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来:辩证法的命运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25 次 更新时间:2010-03-0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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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来  

辩证法作为一个哲学术语进入汉语哲学界,仅有80多年的历史。据专家考证,“辩证法”一词是在20世纪20年代经日语翻译成汉语才开始为我们所知的[1]。但辩证法传入中国以后,它逐渐获得了一种不同寻常的地位。它不仅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方向和独立学科,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哲学”的代名词,更重要的是,辩证法还渗透到中国人的现实生活与日常语言中,成为最为普及的哲学话语。综观世界大多数国家,辩证法一般仅仅作为某个哲学家,例如柏拉图、黑格尔等思想的某一方面,或者作为某一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例如本体论、逻辑学等的一个侧面来予以探讨,更谈不上在普通民众中拥有如此广泛而深入的影响。这的确是一种颇为独特的理论现象。这一现象最为直接和根本的原因无疑是马克思哲学在现当代中国的特殊地位与重大作用。但从更深入的层次进行反思,我们认为,辩证法在现当代中国哲学与社会生活语境中的理论功能与思想内涵,始终是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这一近百年来最为重大的主题内在联系在一起的。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来透视与检讨辩证法在中国的思想轨迹与发展命运,将为阐发辩证法的理论内涵与思想效应并为理解中国现代性的特殊性质与道路提供一个意蕴丰富的全新视野与理论生长点。

一、辩证法[2]:现代性论证的人文解放叙事

如果按照人们耳熟能详的关于辩证法的知识,辩证法与现代性的建构,尤其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将是完全无关的两个话题。然而,如果我们把辩证法置于近代以来的思想脉落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它与“现代性方案”之间所具有的深层关联。

虽然对“现代性”的理解充满歧义,但许多学者承认,所谓“现代性”,具有这样几个最为基本的特点。第一,它代表着一种面向未来的“时间意识”与“历史意识”,“现代”总是通过与“传统”、“古代”、“过去”的对立关系凸显出来的,它“必然要贬低直接相关的前历史,并与之保持一段距离,以便自己为自己提供规范性基础”[3],因此,与古代世界“倒退”的或“循环”的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有着重大不同,现代精神意味着它要超越传统,是彻底“面向未来的”,重“未来”而轻“祖辈”,这是现代性的重大特征之一;二,以这种面向未来的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为基础,它坚持一种进步主义的历史观,它相信,人与社会历史在总体上必然朝着完美目标的方向发展,并最终摆脱一切奴役与束缚,达至完全的自由解放的终极结局,正如伯瑞所说:“只有人们把握了人类的进步的观念,才能形成或阐述关于历史之于政治家和公民的事务之意义的正确观念。这是一种彻底转化观念且具有伟大意义的构想,从而使历史得以界定自己的覆盖视阈……世界尚未充分意识到关于历史的观念的彻底转化所具有的全部意义,而这种转化的形成则归因于有关发展的学说的提出”[4], 这即是说,“进步”或“发展”具有为现代社会发展“定向”的意义,通过这种“定向”,现代性使自身获得了合法性的根据;第三,现代性把对自由解放的进步主义信念根植于“理性”,一切都必然在“理性”面前申辩自身存在的资格,理性是惟一透明和自明的权威,通过理性的力量,消除一切“非理性”因素的阻碍,最终实现“理性对世界的统治”,这是现代性方案自由解放理想最为根本的保证:“现代性必须根据自己所剩下的惟一权威,即理性,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黑格尔是第一个用哲学的方式来对上述“现代性”现象自觉进行批判性反思的哲学家。黑格尔曾言:哲学是“思想中表达的时代”。这里的“表达”,包含着双重内涵,第一,它意味着用哲学的方式来把握“现代性”,第二,它意味着哲学的重大任务在于通过哲学的方式来论证“人的解放”,并通过这种论证为“现代性”重构合法性根据和规范基础。如果说中古社会人们求助于上帝来证明人们生活的意义和社会制度的正当性(神义论的证明),与之不同,在上帝已经失去了这种论证力量与权威地位的现代社会,人们所求助的只能是哲学社会科学的“宏大叙事”或“元叙事”(Meta-narrative),这即是说,人们对社会历史的意义、社会制度的正当性的论证方式不再是“神义论”式的,而已转换成“人义论”式的,而在这种“人义论”的论证中,哲学居于重要的地位。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现代性自我确证的要求在根本上就是“哲学的要求”。而这种哲学,在黑格尔看来,只能是“辩证法”。

