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道德与法律偕行遏制犯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91 次 更新时间:2010-05-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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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进入专栏)  

据《新京报》2005年9月10号报道,被控制造了北京东城区北新幼儿园命案的31岁密云男子付贺功,被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去年10月22日凌晨,付贺功潜入与雍和宫仅隔一条胡同的北新幼儿园后,进入幼儿睡眠室找钱物。一位女老师当晚值班,和4个孩子睡在屋子里。听见有响动,老师刚问了句“是谁?”付贺功就抡起灭火器砸在她的头部,将她砸晕并强奸,然后用棉被盖住她面部致其死亡。此时,一个5岁男孩惊醒后吓哭,付贺功又举起灭火器砸死了男孩。

这是怎样的亵渎,怎样的残忍和怎样的黑暗!我们深切地哀悼死者,同时也揪心于幸免的几个孩子,在经历了这样一个可怕的、在他们身边发生的罪案之后,他们的心灵需要非常小心的抚慰。

所幸的是付贺功在不到48小时里就被捉拿归案了,并不久就被送上法庭。我对死刑的效力乃至恰当性一般是持怀疑态度的,但对这样一种罪行却无疑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对于这样的罪犯,法律应当如雷霆闪电,对之进行准确和迅速的打击,以保证刑罚的必定性,防止罪行的蔓延,使人们对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建立起稳固的信心。

付贺功从18岁成年起就以盗窃、抢劫及杀人、强奸罪“三进宫”,以致他的成年史就像是一部犯罪史。这次宣判他总共有17桩罪背负在身。他第二次入狱被判7年徒刑,但在2001年提前两年释放,而在02年他就杀死了两人,这使人怀疑他被提前释放是否恰当。总之,如何掌握法律的宽严程度,保证法律的严格一贯,以及如何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案,又如何从政策和观念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正常一员,都还是社会和法律需要继续考虑和解决的严峻问题。

对于像付贺功这样的罪犯,我们的确需要尽快将其绳之以法,但是,我们是否只是将他移交法律了事?是否只是将其杀死了事?在道德方面是否还有可为?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有重合的部分,像不可杀人、强奸、盗窃这样核心的、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法律规范。法律调节的行为范围虽比道德要窄,但它可以使用强力的手段,在法律的后面是毫不含糊的警察、法庭和监狱,而道德一般只能依靠社会的舆论和内心的信念。法律起作用无需通过被惩罚者的意愿,而道德要起作用却常常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内心。

对待犯罪,我们当然要首先考虑法律的惩治手段,但是,道德的考量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甚至对像付贺功这样穷凶极恶的罪犯也是如此。被抓获后,付贺功对自己的罪行并没有表现出悔意,但还是有两件事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在幼儿园命案中,付贺功在杀死那个孩子后,曾经试图掐死另一名醒过来的孩子,但在中途却停手了,付贺功在法庭上拒绝对此作出解释,但后来回答媒体说:“我当时心软了。”

另一件事是当他被记者问道“判你死刑你怎么看?”“ 杀人偿命这很正常。”“你怎么弥补罪过?”“我用命来补偿。”“你的一条命能抵五条命吗?”他沉默了,不再说话。 这是否说明,他耳濡目染的某种道德原则还是起了某种作用,还是在他的心里占有某种地位?至少这使他一时语塞、无法回应。而一个如此罪大恶极且麻木不仁的罪犯,看来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认可“杀人偿命”的准则,甚至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恻隐之心——虽然那是极其微弱和短暂的,但这短暂的一刻还是救了一个甚至更多的孩子。而如果的确是如此,如果连这样一个罪犯也有这样的可能,那就表明,在任何人身上都有某种让我们不致对人性绝望的东西。

无论如何,在那个可怕的黑夜里,在法律之剑还没有可能触及罪犯的时刻,在第二个孩子遭到暴力、命若游丝悬于一个罪犯之手的时候,他毕竟住手了。我们不知道这是他以前感受过的道德教育还是内心的道德本能起了某种作用,但毕竟在这一刻,在这千钧一发的一刻,出现了一种极其短暂但却能够救人一命的“心软”。

当然,这样的时刻在付贺功那里极其微弱和短暂,但是,如果在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里,在这样一个凶残的罪犯那里,也偶尔会有这样的瞬间,我们对道德的力量就还是可以抱有信心。叙述这一事实并不是要为罪犯辩护,这个罪犯虽然放过了这个孩子,另外却还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自然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叙述这一事实是要促使人们更加重视道德的力量,为加强道德教育提供理由、根据和信心。我们有时不是很清楚道德力量发生的微妙机制,但它一旦出现,却可能起到千军万马也起不到的作用。而且,并不是完全没有这样的可能,如果付贺功较早接触到恰当的道德熏陶,如果他幸运地碰到了一些能对他有影响力的好人,他也有可能不会走上这条犯罪之路。

这样两件事也昭示给我们道德作用力的两条主要途径,这就是道德理性的认识和道德情感的培养,即一方面道德有努力申明和论证诸如“不可杀人”这类最基本的规范的必要——向所有人申明和论证,包括向理论上怀疑或行动上否定的人们申明和论证;另一方面,也还可以期望几乎所有人心中存在的恻隐之情能够成为人们履行这种规范的动力——虽然这些原则和感情在少数人那里可能极其微弱和晦暗不明。

孟子认为,作为“善之端”的“恻隐之心”是在所有人那里都存在的,但它也很容易放逸散失,所以我们要努力求其“放心”。这种求其“放心”或找回良心的工作也就是道德的工作。若能使这种恻隐之心充溢,且经受理性的洗礼,与康德所说的对道德律的敬重之心结合起来,就能为人们履行义务和遏制不义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对于遏制犯罪来说,道德的手段的确不像法律的手段那样迅速、明确和有外在的强制力,但是,法律一般只能惩罚罪行于既后,而道德却可以防范罪行于之前。法律是刚性的,道德还可柔化人的内心。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自然也不是万能的,我们必须使两者相辅相成。我们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力手段准确、迅速并严格一贯地打击已发生的犯罪,我们也可以依靠道德给法律提供正当性的根据和自律的力量来努力防患于未然。

(原刊于《新京报》时评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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