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7 次 更新时间:2010-02-2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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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进入专栏)  

我在《良心论》中试图探讨的是一种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的底线伦理学。《良心论》所要着力说明的与其说是良心,不如说是义务,即作为一个社会的合格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书中所说的“良心”主要是指对这种义务的情感上的敬重和事理上的明白——即一种公民的道德义务意识,道德责任感。作为个人修养最高境界、具有某种终极关切的本体意义的良心不在我的视野之内,我想探究的是良心的社会定向而非自我定向,这一定位指向的目标是正直而非圣洁。我想雨果《悲惨世界》中的一段话是有道理的:“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正直的人,那却是为人的常轨。”

所谓“底线”,自然只是一种比喻的言辞。首先,它是相对于传统道德而言,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传统的等级社会中,“贵人行为理应高尚”,“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道德具有一种少数精英的性质,广大社会下层的“道德”与其说是道德,不如说是一种被动的风俗教化。然而,当社会发生了趋于平等的根本变革,道德也就必须、而且应当成为所有人的道德,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它要求的范围就不能不缩小,性质上看起来不能不有所“降低”,而这实质上是把某种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排除在道德之外。其次,也就是说,所谓道德“底线”是相对于人生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道德并不是人生的全部,一个人可以在不违反基本道德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一种为道德的人生,攀登自己生命的高峰,但他也可以追求一种为艺术的人生,或者为信仰的一生,乃至为平静安适的一生。道德底线虽然只是一种基础性的东西,却具有一种逻辑的优先性:盖一栋房子,你必须先从基础开始。并且,这一基础应当是可以为有各种合理生活计划的人普遍共享的,而不宜从一种特殊式样的房子来规定一切,从一种特殊的价值和生活体系引申出所有人的道德规范。这里涉及到我对“伦理学”和“道德”范畴的理解,我理解“道德”主要是社会的道德、规范的道德,至于生活的问题,生命意义的问题,应交由各种人生哲学以不同的方式去处理。

我在《良心论》中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相当有限的,我想探究的只是一种平等适度的个人义务体系。与其相对的方面,即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理论并未放在《良心论》中探讨,尽管后者在逻辑次序上还应更优先。至于在个人关系(如亲友、社团)、个人追求(从一般的价值目标到终极关切)方面的人生内容,自然也无法在这本书中顾及。我想这一本书只承担一个有限的任务。对个人一般义务,我也只是侧重于在我看来是它最基本、最优先的一些方面:诸如从特殊自我的道德观点向社会的普遍的道德观点的转变,诸如忠恕、诚信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道德义务的示范性概括和陈述等等。在这方面,我不能不做一些细致的分析和剥离工作,以使诚信、忠恕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与最高的真诚和最大的恕意区分开来。但强调道德的底线并不是要由此否定个人更崇高和更神圣的道德追求,那完全可以由个人或团体自觉自愿地在这个基础上开始,而这些追求不应再属于可以在某种范围内有法律强制的社会伦理。

也就是说,作为社会的一员,即便我思慕和追求一种道德的崇高和圣洁,我也须从基本的义务走向崇高,从履行自己的应分走向圣洁。社会应安排得尽量使人们能各得其所,这就是正义;个人则应该首先各尽其分,这就是义务。而且,当某些特殊情形使履行这种基本义务变得很困难,不履行而别人也大致能谅解的时候,仍然坚持履行这种义务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崇高,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是现代社会最值得崇敬、最应当提倡的一种崇高。这种道德义务感与其说意味着我们总要去做什么,不如说更多的是要我们不去做什么,它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做什么事都想着义务、规则、约束(世界上也没有单纯的道德行为),而是意味着不论我们做什么事,总是有个界限不能越过,我们做一件事的方式总有所限制,我们总得有所不为而不能为所欲为。

确实,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不管在自己的一生中怀抱什么样的个人或社会的理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无论如何必须共同遵循的,否则,社会就可能崩溃。人们可以做许多各种各样相当歧异的事情,但无论如何,有些事情还是绝不可以做的,任谁都不可以做,永远不可以做,无论是出于看来多么高尚、充满魅力或者多么通俗、人多势众的理由,都是如此。用中国的语汇,这一底线也许可以最一般地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可以容易地不逾此限,但当利益极其诱人或者有人已经先这样做了,尤其是对我这样做了,伤害到了我的时候,就不容易守住此限了。但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确实极大地依赖于把这种逾越控制在一个很小的、不致蔓延的范围内,这不仅要靠健全的法律和规范,也要靠良心,靠我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从前面的阐述已经可以明显地看到,这种底线伦理学同时也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学,它是要面向社会上所有的人,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仅仅要求其中的一部分人——不是仅仅要求其中最居高位,或最有教养的少数人,也不是仅仅要求除一个人或少数人之外的大多数人。在《良心论》中,我以“排队”为例,指出伦理的普遍性不仅要求今天的社会道德排除利己主义,同时也要求它在自己的内容中也不再把一种高尚的自我主义包括在内。后者在我们的传统中源远流长,璀灿壮观,在二十世纪这样一个大转变的时代虽然也极其突出,内容却发生了某些根本的变异,并且要求的对象屡屡异化,由对己转为对人,由对少数居上者转为对多数居下者,于是容易造成一个极端是虚伪,另一个极端是无耻的骇人景观。

