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瑾 郑风田: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冲突的国内外研究评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9 次 更新时间:2009-08-0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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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瑾   郑风田  

*本文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社会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机制研究——农村对抗性冲突及其化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7&ZD048)的资助。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发展农村经济和深化改革的前提条件,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温家宝在四川农村考察时强调关心农民生活、维护农村稳定》,《人民日报》网站(http://web.peopledaily.com.cn ),1999年2月1日」。而当前农村社会冲突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严峻问题之一(赵树凯,2003b ;汝信等,2004;肖唐镖,2005;温铁军等,2007)。以群体性事件为例,1993年,中国发生群体维权事件是8709起,2003年达到58000起,2004年74000起,2005年87000起。2004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农民维权事件约占35%(温铁军等,2007)。以政治性冲突为表征的农民集体抗争性行动更是迅速扩散并蔓延(肖唐镖,2005)。中国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作为转型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决定了国家是否可以顺利地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于建嵘,2002;2003a )「作为社会稳定与社会风险重要指标的联名信增加率、集体上访增加率等指标不断上升,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风险加剧的时期(卢霞、张娜,2005)。也有学者指出,当前中国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王绍光,2002;胡鞍钢,2006)。一系列社会不稳定的显现和潜在特征突出表现为:贫富差距问题、群体性事件、腐败、社会治安问题、下岗失业以及就业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社会公平问题、环境问题、弱势群体(包括流动人口问题)问题等(胡鞍钢,2005)」。

随着农村社会冲突问题重要性的凸现,国内外理论界对中国农村社会冲突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有美国学者(Perry ,1985)系统研究过中国农村80年代上半期的冲突事件;90年代中期,又有美国学者(Li and O'Brien,1996)对于农民的冲突行为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依法抗争"的概念。此后,一些学者围绕农业税费、农村环境、土地征用、村级选举等问题,从集体行动、基层民主、基层组织、立法等多种角度展开研究(例如Bernstein and L ü,2000;Jing,2000;Guo ,2001;Michelson ,2005;Michelson ,2006)。在国内理论界,更多的研究者依据中国的国情对农村社会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相对全面的研究体系。现有的研究已经从农村社会冲突的现状(新特点和行为特征)、成因(直接来源和深层次原因)、化解机制等多个角度展开。

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国内的研究更注重以例证的方式解释实践问题,提出现实的经验总结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而国外的研究更注重理论研究的积累。现将有关研究综述如下。

一、冲突的新特点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社会的变迁和结构转型,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冲突呈现出一系列的新特点:

第一,冲突的主体发生变化。Perry (1985)研究认为,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家庭经营制度普遍建立,农村社会冲突主要表现为村庄之间、农户之间争夺公共资源,传统宗族活动和迷信活动重新恢复和发展。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当前农村社会冲突不再主要是乡村内部农户之间、村社之间的民间性质的资源利益纷争,而是转换为农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政治性冲突,表现为农民为了捍卫自身权益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抗争(赵树凯,2003;肖唐镖,2005)。同样,温铁军等(2007)认为,在乡村基层干部普遍消极怠工条件下,冲突的发生主体已经十分明显地转换为农民和那些因主客观原因没有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基层政府的直接对立。于建嵘(2000)认为:一方面,因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党政行为失范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失衡,是农村社会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另一方面,制度错位使地方性权威膨胀在体制外造就的一批农民利益"代言人",是农村社会冲突最为中坚的力量。

第二,农村社会冲突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冲突形式逐渐升级(Bernstein andL ü,2000;于建嵘,2003a)。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是纠纷型还是政治型,都表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并且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组织领导者。对近年来增多的政治型突发事件而言,起到领导和组织作用更多的是农村新产生的地方权威人物。他们被一些学者(例如于建嵘,2002)称之为"新农民领袖".农村发生的多起"农民有组织、大规模抗争"事件表明,农民与政权的对立正在向对抗性发展,矛盾运动向质的变化发展,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农村的政治稳定(于建嵘a ,2003)。

第三,农民的法制意识、知识水平显著提高,农民的政治意识在成长(赵树凯,1999;2003a)。赵树凯(1999)通过对196封农民来信的分析研究,认为:农民十分重视所提要求的政策依据,尤其是负担问题和土地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能明确阐明中央、国务院是如何规定的,甚至能具体指出是某年的几号文件或某年某月某日报纸、电视台发表的,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而陈述、批评本地基层组织在执行中的错误。

