours)以及其他诸多利益(好处,benefits)的分配”,其次才指对作为物质财富的“劳动成果”的分配。16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作为分配之“公平”,不是囿于与“劳动成果”同处一个社会位势的效率(益)、企业这一逻辑层次的,而是浸润、弥漫于社会系统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

对于表第二列中术语所具有的“公平”属性,我们还可以从当代思想家对“正义”所做的论述那里得到印证。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正义对于人类维持和延续文明的生活来说必不可少,但只是一种目标,是人们为了“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而设定的目标,它“有着一张普洛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7换一种方式说,正义就是人所特有的、对自身存在方式和存在意义的所做的反思在理论上的表现,是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的最高概念表达,从而对人类的价值理想和现实生活做出的一种规范和要求。从这个意义讲,正义作为一种超越现实、指向未来的合理、正当的理性诉求,它首先是一种形式规范,且永远前行在人类生存的“地平线上”;这种规范的实质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部分正义”,就是博登海默所说的普洛斯的多张面,就是作为合理诉求和形式规范的“普遍正义”以较为具体的内容体现和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制度、组织和部门中的公平(正),即表第二列中所说“社会和谐、宪法正当、公正仲裁、守法运作”等。实际上,凯尔森和罗尔斯就是在这种具体意义上理解正义的。在凯尔森看来,正义是“通过忠实地适用实在制度的方式而继续其存在的”;18在罗尔斯那里,正义主要就是他所说的两个公平原则。也正是出于以上所说的学理上的原因,我们汉语中通常所说的“公平”与“公正”,在英文中通常对应的是同一个词“fair”;19“正义”均对应的“justice”;20而Justice (just)则同时对应“正义、公平、公正、正当、正确、合法、合理”等。21这也就是说,“公平”相对于“效率”而言,无论就其用范围还是就其对整个的社会重要性而言,都要远远超出后者。它们从理论上处于一种很“不对等”的位势。

  从现代政府的逻辑产生及其职能的演变看“公平”的至上性

经济“学”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吵,与中央文件在这个问题上的几次翻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说,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间接地或直接地影响着未来政府的判断和决策。从这一点考虑,我们这里很有必要从“政府”这一层面做更深一步地切入,从对政府的职责、功能和美德等问题的溯源来看“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逻辑关系。

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的通行看法,政府伴随现代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22,社会契约论(而不是经验的“暴力论”)是政治哲学家们对这一诞生过程所能给出的、最具逻辑说服力的解说之一。洛克被人们公认为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在其《政府论》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中指出,人们当初(逻辑意义上而不是时间意义上——引注)之所以要放弃各自与生俱有的个人权利从而将自己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自然状态缺少一种能够用以保护他们所有权(含财产权、生命权和幸福权)的诸多“公平(正)”要素:公平的法律――“克服了个人利害偏见”、“为人们所共同认可的是否标准和裁判相互之间纠纷的共同标准”;公正的裁判――“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决所有争端的公正法官”;公平的执法――“用以支持和实施正确(公正)判决的权力”。23这也就是说,现代政府原本源于社会成员对“公平”的渴望与需求,且这种需求与社会成员的富裕程度并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并不是说人们的年均收入到了一定的数量(比如说1000美元)以后才能考虑要求“公正”,而是在人们在还没有“美元”时就需要通过获得公平去创造“美元”。

在洛克前后,主张契约论的其他思想家还有霍布斯、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理论虽然也曾经受到过黑格尔等人的激烈批判,但并未能妨碍这一理论在当代的复兴和崛起。当代著名政治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就是将自己的正义理论建构在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之上。他设想出一种人们还没有立下任何规章或立国原则的社会“原初状态”。处在这种理想状态中的立约者们,由于对各自将来在所要设计出的社会中可能面对的一切状况和境遇都是不能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会尽可能地选择出一条能保证每个人将来都既不会太好也不会太差的公正原则来。在反复权衡利弊得失之后,理性的立约者们最后达成共识,选择公平正义的二原则作为他们用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立国建制之本。

与罗尔斯同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的诺齐克,虽然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强有力批判者之一,但他用现代市场理论推究国家的起源,从另外一个方向证明了“公平”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具有的重要的地位。诺齐克在逻辑起点上将国家定位于一个“保护者”、“服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认为国家是从起初的诸种仲裁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中淘汰剩下的一个最大的“仲裁”机构,政府就是最终获胜于仲裁“市场”竞争的一位公正“仲裁者”。

社会契约传统以及仲裁者政府理论为现代政府设定的“公平”原则,启迪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家们创设出权力平衡与制约、违宪司法审查和独立监查等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能够确保实现社会公平的现代法治国家。在当下中国,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同意和接受这些思想家的解释,但我们不能否认他们的理论在逻辑推演方面表现出的严密,更不能不漠视这些理论带给我们启发:政府产生和存在的惟一合理性在于提供公平的规则(立法)、公平的裁决(司法)和公正的执法(行政)。如果一个政府,在其政府行为中,哪怕是在这三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让公平打折扣,转而去从事“公平”以外的其他事情,如生产、经营、分配等事宜,那么这个政府就是迷失了“自我”,意味着它没有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公平之于政府的重要性,还可以从“新国家主义”的许多主张那里找到印证。限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将留待专文做述。24