之所以必须是“辩证法”,这基于黑格尔对现代性内在矛盾的反思和他对现代性价值理想及其实现途径的独特理解。黑格尔认为,自笛卡尔以来,现代哲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是“主体性”及其自我意识,“主体性”原则代替了中世纪的上帝,成为了现代性的基本原则,这种“主体性”所“保障的是自明性和肯定性,由此出发,其余的一切都会受到怀疑和批判。……同时,主体性还具有一种普遍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意义。任何一个人都要受到所有的人同等尊重。与此同时,他又是判断所有人各自的幸福要求的源泉和终极权威”[5]。在此意义上,“主体性”原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构成了现代人与现代社会的规范性基础与价值源泉。在黑格尔看来,主体性的原则在根本上是一种“知性”的原则,它把“主体性”原则绝对化,等于把一种“有限”的东西上升至无限的绝对的地位。“主体性”原则作为知性原则,集中体现在它所遵循的主客二元对立的“对象化”逻辑,贯彻这种逻辑,必然或者把他人作为“客体”来予以控制,或者把自然作为“对象”来予以压迫,在此意义上,“主体性”原则在根本上充满统治性和控制性的原则,由此必然导致人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分裂和瓦解。黑格尔认为,现代性的规范基础不能建立在这种知性化的“主体性”原则的基础上,而是必须超越主体性原则,以“理性”或“精神”作为中介和统一性力量,来实现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理性”是一种超越知性所造成的分裂与矛盾,把它们内在统一起来,使之实现和解的力量,同时,这种对分裂和矛盾的克服和和解不是通过僵化和强制性的方式来实现,“理性”和“精神”具有一种自我创造和自我超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集中体现在它能够“承受矛盾”和“扬弃矛盾”,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运动与发展。“理性”与“精神”这种在矛盾中不断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的运动,所体现的正是其“辩证”的本性,黑格尔说道:“辩证法是这一内在性的超越活动,在其中知性规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把自己表现为它们所是的东西,即表现为它们的否定。辩证法因此构成了前进过程的推动灵魂,并且是内在联系与必然性惟一由以进入科学内容的原则,恰如真正而非外在的对有限东西的飞越一般正取决于这一原则”[6]。黑格尔相信,只有在“理性”或“精神”这种辩证的历史运动中,“主体性”这一知性原则所造成的分裂才能实现内在的和解,现代性的自由解放理想才能获得了充分的根据和基础。

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其基本意图与内在动机而言,辩证法在是作为“主体性”原则的批判者、超越者和取代者而在思想史上存在和产生的,其根本旨趣是为现代性提供更为深层和坚实的辩护与论证。利奥塔曾十分中肯地指出,现代性方案“明确地求助于诸如精神辩证法、意义阐释学、理性主体或劳动的解放、财富的增长等大叙事”[7]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这些思辨叙事通过对“真理”和“正义”的阐释,来为现代社会及其发展提供合法性基础,而在所有这些元叙事中,“精神辩证法”位居首位。可以说,辩证法是作为现代性的“人文解放叙事”而获得其历史内涵与现实基础的。

