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放生:集体经济制度变革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23 次 更新时间:2004-05-0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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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放生  

我一直是专门从事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是孪生姐妹,因此我也很关注,尤其是最近几年,我感觉最近这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花了一定的精力来研究这个问题。

我首先要谈的是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或者我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公有制经济包括了两大块,一个是国有经济,一个是集体经济。改革20多年来,我们始终把国有企业改革放在经济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因此从政府到理论界,到企业界都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心血,制定了很多政策,也有很多理论上的突破。现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或者说真正的国有企业改革才真正开始。我们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外资经济、跨国公司的引入也有大量的研究,唯独对于集体经济的研究这几年非常的薄弱。但是集体经济的问题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越来越严重,下面我讲几个方面的依据。

首先是看一些数据,根据统计,这些集体经济大规模的萎缩。大概从95年以后,到2001年底,中国城镇集体企业户数从91年338万户降至220万户,年均降幅超过10万户,从业人员从91年的3628万人降至1241万人,年均递减200余万人。这个下降两个原因,第一个是因为改制,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这些年开始改制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或者是私营企业;第二个原因是自然萎缩,关闭、破产,办不下去了。集体企业的职工生活十分窘迫。有这么几个数据可以说明,2001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53元,国有企业职工为857元,集体企业职工为6667元,低于平均水平的40%。全国城镇离岗职工年平均生活费为2020元,国有企业职工为1782元,集体企业职工为789元,低于平均水平的60%。更为严重的是缺乏政策支持,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得不到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那样的三条基本保障线,尤其是90年代后期我们曾经出台过的减员增效的政策,这个政策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集体企业。

有一个极端的案例,沈阳有3个城镇集体企业,为了享受国有企业的下岗分流的财政补贴政策,听从了政府中一些人给的主意,改制成了国有企业。这件事发生在1998年,当时我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听说了这件事,于是进行了调查,为什么它会从集体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这和当时的改革潮流是逆着的。原因最后很清楚,就是我刚才讲的。而它们是怎么改制的呢?这三个企业当初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时候界定的产权是这样的,其中25%是国有股,75%是集体股。于是由厂长将全体职工集中,说如果我们要享受政策就必须转制为国有企业,这样就需要我们全体职工把我们法律上所拥有的这75%捐赠给国家,转为国有资产。再加上原来的25%就变成100%的国有资产了,那时我们的企业性质就可以转为国有企业。厂长动员的时候就讲,我们转为国有企业之后,财政每年就会给大概300万的财政补贴。现在是集体但你们什么也没得到,转为国有以后你们不仅没有损失你们还得到了。这样全体职工都签字了,一致同意把75%的集体资产捐赠给了国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又做了一个鉴定,确定这个企业的产权全部是国有的了。改了性质,工商局变更登记,整个法律程序是健全的了,经贸委确定它是国有企业了。这样就可以享受国有企业的政策了。当时我调查完,当天晚上就见了沈阳市专职管工业的韩副市长,我提出了这个现象,当时他矢口否认,直到我拿出他亲自签字的文件复印件,他哑口无言。当然,他可能是的确对这个签名没有印象了,也可能是不好意思承认自己签过这个。我问他当时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他说什么都不清楚。这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

还有一个情况,最近有关部门对东三省的厂办集体企业做了一个调查,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东三省共有国有厂办集体企业4835户,其中盈利企业1337户,占总数的27.7%,亏损企业2362户,占总数的48.9%,停产企业1136户,占总数的23.4%。东三省厂办集体企业总资产818.5亿,净资产合计—17.5亿,也就是说没有净资产了。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02%,整体上已经资不抵债,企业盈亏相抵后净亏损11.6亿,拖欠社会保障费用20.9亿。东三省厂办集体企业在册职工114.4万,其中在岗职工36.2万,占总数的31.7%,离岗职工78.1万,占总数的68.3%。共有离退休职工25万,其中享受养老保险的职工有19万人,占总数的76%,未享受养老保险职工6万人,占总数的24%。这些数据说明了当前的集体企业、集体资产、集体职工、集体经济已经到了非常困难,非常危机的情况了。而且城镇职工当中,尤其是下岗职工当中,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离岗职工是最困难的群体,因为很多集体企业连社保都没入,他们失去工作以后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这就是当前集体企业的状况。

