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征收房地产税是一种常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7 次 更新时间:2010-06-0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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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  

房地产税要不是征收,本来是一种简单的常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岂有哪种一般的商业交易、企业或个人所得及财产不要征税的?小商小贩在街道做一点小本生意都要交市场管理费,个人一点很低工资要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等,那么房地产的交易与所得及财产持有征税也是必然。税收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作为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的工具,并非该不该征收、要不要征收的问题,而是必须征收的问题,房地产各种税也是如此。但是,如果简单的经济常识,却是我们媒体及房地产开发商左右市场的工具。

这两天,国内有媒体为了招摇过市,以假新闻的方式来报道说某部委认为“三年内不征房地产税”,该消息一出让市场一片哗然,使得相应的部委纷纷出来澄清事实,认为这种报道不真实也不代表该部委。

对于这样的假新闻如何泡制的,在此不必追究过多,因为该媒体的做法只能是自欺欺人或自毁长城,但是应该注意为什么这样的远离常识的假新闻能够招摇过市?问题就在于一些人希望借助于这样的假新闻来左右房地产市场的舆论,希望以此来改变房地产市场预期及保护其既得利益。我们可以看到,国十条推出一个月来,其执行的阻力重重已经在逐渐地显现出来。否则,征收房地产税如此常识的事情,一篇假新闻却会成了这些人的“圣经”。

不仅房地产征税是常识,而且国十条写得清清楚楚,“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但是近一个月来,房地产是否要征税的争论不已,特别是一些媒体,不是如实报道实际发生的情况,而是卷入其漩涡中把一些虚假信息无限放大,搞得市场沸沸洋洋。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如何值得大家深思。

房地产税包括了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房地产交易所得税、住房保有税或物业税、房地产暴利税等,国十条所强调的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地产收益的税收。对此应该主要是指房地产交易所得税及住房物业税。

对于住房交易所得税,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许多民众个人工资收入十分微少,但是我们绝大多数民众哪一个人没有交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个人那样一点点收入都要交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住房交易巨额的收入交住房交易所得税也是理所当然。否则,如果不征收住房交易所得税不仅对绝大多数没有从事住房交易的大众不公平,也容易制造整个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制造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这与国十条的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的政策背道而驰,也是与十七大提倡的建立中国的和谐社会相冲突的。

对房地产保有税或物业税,目前社会上不少人把住房保有税与土地出让金联系起来,认为购买住房时,房价中包括了70年土地出让金的钱,因此再征物业税是双重课税。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土地出让金与住房保有税是两码事。比如,在发达的市场国家,这些国家的土地都私有的,住房建筑商修建住房时,都得从私人手中购买得土地,而这种土地的购买都得通过交易价格进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筑住房的土地是市场购买的,但是这些住房没有哪一套不征物业税的。只不过,根据各种住房及家庭的情况所征收的税有所不同,甚至于免税。

那么为什么要征收物业税?一则物业税是许多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有些地方政府80%税收来源是物业税),因为,无论是产权的界定还是产权保护都得由政府提供种种服务,特别是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住房的价值为什么会上升?就在于政府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提供了一系列重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的服务。二是财产税的征收,还能够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从而保证整个社会能够和谐发展。特别是任何个人所得税的制度都会存在许多漏洞,都会有许多通过这些漏洞来逃税漏税,而通过财产税的征收或住房保有税的征收就能够弥补这些漏洞与税制不足。国内居民的财富分配为什么越来越矛盾突出?最大的问题就是当前房地产税的制度缺失,就在没有征收房地产的财产税。因此,“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地产收益的税收”,就成了国十条中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及房地产泡沫的主要手段,成为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征收房地产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常识,不是要不要征收的问题,也不是该不征收的问题,而且是必须征收的问题,而那种“房地产税三年不征收”是与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常识背离的。而且征收房地产税,不仅能够严厉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改变房地产的基本功能或让住房转变至居住的功能上来,而且能够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是改变当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主要方式。如果住房保有税能够征收,地方政府完全能够改变当前土地财政的窘境,保证地方政府有稳定的财政来源等。至于房地产税的其他方面在此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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