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堕落的中国和向上的中国——2010年新年随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0 次 更新时间:2010-01-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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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周刊》在新年第一期制作《2010中国时局报告》专题,邀请各方面人士谈论对中国时局地看法。针对编辑提出的两个问题,我做出了这样的回答:

问:2009年的中国时局,您最关注哪一个问题?为什么?

答:在2009年,我看到的最为触目惊心的现象是市场化与法治的倒退。一方面是宏观政策因素,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刻意作为,大量私人企业陷入困境,而国有企业却借着政策特权迅速扩张。这种现象让人不免怀疑,中国真的发生过市场化么?同时,各地频繁发生地方政府的暴力拆迁,有些地方的打黑也罔顾法律程序,大搞运动。这些现象让人怀疑:政府真的知道法治是什么吗?

问:2010年的中国时局,您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哪一个问题?为什么?

答:2010年,我认为,唯一值得期待的事情是公民社会的成长,这也是中国社会良性变化的唯一可靠动力。中国社会如果还会发生良性变化的话,那只能来自民众的道德自觉,来自公民对社会秩序的重建,来自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追求,而这种追求必然以公民社会的形态组织。

我想对这些简短的说法略做解释。按照儒家的社会历史学说,社会中总是存在着堕落的力量,但也总是存在着向上提升的力量。一个时代的基本特征就是由堕落的力量与向上的力量的平衡状态决定的。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整个社会就会堕落,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社会就处于良性运转状态。2009年的中国,堕落的力量在加重。不过,同样是在2009年,向上的力量也在聚集。双方发生激烈碰撞,似乎处于持平状态。种种迹象表明,未来几年,这向上的力量终将翻转而占据上风。

既得权力体制的堕落

堕落的力量来自“既得权力体制(establishment)”,它由三种人构成:专断地使用权力的官员和机构,依靠权力进行掠夺的财经精英及其企业,热衷于为这些专断和掠夺进行辩护的所谓学者。站在公民的立场看这个既得权力体制,2009年是一个堕落之年,市场化与法治同时在倒退。

九十年代初,受到惊恐的体制内精英摸索出了一条旁门左道式维护权力的方案:开放国内外私人资本以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但保持权力控制。这个方案运转十几年,似乎颇为成功,并被别有用心的国际投行分析师、雾里看花的海外观察家和身为既得利益者的帮闲学者,概括为“中国模式”。如同很多人所说的,这是一个已经相当固化的权贵主义体制。

这种体制内置了腐烂机制:它鼓励掌握权力者滥用权力,放纵掌握财富者滥用财富。它以道德败坏为前提,也鼓励道德败坏。不过,在这个时代的神学家——主流经济学家看来,这似乎无所谓,只要经济高速增长即可。

不料,堕落的体制必有反动(re-action)的本能。权贵体制的中国模式内置了一种倒退机制:统治体制会迫于自身生存压力和社会压力采取一些制度变革措施,政府在过去二十多年前,也确实采取了一些市场化和法治建设的措施。但是,将这些措施放到整个中国模式框架内,它们就不过是权宜之计,只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不具有自主的、目的性、价值性地位。中国模式的哲学是实用主义,更准确地说是经济学家所信奉的机会主义。市场和法治随时可能被部分地、全部地牺牲、抛弃。换言之,倒退、反动随时可能发生。

这种抛弃一直在进行。所以,从权力体制的表现看,中国的所谓改革是“猴子掰包谷”式的。进一步,退一步。因而,在“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之后,基本的体制,并无根本性变化,甚至连市场体制也远没有建立起来。

2009年,市场和法治更是被大规模地抛弃。

首先是大规模的国进民退。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还有若干位学者试图否认这一事实,但国有垄断企业的骄横和民营企业家的痛苦,是无从否认的事实。事实上,这种国进民退在“抓大放小”战略提出之时,就已经在进行,只不过人们把注意力放在“放小”上。而在过去几年,“抓大”的效果清楚显现出来:国有垄断企业逐一控制了石油、电信、发电、高速公路、公交、证券、银行等行业,2009年,国有垄断企业则快速地控制煤炭、房地产等行业,曾经进入这些行业的私人企业被一一逐出。