概括而言,作为人文解放的元叙事,辩证法在为现代性提供辩护和论证时,体现出如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它把实现一切矛盾和对立的“和解”,达至绝对统一性的、“大团圆式”的完美结局,视为终级的追求目标。辩证法之区别于知性思维,最为根本之处就在于它抛弃了那种“关于一般有限定而又相互对立的知性规定有确然有效性的假定”[8],主体性原则所造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共同体等的分裂在精神的创造性活动中被彻底扬弃与克服,在此意义上,“精神”又被称为“绝对”,“绝对”即为“无对”,它消解和克服了一切冲突与对立,完成自身为一不依赖于任何前提和条件的自足“圆圈”,而这一“圆圈”的完成即意味着“自由”事业的完成。对此,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辩证法的以创造性活动为中介的“终极统一性”原则。第二,它同时相信,这一自由事业的达成又必然以矛盾和对立面的存在及其辩证的历史性的运动为条件,因而它不是抽象的、直接的同一性,它必须经历精神严肃、艰辛、痛苦与曲折的劳作,但所有这一切,都是通往终极目的和结局必不可少的环节,“环节的必然性”是实现“全体的自由性”必经阶段,因为与终极目标的内在关联,这些曲折与阵痛,悲剧和磨难都获得并体现了其意义和价值。对此,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辩证法的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原则”。第三,它相信在历史运动背后,有一个深层的永恒在场的形而上学的普遍“实体”作为内在的支撑,这一“实体”既具有自足、自因、普遍性和客观性等形而上学实体的一切特质,同时它又具有在历史中能动地为自身的开辟道路的“辩证”创造本性,遵循着这一普遍的、客观的规律,按照辩证的环节和阶梯,通向消解一切分裂与矛盾的终极解放结局。哈耶克通过对孔德与黑格尔的比较研究,曾指出:作为唯心主义和辩证法家的黑格尔和作为实证哲学家的孔德虽然在不少方面有着重大差别,但他们共同核心观念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他们都相信:“一切社会研究的核心目标,必须是建立一种包括全人类的普遍历史学,它被理解为一幅遵循着可认识规律的人类必然发展规律过程的蓝图”,这种规律孔德称为“自然规律”,而在黑格尔看来是“形而上学原理”[9]。对此,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辩证法的“普遍主义”或“客观主义”原则。

“普遍主义”或“客观主义原则”、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原则”和“终极统一原则”,三者三位一体,共同支撑着辩证法对现代性的论证与辩护,这是辩证法在西方近代以来思想史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阐明了这一点,为我们进一步考察辩证法在中国的命运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想背景。

二、辩证法与中国现代性课题的内在关联

综观辩证法在中国的研究,我们可以沿着其演变的历史轨迹,较为清晰地辨认出三种有代表性的对辩证法的解释模式,而这三种模式,都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有着一种十分深刻的内在关联。

这三种解释模式中,第一种无疑是由从前苏联教科书引进的辩证法体系所代表的。它对辩证法的基本规定即是我们所熟悉的:“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与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即是我们所熟悉的“两个观点”、“五对范畴”与“三大规律”。这种解释模式最为注重之点是辩证法所表达的原则和规律的“普遍性”与“客观性”,它要传达的至高理念是:辩证法所表达的规律是世界自在地、本来就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辩证法不过是发现“存在在那里”(over there)的真理并运用“心灵之镜”,如实地再现和表达之。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发现论”的“科学主义”的解释模式。

第二种解释模式是以近代“意识哲学”作为基本解释框架的,它对辩证法的基本规定便是:“辩证法就是认识论”。按照这一解释模式,辩证法的根本课题是如何通过发挥思维能动性,克服知性概念的僵化性与凝固性,从而实现对于存在的辩证把握,它的基本假定是:“思维”与“存在”两个系列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存在方式因而二者构成为一对基本矛盾:客观存在世界遵循着辩证运动的规律,具有辩证的本性,这即是“客观辩证法”,它具有自在的“客观性”,而思维世界则是一个运用概念来认识和把握客观存在的主观王国,“主观性”是其根本特性。围绕“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的异质性与矛盾,寻求实现其统一与和解的途径,成为辩证法的首要任务。要解决这一任务,最为关键之点是发挥思维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让僵化、凝固的概念流动起来,从而使主观的思维与客观的存在、“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实现内在的统一与终极的和解。这种辩证法的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