接下来我想介绍一个案例,《南方周末》2004年3月18号有一篇报道,叫作《物华股份前董事长被捕前后》。这个董事长叫张玉琪(音)。物华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它的持股主体,大股东是中国再生物资公司,这个公司上边的部门是中华供销总社。中华供销总社的体系是从中央到地方,全部是集体性质的。这件事情原告和被告双方是谁呢?原告是中华供销总社,被告按照产权概念来讲是它的孙公司的董事长,这跟我们一般的产权纠纷是不一样的。官司的起因是物华公司的董事长张玉琪把物华公司的集体股份转让了。他本人是再生公司董事长兼任物华公司董事长,转让的时候中华供销总社是不知道的。中华供销总社让他纠正他不纠正,没办法中华供销总社就把他告了。更加值得关注的市法院两次判决中华供销总社败诉。原因在于这是集体股权,法院认为,按照法律集体股权是职工集体共有,跟供销总社没有关系,他不认为供销总社是持股主体,因此法律上不支持。但是这在产权关系上,工商注册上是非常清楚的,法律只是因为它是集体股权而不予以支持。在这个案例里面这些集体股权的支配权实际上是为张玉琪所持有,由他个人决策,个人来执行对这些集体股权的处置。而他本人对这些集体股权在法律上一股的权利都没有。这就是一个矛盾的悖论。一方面法院不支持由它的真正的产权主体来决定,一方面处置的这个人又没有丝毫的股权。这就是我们当前集体资产、集体产权的一个悲哀。产权问题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地方都需要研究,都需要不断的解决。但是最复杂的莫过于集体企业的产权。我们经常讲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什么私有企业家族产权,法人之间的产权也有很多的纠纷。但是最复杂的是集体企业。现在还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所有不同类型的集体企业产权的复杂关系。我最近在做这方面的研究,花了相当多的时间,而且我还有长期做产权研究的实践基础,我还只能说我搞清楚了70%—80%的问题,而不敢说完全搞清楚了。而且这种名为集体所有,实际上什么人都没有的产权导致了集体企业的萎缩的困境。当前集体企业出现这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制度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当前集体经济现状的分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集体经济改革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几乎成为了改革的盲区。其他方面的改革都有很多人在研究,都出台了很多政策,包括私营经济的改革、私营经济的发展,最近宪法已经写上了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集体经济的改革几乎被人忘却了。第一,法律严重滞后。我们现在所能依据的法律一个是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一个是199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个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而这三个法律已经严重的不能适应现在集体经济改革的需要了,甚至成为当前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前进的桎梏和制度障碍。因为这是一个法,要根据法来解释一个现象已经根本不能解释了。我们其他方面也滞后,因为它总是需要一个实践的经历后才能上升为理论。但是其他改革总是能够比较适应。集体经济这方面则是长期的滞后,完全不适应。第二,管理体制严重不畅。其他方面,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有明确的国有部门承担责任,包括民营经济都有相应的部门在进行研究,外资的引进也有外经贸部在进行研究。而没有一个部门在负总责研究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尤其应该如何改革是没有的。过去是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改革处有一个人兼管集体经济,相当于半个人在管。中国集体企业职工3000多万,只有半个人在管这个事。国资委成立之后,也没有明确哪个部门在管这个事。我说的管不是管集体企业,而是管负责研究集体经济的政策。第三,集体经济的资产流失是非常严重的。我们有大量的案例可以证明。简单的说就是名为集体共有,实为个人拥有,目前的集体企业多是这个状况。这是最不公平的情况。国有资产也有流失,但是它毕竟产权主体非常明晰,有人总体上来说还是对它在负责任,管理当中、教育当中或者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会造成一些流失。而集体经济是在没有责任主体,没有风险主体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因此这种流失几乎是掠夺性的流失。也就是说国家没得着,职工没得着,得到的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对这些人怎么进行约束,怎么进行制裁法律上也是空白。他侵吞的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个人资产,在法律上没法辨别。

