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律师与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58 次 更新时间:2010-07-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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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 (进入专栏)  

最近,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律师充满了不信任甚至敌意,尤其是在“李庄案”发生之后,很多人更是将律师看成是贪钱捞人、戕害司法的“无良之徒”。毋庸置疑,我国的律师界良莠不齐,一些律师缺乏职业操守甚至违法执业,但是,如果由此而贬低整个律师界乃至走向律师虚无主义,不仅对行为端正的律师有失公允,而且会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众所周知,人们对律师的怀疑和痛恨由来已久。中国古人早就给他们扣上了“讼棍”的帽子,西儒莎士比亚甚至借剧中人物说:“我们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的律师杀光。”不过,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律师都没有(完全)消失,甚至在近现代以来还“茁壮成长”,尤其是在以莎翁诞生之地———英国为首的西方社会里。这不能不说是个极大的讽刺!值得玩味的是,为何人们如此痛恨律师,但这个群体不仅未从地球上消失反而还日渐壮大了呢?

在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他们需要确立规则,并按照规则行事。并且,当有人违反规则的时候,他(她)将依据规则受到适当的惩罚。这就是规则之治,或曰“法律之治”。在一个端赖规则治理的社会里,随着人们交往的复杂化,规则的制定、解释以及适用需要专门的人员来进行,久而久之,这些人员形成一个专靠规则谋生的群体———法律人。随着社会分工的演进,这个法律人群体又分化为法官、检察官、法学家以及律师等亚群体,尽管它们之间的角色经常发生相互转化。法官的职责主要是恪守中立立场、阐释和适用规则,检察官的任务主要是指控严重违反规则的人以使其受到惩罚,法学家的使命主要是传授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技艺,而律师的天职则主要是通过反驳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规则阐释和适用来为遭受指控的人进行辩护,使其免受不应有的惩罚。

不过,如果我们假定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具有复杂规则理解的能力和知识,如果我们假定法官、检察官在解释或者适用规则的过程中从不会犯任何错误,那么,律师群体的确是可有可无的。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成为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律人,他们都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无需聘请靠法律知识吃饭的律师。然而,正如普通法史上伟大的法官库克爵士所指出的一样,法律知识不是一种“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而是一种“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需要长期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也就是说,法律领域内的逻辑、推理和思维方式都具有特殊性,未经专门的研习很难成为一个通晓法律知识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哪怕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他们也未必有时间、精力或者兴趣去钻研法律,因为他们毕竟有自己的生活、工作和爱好。这样的话,当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总有一部分人需要专职法律人———律师的帮助。

同时,如果我们假定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永远不会犯错误的话,我们等于在说“他们是神”,因为常识告诉我们,所有的凡人都会犯错误,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我们相信人世间的法官和检察官也都是凡人的话,那么我们应当同样相信,他们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会犯错误,不管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既然如此,那么为了让这种错误尽可能地减少甚至得到纠正,我们需要同样精通法律的人士对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进行反驳,或者说,我们需要另外一群不同的法律人提出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看法,看哪一种认识更加逼近“真理”和正义。并且,如果在一些情形下,检察官或(和)法官企图“陷害”某个公民因而故意歪曲法律的话,那么,一个独立于法官和检察官之外的法律人群体———律师就显得更加必要了,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恰当解读捍卫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社会践行规则之治,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没有律师是不可想象的。只有那些奉行人治和暴力统治的社会里才不需要律师,因为那里不讲规则,或者规则可以被统治者任意解释。在那样的社会里,律师不仅没有用武之地,还会被统治者看作是妨碍其恣意专断的“哗徒”。难怪专制社会里的统治者都对律师极尽打压之能事,难怪在专制社会里律师的地位都十分卑微。

然而,至少自十三世纪起,律师群体在莎士比亚的故乡———英国逐渐成长壮大,并成为推动法治的最强力量之一。英国的宪政史表明,没有法律人群体,就没有法治。而律师是这个群体中最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大量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法学家都是律师出身,都是律师界的佼佼者。在很大程度上讲,律师的品格和经验塑造了其他法律人并奠定了其职业的基础,因而,没有优秀的律师,就难得出色的法官和检察官。从英美等法治社会的经验来看,律师对于法治的确立功不可没。

首先,律师是推动司法独立的重要力量。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国的司法大都控制在君王(行政机关)手里,司法成为行政权的附庸。为了将司法从君王的手里解放出来,为了让法院成为中立的裁判部门,不少律师坚持不懈地挑战了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涉,敦促法官独立释法断案。在法庭上,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律师与检察官构成了两股对抗性的力量,制约检察官对法官的不当干预和影响,确保司法的中立地位。

其次,律师是程序正义的保护神。尽管公正的司法是建立在实质正义基础之上的,但程序正义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不可或缺,因为程序正义确保发现事实之手段的正当性。近现代以来,程序正义成为司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而这与律师的长期努力密不可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们“绞尽脑汁”探寻司法程序上的瑕疵和缺陷,指摘获取证据手段的非法性,进而大大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发展。

最后,律师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忠诚卫士。自律师诞生之日起,他们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替当事人辩护,使其免受或者少受不正当的惩罚,捍卫其自由和权利。那些伟大律师的名字总是与公民神圣的权利与自由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为言论自由辩护的汉密尔顿,还是为宗教自由辩护的丹诺,都是人类自由史上的一盏明灯。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没有律师们的持久努力,没有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正义追求,人类能否像今天一样自由,能否出现今天的自由社会。

无论如何,如果我们打算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打算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应当尊重律师,尊重律师职业,并从制度上保障他们高贵的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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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民主与科学》2010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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