第三种解释模式可以称为“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框架。在它看来,辩证法的理论性质与目标既不是“发现”无人身的自在世界的普适性的辩证发展规律,也不是对思维能动的辩证本性的揭示以及对思维与存在统一性的追求,而是关于人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以及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人与社会历史辩证发展的自觉意识与理论表达。按照这一解释框架,实践活动是人基底性的生存方式,它要解决的是人与世界的矛盾,尤其是人与自然的矛盾,这一矛盾根源于实践活动,同时又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得到克服与超越,正是在这种矛盾产生与超越的历史过程中,人与社会实现其自我超越和自我发展。在此意义上,辩证法所揭示的是人与社会历史区别于自然界的特殊存在本性与方式,它的最为基本的信念是,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的本性就是“辩证”的,由实践活动所推动与创造的人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方式也因此具有辩证的本性,因此,辩证法的基础既不是抽象的自然界,也不是抽象的主观性,而是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人与自然等诸多矛盾关系分裂与统一基础的人类实践活动。

以上三种解释模式在目前中国理论界都各自拥有其接受者。但从历时性角度看,其形成和发展呈现出清晰的历史特征,并与中国社会发展特定的语境有着一种十分深刻的内在关联。第一种解释模式在建国以后长时间里占据着统治地位,第二种解释模式产生和兴起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第三种解释模式则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与九十年代。

在我们看来,这三种解释模式在深层是对前述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三个基本原则的分别表达。科学主义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是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普遍主义”和“客观主义”原则,“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以创造性活动为中介的“终极统一性”原则,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是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原则。正如前文所讨论的,在西方哲学史上,上述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三个原则是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显示与得到表达的,然而在中国,三者却是在不同历史阶段里依次显示与得到表达的。这是一个十分耐人寻味的独特思想现象,其根源只能从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特殊历史背景与环境才能得到理解。

“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所表达的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普遍主义与客观主义诉求,与中国共产党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探索中国现代性建构的内在要求具有一种内在的亲合性。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第一代思想者与革命者们所面临的根本任务是在一个半封建、半殖民的“前现代”国度里寻找到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现实道路,在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他们所面临的历史环境是极为复杂的,因而对他们来说,寻找并发现能够指导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普遍和客观的“真理”,乃是最为急迫的需要。正是这种环境和需要,为以一种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来理解辩证法提供了充分的主观与客观条件。可以说,以一种科学主义的解释模式来理解辩证法,与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与思想者寻求中国现代性建构道路的主观需要和客观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勾连。这集中体现在:第一,辩证法所昭示的人与社会辩证发展的客观的“科学”规律为将为人们指明前进的方向与道路,“发现”这种真理,就等于为革命运动与实践确立了正确的目标与路径,很显然,在这种心态支撑之下,辩证法的“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是最容易被人们选择与接受的解释模式;第二,更重要的是,辩证法所昭示的人与社会历史辩证发展的科学规律将为革命者的实践活动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它将极大地帮助人们确立这样一种坚定信念:自己的行动乃是顺乎潮流,合乎趋势,因此不是主观的偶然的任意行动,而是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第三,与前二者内在相关,对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科学规律的掌握意味着可以把它转化为可以运用的策略、政策与方法,从而为现实实践服务,把对“规律”的认识转化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科学指导思想,把对“真理”的认识转化为探索与规划现代化蓝图的方略和指南,这对于摸索革命道路与刚着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产党人来说,无疑是最为迫切的要求,在此要求支配之下,用“发现论”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来解读和接受辩证法,显然是十分自然的结果。

然而,辩证法科学主义解释模式在中国长时期的绝对统治地位,是以压抑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其它维度为代价的,在其主导下,以创造性活动为中介的“终极统一性”维度与以“自由解放”为核心的“历史目的论”维度失去了伸张的空间。随着人们对于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目标与道路思考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现代性实践的不断深化,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的其它两个向度逐渐获得了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并在许多学者那里,取代了辩证法的科学主义解释模式。

