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钧:美国反腐杠杆:检举人分成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4 次 更新时间:2009-10-07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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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 (进入专栏)  

最近,全球百强企业、美国制药龙头企业辉瑞公司(Pfizer)再次收到美国司法部的罚单,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罚单开出后,有两项记录随即产生:一个是罚金达23亿美元,创美国药企被罚数额之最;二是罚金中的1.2亿美元将由六名检举人分享,每人平均可得到2千万美元的奖金,这也是美国检举人分成制度存续多年之后,所创造的一项奖金额最多的记录。

这次被美国司法部查处的公司腐败行为包括不恰当方式向医师提供好处,如借用开学术研讨会之名,邀请医师打高尔夫、按摩、度假等,通过这样隐蔽的贿赂手段,唆使医师在开处方时,把本不必要的辉瑞药品列入处方里,造成联邦和州医疗保障基金的浪费和损失。为了配合这场系统性的腐败行为,辉瑞故意夸大了某些药品的疗效范围,超出了药监部门颁发的执照中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由于行事隐蔽,而且又得到腐败医师的全力配合,超范围使用药品究竟属于医师的个人职业过失,还是辉瑞的系统安排,成了对这场行业腐败认定的首要问题。假如没有五名辉瑞公司内部员工和一名医师的检举,司法部调查官很难搜集到最后导致辉瑞自动与司法部寻求和解、交巨额罚金来避免法律诉讼的有力证据。可见,这场反腐败的胜利,是检举人制度的胜利。

检举人,也叫举报人、揭发人、告密者,有的甚至把他们与“深喉”相提并论。在美国,检举人有个好听的名字,叫“吹哨人”。在日本,检举人又分为公益检举人和非公益检举人。

一直以来,由于惮于打击报复,很少人愿意站出来揭发眼前的丑恶行为。而由于调查部门多采用被动式反应的工作方式,当无人检举时,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另一方面,即便主动查处,在取证、起诉等阶段,由于缺乏关键证人或证据,调查机关往往最后不得不放弃调查,因此,很多腐败行为就由于受到“公众冷漠”而大行其道。

这表明,一套良好的反腐败制度,与之配套的子制度中,必然需要一项检举人保护制度。只有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切实消除检举人的后顾之忧,才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行业腐败行为。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可不可以聘请更多的“人民监督员”,来代位发挥检举人的作用呢?答案是不可能。首先,形成聘用关系,不仅在公共开支上不可承受的,而且这部分“准官方的人员”很快就会沦为应被监督的对象,一旦他们失职或失控,腐败会更恶化。

所以,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中,我们可以“诱使”全社会的公民检举揭发,但我们不可能聘请全社会的公民来履行揭发检举的职责。检举人保护制度是否有效,就看检举人是比以往大胆了,还是比以往胆怯了,甚至意愿人数下降了。

检举人分成制度,就是良好检举人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检举人分成制度,指的就是检举人可以按一定比例,分享最后被收缴的罚金,是一项硬性物质刺激鼓励制度。预期罚金值越高,刺激越大。这对大企业的老板而言,是项令其大惊失色的制度。

美国从林肯时代起就制订了“反欺诈法”,鼓励个人揭发检举欺诈政府行为。这部也被称为“林肯法”的代表法律,给美国走向良性政府治理提供了保障。

美国检举人分享罚金制度,是“林肯法”的实质化,是美国有力地保护举报人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法源来自于美国的1989年的“吹口哨人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并决定作为原告或证人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则可分到罚款的25%至30%。

显然,“激活”举报人制度,一靠举报人的公民意识,二靠罚款足够高,使之能平衡、补偿甚至奖赏举报人的贡献。检举人一旦激活后,整个反腐体系就进入良性的运转状态,社会进入追求上进的文化道德氛围中。这里还要指出的是,检举人分成的是罚金,不是政府用公共资金设立的奖金,检举人“获利”再多,也是从腐败者的口袋里掏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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