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明:宪政正当性论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4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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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明  

宪政的本义是“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也就是按宪法运作的政治和政治体制。颁布宪法是近现代国家在革命胜利之后的一个重要政治任务,这不仅仅是对革命胜利的宣示,更重要的是通过宪法的实施来巩固政权。宪政是颁布宪法的必然目标和实践归属。新中国成立后,自《共同纲领》的颁布,就开始了宪政的探索,五四宪法的颁布是新中国宪政的正式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政的最大实践,八二宪法修正案对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认,是新的时期对宪政的进一步确认。由于缺乏宪政的传统,人治和政策政治仍然是我国政治的一个特征,实施宪法、实行宪政,还需要付出艰巨的努力。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仍有很多人对宪政心存疑虑,一些专家学者甚至明确提出了“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 [1]的主张,本文把这种主张称为“宪政否定论”。由于否定宪政的主张出自一些知名学者,这种“宪政否定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误导国家的政治选择,在实践中十分有害,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宪政否定论”的主张进行甄别,消除对宪政的恐惧心理。

一、“宪政否定论”的形成背景和要点

“宪政否定论”是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宪政否定论”认为,近年来,“‘宪政’在学术界仍然是热门话题,有关‘宪政’问题的各种学术研讨会、论坛、报告会、文章和著作越来越多。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宪政建设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任务。在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应使用‘宪政’提法。” [2] “宪政否定论”对宪政的讨论和要求感到忧心。在“宪政否定论”看来,“用宪政这类概念来代替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等主张,是关系我国政治发展的根本方向的大问题,必须用十分严肃的态度加以对待。” [3]本文认为,“宪政否定论”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反对宪政的一种集中的理论反映。

“宪政否定论”的要点主要有:

1、“英美资产阶级发明的宪政,相对于封建专制是历史的进步,具有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权利和自由)的功能,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我们可以借鉴的成分。但是,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的思想,“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差别,没有揭示宪政的阶级实质。” [4] “宪政否定论”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政治的概念,不能揭示社会主义政治的特点。

2、“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目的是为了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这些专家提示,“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同志适时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张。建国时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都是用‘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而不用‘宪政’提法。”“没有必要采用已经过时的‘宪政’提法,代替‘人民民主专政’。” [5]“宪政否定论”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宪政的超越,没必要采用过时的宪政概念。

3、“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势。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证明,中国的政治制度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6]“宪政否定论”认为,中国经济上的成功,证明现行的政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4、“少数人鼓吹所谓民主宪政和现代宪政主义背后的真实意图,是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要根本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而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则是要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取消法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7]“宪政否定论”认为,提倡宪政,实质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5、“宪政问题不是简单的学术问题,而是有深刻的国际国内渊源和背景的重大政治问题。‘宪政’一词虽说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能用,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复杂政治背景、具体的西方理念和制度模式含义、对中国政治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和引起政治思想混乱的政治词汇,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公开讲话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8]“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明确的提法,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使用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这类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引发争论和引起思想混乱的提法。” [9]“宪政否定论”认为,宪政是西方政治理念,容易引起政治思想混乱。

在“宪政否定论”明确提出自己主张的同时,一些宪法学家也提出以宪法及其理论取代宪政及其理论的主张。他们认为,“宪政、宪政理论主要是政治学的概念和理论,宪法学者所论及的宪政只是宪政的边沿问题,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对宪法的需求等问题。宪政、宪政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国家权力、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注,虽然与宪法关系密切,但与宪法学的视角和理论侧重点是有区别的。”“传统的宪政及其理论所表达的是近代的政治理论,因此不能反映和表达现代政治理念。”“就宪政产生的文化背景看,宪政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其独特的价值、语境和话语。宪政及其理论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特定的语境和话语系统,比较而言,宪法及其理论在中国己经有了特定的语境,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话语系统。” [10]

二、“宪政否定论”不能成立

宪政作为舶来品,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政治法律文化下对宪政的理解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共识,那就是,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 [11]一百多年以来,由于中西方文明的交汇,我国实际上已经接受了很多作为人类共同政治文明的东西,比如“民主”、“法治”、“人权”、“共和”、“社会主义”、“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等众多政治和法律概念。“宪政否定论”实际上仍然把宪政当作资本主义的专利。