“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是在中国社会重新反思其历史方位,调整社会发展主题的历史转折时期产生的,在这种特定的时代气氛中,整个社会与思想界所关注的根本性课题是:如何重新寻求和确立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性建构的新的价值坐标与规范性基础?“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所表达的正是哲学界在对这一课题的思考,其深层吁求在于:必须把人从无人身的“客观性”的绝对统治中解放出来,为“主观性”正名,并从它出发,重新理解中国现代性建构的规范基础与价值源泉。

“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对于中国现代性建构的规范基础的重新理解,包含着如下最为基础的信念:第一,人的思维理性理应成为中国现代性建构的价值源泉,不是无人身的“客观”的、“普遍”的神秘权威,而是每个人主体的自我反思和批判能动、主体的理性能动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个人尊严应成为人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价值源泉与判定根据;第二,人的思维理性是推动中国现代性进程走向深入的根本动力,它要求不再让“思维”被动地服从于“存在”,而应让“思维”主动地把握“存在”,只有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而不是消极地宿命般地听命于客观规律的摆布,中国社会才有可能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第三,通过思维能动性的发挥,不断克服思维的僵化性与凝固性,去“融化”与“燃烧”自在的客观世界,最终实现思维对存在、理性对世界的彻底把握,并在这种统一过程中,推动人的主体自我意识的提升与理性的解放,这是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根本追求。

可见,“意识哲学”解释模式的根本点在于通过“主体性”(这里的“主体性”主要指思维的能力性)概念,来为中国现代性建构重新寻求基础。如果说在西方,笛卡尔和康德等曾以主体性为规范性基础,来为西方现代性做出哲学论证的话,那么,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学者们则试图在辩证法研究贯注“主体性原则”。正如前文所指出,辩证法作为现代性元叙事,在西方思想史上,尤其在黑格尔那里,是作为近代“主体性”原则的批判者与扬弃者而存在,而在中国,辩证法却一度与“主体性”原则结成了紧密的联盟,这一特殊思想现象,同样只能从中西现代性建构不同的历史方位与时空背景中得到理解。

实践人类学解释模式是上述意识哲学解释模式的一种反思、延伸与深化。它所透露出来的基本思想关怀是:第一,如何以一种更深入的方式确立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方向与目标?第二,如何更深入地理解中国现代性建构的动力与道路?

与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相比,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模式对现代性的论证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首先,它对“意识哲学”范式中的“主体性”观念进行了批判性的反省,在它看来,意识哲学中的主体性只是思维的“主观性”,它局限于“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框架,把“自我意识”视为“主体”根本规定,这种对“主体”的理解忽视和掩蔽了人的存在其它更为丰富多样的内容与向度,因而导致了人的生命存在的抽象化。在实践人类学的框架里,“主体”不再是“认识主体”,而是“实践主体”,它是感性与理性、知识与情感、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等诸种矛盾的统一体,人与社会历史就是一个通过实践活动实现对这一系列矛盾的超越从而不断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的过程。通过这种对“人”的重新规定,实践人类学解释模式表达出中国现代性规范基础进行调整、丰富与充实的深层意图。其次,由于对人的理解的这种重大变化,因此,中国现代性的根本目标不能局限于“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思维”对“存在”的统一,而应是生命潜能的全面发挥,人的自由与解放不仅体现在思维理性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更体现为人的整体提升与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而非某种单一因素的进步应该成为中国现代性建构根本的目标,这在实质上表达着对于中国现代性目标的重新确认。第三,中国现代性建构的推动力量也不仅是单一的思维理性,而是包含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整体性、丰富性的多方面潜能与素质及其发挥。