另外还有政策上的问题,我们现在大概研究了5个方面的政策。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职工跟集体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我们给国有企业的一些政策集体企业是无法享受的。第一个是税收政策,包括税前还贷政策,新产品开发进入成本政策,包括两进政策都是不一样的。第二个是融资政策,我们基本上是先国有后集体,实际上集体企业很难得到贷款支持。第三个是兼并破产政策,按照我们现在的文件规定,政策性破产只能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能享受这个优惠。第四个是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政策,按照我们现在的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委颁布的859号文件规定,主辅分离以后的辅业改制如果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之后,职工要相应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相应补偿,而且允许用国有净资产给职工补偿。这是近两年的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这在过去是不可思议的。过去这是典型的流失,而现在中央是允许的,因为认识在发生变化,它是改革成本的支付。但是这个政策只限于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因此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我们的国有企业中有很多的混岗职工,所谓混岗职工就是当初进入工厂的时候有两种身份的人,一种是国有企业职工进了国有企业,一种是集体企业的指标的职工进了国有企业,这类集体企业职工从一开始就在国有企业工作,一直到这个企业破产关门的时候才发现身份非常重要。国有企业职工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发放安置费,集体职工则分文无得。因此98年曾经发生了一个惊动全国的事件,本溪煤矿破产,当时本溪煤矿有四五万人,其中8000多混岗职工。当初在研究破产政策的时候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是不是应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对其进行补偿?当时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关部门的人不同意,理由是不能开这个口子,口子一开后边还有几千万人,当时吴邦国副总理来协调都没有协调下来。没办法就按这个方案公布了,当天晚上8000集体职工上路,把北京到平壤的铁路堵了。上路之后总理知道了,急令四个部长到现场处理问题。因为问题很清楚,所以开了会10分钟就解决问题了,同意给。这个消息一公布职工就回家了。自从这个事件发生以后,后面类似的情况就有比照了。但是没有混在国有企业中的集体职工到现在为止都还没人管。这就是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待遇。现在矛盾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了。因此有关领导同志已经开始正视这个问题了,有望解决。但是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开始正视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整个舆论没有人替他们讲话,没有人深入的研究这个问题,因此得不到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人大提案中可能都没有,至少在人大期间的新闻报道中没有看到哪个人大代表提到这个问题,包括政协代表。而这2000多万被遗忘的特困群体就是这样一个状态。第五个政策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我们现在出台的所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包括改制的方向政策,包括最近出台的96号文,3号令,都不适用于集体企业。因为集体企业最根本的问题是制度本身怎么认识。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因此无法出台相关政策。

这些是当前集体企业的现状,包括一些分析。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产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产权问题具体地说有几个分析:第一个是产权主体不清,按照我们法律上说,集体资产是集体职工共同共有,但是集体企业形成的过程是极其复杂的。而且集体企业是八路军,每一路情况都不一样。它跟国有企业是不一样的。国有企业的来源是非常简单的,无非是两种,一个是没收官僚资本,一个是全体人民积累再投入形成的。集体企业的八路军,每一路军的来源都极其复杂。因此它的产权的形成过程是极其复杂的。首先集体职工本身就是动态的。58年成立的集体企业,当时的集体职工跟2004年的集体企业的职工可能没有一个是重合的,完全是不一样的。那么产权是谁的?集体企业当年设立的时候是有人出资的,这个我是做过调查的,58年成立的公私合营的集体企业的档案当中都有当年人出资的凭证,当年有人出钱,有人出生产资料,这些都在档案里,但是能不能作为他拥有产权的依据,后来增值的这一部分资产是谁的?因为增值的资产的来源也是很复杂的。比如说包括对国家政策的支持,包括银行的贷款转化形成的资产,包括企业盈利所形成的资产,这样的资产不同来源的结构怎么界定?国有企业办的集体企业当初都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子女的就业问题,最开始的生产资料都是国有企业提供的。后来集体企业发展以后,又将这一部分资产连本带利还给了国有企业,后边的资产形成的产权怎么界定?再有手工业联社和供销总社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用提留的办法和交管理费的办法积累了大量的资产,这一部分资产又往下投,成为法人的股权,而且很多的二轻系统的企业就是这样产生的。那么这部分产权怎么认定?所以这个情况十分复杂。如果把这个八路军完全写清楚估计就能写出一本几十万字的书。这就是产权归属不清。简单的说就是集体职工集体公有,可能是若干层次的劳动群众共同共有。如果是手工业联社可能是全国二轻系统的职工共有。因此这个问题是十分复杂的。第二个叫产权归属模糊。也就是说我们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具体的产权主体,即使是有人出资目前在界定产权的时候也非常困难。因为边界是非常难划的。

