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啸虎:中国农业:甲子国庆前夕的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4 次 更新时间:2009-09-2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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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啸虎 (进入专栏)  

编者按:此文是中国某报记者最近对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安徽大学兼职教授史啸虎先生的一次访谈的内容记录。新中国建国即将整整六十年了。中国经济似乎在所有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是只有一个产业领域除外,这就是农业。用史先生的《农村改革的反思》一书中的话说,虽然经历了无数的改革,但迄今我国的\"农业依然是最薄弱的产业,农村依然是贫穷而落后的地方,农民的社会地位依然低下,收入依然微薄,而政治权益的缺乏使得他们很难保障自身的经济权益。与此同时,我们的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城乡之间和贫富之间的差距却仍然在这个新世纪无情地扩大\"。因此,我们刊发这份访谈文章的目的是想让人们欢庆国庆之余,也能冷静地看到并思考中国农村社会和农业经济中所存在着那些的严重而紧迫的问题,从而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通过若干带根本性的制度改革以扭转农民相对贫困化的趋势,并从根本上扩大中国的内需,为促进中国经济持久的可持续发展而打下稳固的制度性基础。

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您长期关注中国农村问题和农业的发展,请您谈谈我国农业走过了怎样的道路,经过了哪些阶段?

史:中国的农业,就其作为国民经济最基础的第一产业在建国以来的六十年发展轨迹而言,真是跌宕起伏,蔚为壮观。这里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有许多惨痛的教训。可以说,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经济发展得像我国这样曲折和艰难。虽然中国的农业解决了十三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是很了不起的,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个成绩的取得是占人口70%比例的广大农民付出了怎样的牺牲,也即政治和经济权益的代价才换来的,而且倘不坚持改革,这个成绩也是很难持久下去的。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农业还离我们梦寐以求的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很远很远。因此,在这建国六十周年大庆之际,如果我们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这六十年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认真地加以总结的话,那无疑是一件很有意义也是很有价值的事情。

如果要我用一句最概括的话来形容新中国的这段农业发展史,那我就会说:经验与教训同在,成就与失误并存,发展依然艰难,改革尚未成功。以上这个总结也可能太抽象了一些,但我将在回答后面的问题时逐一给出具体的阐释。

中国农业的六十年发展史其实也是一部改革史。在这段历史中充满了不间断地也体现了否定之否定辩证法原理的政策和制度改革。因此,说起中国农业的发展阶段,我们不能仅从经济指标的层面去进行分析和划分,还应该从农民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的角度进行归纳。对此,我觉得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授权阶段、收权阶段以及现在的还权阶段。

所谓授权阶段也是指政府通过土地改革将土地所有权授予农民,大致从1947年10月中共中央颁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53年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为止,为期不长,仅约六年。其间,1950年6月30日,也即建国后一年不到,国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行土地改革。这场土地改革使得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状况被根本改变,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4600万公顷(约7亿亩)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的地租,因此,也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改后的1952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三年增长48.4%就是一个极好的证明。这是中国建国以来农业经济发展最为迅速也是最为辉煌的历史时期。即便是我们现在一再宣传的农村经营制度的重大改革--即实行大包干(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1978~1984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也才有7.6%。

问:那什么叫收权阶段呢?收权又是收什么权呢?

史:所谓收权是指将土地所有权从农民处收回来,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阶段比较长,先后有二十多年。中国的农业正是在这个阶段里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具体说,所谓收权阶段则是从1953签署的那个决议开始推行所谓合作化一直到1980年9月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为止,为期27年。

这个阶段充斥了意识形态的理想与破灭以及激情和荒诞,但带给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却是剥夺、屈辱、浮夸、饥荒、贫穷和落后。可以说,这个阶段也是中国农业经济发展最为缓慢也是最为衰败的时期。中国的农业在这个时期里大伤元气,直到今天也未能完全恢复过来。除了曾发生过饿死数千万人的历史性悲剧外,据历史资料统计,从1958年到1978年这二十年里,中国的亿万农民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人均收入总共仅增加了60元,平均每年每人增加3元。这一期间中国还至少发生过5次从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的通货膨胀。而且,还不仅仅是农业。众所周知,在文革结束的时候,中国的国民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

问:为何要以1980年的这个中央通知而不是以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期来划分第二阶段呢?