法治同样在倒退。面对普遍的暴力拆迁现象,司法无所作为,反而为虎作伥。立法部门长期容忍违反宪法与物权法的条例之存在。可以说,在拆迁领域,法律失声,暴力为王。而中国的经济增长至少有一半,就建立在这种拆迁基础上。

重庆黑打事件则全方位地展示了本应维护法治秩序的司法体系自身是如何践踏法治原则的。如果说公安机关以运动的方式逮捕涉黑人员,还情有可原,那么,法院也以运动方式审理这些案件,就完全背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最令人惊叹的是公检法以联合办案的方式炮制所谓“黑律师”事件。年中,新上任的司法部长要求律师顾全大局,于是,重庆司法局的领导当然同样可以要求律师“顾全大局”。对于那些不顾全大局的异地律师,地方当局则毫不犹豫地使用了专政工具。先是对律师的行踪进行监控,然后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律师。警方仅凭口供拘留、检查官仅凭罪犯口供指控律师李庄。官方控制的本地媒体和丧失职业道德的《中国青年报》则先声夺人,全面抹黑李庄和整个律师界。随后,重庆检查系统违反《检察官法》,委派不属于承办案件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这个所谓的十佳公诉人则在法庭上也仿照无良媒体,以莫须有的嫖娼罪名来抹黑被告。至于办案程序上的错误、荒唐,更是随处可见。法治政府的政治口号,在重庆已经被完全遗忘。

公民社会的抗衡

易云:剥极而复。尽管既得权力体制在加快堕落,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在堕落。事实上,另一半中国正在上升,那就是向上提撕的公民社会。

这个公民社会由分散在社会各个领域的积极公民,或者立法企业家构成。他们可能是房屋被暴力拆迁、土地被暴力征收、奋起捍卫自己权益的普通市民、农民;他们可能是捍卫自己自治权利的农民或业主;他们可能是一些热心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活动家;他们可能是为那些农民、市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律师;他们可能是针对一切掠夺和不公发出不平之鸣的评论家,网民,以及学者;当然,他们也可能是某些具有良知的人大代表、政府官员。

2009年最引人注目的中国现象是:权力体制的每一次堕落,都遭到了公民社会的强烈抵抗。

面对乡镇官员的侵害,烈女邓玉娇奋起反抗,社会活动家、公益律师帮助她对抗整个体制,评论家、网民们则在利用各种媒体施加压力。

面对钓鱼执法,本来完全沉浸在自己的私人生活中的白领张辉,奋起维权。另一个人,一个境遇与张辉完全不同的河南农民孙中界同样选择了反抗,但更为悲壮:他愤而砍下自己的手指,表达自己的不平。舆论则毫不犹豫地站在这些受害者一方。公益律师也即使出场,最终导致上海当局废除钓鱼执法制度。

在番禺,业主们积极行动行动,阻止了一个未经民主程序的公共决策之野蛮执行。

面对暴力拆迁,潘榕夫妇奋起反抗。唐福珍女士则选择了成为一位烈士。她没有像有些人设想的那些与加害者同归于尽,而是平静地选择了独自走向死亡,悲惨地死亡。在这样一种圣洁的仪式中,人民觉醒了,人民心中的是非感、正义感被唤醒,学者们站出来,喊出立即废除拆迁制度的呼声。这个带来了无数泪水、血以及死亡的法规,终于被公开宣告将要废除。这是继孙志刚之死,导致被废除一样,是公民维权运动的一次胜利。