至此,我们已经不难看出“公平”与“效率”在政治哲学的逻辑中孰先孰后已;不难得出,它们处于一种远“不对等”的位势,且这种不对等非一个“兼顾”所能了得。

  四、走出经济“学”的“阴影”

在政治哲学的思维中,“公平”与“效率”在逻辑上处于一种远不对等的位势;在经济学领域,把“效率”作为经济建设的目标也完全是好的。然而,我们的经济学“家”们从“财富逻辑”出发,将“效率与公平”看作一对对等“范畴”,使“效率”谮越经济学领域,从而上升为政治目标。这种做法在过去十几年里造成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西方)经济学理论成了我们社会事业的指导思想”,例如,《北京晚报》直接以“‘十一五’规则明天提交,经常学原理构建理论大厦”为醒目标题,报导当时正在召开的北京市“两会”。25

经济学“家”们对“效率”与“公平”进行对等处理和多种宣传的另外一个负面影响就是,它直接用“效率”遮蔽和掩盖了“公平”的本来含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抹煞了“公平”在一个社会当中具有的“至上性”。这种作法造成的最终后果就是,弱化“公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容易使得政府领导忘却一个政府作为政府的天职。

今天,有关部门仍在对“效率优先”一如既往地关注。这说明,我们许多领导和大部学者的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学家”的左右,说明我们在明确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角色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了能够尽早地走出经济学的“阴影”,我不妨引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在1956年向专业研究者们提出的一句警示和衷告来结束本文:

“一名物理学家仅仅是物理学家,仍然可以是一个一流的物理学家和(对)社会最有价值的成员。然而┅┅如果一个经济学家仅仅是经济学家,他即使算不上个危险人物,也很可能是一个令人讨厌的家伙”26。

【注释】

1 汉语中的“失”,除“哑言”一意以外,还有“不自禁,忍不住”之意,如“庄公失言”――《谷梁传·庄公二十五年》;另如“丞相何故失惊?”――《三国演义》。

2 http://www.marxists.org/reference/subject/economics/keynes/general-theory/ch24.htm 本译文参阅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96页。

3 详见拙文“被混用的‘新自由主义’”,《复旦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4 厉以宁:“效率与公平”,《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章。

5 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中国经贸导刊》,2005(8).。

6 钟坚:“改革与发展的新模式:效率兼公平”,《南方日报》,南方日报,2005年01月12日。

7 http://www.lib.nthu.edu.tw/library/epaper/52/3.htm (国立清华大学图书馆,诺贝尔经济学奖资源专题,“经济学的定义”)

8 汉语中的“公平”与“公正”在英语中对应的实际上是同一个词“fair”。参阅《新汉语法学词典》(余叔通、文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70-271、276页)中有关“公平”与“公正”诸多条目和《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9-300页)中有关 “fair”条目。

9 [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

10 参阅[日]尾崎春生,“中国以经济为中心发生地壳变动”原载《日本经济新闻》2004年4月15日。国内许多学者也认为,今天江浙一代的私营企业之所以处在中国经济发展“领先”的地位,是由于他们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后期通过制假或其他途径已经完成和实现了原始资本的积累,现在已进入资本的扩大再生产。

11本文所说的“非政府组织”非通常所说的NGO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如果说NGO具有由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Salamon)提出的5个特征,即(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那么,我这里所说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企业、政党、社团等组织的非政府属性。

1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尼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95页。(译文有改动,将“公正”改译为“正义”)

13 本段参阅了 Ernest Barker, “Appendix II”. Aristotle: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reprinted from English Edition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6. p. 362-363.

14 Barker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概念要比我们今天所说的“正义”概念要宽泛。但Barker同时指出,之所以说“宽泛”,是指亚里士多德不仅仅是在法律意义上讲正义,而是包含伦理观念在内(Ernest Barker, “Appendix II”. Aristotle: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reprinted from English Edition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6. p. 362)。事实上,当下人们讨论的公平、正义等概念时,也是超出法律领域的。

1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页。

16 Ernest Barker. Notes & Appendix II [A]. Aristotle.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M].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p. 151, 363.

17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2页。

1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9页。

19 汉语中的“公平”与“公正”在英语中对应的实际上是同一个词“fair”。参阅《新汉语法学词典》(余叔通、文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70-271、276页)中有关“公平”与“公正”诸多条目和《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9-300页)中有关 “fair”条目。

20 余叔通、文嘉:新汉语法学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04页。

21 《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30-431页

22 从政治哲学史的角度看,政府(government)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产物。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形态中,谈不上有现代意义的上政府,那里存在的只是王朝(dynasty)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过去所说“清政府”,并不是因为它就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而是由于它在以王朝之实与各国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获得的一个现代名称而已。

23 John Locke: Two Treatieses of Government, edited by Peter Laslett, Beijing: China Social Sce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p. 350-352; 译文参阅了叶启芳、瞿菊农的中译本《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7-78页。

24 感兴趣的读者可直接参阅Theodore Roosevelt(西奥多·罗斯福)的The New Nationalism(新国家家主义),载Robert Isaak:《美国政治思想经典文献选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88-497页。

25 《北京晚报》,2006年1月14日。

26 [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论文演讲集》,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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