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谁能保护唐福珍们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71 次 更新时间:2010-02-2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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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以自焚抵抗强拆的唐福珍女士终于还是去世了。她的不幸还在于,即使付出了生命,房子却仍作为违章建筑被拆除。她的死,被金牛区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其数名亲友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而唐胡两家人眼中城管的“暴力执法”,被政府认定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中也对此进行了细化,即“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即使是享有正当司法执行权的法院,面对“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相要挟的”,也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以缓解矛盾”(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那么,现在问题在于:为什么法条不足以保护唐福珍的财产和生命?

有种解释是胡家的房子本就是违建,不是合法财产。但我认为这关系到如何去理解“法”。在我看来,法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静态的纸面上的“法条”,它是个动态的实施过程,法的适用要遵循基本的原则,比如不矛盾、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等。从这个角度来看胡家房产的合法性和反抗的正当性问题,结论可能就不是“违建”、“抗法”那么简单。

若纠结于程序、手续等,胡家的被拆迁房确实没有领到合法的“准生证”。但究其来笼去脉,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政府需要“招商引资”创造政绩时,国家的土地法律被无视,唐家被邀请回来“非法”使用土地,那所房屋被默认了11年;在政府需要“用地”创造政绩时,已经既成事实的土地占有和房屋就成了所谓的“违章建筑”,不顾唐家为开办工厂投入的巨额成本,只能以当年建筑成本价为依据给予补偿。另外,据说拆迁红线特意避开原来的主路,绕个弯将胡家圈进去,让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留了下来,这显然是权力作怪导致的不公平。法律这时已成了纯粹的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潜规则带来的是民众无法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自己财产的状态,财产权处于模糊状态得不到保障。辛辛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唐胡两家不能接受家族将因不公平而失去财富的现实,举起了棍棒和燃烧瓶,不仅仅是轻描淡写的“不守法”、“要钱不要命”可以概括。

而问题的反面是:为什么法条可以保障政府的暴力拆迁?众所周知,被金牛区政府作为至宝重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显违宪违法,是公权侵犯权利的利器,几乎沦为“恶法”,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我们的社会却没有提供解决这种问题的制度途径!作为常识,“法”也不仅是一种中性的规则,它背后承载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生命和财产是“天赋人权”,我国的宪法明确加以保护。但问题是,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在各种条例、细则、办法、甚至红头文件的层层解释下,宪法原则往往被稀释变味,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法律为何保护不了唐福珍?大约也因为其对手是政府,有任意引用对其有利法条、无视对其不利法律的特权。

再者,法律的威严来自违法必究。但是,拆迁不走诉讼程序,由无行政执法权的城管局来实施;在唐淋上汽油要自焚后仍不停止行动;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却又自说自话做起裁判员,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却不会被法条自动来追究责任。如果存在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力量,如果权大于法,当然就不会“徒法自行”,让手举《宪法》、《物权法》的唐福珍们安心了。

近年来,我们以部门立法为中心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唐福珍案告诉我们,法制化并不能当然地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因僵化的法条主义,进一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法制建设还缺少了什么?

我认为是缺少了法治观念。法治与人治相对,是指人民通过制订法律,将部分权利让度给统治者。国家的任何公权机关和各级领导者,其权力由法律授予,应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司法机关是社会中权利救济的最终渠道,是正义的最后守护神。

宪法原则和法律为什么会成为空文?政府权力为何难以得到限制?在我看来,就是因为执政者尚未真正树立法治观念,以法律作为执政的中心。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并不是宪政的产物,而是通过革命暴力夺取后执政者单方面制订出来的。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党与人民被形容为一种水乳交融的关系。在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的界限、法院与地方政府关系方面,都没有经过执政者与民众的协商和妥协,也没有产生违宪审查办法等配套机制,因此很难约束执政者其身。虽然“依法治国”已经入宪,但这一原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保护私有财产”并无两样。

在存在政法委的现实情况下,当法院在权、财、人等方面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时,司法权就没有可能独立于地方党政、完全超脱于地方利益。即使有所谓的行政诉讼法,但在党委对地方最终负责的情况下,对拆迁这一影响到地方财政和官员政绩的重要行为,法院支持民众的可能性也不大。上海钓鱼案中,法院的审理依据是与城管局会商制订的;深圳拟对十四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处以劳教的通知,更是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唐女士的前夫胡昌明可能正是看透了这一点,加上法院并没有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否违宪的权力,才在关于拆迁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没走司法程序而走上进京上访之路,而他能有那媲美中彩票的运气吗?

因此,比法制化更重要的是推动法治进程。只有这样,已经产生了巨大独立利益的地方政府,其“执政能力”才能受到有效制约。不能再借“法”的名义,将本是平等关系中的拆迁相对人,逼到不平等的境地。

其实社会有矛盾冲突很正常,可忧的是小事化大,比如拆迁逼死了人命;可虑的是一再重复,比如唐福珍之后还有青岛张霞;可怕的是完全没有制度性的解决办法。法律既然不被执政者奉为圭臬,又怎么会被公民信仰尊重。而现代社会不靠规则来治理,我认为是完全不可能的。个案解决式的信访制度已是效率低下难以依赖,再批着法律外衣“搞运动”、“讲政治”恐怕也只会再蹈历史覆撤。

人可以失去的东西,最后莫过于生命。唐福珍悲壮而决绝的自焚告诉我们,为保护自己得之不易的财产,民众愿意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官不惜命,奈何以死“威胁”之。如果唐福珍像火炬一样燃烧的生命,还不能让执政者反省房屋拆迁制度并加以废除、变革,绝望之下,钉子户们大约只有越来越倾向于以暴力手段自救。这次唐女士燃烧了自己,下次汽油淋下的会是暴力拆迁者吗?。出几个唐福珍,官府也许并不在意。要都成了杨佳,社会可能就会走向动荡。

法条并不一定代表正义和公理,单靠法制也并不足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将付出生命的弱者打成“暴力抗法”,再抓几个“妨害公务”的嫌疑犯,不代表政府就在官民冲突中取得了“胜利”。历史上的朝代轮回已经清楚地告诉了我们这一点。如果不承认,现实将会给其教训。要防止地方政府暴力拆迁带来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只有加快法治建设。当然这并不容易,也许只是个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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