二、冲突的行为特征

抗争性参与成为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突出特征(郭正林,2003)。具体形式有农民依政策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 )或依法抗争(law-basedresistance)(Li and O'Brien,1996)、以法抗争(于建嵘,2002;2003a)以及非制度性参与(程同顺,2000;赵树凯,2003b)。

第一,依法抗争。20世纪90年代中期,Li and O'Brien(1996)最早提出了"依政策抗争"这个关键观念,那些被地方官员蔑称为"钉子户"、"刁民"的敢于反抗的农民,在上访告状时,根据法律法规、党的政策甚至政治口号来抵制"土政策",捍卫自己的经济利益。在后续的研究中,他们进一步总结农民冲突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依法抗争",即农民援用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作为抵制基层政府的工具,在具体的冲突过程中,农民主要采取有组织有秩序的方式向上级政府施加压力。"依法抗争"这个概念强调了农民上访告状不再局限于经济利益要求,而是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他们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政治权利。

第二,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认为,在当今中国农村,特别是在社会冲突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在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并以此率先提出了"以法抗争"的概念。"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而"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于建嵘,2004)」。在"以法抗争"中,农民的抗争形式表现为新型的更具主动性的抗争方式和手段,例如有组织的集体上访,形式多样、分工明确的更广泛的宣传,以及强制性纠错等。上述观点与Gilley的观点有相似之处。Gilley(2001)也提出"积极的抗争"的理念。他认为:中国最富裕的村庄开始主动地为中国农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平等作出努力。

第三,非制度化参与。非制度化参与成为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另一特征。

人们表达意见的行为即为政治参与,其方式有"制度性参与"「或称"体制内参与",例如投票、竞选、信访、同领导直接提意见、检举、投诉、行政诉讼等」和"非制度性参与"「或称"体制外参与",例如静坐、请愿、抗议、游行、罢工、暴力冲突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本身可以是一种下层不满情绪的"泄洪装置"(陈映芳,2003),而当前中国自下而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缺失,制度内有限的表达渠道存在诸多障碍(李一平,2005)。民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2005),而且信访部门将来自民间的申诉转给案发地政府,导致当地政府对信访者的打击报复,反而进一步诱发官民冲突(于建嵘2005a )。

面对各种现存的正式利益表达渠道,弱势群体往往望而却步,倾向于"不利用",而且认为"表达无门"、"表达无用"(陈映芳,2003),不得不转而寻求其他更为有效的表达方式。这导致农民对政府的行动由"沟通性"转向"逼迫性"和"对抗性"(肖唐镖,2005;赵树凯,2005)。

体制内抗争(例如上访请愿)依然是农民利益表达的主导行为特征,但是,体制外行动(例如暴力抵抗)也明显增加(赵树凯,2003b)。非制度化参与、暴力参与和抗争性参与等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并存在合流的趋势(程同顺,2000)。

三、冲突的直接来源

当前,农民抗争的内容逐步由私人领域走向公共性领域,由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于建嵘,2003a)。乡村冲突存在众多生长点,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

第一,征地问题。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赵树凯,2003b;于建嵘,2004)。据《中国青年报》「陈锡文:《农村集体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23日」报道,农村群体事件65%以上是由于征地引起的。赵树凯(2007)

在对农民上访的研究中也指出:目前,农民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征地问题。

如果说上访是科塞所说的一种"安全阀制度",那么,上访背后蕴藏的则是农村中的"紧张或敌对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通过上访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比如对抗性冲突表现出来。温铁军等(2007)在研究农村对抗性冲突的过程中更为明确地指出,改革以来,中国有3次征地运动,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完全不同。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发展期间出现的征地运动,客观上缩小了城乡收入差别;90年代以来加快城市化的两次征地运动却完全相反,不仅经济上造成城乡差距拉大,无地农民增加,而且政治上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大面积发生。

自1993年以来,广东、河南、河北、陕西等地发生多起因土地征用问题引发的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事件。2005年,中国发生了多起因为土地征用补偿过低引发的农民抗争事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河北定州征地事件、四川自贡汇东高新技术开发区征地事件、广东南海征地事件、北京顺义征地事件等。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问题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因而,土地争议更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特别是随着地方政府公然对失地农民进行暴力镇压,以及知识精英出于各种目的介入,这一问题具有了相当大的政治爆炸性,有可能诱发较大的社会冲突(于建嵘,2005b)。

