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农村推行“两票制”选举和“两会制”决策方法质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0 次 更新时间:2009-07-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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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 (进入专栏)  

《求是》杂志今年第10期发表的《基层民主建设的有益探索——随州基层民主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由中共随州市委副书记王志新和《求是》杂志社记者石平同志合写)一文,十分引人注目。

今年4月9—11日在湖北历史文化名城随州召开的这次理论研讨会围绕农村推行的“两票制”选举和“两会制”决策的经验,主要研讨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选机制,保证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研讨这个主题是很及时、很有意义的,这篇综述写得简明扼要,很有深度。但是我认为“两票制”选举和“两会制”决策的做法和写法是不妥的,现在斗胆提出质疑。

先说“两票制”选举。文中这样说:“源于广水市骆店乡青堆村的‘两票制’选举,是在村支部书记的选举中,先由全体村民投信任票确定候选人,再由党员投选举票,现场唱票产生当选人。”我认为这样做法和写法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选举权;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和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章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还规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见,按照党章规定,只有正式党员才有提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权利,而支部书记要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再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党批准后才能正式公布,而不可能在选举支部委员的现场唱票产生支部书记。现在随州市为扩大农村基层人民民主,先由村民对支部书记人选投信任票,这种做法确实是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把党的领导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统一起来的创新举措,非常值得加以推广。我觉得由全体村民先对党支部负责人人选进行信任投票,可以不限于支部书记一个人,而且应该扩大到全体支部委员。然而要明确,全村村民投票只能产生支部委员的推荐人,不能产生候选人。支部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由正式党员根据全体村民投信任票的的推荐,正式酝酿产生差额或等额的支部委员候选人,然后再投选举票选出支部委员。随州市采取由全体村民投信任票而产生支书候选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非党员的村民不享有提出党支书候选人的权利,也无权提出党支委候选人,但是村民可以向党组织通过投信任票提出推荐人,党组织也欢迎并依靠村民推荐。党支委候选人必须由正式党员提出,而且正式党员提出的正式候选人也未必都要与村民投票推荐的人完全一致。党章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对某个人选,党员与村民有不同看法也是难免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该向村民细心耐心地说明具体情况。正式党员也只是投票选举支部委员,而支部书记还要由支部委员会开会选举产生。所以“现场唱票产生当选人”的做法,也只是唱票产生当选的支部委员,而不可能现场唱票产生当选的支书。发展基层人民民主,应该首先发展基层党内民主,遵守党章,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区别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不可消除这两者的界限。

再说“两会制”决策。文中这样说:“源于曾都区南郊瓜园村的‘两会制’决策,是对村务要事的决策,先由村两委会共同提出议题,交由党员大会形成预案,再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议,最后由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两委会执行。”我认为这样做法和写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还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各个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条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可见按照法律规定,村务要事的决策应该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独立自立地进行,其它组织不宜越俎代庖。我们注意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还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党支部如何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我们以为这正是新时期应该努力探索解决的新问题。看来,关于村务要事的决策,先由党的支委会提出议题,交由党员大会形成拟议,然后作为建议提交村委会和村民会议审议,最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再交给村委会执行,这是可行的较好的方式。这样农村党支部既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又支持和保障了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是现在随州市采取的“两会制”决策的做法,却是对村务要事的决策,先由农村党的支委会和村委会共同提出议题,交由党员大会形成预案,再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议,最后由农村两委会共同执行。这样岂不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传统做法的翻版?农村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的支委会并不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怎么能够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和村民会议共同联合进行决策呢?这样岂不是把农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混为一体,甚至凌驾于村委会和村民会议之上吗?我认为这样做法和写法是很不妥当的。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传统做法正是我们要改革的弊病,怎么能让它以新的形式得到赓续。

我对报刊上早已报道过的某些地方实行“两票制”等做法心中存疑。读了这篇综述之后,更使我感到应该直抒管见,以求教正。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很多新问题、新经验,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突破陈规陋习,善于开拓创新,但是一定要遵循党章国法。如果发现党章国法有不当之处,理应建议首先修章改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千万不要背离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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