随着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的深化,我国已经在法律中确认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概念,没有理由否定作为民主、法治、人权统一体的宪政概念。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并没有否认宪政的阶级实质。宪政是人民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武器,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时期就是利用宪政的武器,要求国民党还政于民,获得了人民的拥护。宪政的概念就是要把阶级斗争放在宪法的框架之下,避免激烈的社会动荡。从历史上看,我国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很少看到宪政的提法,但并不能以此推断我国抛弃了宪政的思想,否则就无法说明新中国历部宪法的制定和现行民主政治的事实。

宪政是否是一个过时的概念呢?不是。与专政相比,专政是一个革命概念,宪政是一个执政概念。新中国历部宪法把“人民民主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核心概念,是我国革命时期政治理念的延续,革命毕竟不是社会的常态,马克思曾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革命转变时期”和“政治过渡时期”的工具。 [12]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需要制定宪法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各政党等都不能不受宪法的约束,都应当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宪政。从“人民民主专政”到“宪政”是从革命走向执政的历史必然。历史已经证明,把“人民民主专政”当成“人民民主独裁”的思想,忽视法治和人权,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对待宪政,犹如对待“法治”、“人权”概念一样,有一个认识过程。正是由于对宪政的错误认识,我国在一段时间内,把宪法当成阶级斗争的工具,当阶级斗争不需要宪法这个工具,或者宪法成为绊脚石的时候,宪法便被抛弃了。宪法被抛弃的结果,就是毛主席的最高指示取代了宪法的地位,“宪政建设荡然无存”。 [13]抛弃宪法不仅导致了国家和民族的悲剧,也导致了无数个人的悲剧。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秉承“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徒有宪法之名,还没来得及实施,就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这部宪法历经四次修订后,基本上涵括了民主、法治和人权的观念,但由于实践中没有明确提出“宪政”的目标,这部宪法的实施仍然不尽人意。有宪法不提宪政,容易把人们的注意力停留在宪法文本的修补上,忽视宪法的实施。

在宪政与经济发展上,西方在设计宪政制度之初,宪政是作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而产生的,并不是作为一种经济增长的手段,作为国家富强的工具,而是在寻找一种被认为是最好的治理国家的手段,推行宪政制度后,国家富强了,但二者实际上没有必然联系。宪政是实现政治正义的途径,经济增长可以促进政治正义,但不等于政治正义,经济的增长也可以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的残酷剥夺,忽视一部分人的权利的经济增长。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极大丰富了人民的物质生活,也积累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权力腐败、道德沦丧等,这些除了人性的自然弱点外,也牵涉到一个国家的治理体制。有调查显示,经济增长并不能代表人的幸福感的增加,甚至一部分人的幸福感在下降。 [14]因为经济增长是一个经济指标,经济增长也可能是两极分化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普通民众的福利状况不但无法得到同步改善,甚至还会下降。人类的幸福感觉是多元化的,宪政是一种尊重人、尊重人权的政治生活方式,宪政通过民主、法治实现社会正义,从而创造人的幸福生活。已经有很多学者从研究中国近代百年变革中得出结论,单纯把宪政看成是改变国家落后的工具,是中国历次宪政失败的最大原因。 [15]对于宪政的工具态度,使得我国在宪政制度的设计上一度走入误区。经济上增长就代表政治上的正义,这个看起来似乎有道理的观点有一定的误导性。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大制度基石的人民主权本身就是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是人大制度的重要保障,没有宪法的实施,人大的权力机关地位根本就无法保障。所以,中国的政治制度,就其根本来说,是离不开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政的。

“宪政否定论”有一个醒目的要点,是指责“搞宪政就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得关于宪政问题的讨论容易成为一个敏感问题。认为搞宪政就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至少忽视了两个基本点:其一,我国现行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其二,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宪法,依宪执政怎么取消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政强调国家权力受公民权利的制约,强调法治,强调尊重人权,宪政的这些涵义已经体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之中。正是通过宪法的实施,公民权利得到保护,中国共产党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而使领导地位巩固。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利益,提倡宪政,依宪执政,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需要。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仍在探索之中,使用“宪政”的提法正好可以澄清人们的思想混乱,避免执政理念的模糊,以及无谓的“摸着石头过河”。

