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及共演化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39 次 更新时间:2010-06-1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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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融资困境是影响农村实现效率和公平目标的最大金融瓶颈,需要一个合适的农村金融体系去解除这一瓶颈。但为何已有成熟的城市工商金融体系,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农村地区,而需要一个单独的农村金融安排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四大基本问题: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为主。四大问题的存在,使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发育状态下出现“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需要政府介入。但政府介入后,又往往以正式金融制度取代非正式金融制度,进一步恶化农村融资环境,又带来了“政府失灵”。两大“失灵”,使得农村资金的非农化成为常态。若不改变涉农基本制度,缓解两大“失灵”的关键,在于放弃单纯依赖正式金融部门的幻想,构建并运行正式和非正式金融两部门垂直合作型农村金融体系。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则需跳出金融去看农村金融问题,突破市场逻辑,改善基本涉农制度。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 正式金融 非正式金融 市场逻辑

一、引 言

信贷可得性对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至关重要,因为它牵涉到能否使一个有利可图的农村小型投资进行下去,能否使农户的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消费平滑化。更为关键的是,在小农最为关注的涉及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的大额而刚性的消费需求来临时,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因此,农村金融安排的存在,对于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都至关重要。没有融资渠道,意味着农民的再生产链条可能中断,甚至基本生活都会因缺乏平滑化手段而难以维持。

但问题接踵而至,我们已有一套成熟的工商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农村?或者说,为何要将农村金融安排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讨论,而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农村金融体系设计和研究必须要回答的首要问题。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中国历次金融改革和诸多方案探讨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本文将从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和实证经验出发,研究农村金融体系的四个基本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场逻辑,并探讨反市场逻辑,寻求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可行安排。文章第二部分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四大基本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在解决四大基本问题上的能力与方法,探讨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市场逻辑;第四部分探讨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安排;第五部分将总结全文,提出利用市场逻辑与突破市场逻辑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金融市场四大基本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通常是最稀缺的资源。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往往就是动员资本资源用于现代社会构造的过程。而其他各类生产要素的利用,也都离不开资本的投入。在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大农村生产要素中,信贷市场的缺乏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土地和劳动力将从那些无法获得信贷的人那里流向可以获得信贷的人(Debrai,1998),从而会加剧农村的不平等。

农村融资问题如此重要,为何不将成熟的工商金融体系自然而然地延伸至农村,而要探讨一个单独的农村金融安排呢?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四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得农村金融体系的设计具有了异于城市的特殊性。

(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工商信贷而言,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放贷人往往很难知道分散在各地农村的小额借贷人是否是按照合同写明的目的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做了些什么,也难以确认借贷人是否会策略性赖账。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借贷人以特别有利的理由借出贷款,但实际上将钱用于其他需要(比如消费),因此无法偿还贷款(Stiglitz和Weiss,1981;Debraj,1998)。当赖账出现时,由于缺乏法律措施,惩罚手段往往难以奏效。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产生信用风险(Meyer,2001)。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贷款人往往难以辨别贷款的风险程度。比如,若贷款合同利率为r,借款人履约概率为p,放贷金额为L,则贷款人的预期利润为E(r)=p(1+r)L-L。若我们考虑放贷资金的机会成本i,则可以进一步阐明履约概率的重要性。由于放贷人要保证其资金收益至少能弥补机会成本,则愿意放贷的基本条件是p(1+r)L≥(1+i)L。整理该式,即得r≥(1+i)//p-1。假设银行工商信贷利率 (机会成本)为10%,而农村借款人有50%的赖账概率,也即p=1/2,我们可以算出,要达到120%的惊人年利率水平,才能满足放贷基本条件。可见,放贷人对于赖账风险极其敏感。但由于p难以确知,放贷人往往不敢过分抬高利率,因为这样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实际上,放贷人之所以对p比对r更为敏感,显然是因为本金的安全要比多获得一些利息更为重要。这样,贷款人往往将利率控制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以下,导致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不能走向均衡。同时,在放贷金额上一直控制额度,出现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状况,也无法走向供求平衡。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工商信贷信息的缺乏相联系,农村又往往是个熟人社会,至少是个半熟人社会,大量有益于信贷决策的社区信息(或者可以如吉尔茨所言的“地方性知识”)被排斥在工商信贷决策和管理过程之外。

