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从严治党”从何做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0 次 更新时间:2009-09-27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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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继续推进朝向“阳光法案”的改革,正是“从严治党”最现实有效的抓手,可谓反腐倡廉的关键措施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于9月18日闭幕。全会公报三提“从严治党”,坦承党内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谆谆告诫“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重申“坚持党要管党”,显示执政党深切的反思和对形势与任务的清醒认识。在举国欢庆新中国建立60周年之际,这些居安思危的话语格外振聋发聩。

公报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而稍后一天发布的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则正式告知:“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此举被看做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上的一个进步,获得了海内外舆论的积极肯定。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朝向“阳光法案”的改革,正是“从严治党”最现实有效的抓手,可谓反腐倡廉的关键措施。

所谓“阳光法案”,是将公职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公开披露,便于公众监督,达到制约腐败的目的,被誉为“终端反腐”机制。这项200多年前起源于瑞典的制度,如今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防治腐败和促进政治清明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在中国,这项制度又被称为官员财产申报(或公示)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动议,20多年来,民众始终念兹在兹(参见《财经》2008年第8期“陈良宇案的两个反思”),而有关部门也努力推进,不断取得进展,欲积跬步而至千里。

以《党内监督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标志,执政党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方面已有建树。具体到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规范层面,党纪党规频频推出。1995年,中办和国办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两办”又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又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中央纪委重新起草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从无到有,内容渐次丰满,构成了目前的政策框架。

从2008年中到2009年,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先后推出各有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尝试,激起一波又一波关注和讨论。尽管这些尝试还显稚嫩,但社会舆论给予了热情的鼓励和呵护。而上海“炒房区长”康慧军成为财产申报中落马官员的少有案例,令人对这一制度的实效寄予期待。

此次中央纪委特别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是有关规定的细化和深入。近年来,这种“裸体做官”现象层出不穷。虽不能说这类公职人员均为腐败分子,但现实表明,加强对其管理已成为防治腐败的前沿。五年前,商务部有关报告即透露,“4000名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这些贪官,有些是举家出逃,绝大多数则是把配偶、子女以移民、经商、留学等名义先行送往国外,最后全家海外团圆。这种现象涣散党心,激起民怨,败坏国家形象,成为反腐的一个“死角”。如能亡羊补牢,收到实效,则不失为此次全会的一大反腐成果。

改革是渐进的,而渐进的改革还需继续。应当承认,中国现存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距世界通行的“阳光法案”尚存较大距离,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仍嫌窄,财产申报范围不够完整,财产申报的种类及时限设计不够严密,等等。申报结果的公开性也应当加强。相关规定更应上升到国家的法律层面,并依据多年实践检验效果,加强执行力。

还需强调的是,要建立完善的反腐败制度,仅有“阳光法案”还不够。从既有的制度看,中国并不缺乏纸面的规范,甚至也不缺乏很多具体的制度,缺乏的是系统的、能有机协调、实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归根结蒂,遏制权力滥用才是反腐败的核心。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以罕见的篇幅专门论述党内民主,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决定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化等多方面着力。决心既明,惟待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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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财经》杂志2009年第2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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