史:这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但那都是宏观的,主要是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但在农业经济这一块当时思想却没有解放。比如,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最先推行的大包干(也叫分田到户,但并不是真的分田,而是还权,还土地经营权于农民)发生于1978年,但当时只是在局部农村悄悄地进行并逐步向全国各地扩展。虽然这种做法是革命性的,但那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有关农村改革的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还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是,从第二年开始中央关于农业经济的指导思想便开始发生变化了。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就印发了上述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否定了集体经营制度,指出,\"包产到户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大包干的普遍推行给了以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沉重的打击,并最终让人民公社这个曾给广大农民带去饥荒和灾难但当年还被人为神化的庞大的意识形态产物最终站立不稳而轰然倒塌了。

大包干给中国农业带来的变化是了不起的。据资料显示,1978~1984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6%(按1978年价计算),粮食生产增长率年均4.9%,粮食产量突破8000亿斤;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60.2元增长到355.3元,增加了1倍多,年均递增17.3%,即使扣除物价上涨影响因素仍高达15.9%。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短短的几年里也从2.7:1大幅度地缩小到了1.8:1。这是一个惊人的成就,堪与土地改革后农业经济的爆发式增长相媲美。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史上最值得浓墨重彩加以宣扬的黄金时期之一。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们在废除人民公社时并没有乘热打铁一并废除造成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基础--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仅仅是改革了这种落后所有制下的经营和分配制度。这种带有妥协性的制度改革虽然让执政党内部避免了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摊牌,但却为后来中国\"三农\"问题的恶化埋下了制度上的伏笔。

问:\"三农\"问题恶化与集体化改革不彻底有关系吗?你对人民公社有什么评价?

史:当然有关系。当年的集体化是指:集体化制度=人民公社+土地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或叫\"党政军民学合一\"的奇怪而荒诞的组织。这种违背社会治理常识的所谓全能组织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出现,就是因为中国存在着一种同样不合理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可以说,没有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就不会有人民公社。因此,这个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废除,人民公社的梦魇在中国就永远也挥之不去。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的村民自治组织,即村委会身上带有的强烈的行政色彩也是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一种组织残留。这是我国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基层民主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所在。所以我认为,去行政化应该成为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这也是发展和实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唯一途径。

大包干虽然瓦解了人民公社,但滋生人民公社这种意识形态乌托邦的制度性土壤并没有被消除掉。推行大包干只涉及到集体经济的经营权制度及其导致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涉及到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制度的这类带有根本性的制度改革问题,因此它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农民的所有政治和经济权益的回归问题。所以,在大包干所激发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经过几年释放完毕后,中国的农业经济又一次陷入了困境。

比如,据当时中央政策研究室的一份研究报告称,在整个\"九五\"期间(指上世纪末最后五年),我国农民的来自种植业和林业的收入,每年平均分别下降了6.21%和1.08%,而来自畜牧业和渔业的收入,每年平均增长的幅度也不到1%。如果加上物价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涨价因素,农民的收入在那段时期是呈一种严重减少态势的。那段时间,中国农民阶层的绝对贫困化也开始普遍出现。由此可见,仅仅依靠大包干或者仅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是不可能避免农业危机的。

不仅如此,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是违宪的产物。比如,1954年宪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可我们在宪法颁行之后所印发或推行的几乎所有有关农业集体化的政策文件都是为了剥夺了而不是遵照宪法去\"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我们也是直到1975年,也就是推行了这个违宪制度二十多年后,才以改写宪法的方式将土地集体所有制予以了后补性的所谓合法化。但是,这种先违宪后合法化的做法在未来是经不住历史与法律的双重质询的,也是不能持久下去的。因为,违宪的产物总有一天会遭到追究的。

除此之外,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中国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也即农业的现代化也是不利的。它还有许多局限性。

问:你的关于农村改革主要是改革集体化制度的观点听起来还是有道理的。请再具体谈一谈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局限性。