可见,围绕中国现代性建构的规范基础、价值目标与建构道路等问题,辩证法的三种解释模式呈现出视角与侧重面的转化。科学主义的解释模式侧重于强调于中国现代性进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理性与权威性,意识哲学的解释模式侧重于强调中国现代性进程中人理性能力的作用以及理性作为基本价值尺度的地位,它蕴含着对科学主义解释模式无人身的“真理”和“权威”抗议、批判与超越的意向,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模式侧重于强调中国现代性建构中实践活动的创造性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它要求人们跳出“意识哲学”的框架,从实践哲学的层面来反思中国现代性建构的道路与规范性基础。这种视角与侧重面的变化,在深层所反映的是我们对于中国现代性探索的不断深化。三种解释模式及其所论证的现代性原则的三个侧面,在历史中渐次向人们展现出来,这一过程,本身就具有“辩证进展”的性质和意味。

三、反思辩证法与现代性的总体性逻辑:进一步的讨论

以上我们对辩证法在中国的演变与中国现代性建构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探讨。这种内在关系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意识和反思。事实上,一旦人们思考辩证法在马克思哲学中所拥有的作为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以及马克思哲学在现当代中国现代性建构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就会很容易理解辩证法与中国现代性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

面向未来,反思辩证法的未来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中国现代性课题,我们认为,虽然辩证法三种解释模式及其对现代性的论证在具体内容上各不相同,但是,在深层它们分享着共同的理论逻辑,即“总体性逻辑”。超越这种“总体性逻辑”,既是推动辩证法研究走向深入的重要课题,也是深入理解与反思中国现代性课题的关键环节。

这里所谓“总体性逻辑”,所指的是一种把一切部分、一切因素都纳入一个单一的整体或体系、认为只有这种整体化或体系化的总体才代表着最终的真理、具有最高的真实性这样一种思想逻辑,这种思想逻辑在哲学史上有着深刻的根源,这集中体现在哲学史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上。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它把超感性的、永恒在场的先验实体作为其最高追求,并认为这一先验本体构成了一切“存在者”的最终根据和最高目的,一切“存在者”只有归结于这一终极存在,才能获得其存在的理由与意义。在哲学史上,辩证法代表着一种试图超越和克服这种形而上学的重大努力,它不再把实体理解为僵化的统一性,而是理解为一种在矛盾运动中不断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历史性活动,它也不再把实体理解为抽象的同一性,而是把它理解为包含着矛盾性、差异性、多样性的“具体同一性”。就此而言,辩证法是对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一种重大变革。但是,辩证法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和克服,并不表明它彻底摆脱了形而上学的阴影,这集中表现在在它仍然保留着对实体本体论思维方式的自我驯服,仍然执着于对一个总体性、整体性的先验的本体化结构的迷恋。以黑格尔为例,他虽然以“巨大的历史感”与强调精神矛盾运动与自我否定的辩证本性而著称,但在他看来,所有那些辩证运动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环节在根本上都归属于“绝对”这一同一性、必然性的、永恒在场的圆圈式总体,正因为此,黑格尔明确承认其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乃是一回事:“思想,按照这样的规定,可以叫做客观的思想,甚至那些最初在普通形式逻辑里惯于只当作被意识了的思维形式,也可以算作客观的形式。因此逻辑便与形而上学合流了。形而上学是研究思想所把握住的事物的科学,而思想是能够表达事物的本质性的”[10]。因此,在哲学史上辩证法对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变革,在实质上是形而上学内部的自我变革,它在根本上归属于形而上学这个大的家族[11]。