第二,环境污染和侵害问题。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人(社会)与自然的矛盾,而且越来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问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过去的10年间,全国因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上升了11.6倍,年均递增28.8%(阎世辉,2006)。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潘岳,2006)「潘岳:《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几点看法》,人文与社会网(http://humanities.cn),2008年11月」。乡镇工业污染引发的民事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环保信访量不断攀升(吴晓青,2007)「见《代表委员呼吁改善农村环境污染状况》,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03年3月8日」。"两会"提案中,环境保护已经超过公共安全、教育、医疗,成为位居前五位的热点关注问题。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中国农村的环境形势正在迅速恶化,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也在不断加剧。当污染发生并严重损害地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之后,若受害者难以获得被补偿的权利,围绕环境问题的纠纷和冲突也就因此会逐渐升级(张玉林,2003;Jing,2004)。因污染导致的邻里冲突、社区冲突等已经显现出来,传统农村社会基于同质性而形成的"共同体"因污染而进一步削弱,农村的社会团结被削弱(洪大用等,2004)。

频发的污染事故导致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充分说明,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并非单纯停留在它对于经济增长或"发展"的限制,而是已经成为社会乃至政治层面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极大隐患。

第三,村级选举问题。中国农村民主选举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村级选举的不规范也直接引发或诱发了农村、农民之间的内部矛盾,给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成为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障碍(林建,2006)。

选举不符合规范程序、当选干部和原干部发生矛盾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原因(赵树凯,2003b;贺雪峰,2001)。"帮派选举"造成农村派系林立、宗法观念抬头;村级选举和宗教、宗族问题纠缠在一起,造成选举的混乱无序,也是引发冲突的原因之一。国家政权机构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冲突形成"两委"关系对立也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董江爱,2005;仝志辉,2006)。

权威调查表明,有近1/3的村庄中存在"两委"关系不协调的状况(仝志辉,2006)。

第四,宗教和宗族问题。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负效应、社会不公和秩序混乱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道德失范,让一部分人思想上产生理想信仰危机。农村是主流意识形态薄弱的地区,由于缺乏承载这些功能的载体,宗教这一保守性的意识形态乘虚而入。

目前,农村宗教信仰已成为一个复杂、敏感而不容忽视的问题(高芙蓉,2006)。

在西部部分农村地区,各种地下宗教、邪教力量和民间迷信活动正在快速扩张和"复兴",一些地方农村兴起寺庙"修建热"和农民"信教热",正在出现一种"信仰流失"「见《西部农村"信仰流失警示"》,《瞭望》2007年第6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路宪民、陈蒲芳,2006)。

比如,针对江苏(张厚军,2005)、河北(闵淑范、韩松青,2002)、西南山区(徐世强,2003)、湖北(宫哲兵、周冶陶,1999)、辽宁(贾玉斌,2004;徐海燕,2005)等地的调查表明,宗教在当地农村发展较快。许多学者认为,农村"信仰流失"的出现,是一些农村基层组织薄弱、文化精神生活缺乏的表现,并有可能成为产生社会新矛盾的土壤。

近年来,村民通过家族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现象有所增加。宗族组织重新兴起并在部分地区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有些宗族组织通过操纵或暴力破坏村民选举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在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区,宗族组织甚至直接取代或对抗农村基层组织,造成冲突(Thurston,1998;赵麟斌、洪建设,2005)。

当前的研究中也存在对宗族作用的正面评价。例如,王旭(1997)和王振耀(2000)认为,宗族可能会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刺激选举的竞争程度,提高选举的透明度。王旭相信,将宗族利益纳入村委会和村代会,使宗族参与村务决策过程,可能会缓和宗族间的冲突,并且宗族未必对民主形成障碍。王培暄、毛维准(2004)提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宗族能够充分发挥其能量,而且,信任的网络还使宗族容易克服损害共同利益的"机会主义",生成可靠的社会秩序。

第五,黑恶势力问题。目前,中国农村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横行乡里、为害一方,盗窃、破坏农业生产资料案件多发,"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屡屡出现「见《乡镇不可丧失控制力》,《瞭望》2007年第39期」。于建嵘(2003b;2007b)对湘南40个"失控村"的调查研究表明,"乡镇领导容忍甚至纵使黑恶势力利用'合法的政权'"、"黑恶势力通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控制农村基层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主要特征。"通过经济上的诱惑来达到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控制",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手段。"乡村干部由政治精英向黑恶势力蜕变",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成因之一。