史:其实,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局限性几乎是众所周知的。首先,缺乏土地所有权保障的承包经营权是靠不住的。在最近二十年的城市化过程中,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地通过无数法律和政策文件宣称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民的土地权益,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发展权和生存权,还是一再地受到侵害和剥夺。因为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属于所谓集体的,而集体则又不是任何一个独立的法人,无法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手里仅有的一点儿土地使用权遭到不间断的侵犯似乎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有资料统计,十多年来每年发生的数以万计的群体性事件中大约有60%源自于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和践踏或与土地有关,但是我们又听到过多少侵权当事人,主要指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呢?谁都知道,几乎没有,即便有,估计也不过是前者数量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而已,几乎不具统计意义。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格局。以前,也即在收权阶段中,我们曾经寄希望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派生的集体生产制度(简称双集体制度)以图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结果不仅未能如愿,农业还给搞得凋敝不堪。最近三十年来,我们又试图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下通过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简称单集体制度)来达致这一目标。我承认单集体制度的经营效益以及在尊重农民的权益上要比双集体制度的好不少,也认可现在搞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这个制度(指土地公有、经营私有的单集体制度)人为地刻意分离了本不可能分离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且回避并无视土地所有权及其行使人的存在和权益,因此,这种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个制度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做法不仅会造成法律体系上的混乱,无法持久下去,也会阻滞国人多少年来梦寐以求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农业的进程。我曾在不少文章中分析过重庆和成都两市统筹城乡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上的法律风险和实际弊端,也叙述过地权归农后中国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可行性和美好前景,这里就不多说了。

最后,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广大农民没有所从事产业的土地资产所有权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都不同,始终是依靠扩大外来投资而不是国民内需来推动的。这种国富民穷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次国际经济危机中已经遭到了沉重的冲击,今后绝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可是,又有多少人(特别是决策者)知道我国的内需始终发展不起来的最主要原因呢?这个原因不是别的,恰恰是由于我国的广大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结果导致潜在价值高达数百万亿元人民币的土地资源既与广大农民无缘,也无法实现农用土地的资产化和财富化。如果我们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让7亿农民能够拥有这些价值如此巨大的土地资产和财富,我国的农民又何尝不富呢?广大农民富裕起来,我国的内需何尝不可以扩大一倍甚至以上呢?中国的内需如能达到国际平均水平,我们中国何尝不能成为一个不再依赖没完没了的扩大投资和出口才能发展的强大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呢?我的这一观点在去年10月发表的《地权还农是扩大我国内需的主要途径》一文中曾有过详细的论述。这里就不再细说了。

问:你的这个让土地资产化和财富化的观点的确比较新颖,也很有创意。你能否再继续谈一谈你前面所说的第三阶段--还权阶段呢?

史:其实,我前面所说的地权归农促使土地资产化和财富化的去集体化改革也就是所谓还权。所谓还权就是把曾经为了意识形态的目标从农民处收走的各项政治和经济权益全部返还给农民。这个还权过程也就是改革。地权还农也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第一个阶段性目标。地权还农实现后的下一个改革目标是农业现代化。可以说,我们迄今所推行的几乎所有农村改革的目的都是试图还权于农,只是这个阶段性改革目标始终未能达致而已。因此,这个还权阶段时间跨度也不短,从1980年答应返还农民土地经营权开始一直延续到今天,但远远没有结束。

问:照你这么说,这个还权阶段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快三十年了。明年就是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三十周年,还权还了这么长时间,你为什么还要说这个还权阶段还远远没有结束呢?

史:分析一个历史阶段是否结束主要取决于看它的历史任务有没有完成。我们的农村改革进行到现在,虽然我们一再说\"多予少取\",但总是不愿意把最根本的政治和经济权益,即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农民。所以,你能说这个还权阶段已经结束了吗?显然是不行的。我感到,我们现在的农村改革似乎总是为了地方政府鼻子底下的那些蝇头小利而想维护那个对国家和农民的长远利益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企图绕过这个土地所有权来试图解决中国的积弊已深的\"三农\"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而且,这也表明我们的农村改革已经陷入了方向不明的迷惘阶段。我的那本《农村改革的反思》一书中对此有详细的论述。大家可以阅读参考,这里也不多说了。

我们当初进行土改,把土地和其它农用生产资料分给了农民。无论是按照法理还是按照逻辑,我们在土地授权后都应该保护农民的这个土地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来发展农业经济,而绝不应该是授权后再摧毁这个发展农业的制度基础。因为授权是一种契约,而保护权益则是授权契约的题中之意。这个道理是如此的浅显,当时所有农民手中都持有一张盖着当地政府鲜红色大印的土地证就是证明。在建国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曾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且还说,\"在一切已澈底(原文用词如此--史注)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显然,《共同纲领》指出建国后的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或叫中心任务就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并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一法条在1954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得到了更加详细的重申。

