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一:拆迁是一种文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08 次 更新时间:2010-03-0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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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一  

北京街头与行人抢道的汽车司机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酒后驾车的司机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

美国有征地,但没有拆迁,更没有野蛮拆迁。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美国搞过一次大规模拆迁,而且是极其野蛮的拆迁,严重违反当今世界的所有国际人权法律。年轻的美利坚合众国对印第安人搞过一次很彻底的大规模拆迁。但我们应该注意两点。第一,对印第安人的拆迁,是一个族群对另一个族群的强行拆迁,即,这是一次对异族的野蛮征服,是一次帝国行为,而不是国民之间的自相掠夺和残杀——不是窝里斗。第二,此后美国政府再也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拆迁,小规模的也没有。美国大小开发商也没有力量进行野蛮拆迁。

试问,这是因为美国有好的法律吗?似乎不是,至少不是主要原因。那么原因何在呢?

拆迁是一种文化

我以为首先是因为美国幅员辽阔,土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至少在建国之初是这样。即便到了全世界人满为患的今天,美国每年仍然接受大规模的移民,仅拉美非法移民就有一两千万人。美国有的是未开垦的处女地,没有必要搞野蛮拆迁。

1961年1月26日,在肯尼迪总统的就职典礼上,美国诗人罗伯特·福斯特念了他的一首小诗,题目是《完完全全的赠礼》。诗中说:“土地是我们的了,但我们还没有属于土地。一百多年来土地就是于我们的。这片土地没有故事,缺少艺术,需要提升。”美国是不是地多?美国的所谓“拓边精神”就是到西部去,到没有人的地方去,到祖国最需要我们的地方。在那里可以制造新的疆界,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美国今天的地仍然很多,仍然在接纳大批移民。“文革”之后,移民美国的中国大陆人就多达三十多万。

当然,美国野蛮拆迁少有其法律原因。从法律上讲,私宅不仅与财产有关,也与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有关,而且首先是人身安全与人身自由有关。不妨以枪支与住宅的关系为例。枪支泛滥是美国的一个历史产物。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美国公民佩戴枪支的权利。但出门携带枪支,在美国许多州是要办个证什么的,而在自己家中存放枪支,则不需要任何许可。也就是说,家是一个比较神圣的地方(我国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法律上是说):可以用枪支保家。

与此相关的正当防卫理论也很能说明问题。按照美国的法律,当受到人身威胁的时候,受害人不能以致命手段奋起反抗,而是必须首先逃跑,无法逃跑的时候方可绝地反击。但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受到生命威胁,那就不用退避三舍,可以立刻使用致命手段反击。既然是涉及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那么私人住宅所受到的保护自然要高出一般财产所受到的法律保护。

不错,拆迁也是财富的转移。革命和暴力可以是转移财富的手段,据说历史上还起过积极作用。但即便是通过革命手段转移财富,也不就一定要搞拆迁。上海法租界的洋房并没有被拆掉,但也是几度易主:先是属于前清遗老遗少以及军阀和买办的,“北伐”后有的归了新军阀,抗战期间又被汉奸鹊巢鸠占,1949年后回到了人民手里,成为公仆们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文革”期间是造反派头头占着,改革开放之后又有卖给了洋人和新贵的。

而反过来说,即便没有财富转移,我们也还是要搞拆迁的。例如,上个世纪60年代末,我们炸过孔子他老人家的墓,给圣人来了一次变相拆迁。这与转移财富无关。我们还喜欢拆城墙,美其名曰破旧立新,移风易俗。1949年建国之后各地大拆城墙。

从深广的意义上说,拆迁是国民性所造成的。很多人貌似恭顺,有的还要自称奴才,但大多是不得已的,内心大多都是不服的江湖,脑后大多都有反骨。不是不反,是时候不到,时候一到,必是盗贼蜂起,遍地强人。有些时候,邪恶有超强的忍受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也想邪恶一把。唐朝诗人李贺交代过他的活思想:“我有迷魂招不得,一唱雄鸡天下白。”《水浒》里面宋江的表白更是直截了当:“他日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野蛮拆迁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拆迁不拆迁,在某些国家与财产法无关,甚至与法治无关。比如日本和德国,这两个国家就不随便搞拆迁。他们不搞野蛮拆迁,并不是因为他们有好的法律或是好的法官,而是因为德、日两国人民就不愿意随便搞拆迁。