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北京旅行车厂,93年的上市公司,当时按照证监会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产权主体清晰。如果达不到这一条,最基本的上市条件都没有。而这个企业是一个集体企业,它首先要符合证监会的这个要求。当时先给这个企业进行了产权界定,清产核资,25%的国有股,75%的集体股,当时北京市政府明确了,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这些集体股的主体是谁?职工一股没有,也没有别人的。但是在产权上又不能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他们为了上市找了很多人咨询,有人给他出了一个主意,让他在企业外注册了一个企业,由这个公司持有存量的75%的集体股。这个形象的说法就是儿子生了一个爹,由爹反过来持有儿子的股权。这在逻辑上是非常混乱的,但是却是在我们现实中存在的。当时给证监会说了我有一个爹,证监会也不管这个爹是谁,合法不合法,怎么来的,反正有爹就行。于是就上市了。我当时是国有资产研究所的,专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我到了这个企业以后,我问他们王总我能不能带一些人来把这个问题研究清楚,这样自己持有自己的产权是不合理的。这种基本的概念是混淆的。而且我还请示过我们国资局的副局长罗炎明,罗局长也支持我,说研究完以后他负责报批。但是王总没有同意我们研究。我带着专家进行研究,研究完了以后我来给他报批,他不用花钱,也不用出门,但是他不愿意。原因在于他现在的位置是上级任命的,一旦产权明晰以后,按照公司法来运作就未必是他了。他的地位和利益就会受到威胁,他只要把上级搞定,他的利益和地位是稳定的,一旦产权明晰以后就没他的事了。因此他不会接受。当时我想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我没想到他如此坚决,根本不考虑职工利益,只考虑个人利益。这是94年的事。

最后一个是产权界定困难。现在界定产权都得有法律依据,不能靠个人偏好来界定产权。而我们现在界定产权的依据一个是1994年国资局的2号令,叫《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个是96年的原国家经贸委等三个部委发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叫作859号文。这两个依据都只能解决集体企业中有没有国有资产,只能解决这种产权界定。如果国有产权有还是没有清楚之后,剩下的产权界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现在各地的作法是要么去法院打官司,要么就是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文件政策来做这件事情,但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能够做这件事情。

第三个问题我想谈的是这些问题说明了什么问题?要重新认识集体经济。当前集体经济存在的这些问题根本性的原因是制度本身我们怎么认识的问题。我们搞这个课题就不得不从老祖宗开始研究。因为集体经济毕竟是基本经济制度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我们要想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就必须追根溯源,因此我们组织了一批研究员,从马克思原著开始查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一直到今天江泽民的讲话文件,到底集体经济的理论来源是什么?是怎么产生的?根据我们对历史文献的查阅,结论是马恩在当时的文献中提到过这个词,他的本意是合作经济的概念,德国当时那个时代是没有集体经济的,没有实践不可能有理论。它不像对公有制的设想。当时的实践是合作经济是有的,因此马恩当时的论述当中不能成为支撑我们当前集体经济的理论根据。列宁在他去世的前两年写过一篇文章叫《论合作社》,这是列宁晚年最著名的8篇文章之一。在这篇文章中很清楚列宁是讲的合作经济,没有提到支撑我们今天集体经济的这样一个理论设想,或者制度设想,而真正的集体经济的概念是斯大林搞的农村的集体农庄经济。这是前苏联产生的一个集体经济。但是当时苏联集体经济也仅限于农村,并没有扩展到城市。而我们刚解放的时候或者说在解放前夕,七届二中全会以后,我们查主席的文献,当时的提法,包括54年的宪法都说的是合作经济。甚至当时的提法是集体经济的本质就是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集体经济的概念叫做劳动群众共同共有,而合作经济是建立在社员财产私有的基础上的互助经济,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制度。