在以宪法及其理论取代宪政及其理论的主张中,指出了传统宪政及其理论的局限性,却忽视了宪政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宪政作为宪法政治或者说宪法实施的政治形态,与宪法相对应,宪政不仅可以与近代宪法相对应,也可以与现代宪法相对应。制定宪法,讳言宪政,使得宪法没有目标导向而失去存在意义。这种观点考虑到我国的特殊语境,希望以宪法秩序的概念取代宪政的概念,回避敏感的纷争,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缺少宪政概念,不仅宪法秩序失去价值判断,也使中国一百多年来对宪政的追求迷失反向,进一步消磨了宪政观念在国人心中的印记。我国宪政理论的局限,有政治实践的原因,也有宪法学研究落后的原因,宪法学对宪政概念的忽视,使得宪政的理论停滞不前。

三、确立宪政目标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宪政否定论”在一定程度上混乱人们对“宪政”的看法,削弱我国公民本来就很淡薄的宪法意识,我国当前明确提出宪政的目标,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确立宪政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1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了很大的发展,党和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政治理念,这些理念主要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个代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这些政治理念与宪政的思想基本一致。

“三个代表”、“民主执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理清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其中“三个代表”思想是执政党对自己的先进性问题有了紧迫认识,只有执政党保持先进性,才能赢得人民的选择。2004年“三个代表”思想入宪,使得人民对执政党的先进性要求有了宪法规范,“三个代表”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宪法义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执政”,体现了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法治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 [16]用法治的方式建构民主政治体制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主要路径。与中共十三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模式相比,法治是一种更加积极、稳妥、务实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国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长期以来,我国对人权的概念有误解,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第一次正面使用“人权”的概念。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第一次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到“以人为本”的高度。2004年3月,人权入宪,不仅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更是从根本法的地位上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治国方略的综合体现。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对政治文明作用和地位的深刻认识,也使具有现代民主、法治、人权意识的政治文明建设有了宪法依据。和谐社会是一种秩序社会,这种秩序内在的要求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一种状态,只有宪政才能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把各种冲突限制在宪法的框架内,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政治理想。

通过对我国近10年来政治理念的搜索,可以看到我国政治其实有一条清晰的主线,这就是“民主、法治和人权”,而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统一体正是宪政。换句话说,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把“宪政”作为自己的政治理念,但切切实实在实践着宪政。宪政是一个比民主、法治和人权抽象程度更高的概念,我国不仅可以明确使用宪政的概念,而且应当把宪政作为政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二)确立宪政目标关乎中国的崛起

当今,中国作为大国正在崛起是不争的事实,但如何崛起,仍然在不断的摸索之中。任何国家的崛起过程都免不了要处理众多的社会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国家和社会的矛盾;先富和后富的矛盾;等等。处理这些矛盾意味着剧烈的利益关系调整,如果变革环境不宽松,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机。

综观世界各发达国家,都是由于实施了宪政制度,才迅速崛起。从17、18世纪英国与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抗争,二战以后各国对自己的社会制度的反思,可以看到对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越是完善的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英、法、美都是在实行宪政后崛起的,德日也是在实行宪政后重新回归国际社会的,前苏联没有实行宪政,谋求世界霸权,最后惨遭失败。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特国情,不可能照搬照抄他国的政治制度,包括宪政的模式。但是,那些崛起的大国都把握住了宪政的精髓——民主、法治和人权,这是共同的要素。我们不能离开具体国情,也不能离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在人类发展的大方向上,国情仅仅影响到一个国家发展的速度和变革的形式;如果过分强调国情,可能迷失方向。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崛起的规律的时候,可以认识到宪政是其崛起的充分政治条件。

(三)确立宪政目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

中国共产党成立85年以来,以其致力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人民谋幸福的坚定信念和卓越成就,赢得了亿万人民的拥护和爱戴,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巨大政治资源,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所在。无庸讳言,执政党也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执政党内一些掌握国家权力的执政者,不是为公众利益而是为自己利益或特权集团利益服务,人民缺少手段制约他们,国家权力的无限延伸滋生腐败。即使执政党的领袖大公无私,具有高尚的个人品德,由于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存在,“政令出不了中南海” [17]和“法律不能在地方实施” [18]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和威望,容易在民众中造成政府低效、无能、腐败的印象。长此以往,将直接影响民心向背,影响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人民日报曾发表社论指出,“中共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是中共执政后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十六大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深刻变化的国际局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现代化建设任务,迫切要求中共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19]