重庆打黑,很多人还抱着乐观其成的想法。然而,那种不受节制的权力终归要变成权力的滥用。但是,这个小型文革的上演遭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抵抗:诸多法学教授站出来,剖析重庆公检法的违法之处;律师采取行为艺术的方式,讽刺重庆公检法机关执法犯法的行为;勇敢的陈有西等律师到重庆为李庄辩护;官方媒体与中青报的每一篇抹黑性报道,都遭到其他负责任的媒体的反击,遭到网民的嘲笑。可以说,重庆的黑打,已经在社会上丧失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公民社会已经从各个角度,对重庆黑打当局及其法学、媒体附庸,做出了法律与道德上的裁决。这个裁决,是再大的权力也无力抹杀的。

由此我们看到,公民社会已经凝聚了足够强大的力量,对权贵集团滥用权力、滥用话语与学术霸权的行为,逐一予以抗衡。中国社会就由这种向上的力量提撕着,而没有直线堕落。而这,也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发生良性演进的根本动力所在。

公民社会自我立法

事实上,中国社会过去三十年所发生的一切良性变化,都是公民社会这种向上的力量所促成的。

过去几十年中,一些头脑糊涂的启蒙主义者和经济学家前赴后继地编造了一个神话:中国的改革是某些开明得大人物赐给中国民众。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很多人因为自己的财富和自由而感恩戴德。

事实当然不是这样的。农村改革的动力是小岗村农民那样的基层民众,私人企业发育的动力是温州那些鸡毛换糖的游动商贩们,法治建设的动力是捍卫自己权利的公民们,及协助他们的律师、学者们,民主建设的动力是主张自己尊严的农民、业主们。

当然要承认,开明的大人物们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他们的作用不过是不再动用不正当的法律去镇压民众的创新,不过是明智地承认了民众的创新。他们对待中国社会转型的动力可能是明智的,但他们并不是动力本身。

因此,中国社会要更为有效地抗衡堕落的趋势,割去那些腐烂的毒瘤,发生良性变化,就只能看是否有更多的公民觉醒,公民们是否更有效地组织起来,在社会各个领域运用自然赋予自己的权利进行自治,并对既得权力体制勇敢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换言之,中国的转型,优良治理秩序之间里,只能是公民共同体自己为自己立法。

我们所羡慕的在其他国家已经建立起来的优良治理架构,就是通过公民自己为自己立法的方式被构建出来。这一点不难理解:这种治理架构制造消灭专制,约束权力,废除人与人的权利不平等。这种治理结构的性质就注定了,它不可能由某个开明专制者某一天良心发现,从上面赏赐下来。相反,从逻辑上,它必须是自下而上之生长(grow)出来的。英雄们“打天下”打下来的必然是专制制度,只有公民自己才有可能为自己建立起确保普遍的自由和权利的制度。觉醒并组织起来的公民共同体,是优良治理制度的建设者,是立法者。

中国过去所发生的事情已经证明,公民们也有这样的能力。每一个具有权利意识的人,都可能成为立法企业家。他们无意识地依据自然法,或者有意识地依据宪政原则,在扩大私人产权、扩展民主自治范围、限制官员权力等方面做出的创新,提出的异议,就属于自己为自己立法的伟大行动。不需要启蒙,私人就把自我启蒙成为公民。当然,在这中间可能会有一些人士具有更明确的权利意识,具有公共精神,自愿担当公民社会自组织(self-organize)的“凝聚核”。他们是“新绅士”,他们是公民社会构造优良治理秩序的领工。

在过去十年间,既得权力体制积累了更多财富,财富也增加了滥用权力的虚幻信心。但同样是在过去十年,公民社会也向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扩展。无数人扔掉恐惧感,摆脱无力感,从漠然、自私、自怜的私人,变成了公民。

也许,若干年后的历史学家会说,2009年具有一定转折意义。在这一年,公民社会已经能与既得权力体制在所有领域中处于持平状态。在中国社会内部,向上的力量已经抗衡了堕落的力量。而时间是在公民社会一边的,公民社会在道德上也优越于既得权力体制,它占据着历史的制高点。因此,中国社会向良性方向变化的可能性极大。公民社会将不断扩展自我立法的范围,即便是既得权力体制,也会因此而得救。

写于201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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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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