(二)缺乏可抵押物

在一项贷款合同中,借贷人只负有限责任。如果项目运作良好,除非策略性赖账者外,他将归还贷款;项目运作不良,借贷人将不支付任何东西。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缺乏信用记录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赖账损失,银行等机构性放贷人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但农村可用来抵押的物品主要是农村的土地、房屋、劳动力以及农机具等,但银行可能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Debraj, 1998)。农村的抵押物对于金融机构无效的原因是执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执行(如劳动力以及没有完全产权的土地)。由于工商信贷的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估价大相径庭,加上抵押物执行机制缺乏,农村放贷的抵押物机制不像城市里那么完善。我们假设一笔农村放贷的金额为L,贷款合同利率为r,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为W,而违约惩罚(如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预期成本为F。那么,可以得知,借款人当期赖账的收益为L(1+r),即获得了贷款的本息和。他赖账的成本则为W(1+ r)+F,即其抵(质)押物被没收并接受惩罚。当L(1+r)≥W(1+r)+F时,借款人会选择赖账。但由于银行对于W的估价往往大大低于农户(很明显,土地、房屋、农机具等价值在银行和农户眼中的价值是极其悬殊的),银行对F的估算也常常很高(因为在农村,司法惩罚措施通常薄弱甚至缺乏,对于银行这个外部人的欠账,村庄内部固有的声誉机制也会失效)。所以,在同样面临上述贷款条件时,银行通常做出L(1+r)≥W(1+r)+F的判断,从而要求更多的抵押物或其他执行手段,使得一项交易很难达成。如果我们考虑连续多次的放贷(即重复博弈),比如N期的情况,因缺乏抵押物的赖账风险可能会小些,但很显然,银行和农户间的连续性放贷,远不如银行和城市工商企业间那么常见,尤其是在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如养鸡场)等较大的固定资产贷款方面,农户可能只需要一次贷款。单次博弈,使得银行往往会高估赖账风险。因此,农村并非没有抵押物,而是缺乏商业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农村也并非没有克服抵押物缺乏导致赖账风险的措施(比如声誉机制、担保机制等),但这些机制可能仅在社区内部有效,商业金融机构通常无法利用这些措施。

(三)特质性成本与风险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经济一般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村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村信贷服务的风险较大(冯匹斯克,1990;Hoff and Stiglitz,1993;Yaron et al.,1997),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农业的自然依赖性也导致信贷的地区风险较大(Meyer,2001)。农村经济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一些地区性的风险也与商业信贷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不合。比如,与城市工商信贷相比,农业信贷除面临市场风险外,还必须面临由于独特的自然依赖性强的产业特征而带来的自然风险。而自然风险对于风险主体而言又常是不可抗力风险,由此也会使一笔信贷合同的偿还陷入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由于放贷金额小、居住分散等特点,信贷成本相对占比很大。中国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显示,即使是零成本的资金,在财务上几乎都没有可持续性。可是,对高利贷的打压、银行利率灵活管理的高昂成本等因素,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利率一直处于抑制状态,也就无法克服特质性的成本与风险问题。

(四)非生产性借贷为主

与城市工商信贷更为不同的是,农户出于生活性目的而借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意味着未来还款的现金流没有保障。几千年来,农民近乎都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劳作,也就是说处于恰亚诺夫所言的生存经济状态。就中国而言,小农经济存在明显的“半无产化”与“拐杖逻辑”特点(黄宗智, 1985;1990)。处于生存经济状态的小农,在借贷上多数出于满足刚性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目的。这一点得到了诸多发展中经济的经验验证。比如刘易斯(Lewis,1954)论述,在技术停滞的经济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刘易斯,1989)。马扎亚尔(1932)则说,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民国时期的农村借贷(见黄宗智,1985;温铁军等,1999;李金铮,2000)和1980年代以后的中国农村的借贷(见何广文,2001;周立,2003b),都证实了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需求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泰国的经验显示,越是贫困的家庭,非生产性用途的借贷需求越大,这必须依赖村庄放贷者(Siamwalla et al,1993)。菲律宾(Agabinet al,1988;Larson, 1998)、巴基斯坦(见Aleem,1993)、尼日利亚(见Udry,1994)等诸多发展中国家的调查也显示,非生产性借贷是农村借贷需求的主要用途,而这些用途是没有明确还款来源的。