提倡宪政有利于明确执政理念,增强人民对执政党的信心。我国目前的政治环境,与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大不相同,旗帜鲜明的提出宪政的目标,有利于统一政治认识,明确政治建设的方向,有利于人民运用选举权和罢免权选择人民代表和官员,运用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集会游行示威等的权利去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抑制权力腐败,保障公民权利。近年来,社会上有一种思潮,开始迷信“政治风水”、回忆黄炎培与毛泽东60年前谈论的“周期率”问题、反思改革等。 [20]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民众对我国的政治理念产生了怀疑。我国目前迫切需要用宪政作为利益协调机制,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和谐的政治理想。只要我国能重新扬起宪政的风帆,一定能在社会上取得广泛的共识,增强人民对执政党的信心,跳出历史的“周期率”。

“宪政否定论”认为,施行宪政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定被削弱。这是一种误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这种制约不仅是执政规律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需要。抑制腐败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制约执政者手中掌握的权力,让人民能够挑选中国共产党的精英来执政,这些恰好是宪政所能提供的执政方式。宪政离不开政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是一个7000万人的大党,凝聚了中国的大多数精英,应该对自己有充分的信心。随着20多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呈现多元化态势,包揽一切的体制,与变化了的经济基础已经不相适应。邓小平多次强调,加强党的领导,要使党的工作与政府的工作区分开来,“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 [21] “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这是一个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问题。” [22]邓小平指出的政治体制问题,其实就是宪政问题。推行宪政,可以避免党领导能力的削弱:党包办政府的工作,结果政府的一切错误也归结为党的错误,这是“最大的愚蠢!” [23]]提倡宪政,是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迫切需要。

结论

“宪政否定论”忽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新中国对宪政建设的贡献。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消除实行宪政的顾虑,客观地对待现代政治文明,包括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明确提出宪政,把宪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理念,实施宪法,把宪法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是一种积极、稳妥、务实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注释】

[1]参见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陈红太:《对两种语境中宪政论的思考和回应》,《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其中王一程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研究员,陈红太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谢毅先生是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2]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3]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4]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5]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6]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7]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8]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9]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10]此段观点均引自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1]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李步云先生也有同样的理解,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12]参见马克思:《致约·魏德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传统的机械式理解认为,资本主义到完全的共产主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整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都需要无产阶级专政。

[13]参见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322页。

[14]赵晓:《为什么经济增长了百姓幸福感却在下降》,《上海证券报》2006年3月14日。

[15]徐显明、蔡定剑、刘军宁、毛寿龙、王人博、季卫东、杜钢建、包万超等:《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

[16]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01年4月9日。

[17]《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14日发表谭雄伟署名文章《为啥政令出不了中南海?》,批判地方割据,引起社会广泛注意,文章引用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的话说:“中国目前最大问题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订的东西出不了中南海。” 文章认为,“拒不执行中央政府决定命令,不仅是挑战中央权威的表现,更是拒不执行法律、无视法治权威的行为。”

[19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18四川审计厅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审计报告,对象是四川省文化厅、司法厅等等14个部门。审计发现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下属单位违规处置国资等问题,违规率高达100%。参见霍朗:《四川实名曝光审计报告内容,被审计部门100%违规》,《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7月28日。

[19'>18四川审计厅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审计报告,对象是四川省文化厅、司法厅等等14个部门。审计发现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下属单位违规处置国资等问题,违规率高达100%。参见霍朗:《四川实名曝光审计报告内容,被审计部门100%违规》,《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7月28日。

[19]《执政党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人民日报》2004年9月20日。

[20]参见宁可:《王朝兴亡周期率——从黄炎培毛泽东“窑洞对”说起》,《北京日报》2006年7月12日。宁可统计中国历史上最长的王朝是290年。刘大生则直接指出,世界上没有不落的太阳,中国共产党应当坦然面对自己的执政期限问题。参见刘大生:《全党同志应当坦然面对的问题》,《争鸣》2006年第7期。

[2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2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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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2007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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