第六,干部腐败问题。一些干部将手中掌握的社区公共权力当作其追求个人私利的工具,化为攫取和积累个人财富的"资本",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表现为村主要干部对于集体财产的贪污和挥霍。由于"村账乡管"普遍推行,村级民主理财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由干部腐败引发的冲突也呈现减少趋势(赵树凯,2003b;肖唐镖,2005)。

第七,公共服务问题。由公共服务问题所引发的冲突一方面发生在干部办实事过程中,比如道路、小学、电网、水利项目等建设过程中,质量有问题、费用过高等都可以造成冲突;另一方面来自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强制性干预,比如农民要种粮食,乡村干部非要农民种西瓜;农民要种蔬菜,乡村干部非要农民种烟叶等。由提供公共服务引发的冲突可能会在两个方向演化:一个是过程中的问题,即公共服务项目没有办好引起农民不满;另一个是不作为的问题,即因为基层组织不提供公共服务而引发农民不满(赵树凯,2003b)。

第八,税费问题。在税费改革前,这类冲突最普遍,也最激烈。税费改革全面推进以后,因为农民负担显著减轻,而且税费收缴的法制基础增强,由收取税费所引发的冲突应该全面减少(赵树凯,2003b)。

四、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随着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革,农村各利益主体的分化,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增加,引发农村社会冲突的因素也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总体来看,农村社会冲突的诱因主要表现为:

第一,农民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农民的利益遭受显性或隐性的侵害或剥夺(郭正林,2001;于建嵘,2001);农民负担过重,在新的制度和发展环境下,农民需要得不到满足(赵树凯,2003b)。

第二,农民权利意识在成长(Bernstein and L ,?2000;郭正林,2001)。表现为:农民公正观念的变化(王晓毅,2003);农民"相对剥夺感"的出现(张厚安,1995);社会不满情绪日益强烈,反体制意识开始形成(于建嵘,2003a)。詹姆斯。斯科特(2001)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在中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在教育、社保、就业、收入、医疗等方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不平等待遇,而进城务工人员也由于体制性缺失处于城市边缘地位,这些都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很容易转化为对抗性冲突的诱发因素。胡联合等(2005)的研究表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拉大和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第三,制度安排的错位或缺失引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对立。孙立平(2004)认为:农村冲突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对农民利益表达和社会参与的制度安排滞后。

基层组织确实没有真正把自己定位于为农民服务,造成基层组织和农民之间的疏离,这种冷漠的氛围构成乡村社会常态的紧张关系。而基层组织对农民的直接索取、变相掠夺甚至暴力剥夺导致农民的抵制,则构成冲突。乡村基层组织作为公共权力部门,自利性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公共目标,为公众目标工作演变成为自己工作。

在越是公共性强的领域,目标替代的负面影响越大,如果对这种掠夺性不加有效整治,任其日益严重,将出现掠夺型地方政府(赵树凯,2003b)。温铁军等(2007)认为:乡村治理领域发生复杂矛盾和对抗性冲突,主要归因于在乡土中国照搬了高成本的城市上层建筑,造成与传统小农经济之间不可能适应的矛盾。

张静(2003)同样指出:农村社会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乡村基层政权与其治理的社会基础存在脱节现象".

五、冲突的化解机制

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农村社会秩序失控的重要表现。要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必须有效化解冲突,建立科学而完善的农村治理体制。中国政府已经在这方面推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实践措施,例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开展农村平安建设,从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农村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齐抓共建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措施。学术界也重点从以下角度作了探索:

(一)基层组织的角度

赵树凯(2003b)提出:农村社会冲突主要起源于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不适应,组织本身正在衍生出一种对于乡村社会的掠夺特性。化解冲突、改善治理的核心环节是改造基层组织,再造基层组织体系,而再造的核心问题集中在乡镇政府。即让乡镇政府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例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婚姻和户口登记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于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于自身财政(生存)负责,更不应该具备自我扩张能力和资源掠夺能力。于建嵘(2007a)提出:将农村公共事务区分为社区事务和政府事务,政府事务由县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区事务实行乡镇社区依法自治。他认为:以整合地方政府和村民的利益为前提,将那些体制外的组织力量纳入农民基层政权的运作之中,从而实现政治整合(于建嵘,2003a)。