我们是在1956年公私合营以后,尤其是后来人民公社以后才开始取消了,由于当时左的倾向影响下才取消了合作经济的概念。后来的法律、宪法修改才运用了集体经济这个概念。我们国家运用集体经济又比前苏联发展了,我们国家在农村全面实行了这种集体经济,而且把它拓展到了城镇经济。用历史的分析来说,当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一个是当时有公有制经济的这样一种指导思想,再一个就是当时要全民就业,全民所有制这样一个制度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全民所有制的概念是国家要全包的。在这个情况下正好有一个集体经济的这样一个制度形式,于是就自然而然的得到了发展。但是我们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方式基本上是二国营的管理方式。我们调查过,60%的集体企业的经营者是上级任命的。因此根据这样的分析,我们认为要重新认识集体经济。也就是说现代集体经济的概念应该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现在在全世界仍然是大量存在,比如比较著名的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合作经济的典范。而且在全世界合作经济的企业据说在全世界有上千万户,应该说是一个非常的企业群体,而且有合作经济联盟。因此从合作经济这个经济类别来说它在国际上是客观存在的,它适应于它的某一部分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我想我们要发展的应该是这样一种合作经济。如果我们把合作经济当作现代集体经济,应该说此集体经济不是彼集体经济,我们要改革是产权模糊的无人负责的没有主体的叫作虚拟的集体经济。我们今后如果说集体经济的概念还存在和发展就应该是合作经济。现在国内的合作经济企业据统计大概是二三十万户,我们集体经济改革其中一个模式改革的方向就是改制为合作经济,当然它还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企业,私人企业。我们从制度本身应该正本清源,就是要重新认识集体经济制度。

第四个问题是改革集体经济的思路。既然它存在的问题的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因此改革的思路也应该从产权入手,就是要对现在的集体经济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们现在国有企业已经在不断的推开产权制度改革,应该说真正的产权制度改革在国有经济当中开始真正的推开大概就是在2000年以后,2000年之前的改制多数叫作翻牌式改制,没有实质意义的。我想集体经济也应该像国有经济一样,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定点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当中有这么一句话,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这句话写入十六届三中全会是非常不容易的。曾经这句话写入过十六大报告,第三稿进去了,第四稿又撤了,原因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仍然不统一。又过了一年到了三中全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统一了,才明确写进了这句话,承认了集体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因此我们今后的集体企业改革就应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来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实行六个原则:第一,产权界定原则。以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相结合的原则来明晰集体企业的产权。我们通行的产权界定的规则叫作谁投资谁所有,这个惯例是国际通行的,全世界都是这个规则。但是我在这里边又加了一句话,叫作谁积累谁所有。就是因为集体经济的资产的形成既有投资人投资形成的,而更大量的是集体职工劳动形成的,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的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历史,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拘泥于一般的规则,但是我还要强调一句话,这个规则只适用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而不适用于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除了集体经济之外其他的经济制度一律不适用。1999年当年长沙政府就曾经出过一个文件,提出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所有和谁积累谁所有。在国有经济中用这个概念是错误的,在法律上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但是在集体经济当中应该用这样一个原则。第二,实行按照一定区域内劳动者所有,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不同边界界定产权。这里有三个概念。在集体这一块,按照积累来分配产权的时候,是按照不同层面来进行分配的。原因是我们今天的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就是这样的。第三,要根据职工的工龄、创业贡献、技术创新、岗位责任等因素的不同,用集体企业净资产来支付、解除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集体企业职工在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同时也要解除和改革劳动关系,置换集体职工的身份,要比照859号文件给予国有职工的政策,用集体企业的净资产来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依据首先是工龄,然后是创业人的贡献,然后是岗位等等几个要素。第四,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可以拥有一定量的净资产,因为集体企业的净资产的形成过程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的。这里面包括了退休职工,而且有相当部分集体企业是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他们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极其困难,所以应该留出一部分资产用来补充社保基金的不足和解决退休职工的困难。第五,联合经济组织改造成行业性的自律协调机构组织。我们现在的手工业合作总社和供销总社是叫作婆婆加老板。它既是手工业合作经济和供销合作经济的主管部门,同时又是下边企业的股东。通过前边讲的产权的分配的过程,应该把联社所拥有的资产用来解决、支付和补充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的成本,联社将来就转化成行业性的自律组织,也就是从出资人转化为守业人。第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利益,防止少数人侵吞集体资产和逃避银行债务。我想通过提出这六个原则来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

