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我为何主张尽快废除劳动教修养制度

——与姜明安教授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73 次 更新时间:2013-01-1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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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姜明安教授是我很敬重的学者,近年来,他为民众的权益鼓与呼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这里与他商榷,是应《新京报》评论家保印的要求写的,仅仅是就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表我的看法,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原文刊发于《新京报》2010年5月8日)

近期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就劳动教养问题发表文章,指出劳教制度不应完全废除,而需加以改造和重构,原因在于劳教所治理的社会问题客观存在,废除会给社会留下管理真空。改造的方式应是“旧瓶装新药”,更换内容的意义重于更名,原因在于劳教的问题在于其不是人大制定的法律,违反正当程序,而不是名称不好。“新药”的内容包括减缩劳教或矫治对象的范围、重构作出劳教或矫治裁决的程序、改革劳教或矫治的方式、完善劳教或矫治对象的救济途径等。(《劳教应改而不废》4月19日《新京报》)

对于姜教授关心的第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之前由劳教所治理的社会问题,我认为可以借刑罚和治安处罚来解决。我国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还有《治安处罚法》惩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合理利用或者相应修订,没有必要一定要保留劳教制度。社会问题性质上的差别真有那么大吗?需要区分出刑事犯罪、劳动教养、治安处罚三个等级这么复杂?美国原则上并未像我国一样区分“犯罪”与“违法”的概念,但也未见其社会管理出现什么制度性问题。另外,我不反对建立辅助性的教育矫正制度,前提是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或手段,而是由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社区等通过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帮助就业、关心个人生活等方式,帮助其摆脱违法犯罪习惯,重新适应正常生活。当然,我也承认,如何填补劳教废除后留下的空白,涉及到社会管理、犯罪惩治、社会工作等较多专业领域的问题,还有可能需要借鉴不同国家的经验,有各方面专家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和余地。

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不是劳教制度改而不废、“旧瓶装新药”的理由,我还是坚持应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高度尽快废除劳教制度。原因如下。

首先,名称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保留“劳动教养”的旧名称没有正面效应,却有负面影响。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必也正名乎”。实施几十年来,因其法外剥夺人身自由的实质,因其在不同历史时期被用来打击不同的特定名众,因其近年来被地方大员频频用来迫害信访民众,因劳教场所的冲凉死、骷髅死等,劳教制度包括其名称本身都可以说是“臭名昭著”,“劳动教养”这四个字已经获得了特定的内涵,而不局限于字面意义。既然打算换新“药”,又有什么必要非要那个旧“瓶子”?废除劳教制度,不再使用“劳教”之名,让吃药的人一目了然,不犯糊涂,不是更好?

其次,姜教授提出的“新药”,除未解决其合法性来源问题之外,也没有改变劳教制度的实质。一是惩罚性不改,二是仍保留劳教场所集中矫治,这仍然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三是未明确变更劳教管辖机关,仍是属于政府(具体执行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权力,而非司法权力。尽管对具体适用提出了种种限制,对程序和救济做出了改进,这三点不改,劳教制度的“精髓”就依然保留了下来,也就不能解决劳教制度现在为之诟病的那些问题。更实际的是,这三点不改,在现实的政治法律环境中,劳教就仍然存在被滥用或利用的危险。哪怕是现在的劳教制度,也并没有规定上访就应被劳教,但地方政府却常常利用曲解“秩序”问题来打击报复“破坏”稳定、破坏其“政绩”的信访民众。因此,即使单从这个角度说,我也认为废除劳教制度比起换“新药”,实际效果更好。

再次,劳教制度已不合时宜。它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从创立到文革前,劳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防止流民的手段和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途径,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转变为“社会管治的手段”。但其本质一直未变,即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是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明确废止才能表示执政者的“与时俱进”。

最后,应从国家合法性的高度来看待劳教制度存在的制度性缺失及已造成的多种严重的后果,并及时加以废除。合法性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而“正确”的法律体系和民众认同,均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劳教作为脱胎于威权时代的一种社会控制方法,已经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如果这种明显违宪、违法、有损公平正义的制度得不到纠正,就说明执政者并没有真正信任法律的力量,不是真正追求用法律来建立、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对依法治国还有疑虑,那么人民又怎么能够从内心信仰法律,在行为上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制度若得不到执政者和公民双方面的尊重,又怎能为保证国家合法性“做出贡献”?如果劳教制度这种在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不能被废止,说明执政者还没有真正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舍不得放弃这条高效率、单方面剥夺公民自由的“便道”,说明其还想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权力侵犯民权的能力,那么对这样的政权,公民不能不怀疑其“依法治国”的诚意。劳教这不义制度的存在,已经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近十年来,民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危机和认受性危机在迅速加剧,劳动教养制度正是原因之一。这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主张一步到位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既坚决反对“新瓶装旧药”,也不赞同“旧瓶装新药”。在某种意义上,在对不适应社会现实的旧制度进行变革时,“分步走”或者“修修补补”常常成了一种无需选择的惯性做法,因为这很“保险”,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而一步到位的废止则似乎有风险。过于务实的后果,是为求暂时的管治方便和社会“稳定”,损害了“法治”、“正义”等基本价值。当然,我不是说废止劳教制度就没有任何“阵痛”,只是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关键在于选择什么作为底线,坚守必须坚守的信念,承受必须承受的代价。而不要低估社会的弹性和承受能力,错过变革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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