(二)村民自治的角度

当前研究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看法存在分歧。部分学者研究发现,村民自治制度是解决"包产到户"后农村所普遍面临的组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瘫痪、治安恶化、干群关系紧张等政治危机的好办法,可藉此解决农村社会最紧要的秩序和稳定问题(郑永年,1998)。O'Brien(1994)甚至认为:实行村民自治的目的是通过赋予农民一定的民主权利换取他们对国家政策的服从。Li(2001)的研究表明,自由公正的选举有助于加强村民与当选村干部之间的积极接触,提升村委会在村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他还认为,村民选举提高了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农民开始把政治参与理解为权利本身,并为捍卫这种权利而采取行动。

Pastor and Tan(2000)甚至得出村民选举是保证中国农村稳定的最有效手段的结论,因为选举为农民提供宣泄不满情绪的机会,而没有这样的宣泄机制就有可能演变出暴力革命。

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学者更注重村民选举激活了村庄里的派性斗争、宗族竞争甚至村庄恶棍势力争斗的一面。于建嵘(2007b)指出,村民自治作为国家主导和法制权威下的授权性自治,为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提供了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机会。他提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赋予村委会依法代表村民与基层政府平等磋商的权利,解决涉及农民经济利益的矛盾。温铁军等(2007)认为:村委会直选对化解村庄冲突的作用需谨慎评价。直选成为一些村庄冲突爆发的"火山口",对体制性资源的争夺引发村内派性斗争,而且成功的直选对于化解冲突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

(三)公共参与的角度

许多研究者将农村社会冲突归结为转型社会中的参与性危机。由于缺乏系统而规范的公共参与准则,农民非制度性的公共参与大量存在。而当前中国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公共参与主体分化,形成了新的政治上"有权群体",而大多数村民处于农村政治权力的边缘;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政组织的事件增多;黑恶势力操纵村级政权;宗族组织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农民非法参与有扩大的危险。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公共参与的问题,目前研究中的政策取向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对于黑恶势力侵入村级政权等非法参与、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于建嵘,2003b)。而对于如何看待农民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以及宗族性参与等问题,研究者的观点也各不相同。有的研究者认为,应该扩大村民的制度性参与,规范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限制宗族性参与,将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往乡镇甚至县市推广。也有的研究者认为,要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和宗族性参与,同时要尽量减少村民的制度性公共参与(于建嵘,2002)。

(四)信访的角度

当前,信访者的主要群体是农民,而且信访几乎成了目前农民唯一的体制内维权方式。现阶段,信访对于完善社会管理、疏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信访,群众将社会存在的种种冲突和不和谐展现出来,让相关部门认识到社会存在的矛盾和不稳定,进而化解纠纷和矛盾。实践证明,通过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件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得到了解决,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稳定的目标。

但是,信访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缺陷,例如非规范性、非程序性以及相关体制的不配套等,这些缺陷在当前转轨时期,由于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动进一步暴露出来,影响着农村对抗性冲突的有效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加之,部分政府官员在处理问题上的不当行为,例如使用强力压制,打击、报复上访者,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围绕信访发生了很多极端、恶性突发事件。此外,信访衍生出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上访村、上访专业户等,成为社会稳定的新隐患。

围绕信访制度,学界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一部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转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目前也没有其他更有效的现实制度可以替代信访制度,倘若武断地主张取消信访制度,只会人为导致制度真空的出现,大量的社会矛盾难以化解,对于社会稳定是十分危险的(孙涉,2007)。所以,信访制度在目前还要保留,并要完善现有的信访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使信访救济成为现有司法救济的有力补充(孙涉,2007;郭松民,2004)。国家信访局张彭发主任提出:应该强化信访,加强现行信访部门的权力。有些人士已经建议出台《信访法》,甚至效仿法院两审终审制,确定两访终访制,用以保证有限度的上访,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周永坤,2006)。