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以下七个问题:第一,要尽快出台新的全国性的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法律法规。我们现在的情况是有一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集体企业改制的文件,比如像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南、湖北,不同程度上出台了一些文件,而这些地方包括上海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按照这些文件基本上已经改制完毕了。尤其是江苏和浙江做得比较彻底。但是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适应于现代改革需要的法律法规,从全国来看,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是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尤其是中央企业所办的集体企业。东北、华北、西部这些省市应该说基本没动。我调查过北京朝阳区的南磨坊,当年农村改革的典范。南磨坊这样的地方,乡镇集体企业改革还没有开始,还是在原地踏步,朝阳区乡镇集体企业基本上还没动过,这也是北京现在的普遍现象。只有个别开始动了,要是早一两年就几乎一个都没动。现在缺乏一个新的全国性的文件出台,才能推动整个全国性的改革。第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来界定产权。第三,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要给予补偿,使集体职工由企业人转化为社会人,对集体职工的身份同时进行置换。这个政策基本上是比照国有企业职工的政策来推进的。我们现在的情况是国有企业的辅业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文件,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进行职工的身份置换,并且允许用净资产来支付补偿金。但是国有企业办的集体企业反而不能执行相应的政策。这就出现了国有企业的辅业既包括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辅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办的集体企业,从产业分工来说。但是国有这部分辅业已经可以改革了,但是集体企业这部分还在原地踏步。因此从整体上影响了整个国有企业的改革,影响了整个国有企业内部的结构调整。从道理上讲,集体企业并不是国有资产,它的公有制程度应该说比国有企业要低一点。但是现行政策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大大超过集体经济的改革力度,按说应该是集体经济的改革政策要比国有企业更宽松在逻辑上才能成立。但是在事实上恰恰相反,因此至少应该比照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在某些方面还应该结合集体经济的具体情况来制定政策。这里边有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支付最终是财政供给。因为政府对国有经济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像破产,最后安置费不足,全部是由财政支付。我们现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要解决把政府作为出资人跟国有企业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有限连带责任。那么这个成本用不用政府承担?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我个人的想法是我们首先动用存量,第一顺序是动用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那一块用以支付改革成本,估计是不够的,第二部分动用财政支持那一块,第三部分动用联社那一块,第四部分动用主管主体那一块,国有企业投资的那一块,已经界定为国有产权的,如果集体资产存量不够支付的就把国有资产这一块搭进去了。首先用存量支付,假设存量不够也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因为政府资金哪来的,是全体纳税人纳的。集体职工也是纳税主体之一,而且这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问题,终归是要解决的,总得给这些集体职工一个出路。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无产阶级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成本支付的责任。当然这个界限怎么设定是一个非常技术化的问题,我们是想从理论上讲这个问题,争取用这样一种思路和办法,再用若干年能够把集体企业、集体职工这些历史问题至少在与国有企业同步的状态下把它解决掉。第四,退休职工的利益要适当考虑。这个问题现在也有争议。因为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现在是不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的,因此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能不能分享现有集体企业的权益在理论界,在政府界也是有争议的,包括在企业界也有争议。我是主张不能一刀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给予适当的考虑。第五,集体企业的改制范围划多大?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范围,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厂办集体企业,各类供销合作社集体企业,信用社集体企业,联社集体企业。这些集体企业都应该纳入集体企业改制的范围。但是由于八路军历史的情况不一样,可能在政策的制定上,根据各个不同类型的集体企业可能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要考虑到政策的差异性。第六,联社组织职能的转换。第七,应该明确一个政府部门对集体经济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总责。如果我们所有的理论,所有的思路都明确了,没有一个机构来负责这些事情,来负这个责任,一切都是空话。现在的情况是,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是放在国资委,比如说上海、深圳、长春、武汉、青岛等城市是这样一个体制。还有一些地方是把这一部分职能放在了经贸委或者体改委,大家做法不一样。因此应该明确一个部门负责集体经济总的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这个部门并不是用来管理集体经济,而是负责研究集体经济改革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全国的集体企业改革的推进。

今天就利用这些时间把我们这几年对集体经济改革的思考做了一个介绍。因为研究很少,情况又极其复杂,所以可能说的不一定对。这些观点我跟轻工总社、跟供销总社都交流过。当时轻工总社的理事长,轻工部的陈部长在我第一次跟他交流以后说,你的观点是扔了一颗原子弹,把我们的人整个炸懵了,这种观点我们过去从来没有听说过,从来没有在任何文献上看到过。刚开始他们的第一反映是非常矛盾的,从理性出发是可以接受的,从感情出发是不能接受的。后来他们也多次找我,跟我交流。我也愿意听他们的意见,大家充分的讨论。后来我搞清楚了,除了有一些技术细节以外,是因为我的改革思路将会从根本上威胁到他们现在的部门利益,所以肯定很难以接受。我们学者只能从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不同意见可以,但是大家要拿出根据来。应该说这一年多以来,情况要好一点了。再加上改革势在必行,可能不接受也必须接受了。因为改革不是哪一个人主观想象出来的,是一个客观实际的需要。我今天就讲一下我自己的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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