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走出“治乱循环”怪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45 次 更新时间:2010-07-2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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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 (进入专栏)  

全国范围的“严打”又开始了,目的是“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如此目的似乎无可争议,但需要追问的是,“严打”能实现这样的目的吗?更加重要的是,“严打”与法治原则和精神一致吗?

毋庸置疑,人们痛恨违法犯罪行为,渴望良好的社会治安,期盼安宁的社会秩序。问题在于,“严打”能否“打”出这样一片天来?众所周知,“严打”的最大特点就是“像一阵风”,一会儿就刮完。短的十天半月,长的不过一年半载。作为一种有期限的运动不可能持续不断。以这样的方式来对付违法犯罪行为,恐怕无法起到长久有效的遏制与惩罚作用。因为(潜在的)违法犯罪者知道,在“严打”期间,他们需要老实做人,但“严打”风一旦刮完,他们便又可故态复萌。

从法律上讲,有效执法的关键是确保其连续性和一贯性,最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严打”就像搞运动一样,过一阵子来一次,破坏了执法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给不法之徒制造了隐藏和重新犯罪的机会。

这种方式,给犯罪者以及普通民众呈现出这样的意味或暗示:法律在大部分时间并没有得到(良好)执行,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久而久之,不仅犯罪者,而且普通民众,都会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和尊重,因为它们经常沦为聋子的耳朵——摆设。

不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多么优良,如果执法者不能始终如一地执行它们,那些法律也不过是一堆废纸。

也许有人会说,推行“严打”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平时不够认真如一。这里面明显的逻辑冲突是,如果平时法律得到了认真执行,为何会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出现那么多违法犯罪?如果法律一贯得到信仰,为何还会突然出现治安状况恶化?以此番“严打”为例,所专门针对的极端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抢劫犯罪等,若说不法之徒平时并不涉及此罪,恐怕与事实并不符合。

更加重要的是,“严打”与我们当下推进的法治建设多有龃龉,甚至格格不入。从历次“严打”来看,它往往强调“从重、从严、从快”这样的教条,甚至要求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这些法纪不彰时期“发明”的做法,完全背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果“从重、从严”执法的话,就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严重冲突——如果不遵守这两个原则,“从重、从严”的做法便无异于违法行为;如果要遵守这两个原则,那么执法者只需要根据《刑法》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情节进行执法,不能“节外生枝”,又何必着重强调“从重、从严”?

“严打”的实践表明,“从重、从严”的执法运动带来了十分糟糕的后果,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中,轻微犯罪譬如抢劫打火机或者西瓜者被判处死刑等案例不胜枚举。长期以来,很多人误以为对犯罪者应该用“重典”,并误以为“重典”可以带来秩序和稳定,因此对过重的刑罚缺乏理解和警觉。但实质上,畸重的刑罚手段不仅摧毁了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以牙还牙”,破坏了定罪量刑的递进规则,不仅无助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反而使人们滋生“苛政”之感,进而导致对抗行为。

而“严打”行动所倡导的另一原则——“从快”,又关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各种程序规则。如果仅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从快”,那完全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问题,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他们从事这个行当的前提;而当“从快”意味着突破这些程序规则,那将是无可饶恕的违法行为,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践踏。常识告诉我们,为了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恪守程序正义,只有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才能达到实质正义的彼岸。

刑事司法过程中很多环节颇为耗时,甚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以收集证据为例,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调查。“严打”运动下的“从快”和这种费时的“慢工”天然冲突,如果舍“慢工”而求“从快”,执法者如何能得到可靠的证据?前不久重庆“打黑”风暴中对一些嫌犯的闪电式审判,引起民众不少担忧,也招致很多法律人士的诟病。

而公检法联合进行的“严打”,嫌犯乃至无辜者的权利更加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作为执法者的运动员与作为司法者的裁判员成为“一家人”。孟德斯鸠说,如果行政权和司法权合而为一,自由将不复存在,因为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众所周知,司法机关就像运动场上的裁判,必须永远处于中立地位,不能和参加比赛的任何一方“串通”在一起,否则,裁决的公正性就无法保障。本来,如果执法者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行事,当事人还可以到司法者那里获得救济和正义,但执法者和司法者“联合起来”,当事人一旦遭受执法者的侵害,便会陷入无处伸冤的境地。

由此可见,“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无法带来持续良好的社会治安,而一旦对人们孜孜以求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带来伤害后,想要重建信仰恐怕难上加难。

应当指出,决策者对“严打”的偏好密切关乎整个社会的治理模式。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治理一直采用命令与控制型的模式,即通过命令服从和高压控制的方式维持社会秩序。其基本特点是,治理过程自上而下,过度依赖等级官僚体系,讲求全国整齐划一,强调稳定优于权利,堵塞和压制民众发泄不满的渠道。而一旦愤懑形成洪流、群体性事件风起,就通过“严打”和各种“运动”努力遏制。

历史反复证明,此种治理模式无法确立恒久的社会秩序,反而使社会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

欲走出此种怪圈,尚需思维模式上的转变。这不仅需要放弃“严打”,还有放弃命令与控制型的治理模式,而代之以宪政法治原则,转向民众自治型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捍卫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让冲突在法治的轨道内得到有效解决;民众的参与和发泄不仅可造就良好的决策,且能确保持久的秩序和安宁。惟如此,方能建立一个永久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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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财经》杂志2010年第13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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