去过德国和日本的朋友大多会同意,这两个国家的国民真的爱护自己国家的一草一木。我们都说自己爱国,而且是爱得不行,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准备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只是一般情况下,帝国主义今天不再搞领土侵略了)。可是我们爱惜自己祖国的一草一木吗?好像不太爱惜。但德国人和日本人也不是什么善主,历史上总喜欢侵略其他国家,最喜欢对其他族群搞野蛮拆迁。

美国也有征地问题

按照美国宪法,美国政府可以为公用目的而征地。但长期以来“公用目的”的含义很窄,仅限于修公路或建造军事基地等。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只限于两种情况:一、危房改建;二、打破业主对土地的垄断。

但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判例,扩大了“公用目的”的范围。在凯龙诉新伦敦市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用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当然,地方政府授权开发商征地,必须首先由地方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准许。新伦敦市案实际上是将权力下放,听由地方立法机构决定。但新伦敦市案一出笼,便招致批评。原因之一是,允许开发商商业征地,原业主虽有经济补偿,但很难确定什么是合理的市场价格:是房产的现有市场价,还是地段未来增值后的市场价?美国各地政府的立法机构纷纷制定法律,将商业开发排除在公用目的的定义之外。

此外,诉讼对开发商征地也是一个钳制。即便是开放商相中了城里的黄金地段,如果业主通过诉讼死缠烂打,开发商只能长时间等待。在法院终审判决下来之前,开发商是不好随便拆迁的。时间长的诉讼可以拖上数年,即便开发商最后胜诉,商机可能早已错过,开发商得不偿失。

中国是下面的法律有问题,而上位法是好的。国务院拆迁条例的修改正在热议之中,因为拆迁条例违反了上位法。古道热肠的教授,闻过则改、从善如流的官员,沸沸腾腾的民意,还有翘首以盼的民众。

如果以是否有利于拆迁作为评判标准,那么美国的上位法比较坏:最高法院的新伦敦判例就鼓励征地,而下位法则比较好,地方法规是反对搞征地的。这也不难理解,当地立法机构的成员是定期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的,如果他们太拂民意,再要当选便比较困难了。

那么美国的权势者是不是就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恐怕不是。美国的富人是不是就生财无道了呢?也不是的。21世纪不需要通过占领别国的领土来获得市场,国家之间的竞争也不以兼并土地为目的,通过“巧取”便可以大功告成。同样,不靠拆迁也可以在房地产方面获取巨额财富。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投资银行家们与开发商,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洗劫业主,洗劫美国纳税人和那些有美元的外国政府。美国的业主也还是丢了房子。2009年,美国的终止回赎权申请达到390万宗(所谓终止回赎权,就是业主无法偿还抵押贷款,而银行乘机收回房产)。

酒后驾车的司机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

提到野蛮拆迁,我们绝大多数人义愤填膺,即便自己不是受害者,也会从道义上严加谴责。总之,我们自己总是受害者,别人总是加害者。但我们果真如此天真烂漫吗?恐怕不是。野蛮拆迁不是孤立的。

有些人是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用诗人的话说,就是“狡黠和麻木不仁都听从凶狠”(莱蒙托夫,《一个土耳其人的哀怨》)。试问,那些放爆竹的爷们与野蛮拆迁的人之间有区别么?北京街头与行人抢道的汽车司机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酒后驾车的司机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眼看自己子女受难但还乐于唱跳翻身道情的父母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在小区内放大威力鞭炮的大老爷们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挂羊头卖狗肉的教授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公共场所带着狗到处乱跑的人与野蛮拆迁的人同类。在一个狗道主义重于人道主义的地方,野蛮拆迁在所难免。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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