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中石油为什么成不了一家伟大公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5 次 更新时间:2010-08-1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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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 (进入专栏)  

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负责运营的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遭遇事故,原油大量泄漏入海,造成一起不大不小的生态灾难。刚过大半个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就隆重召开表彰大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因为事故抢险救援的表现,而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8月9日《中华工商时报》)。

以小见大,从这一件小事,差不多可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中石油几乎不可能成为一家伟大的公司,尽管它的规模很大,它的盈利也可以很高。因为,中石油,以及中国大大小小的企业,几乎不知道“责任”意味着什么。

近些年来,在媒体压力下,国内企业也开始谈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伦理、道德崩溃的气氛中,人们其实很难深刻地理解“责任”一词的沉重含义,包括那些夸夸其谈的公关经理们。

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海上油井漏油,及此后美国处理此事的过程,可以给中国的公司上一节很好的“责任”课程。这里的处理方式,与中石油内部自我处理和政府对中石油的处理,完全不同。在这种中国人完全陌生的处理方式背后,是英美普通法的法律精神,美国20世纪初杰出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专门著有《普通法的精神》一书,阐述这种法律精神。

美国人是最彻底的个人主义者,这几乎是一个文化常识。但是,如果以为个人主义就是完全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那就错得离谱了——尽管中国有很多人恰恰是这样认为的。

在普通法传统中,权利是以责任为前提的。一个人要享有权利,就必须准备好承担责任。一个人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不管其本人有没有意识到,也不管法律条文有没有明确规定——— 这个责任本来就首先是道德、伦理上的,法律责任通常是从伦理责任转换而来。

当这样一个责任主义的伦理观被确认之后,权利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因而是顺理成章的:一个人,只要做好了承担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的准备,他就可以享有全部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做任何事情。在这种伦理与法律精神下,人们可以在各个方向上进行创新。过去400年来,这个世界上几乎所有商业、金融创新,都来自英美。

但同时,英美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也是最为发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英美的商业世界其实是一个通过责任联结在一起的世界。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公众之间,都是通过责任联结在一起的。而且,越是强者,越是要承担更大责任。

正是在这样的法律与伦理环境中,一家家伟大的公司成长起来。他们有自由进行各种各样的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金融创新等等。但同时,责任不断地被立法,被法院、被职业伦理、被公众施加给他们。这些责任让他们不得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借助这些责任,这些公司与商业交易伙伴、与消费者、与生态、与环境建立起了合理的关系。

按照庞德院长的看法,“关系”也是普通法的一大特色。在文化热的时代,中国学者反复强调西方是个人主义文化,中国是关系式文化。然而,庞德院长却说,普通法始终是从“关系”的角度看待人的自由、权利和责任的。关系的本质就是责任。庞德举了一个例子:在美国,雇主与雇员关系的立法发展将责任和义务强加于雇主身上,不是因为雇主有此意愿,也不是因为他有过错,而是因为雇主与雇员这种关系本身被认为有此要求。今天,国人在讨论雇主与员工关系的时候,也不妨考虑一下这一点。

这样的责任让公司很苦,但也正是这样的责任,让公司可能成长为伟大的公司。因为,伟大必然来自于交易伙伴、员工、消费者、公众的承认,而他者的承认必然来自于公司习惯性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经验。不承担责任者,就不可能被他人承认为伟大,也就不可能伟大。

今天的中石油,就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甚至在积极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的事故情况通报中已经明确指出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应当承担这次漏油事件的责任,该公司却不准备承担责任,中石油也没有承担责任的姿态。这也难怪,在中国,法律既不是权利本位的,也不是责任本位的,而是权力本位的。在这种环境中,中石油及其他获得权力保护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一次又一次地逃避自己的责任。

但是,公众不是傻子,中石油和它的子公司节省的是钱,得到的是鄙视。这样的结论,也适用于中国诸多奶粉企业。在权力的帮助下,他们曾经轻易地逃脱了责任。他们不仅不可能伟大,事实上,人们看到,他们正在疯狂地奔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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