我所理解的这种普遍主义伦理还有一个内容:即它坚持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道德义务的客观普遍性。它希望得到各种合理价值体系的合力支持,而不仅仅是一种价值体系的独力支持。这种普遍主义还坚持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道德上的一种连续性,坚持道德的核心部分有某些不变的基本成分。打一个比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的支配性道德体系有时就象一个个同心圆,虽然范围有大小,所关联的价值目的和根据有不同,道德语汇也有差异,但其最核心的内容却是大致相同的。道德义务是无论能否给我们带来利害都必须遵循的,道德正当的标准应独立于个人或团体的喜好,不以他们各各不同的生活理想与价值目标为转移。承认这一点将使这一伦理学被归入“道义论”之列,但我想这一道义论是温和的,它并不否定道德与生命的联系。

与历史上的道德相比,现代社会的道德接近于是一个最小的同心圆。这一“道德底线”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普遍主义的道德要行之有效是需要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基础上的,现代平等多元化的社会则使人们趋向于形成一个最小的共识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谈论乃至赞同今天道德规范的内容几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几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

但是,这里所说的“法律”又不完全等同于成文法,虽然它可以说是几乎所有成文法的核心,或者说它是最基本的社会习俗。仅仅说“法律”也不可能包括全部的道德,不能囊括诸如较细微的公共场合的礼仪,以及更积极的如在凭举手之劳就可救人一命的情况下绝对应当援助自己的同类等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现代法律只有从根本上被视为是正义的、符合道德的,得到人们普遍衷心的尊重,才能被普遍有效地履行。而当今天的人们分享着各种不同但均为合理的价值体系时,他们要共同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就不能不诉诸一种对于基本规范的在性质上近乎宗教般的虔诚和尊重的精神。所以,如果说这种底线道德一端连着法律,它的主要内容就几等于法律的要求的话,它另一端却连着一种类似于宗教的信仰、信念。规范必须被尊重方能被普遍有效地履行。这种尊重来自一种对规范客观普遍性和人的有限性的认识。

这样一种道德义务范畴在范围上的缩小和精神方面的要求,显然有着一种知识社会学的背景,甚至可以说有一种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无奈。在我看来,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支持者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代社会这样一种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在现时代传统在某些重要方面已经无可挽回地断裂了,他们对人性和社会的期望也似乎过高。共同体主义对在西方占支配地位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甚力,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发,但正面的建设性的创获尚不够多。无论如何,道德的基本立场之所以要从一种社会精英的、自我追求至高至善、希圣希贤的观点转向一种面向全社会、平等适度、立足公平正直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社会从一种精英等级制的传统形态转向了一种“平等多元”的现代形态。在这方面的理论探讨中,率先发生这种转变的西方社会中的学者将给我们提供许多有益的启发。我想,我遵循的方向可能大致也正是西方从康德到罗尔斯、哈贝马斯探寻一种共识伦理的方向,这一探寻也为世界上各个文明、各种宗教、各个民族的思想者所共同承担。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究竟如何可能?其底线究竟如何确定?其内容究竟如何阐明?这是一些亟需论证的问题。人们在努力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普遍伦理,而这种寻求的热望正被文明可能发生冲突的阴影弄得愈发迫切。而且,尽管这种希望是共同的,并且每一文明、每一民族都可对这一普遍伦理作出自己的贡献,它们却不能不都主要从自身,从自己最深厚的传统中汲取资源。我在《良心论》中的努力也不例外,读者可以方便地从书中看到,我所借助的思想资源,乃至我使用的道德语汇,仍然主要是来自中国,来自我们生命所系的历史传统。

有两个故事一直使我感动。一个故事是说,一个人在众多债权人都已谅解的情况下,仍倾其毕生之力,偿还由一个并非他自己力量所能控制的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一笔欠款;另一个故事是说一个中国记者在欧洲目睹到的这样一幅情景:公园的一处草坪飘动着许多五颜六色的汽球,原因是公园规定,当春天新草萌生的时候,这片草坪暂时不许入内,于是人们连孩子玩耍的汽球掉入其中也不去拾取。前一种行为难于做到但也难于碰到,而一个社会也许只有少数人能这样做就足以维系其基本的道德了,它展现了底线道德所需的深度;后一种行为则不难做到但也往往为人们不屑于做到,而一个社会却必须几乎所有人都这样做才能维系这些规范,它展现了底线道德所需的广度。虽然欠债还钱的诚信和公共生活规范的遵守都是基本的义务,它们却需要一种高度尊重规范的精神的支持,这种精神在每个人那里可能会展现为不同的形式,一个能够履行社会义务的人,一个不失为是一个正直的好人,可能是一个佛教徒、一个基督教徒、一个伊斯兰教徒,当然,也可能是一个怀疑论者或者无神论者。

本文原载读书 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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