龚武生早在2001年就提出建立"大信访"的建议。另外,以康晓光、杜钢建等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也赞成这种观点。康晓光提议「康光:《新闻中国三月论坛"改革与公众参与"》,《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4月3日」:赋予信访部门更多诸如调查、督办甚至弹劾、提议罢免等权力,他建议,将行政问责制与信访结合起来。杜钢建认为: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只能不断加强,不能弱化,认为必须强化信访部门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信访部门的领导应该是政府的主要领导才行。"它级别不高,又没有实权,面对问题没有处理性和强制性手段,怎么可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赵凌,2004)「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四川信访部门改革走在了强化信访改革的前列。信访机关被授予交办权和督办权,使信访机关这个曾经的"传声筒"变成了一个"实权单位".四川信访改革更明确了有关部门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并在全国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通过明确法律责任,防止置之不理。康晓光非常认可四川的做法,他认为:行政问责制必须与信访结合起来才可发挥真实的作用(赵凌,2004)「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以赵树凯、于建嵘、周永坤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反对强化信访,建议逐步撤消部门内的信访机构,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周永坤,2006)。于建嵘(2005a )认为,信访制度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这种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做法会在客观上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鉴于信访是一个严重非理性、高成本的纠纷解决制度,我们的选择就不能是强化信访而只能是弱化信访。如果一再强化信访机构的权力,它的必然结果就是信访强度的增加,进而快速转化为对法院的政治压力,促使法院行为的机会主义取向,最终导致整个纠纷解决制度的紊乱以至无法正常运作。所以,信访部门只能是一个转递文书与诉求的机构,完全撤销信访也是不妥的,强化它更是错误(周永坤,2006)。于建嵘(2005a)提出,从长期来看,应该撤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温铁军等(2007)认为,上访不是化解村庄矛盾的理想选择。在地方政府某些官员秉持的"维权就是对抗"的对立思维作祟下,上访作为越级暴露矛盾的一种维权行动,自然也无助于促使地方政府自觉化解冲突,反而会立即招致既得利益集团的敌视和反扑,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双方矛盾的对抗性。此外,上访给一些政治投机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人一旦得势,可能使村庄治理更加"黑暗"或无序。

(五)其他角度

从法制的角度。于建嵘(2007a)提出通过法制建设规范农民的公共参与行为。增强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改革信访制度,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的公共参与行动。白呈明(2002)认为,保证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实现农村稳定的必由之路。

从文化的角度。康晓光(2006)认为,在一个完全由利益原则支配的环境中,无论是既有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还是农民的自发组织,都难以真正改变目前乡村的困境。中国农村目前最重要的是文化建设,一个有道德的社会应该与好的制度并行不悖「《"后农税时代"如何建设新农村》,《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20日」。

从组织制度的角度。温铁军等(2007)强调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社会冲突管理的特殊性,并提出利用传统组织制度资源来发育应对市场竞争和外部变化要求的农村社区内部化的组织和制度。由于它能够提高农民与外部主体的谈判地位,有利于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关系,因此可能起到弱化、转化对抗性冲突的作用,进而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低成本的演进方式。

六、研究评述和展望

近年来,由于中国政府特别关注农村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措施,例如2003年开始推行新农合,2004年开始减免农业税费,2005年开始推动新农村建设,2006年实行贫困农村教育免费,2007年推行农村低保和大幅度增加财政支农投入,因此,中国农村社会冲突已经有所缓解。

2006年官方公布的中国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了16.5%,农村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减少(温铁军等,2007)。尽管如此,鉴于社会矛盾仍在不断发展变化,针对农村社会冲突的研究还需要从以下角度作更深入的探索:

首先,对抗性冲突是个世界性的普遍难题,无论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类似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已经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发达国家,都面临着各种对抗性冲突问题。而国外化解冲突的经验和教训能够给中国处理农村社会冲突问题提供很好的借鉴,诸如印度农村选举中防控和化解对抗性冲突的方法,玻利维亚分阶段进行土地改革防止冲突发生的经验,墨西哥提出"忘却选举争议"以实现和解、化解冲突的实践,以及日本、韩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利用农村组织建设和乡村建设化解冲突的经验等。目前很少有研究关注和探索这些有益于中国应对社会冲突的国际经验。

其次,从整体来说,当前针对中国农村社会冲突的研究大多以独立的典型案例为基础进行剖析,因而依赖目前的研究还不能对中国农村社会冲突的现状进行整体性的把握。当前尤其缺乏能够利用大规模样本调查数据的研究。

再次,针对当前的农村社会冲突,许多研究者提出了化解冲突的措施和政策。

但是,这些观点存在相当大的争论,有的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结论。这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如何设计更加有的放矢、更切合农村社会冲突实际的化解机制。并且,鉴于当前农村社会冲突的多样化、复杂化,当前研究者所提出的化解农村社会冲突的措施和政策并不能涵盖有效的化解机制的多个方面。因此,还需要在化解机制设计方面进行有效整合和深入探索,使之更加全面和有效。

最后,由于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例如,2008年接连发生贵州省瓮安县"6.28"打砸抢烧事件,云南普洱市孟连"7.19"胶农事件等。

尤其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低迷的影响,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大规模失业和返乡,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在新形势下农村社会冲突的生长点将发生转移,农村社会冲突将变得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甚至激烈化。而目前针对这些新矛盾、新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还有待进一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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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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