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农地制度以俄为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33 次 更新时间:2010-10-19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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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几年之前,有过一个实地考察原苏联集体农业变革经验的机会。回来以后,我信笔写道:“在通过转型促进经济增长的比赛中,‘先进的’中国不但没有理由骄傲自大,而且似乎有必要向‘落后的’俄罗斯改革的经验中学点什么。”

很幸运,支持上述看法的证据接踵而来。最近的一个事件是:俄国杜马于今年6月通过了《农用土地流通法》。让我讲讲这道新法令的可圈可点之处吧。

逐步升级的改革

俄罗斯曾经是发明了农业集体化的地方。集体化者,消灭农民的土地私有产权、把农民劳动力集中在集体农庄里听从国家计划命令的体制也。讲起来这套制度的“优越性”可是不少,惟一的缺陷,是农产品供不应求。食品商店的货架上空空如也,摆上一些钢筋锅充数———这是前苏联时代农业体制成效的写照。

拖来拖去,集体制要到1980年代后期才把“改革”的议题提上日程。说来不容易相信,那时“老大哥”的农业改革以中国为师。戈尔巴乔夫时代的苏联通过了以中国农业改革经验为蓝本的改革决定,主要内容就是允许农民家庭承包国有和集体农场的土地来独立经营。“包产到户”助中国农业有如神功,产生一点国际影响是可以理解的。

不料,与中国农民风起云涌欢迎包产到户的景象不同,俄罗斯农民对戈氏学自中国的改革方案迟疑不决。

我当年访问的地方,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还不足总农户的1%。请教原因,不是过了气的思想作怪,也不是地方政府的“小政策”对土地承包设置障碍。实际局面出人意料:政府大张旗鼓推行中国式的家庭承包,绝大部分农民就是不作积极回应。

于是,政府继续改革升级。内部政策改成国家正式法令;“承包”改成更加规范的“租赁”;租赁期限加长到50年。要知道,那个时候在发明包产到户的中国,尚没有正式的关于农地承包的国家法律,而政策文件承诺的承包期限不过15年而已!

1990年,俄罗斯进一步通过《土地改革法》,正式取消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两年后,俄罗斯总统令宣布将农用土地无偿转给农民。1993年,俄新宪法规定公民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可自由掌握、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的土地。

看起来,俄罗斯土地制度的改革似乎已经达到了她的“最高级”。是的,承包也罢,租赁也罢,农民私人得到的还不过就是使用权。现在,由宪法规范公民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完成了所谓“全盘土地私有化”———改革怕是没有什么文章可做了吧?

转让权是关键

实践的回答是:差得远!

原来俄新宪法虽然写明公民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但由于议会政治的原因,一直没有通过有关公民土地所有权实施机制的细则。特别是关于土地的转让和买卖,法律没有规定清楚的章法。

为什么土地的转让权重要无比?因为从经济行为着眼,转让权是最重要的权利。

道理是这样的:任何资源可以自用,也可以他用。资源所有者在自用和他用之间作选择,要靠资源的市价当向导。市价一旦显示,自用的代价是什么,放弃自用由他人来用的收益是什么,一目了然。要问资源的市价从何而来?答案就是要允许资源所有者有自由的转让权、买卖权。

俄罗斯农业,恰恰迫切需要土地转让权。那里的实际情形是,不但农场的平均规模大,且地广人稀,农场与农场之间距离很远,其间没有密布的居民点、集镇和城市。因此俄罗斯的农业生产,无法依托“一放就活”的小集市来作为家庭农业经营的“支持系统(supportingsystem)”。小家庭农场远离要素供应线,拖拉机因为一个零件坏了而“趴窝”,怎么经营农业?

土地可以平分,但是经营农业的能力无法平分。那些拥有土地、但没有能力在以上限制条件下经营农业的,“所有权”成为负担;那些不拥有土地、但期望在农业经营方面大展拳脚的———特别是那些拥有市场能力的公司,取得土地所有权成为目标。可以让双方各得其所的办法,就是由法律来保障土地转让权。

好在普京总统像他的前任叶利钦总统一样,对这一点需要心知肚明。有所不同的是,普京先生更懂得怎样完成这项创制任务。2001年10月,俄罗斯通过新的土地法,先将以前由政府官员批条子分配的城市和企业用地纳入市场领域。

有了这一步作为铺垫,又经过8个月的努力——

其中据说还包括议会内有人运用肢体语言来参加的激烈“辩论”——俄罗斯终于有了清楚明了的《农用土地流通法》,除了限制外国人参与,已经拥有农地所有权的俄罗斯公民从此可以自由买卖农地。

师法俄罗斯

俄罗斯的经验表明,不包含清楚转让权的“土地私有制”没有很大的经济意义。这是今天许多产权专家尚不能充分认识的道理。是的,孟子的“无恒产者无恒心”道出了关于产权经济作用的部分真理———有主的资源通常得到更仔细而持久的爱惜、关照和有效利用。但是我认为孟老夫子有所不逮的地方,在于忽略了“有恒心者不一定恒有能”。在资源他用更合算的情况下,所有者应该有权把恒产一卖了之,取一个合适的收益就让别人去“恒心”吧。

重要的是,我国农业结构重组的力度正在提升,城市化的速度在加快。没有法律保障的农地转让权,不免拖泥带水,贻误大局。从改革的历史看,中国在建立清楚的农民私人土地使用权方面领先于俄罗斯。但是一旦需要转让土地,农户就靠边,而“集体”全面登场———此种夹生体制的弊端正在生活中显示出来。这是在农地流转制度方面,我以为应该考虑以俄为师的缘由。

行文至此,我突然想到,中国的土地集体制也是从苏联学来的。 我在东北下乡的时候,常听老乡讲一句话:原汤化原食。莫非将来我国以俄罗斯土地流转制度为师,把农地流转的主体从“集体”改为“农户”,也是原汤化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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