这一特性在我国辩证法的三种解释模式均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在科学主义解释模式现代性论证所诉诸的普遍主义与客观主义原则中,这种总体性逻辑是显而易见的,它把包括与人与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理解为一个按照某种必然性规律运动的过程,很显然,这一必然性规律即是总体性逻辑的产物;意识哲学解释模式虽然突出地强调“主观能动性”与“概念创造性”并由此凸显出理性的“自由本性”,但正如前面指出的,“主观辩证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与“客观辩证法”的统一,而“客观辩证法”所遵循的是如同科学主义解释模式一样的必然性运动规律,可见,在这一解释模式中,隐性的总体性逻辑仍然在起着支配作用;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模式虽然强调感性实践活动的创造性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但是,在“实践”背后仍隐含着深深的总体主义情结,例如,一方面,矛盾被理解为内在于实践活动的根本环节,另一方面它旨在终结矛盾,通过实践活动,实现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身等一切矛盾的统一。再如:一方面,发展被理解为通过实践活动所实现的人与社会的自我发展,但一方面它认为这种发展过程体现着某种客观的“规律”和“法则”,这使得发展必然失去其自由与开放的创造性质。这些表明,虽然辩证法的三种解释模式在内容和指向上有着重大差别,但同时又程度不同地分享着共同的基本前提,那就是它们都没有彻底摆脱总体性逻辑的形而上学阴影。

辩证法所蕴含的这种总体性逻辑必然影响它对现代性的论证并赋予现代性以整体主义的独断气质。这集中体现在:第一,现代性进程被理解为朝向某种既定的终极目标发展的内在进程,而人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被视为通向这一终极目标的必然环节,所有的矛盾与曲折,最终是为了某种终极的目标的实现,当人们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时,在深层所表达的正是这层信念。这种信念是辩证法总体性逻辑的题中必然之义;第二,既然现代性是这样一个总体性的进程,那么,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的自由及其权力在此过程中必然面临这种总体性逻辑的挤压而难以获得其应有的独立空间,这并非说在这种现代性的论证中缺乏“个人自由”的话语,事实上,在“主体性”和“实践人类学”的解释模式对现代性的论证中,人的地位和尊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在总体性逻辑支配之下,“人”实质上成为了完成某种历史目的而存在的“大写的人”,在这种“大写的人”的阴影下,感性的、作为专名的“个体”被抽象成模糊不清、无足轻重的空幻存在,这是总体性逻辑的必然后果;第三,在总体性逻辑的支配之下,现代性将失去自我批判的精神,失去容纳异质性因素与“他者”的空间,其结果现代性有可能成为一种绝对的权威话语而面临失去活力、陷入僵化和封闭的危险。总体性逻辑是拒绝对自身进行前提性的自我批判的,它关心的是由这一逻辑所支配的社会历史进程的实现与完成,而这一进程所可能存在的内在矛盾和缺失等等则处于其视野之外;同时,这一总体性逻辑既然是“总体性”的,就意味着它视自身具有“至大无外”、“至小无内”的完备性与自足性,在此逻辑支配之下,一切异质性与“他性”都必然被视为虚假之物而遭到排斥与清冼。这一点,现当代哲学家,如阿道尔诺、福柯、德里达、列维纳斯等曾从多方面作过深刻的批判。

限于篇幅,以上我们仅只是对辩证法所隐含的总体性逻辑及其对现代性论证的影响作了十分简要的讨论。回顾现当代中国的现代性进程,这种总体性逻辑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此进行反省,无论对于进一步推动辩证法的发展,还是深入反思中国现代性课题,都是十分重要的理想任务。在我们看来,这一思想任务的推动有赖于思想视域的转变,其核心是实现从“形而上学”向“后形而上学”思想视域的转变,对此,笔者曾在另文作过专门探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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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29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本文的“辩证法”,所指的是主要是近代以来的辩证法,尤其指黑格尔以来的辩证法理论。

[3] 哈贝马斯:“现代性的概念”,收入《后民族结构》17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 伯瑞:《进步的观念》引言,7页,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5] 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180-181页。

[6] 黑格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17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2年版。

[7]利奥塔:《后现代状况》,2-3页,三联书店1997年版。

[8] 黑格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30页。

[9] 哈耶克:“黑格尔与孔德”,见《科学的反革命》,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10] 黑格尔:《小逻辑》,79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11] 对于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复杂关系,请参看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二章的详细论述。

[12] 请参见贺来、刘李:《后形而上学视域与辩证法的批判本性》,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贺来:《辩证法与现代性课题》,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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