三、两类金融安排与农村资金的非农化

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上述四个特殊的问题,使得农村的信贷条件远比城市恶劣,作为配置资源主要工具,以逐利为惟一目的的金融资本,在四大问题难以解决的前提下,农村资金必将离农而去。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两类农村金融组织行为,来探讨农村资金的非农化。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或曰机构性放贷者,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安排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主要是农村的自然人(如地主、商人、店主优势,但在降低成本上却有许多方法。比如,对于农户居住分散带来的管理成本,他们由于居住地域更接近,采用的交通与信息获取方式更为灵活,几乎没有成本。同时,他们除了放贷之外,往往还有生产或贸易上的联系,可以经常地互通信息和进行小额资金往来,相对于银行来说,他们的成本大大节约。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他们可以通过季节性利率浮动以及签订生产与贸易订单方式来降低,这也是正式放贷人无法做到的。至于由于农业自然依赖性或信用文化原因导致的地区风险,互联性交易、统筹基金以及收回抵押物等方法,也使得非正式放贷人在应对风险上灵活得多,关系融资、检验性贷款、信贷配给、市场分割等措施,也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对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尼日利亚等国的研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外部人缺乏借贷者信息,加上普遍流行放贷人要求把其土地产权证交出,并代为储存直到还贷为止的情况,村庄放贷人往往能建立并保持一种内部联系紧密但相互之间隔离的个人客户团体,并对后者施加较大的权力(Debraj, 1998)。可见,市场分割对管理风险、降低成本很有作用。

对于第四个问题——非生产性借贷而言,非正式借贷人优势更为明显。正式放贷人所放的贷款大多有“流动信贷”的性质,只能用于常规生产周期内的运营资本融资。而处于那些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即由于疾病、家庭危机,或一笔昂贵的结婚花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时期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必须依赖村庄借贷者(Siamwalla et al,1993)。实际上,非正式部门可以通过互惠交易(如亲戚朋友间的高度个人化交易,往往无息,而且及时满足消费急需时的刚性需求)、统筹基金贷款(如农村合作社、信贷联盟、轮换储蓄、信贷合作社,以及其他由成员拥有和运作的自助性组织发放的贷款)、互联性交易(涉及农作物分配和劳务交换的生产性互联和农作物交换的贸易性互联)等,满足农村急需而又常常出现的消费型信贷需求。

通过上述基于问题的分析可见,由于非正式放贷人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上的能力远远大于正式放贷人,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但是,农村的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世界银行(1989)指出,非正式信贷往往不能提供长期贷款,还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这为正式金融和半正式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半正式金融业务是指介于非正式金融业和正式金融业之间的“灰区”的金融安排,其普遍形式就是小组贷款计划(以小额信贷为主)和合作金融机构(以社区合作社为主)。实证研究表明,利率高低可能不是非正式放贷人的主要不足,因为高利率未必是非正式信贷交易的常规,家庭间贷款利率相当低,由商人放出的低利率甚至零利率贷款,也并非不常见(见Floro and Yotopou los,1991;Kump,1976;Udry,1994)。融资能力的限制可能是非正式放贷人最大的弱点,这使得非正式放贷人放贷的周期不够长,金额不够大,加重了农村本已存在的信贷配给现象。

(三)农村资金非农化

由以上基于农村金融市场基本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市场有了和城市工商金融市场迥异的特征,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有自己独特的演化逻辑,使得“农村信贷市场距离完全竞争市场相当远”(Besley,1995)。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村小型企业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信贷配给现象 (Stiglitz和Weiss,1981;Nakamura,1993)。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借款人和放款人都强调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或亲密而连续的接触),来增进放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实证研究也表明了这种关系型借贷的重要性(Petersen和Rajan,1994;Berger和Udell,1995;Cole,1998)。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交易成本问题,规模相对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提供信贷服务(Berger et al.,1999)。这样,农村金融市场的自然发育结果就是: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出现“金融的城市偏向”(钱达瓦卡,1985)。尽管人们知道,将资金分配在农村远比分配在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型金融组织在这一点上出现明显的“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程漱兰,1999)。

因此,如果任由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发育,必然会出现大量资金外流。可以说,在这样一个市场逻辑下,无论做出怎样的努力,都无法治愈农村的融资饥渴症。或者说,如果仅有商业性的金融安排,农村资金必然外流。即使让农民们自己决定资金的流向,在风险较高,而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资金仍然会大量流出农村。

总结前文,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四大基本问题,带来丁市场自然发育状态下的“市场失灵”(尽管人们知道把资金配置到农村比配置到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配置的结果却相反)和“负外部性”(农村融资困难明显带来了相关社会成本,如农业生产投资、农村社会稳定、行政运作等),这为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而政府介人后,又往往依赖一个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正式金融体系,去取代难以管制的非正式金融体系,这可能又会进一步恶化农村的融资状况,导致“政府失灵”。