可是后来,我们却为了一个空洞的意识形态的理想而违背了自己的诺言。在把土地分给农民后没有几年(连头带尾一共仅6年时间,如按照1950年颁行的《中国土地改革法》算,那就更短,只有区区3年时间),为了尽快地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就人为地并迫不及待地结束了这个授予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益的短暂而辉煌的阶段。但是历史却告诉我们,正是把土地所有权授予了广大农民,才让无数获得了土地的农民甘愿冒着炮火推着小车支援前线,帮助我们打败了国民党反动派并孕育了一个崭新的中国。而且,也正是把土地所有权再从农民手中收回,才让中国长期出现了如此严重的所谓\"三农\"问题(即李昌平先生所说的\"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在六十年国庆前夕回顾这段令人难忘且对今天仍具有巨大参考意义的土地改革历史,真让人五味杂陈、百感交集啊!

话再说回来,我之所以说起始于1980年的还权阶段之所以没有结束,还处于现在进行时状态,是因为我们迄今还只把土地的经营权归还了农民,而当初在废除人民公社时本该一并将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的。但是,我们却囿于自身的意识形态观念的束缚,思想解放得不够,在农村改革了三十年之后,不仅至今未把当初用强制性方式从农民处征收的土地所有权返还农民,就是当年我们曾推行的一些牺牲农民和农业以发展重工业的错误政策和制度也没有得到必要的纠正,比如如户籍制度等。宪法确定的自由迁徙权和结社权(主要指组建社区型合作社和维权组织农会)等政治和经济权益到今天也没有全部返还给农民。

问:在建国六十年之际,反思历史,直面问题,的确能让我们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不至于陷入盲目乐观的误判之中。那么,你能谈谈我国当前农村还面临着哪些问题急需解决呢?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呢?

史:这三十年来,我们进行了不下于上百项的农村改革,几乎涉及了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所有方面,但就是未能涉及土地所有权这种带有根本性的制度改革。这致使中国的农业迄今还不是一个正常发展的产业,而且它的巨大的潜力也仍然没有被发掘出来。现在政学两界不少人说中国农业的发展必须减少或消灭农民,认为只有通过城市化才能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在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影响下,中国的城市化也就变得比较缺乏人性,并充斥了无数无视或蔑视农民权益的做法。然而问题在于,这个观点倘仅从逻辑上说,你还不能说它全错。因为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标准的确在于农业的效率,而效率又是与人力成本的高低息息相关的。但是这个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其除了忽视和蔑视保障农民应有的政治和经济权益外,还在于它把从事农业的农民人数看作是衡量农业是否可以发展的一个绝对的指标了。说到底,这也是一种无知。

其实,中国的农业正因为落后,其潜力却非常之大,大到足以让现有的6亿农民过上比现在好得多的日子。但由于现有涉农制度错误的原因,这一巨大的潜力在我国始终未能发挥出来而已。对此说法,很多人可能不相信。这里我就拿农业中最基本的食品加工业一项来稍微多说几句吧。比如,根据统计数据:2008年,中国的食品工业总产值为2.85万亿元人民币(含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不含烟草业),仅为同期农业总产值(细分之也称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4.89万亿元人民币的59%,而早在十多年前,这一比重在台湾则达到130%,欧美国家更高达200%以上。其中,美国199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就已经比农业总产值高400%以上了。另外,发达国家农副产品加工深度在90%以上,而我国只有20%-30%。