四、正式一非正式金融部门的垂直合作

若我们将视野局限在涉农基本制度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市场逻辑得出如下技术化的方案: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需要一个合适的、针对四大问题的农村金融安排。这个安排可能是:正式金融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建立分工合作,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早在 1989年,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就提出,尽管非正式金融安排能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但在资金规模、长期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部门的费用和风险,使其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并引入竞争机制改善资金在正式金融安排和非正式金融安排之间分工,从而为非法人部门改善融资条件。其中的一条主要措施就是促进非正式金融业与正式金融业之间的联系。要求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世界银行,1989)。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存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信贷分层,正式部门对非正式放贷人放贷,非正式放贷人再向农村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间人放贷,由此形成一种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而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管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条件,促进农村放贷利率的市场化,并采取措施扶植非正式金融安排,可以在市场逻辑下有效缓解资金紧张状况。

实际上,走向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与中国民间的历史实践是一致的。对中国传统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资料也表明,中国19世纪到20世纪30—40年代传统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当代各地区自然发展起来的农村金融体系,最终也存在正式和非正式两部门的互动,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走向两部门垂直合作。

五、结 论

出于为工业化、城市化动员储蓄的需要,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长期以来在计划时期建立的制度轨道上运行,并非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创设。1984以来的三次重大农村金融改革,开始力图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但成效甚微,农村“缺血”现象反而日益突出。这与农村金融改革和研究中的“政策导向”,而非“问题导向”有关。城乡分割政策和动员储蓄目的,排斥了农村非正式金融部门的发展,而按政策意图建立并强化的自上而下的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并没有正视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和非生产性融资四大基本问题,最终导致了农村资金的“城市偏向”,出现对农村资金的“多取、少予”和农村金融体系的“管死”格局。农村资金的“净流出”,促使了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一体化进程受阻。

近年来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为此推出的96方案、02方案、03方案、04方案等,也都是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为中心,意图以政策为引导,使之成为合作制金融机构和“支农’’主力军。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早已步人官办化和商业化的轨道,不可能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基本问题,而在追求商业化目标的同时,将大部分资金贷放到非农部门。因此,无论其如何改革,也难以在整体上成为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

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在不涉及涉农基本制度变化的情况下,农村金融安排应该由“政策导向”,走向“问题导向”,放弃单纯依赖正式部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幻想,构建两部门信贷分层的垂直合作型模式,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高农产信贷可得性,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如若不改变基本涉农制度,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将一直存在,所作的技术化努力,只能改善农村融资条件,却似乎永远不能使其站在和工商金融平等的地位。所以,上述努力可能只是在市场逻辑范围内行事,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村的金融歧视。治本之道,或许是不再仅仅就农村融资难题的表象去谈论农村金融改革,而是要深入到农村金融成长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去打破农村市场经济的神话,以一系列的制度变革适应中国小农经济发展的实践。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应对农村进行一系列有益的制度安排,改造传统农业,改变农村资金利用上的高风险、低利润格局,使农村获得比城市更为优越的信贷条件,使农业投资收益不低于二、三产业,从而改变农村融资条件,彻底改变资金流向,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融资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安纳特·C·钱达瓦卡:《欠发达国家中城市的资金引力》,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季刊《金融与发展》,24—27页, 1985年第2期。中文版: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1985年版。

2.程漱兰:《中国农村发展:理论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9年版。

3.冯兴元:《东南沿海神秘地下金融组织合会调查》,《经济》2004年第5期。

4.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0期。

5.孔祥毅、张亚兰:《山西票号的风险控制及其现实意义》,《金融研究》2005年第4期。

6.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5年版。

7.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0年版。

8.J.D.冯匹斯克:《发展中经济的农村金融》(中文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

9.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1986年3月重印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33年版。

11,李晓佳:《发展经济体中的合会金融:台湾的经验》,《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12.林毅夫、C.Fede,、刘遵义和罗小朋:《中国的农业信贷和农场绩效》,载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刘易斯:《劳动力无限供给F的经济发展》,载《二元经济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14.马扎亚尔:《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上:海神州国光出版社1932年版。

15.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年版。

16.世界银行:《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金融体系与发展》(中译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17.温铁军、冯开文:《谨防重蹈旧中国农村破产的覆辙——从工商、金融资本对农村的过量剥夺谈起》,《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18.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刊行,台湾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后标点更名为《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再版。

19.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20.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21.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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