按照我国2008年4.89万亿元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计算,如果我国仅食品加工业一项不说达到欧美水平,就是达到台湾的水平,其工业总产值就可以高达6.36万亿元人民币,要比现有的食品工业总产值增加多达3.51万亿元人民币。倘将食品加工业这仅此一项所增加的产值平均到我国近6亿从事农林牧副渔和养殖业的农村人口身上,每人就可以增加近6000元人民币产值的收益。这个数据只是达到台湾130%水平后的分析,如果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也能发展到美国14年前食品工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400%的水平,那又将是怎样一个结果呢?也就是说,我们得用4.89万亿乘以4,乘积将高达近20万亿元人民币!无疑,任何人只要稍微算一下就能想象出,这个结果对中国农民将意味着什么。而且,由于我国食物加工增殖程度只有美国的三分之一不到(我国约为20-30%,美国则为90%以上),迄今我国农民从食用性农副产品加工增值上获得的收益还只是美国农民的收益的十分之一不到。可是,这些惊人的数据仅仅是将第一产业农业及其衍生出来的诸多产业链中的一个所谓食品,也即粮食、果蔬和畜禽水产品的加工环节中蕴藏的增值潜力发掘并计算出来而已。其它诸如采掘业、纺织业、家具业、竹木加工及藤棕草制品业、皮革、毛皮和羽毛(绒)制品业、服装鞋帽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以及在所有农林牧副渔业初级产品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深加工业和制造业都还没有统计在内。

当然,这些巨大的增值潜力必须由农民自己来兴办加工业才能被发掘出来让农民获益。如果还是实行以前的所谓龙头企业的错误政策,上述这些好处农民是根本得不到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社以及这些合作社兴办的社办企业来达致农民致富的目标。众所周知,合作社经济并不仅仅局限于农业,除了农林牧副渔业及其衍生出来的加工业和深度加工业外,合作社在上述产业的发展还将带动从事农副产品仓储、运输、加工、包装、销售(含批发零售)以及出口等第二、第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社办工业企业和社办服务业企业的发展。而更为令人期盼的是,在金融业、社会福利产业以及社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领域,合作社还有着巨大得难以计算的市场发展潜力!

由此可见,中国的农业并非不能养活农民并让农民致富。现在的\"三农\"困境问题的根子就出在我们现有的涉农制度,特别是这个土地集体所有制上。因为正是该制度的存在才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广大农民通过组建合作社以经营和发展农业及其衍生出来的相关产业链及其产业环节并发家致富的道路。自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行以来2年多时间了,全国也只有不过上百万农民组建了不到10万家合作社,其中还有不少是由政府和企业参股的假合作社或不完全合作社。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仅仅依靠没有任何融资抵押资格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合作社则因其资产与债务不符而先天不足,今后是根本无法平等地参与任何市场竞争的。

问:你说的这些对我很有启发。我想对所有有志于农业开发和合作社的人,特别是广大农民也一定能起到开阔视野和提振信心的作用。下面你能够对今天的访谈做一个总结呢?

史:说到这里,是该作个总结了。我坚信:如果我们通过一系列制度改革把土地所有权、社区型合作社组建权以及迁徙权等合法权益全部还给农民,并制订和颁布一系列保障农民上述政治和经济权益以及必要的惠农和利农的优惠政策措施予以长效激励,我国的亿万农民就一定会以空前激发的热情和暴风骤雨般的行动,就像上世纪50年代初和80年代初那样,投入到组建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及其附属的社办企业的新农村建设高潮中去。

我还相信,中国的广大农民,不,广大的农村合作社社员,一定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估计约需10年左右时间)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在逐步实行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基础上,建设并完成农副产品的仓储、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等所有产业链的必要布局与发展。而随着上述这些产业链的每一个产业环节上的合作经济的发展壮大,围绕这些合作经济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各种服务业,如金融业、交通运输业、中介服务业、注册财会和法律服务业、科技开发业以及与健康、教育、培训、住房、生活和医疗卫生相关的各种社会服务业等等也将随之兴起和繁荣起来。届时,数千万白领和蓝领雇员将服务于数百万个合作社及其社办企业之中,并和睦而安定地生活在因合作社经济发展就地聚敛人气和财气而形成的那些众多的分布在大城市周围的中小城镇中。但是,这个光辉灿烂的中国新农村前景出现的前提,不会是其它任何东西,而只能是在实行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生长和催化出来的合作社经济的爆发和发展。

到那个时候,我相信,不仅困扰我国几十年的所谓\"三农\"问题将在这样一个彻底还权和新的赋权的过程中迎刃而解,而且,还将大大加快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合作社及其社办企业的蓬勃发展也将成为我国下一轮经济快速增长这辆高速火车动车组的一个主要发动机或火车头。它们必将带动中国经济在今后的几十年里保持一个高速而健康的发展速度,从而实现中共十七大提出来的把我国在本世纪中叶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发展目标!

问:谢谢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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