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湘波:1924-1927年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的来源、设计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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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湘波  

“党政体制”泛指国民党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相互联系与相互影响的组织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国民党党政体制是一种二元体制,它来源于苏俄,有一套制度规定和联系管道,这个体制有五个方面特征。

一、党政体制源于苏俄

孙中山为甚么要效仿苏联的党治体制呢?这是由当时的国内国际环境决定的。从国内来说,孙中山以民主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而领导的革命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使他一筹莫展。孙中山救国救民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但“国内的政党又无悠久的历史,所谓代表民意,所谓共理国政,因为基础不坚固,对国民贡献也就太少了”[1]。革命的失败,使孙中山深深感到国家的危亡存亡间不容缓,他又深深的觉得欧美民主都不合目前的要求:因为强国处从容之境,它的政治还可以从容处理,而中国这个弱国处紧急之秋,则不能不有非常的措置。所以,他自己挺身而出,不得不寻求新的理论和指导思想来作革命的指南,改变政党制度,以负起复兴民族复兴国家之责任。总之,“党治决不是突然发生的,民国十二年猪仔议员结果了国会之后,全国政治人人都感到没有出路,所以十三年九月,孙先生出师北伐的时候,宣布建国大纲,并在前文里,说明党治之必要。”[2]“自从十三年改组以来,国民党抛弃了议会政治的主张而采取了一党专政的理论,仿效苏俄的共产党而希望成为一个『垄断政权的政党』(Monopolistic Party)。”[3]从国外因素来说,孙中山一方面祝贺俄国革命的成功,另一方面也检讨自己何以失败的原因,这影响到日后的联俄政策。在这种内外的恶劣形势下,他不得不寻求支援。在国内,他北联张作霖、段祺瑞和安福系;在国外,他寻求加拿大、英、美、德及苏联的支持。结果,只有苏联方面有了回音。所以,党政制度是依照客观的需要发展起来的[4]。学苏俄从何处入手呢?

首先,就是从改组国民党组织入手,以苏俄为模范[5]。辛亥革命之所以失败,原因之一就是“未能获得一有组织、有纪律、能了解本身之职任与目的之政党故也”[6]。所以,孙中山表示,要学习俄国,从事于有组织、有系统、有纪律的奋斗[7]。实际上,孙中山与俄国和与德国合作的动机是不一样的。孙中山与苏俄合作是基于苏俄建立了反对战争、反对帝国主义的政党[8]。孙中山派蒋介石赴俄,当时列宁已经病重,但也见过托洛斯基诸人,经过一番切实的考察,知道红军的组织和共产党森严的纪律,成为日后回国改组国民党和开创党军之一大动机[9]。苏联也向蒋介石建议:“国民党必须开展党的工作,把自己的分支机构扩展到全中国,使国民党的主义能为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只有那时才能谈得上真正的武装发动,小打小闹的军事游戏才会停止。”[10]于是,孙中山任命鲍罗廷为临时执行委员会顾问。鲍罗廷等人向孙中山指出,没有党,没有明确的党纲,他任何时候都不会取得甚么成就。他们还有步骤地在汪精卫、廖仲恺、蒋介石等这些孙中山最杰出的信徒中做宣传工作[11]。

其次,学苏俄,注重宣传。在孙中山确定联俄之后,于1923年派孙逸仙博士代表团考察苏俄的党政军情况。苏联革命军事委员会向代表团指出:“目前,孙逸仙和国民党应该集中全力在中国做好政治工作,因为要不然的话,在现有重要条件下的一切军事行动都将注定要失败。斯克良斯基同志举出俄国革命的例子。俄国革命的完成不仅是十月革命的结果,而且是通过俄国共产党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做了准备的。所以党应该首先全力搞宣传工作,办报纸、杂志,搞选举运动,等等。”[12]因此,孙中山表示:“国民党改组,变更奋斗的方法,注重宣传,不注重军事。”[13]同时,通过宣传,要使士兵为主义而打仗。

再次,要学习苏俄的党政体制原则。在国民党“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处理党政关系的根本原则是“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14]。国民党“一大”确立的党政关系是:“一党统政,辅导人民行使四权,以监督政府运用五权”[15]。

最后,学苏俄,要学习其精神。“现在有俄国的方法以为模范,虽不能完全仿效其方法,也应仿效其精神,才能学得成功。”[16]

孙中山在确立以苏俄为榜样后,不再效法英美。孙中山一再表示:“盖今日革命,非学俄国不可……我党今后之革命,非以俄为师,断无成就。”[17]再看1925年9月2日《晨报》的醒目标题:“广州实行三头政治模仿苏俄之专政”[18]。笔者再举一例,说明以党治国的精神来源于俄国[19]:

南京22日路送电:参谋总长何应钦、于接见路透访员时、谈话如左、国民政府因信苏俄式委员制不适当故采用五院制度之新组织、而完全废除共产主义方法……是以新政府改组之结果、足示其以前模仿苏俄式之各种制度、业已完全废除也。

党政体制是一个特定时期的产物和概念。党政制度的形成是学习苏联经验的结果。中国国民党的系统,其精神与原则,大体参考苏联共产党,在党的组织系统上,二者多相似之处[20]。党政体制是从1924年开始的。苏联的党政体制或党政关系是与欧美党政体制或党政关系根本不同的,我们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这也是笔者不同意有些学者把“党治”混同“政党政治”的原因。

经过“改组,从制定新党章,建立各级党组织、确定民众运动政策,建立党军,到实行联共,是孙中山晚年党务革新的重大措施,和他同一时期合纵连横的政治策略,交互为用,缔造了国民党的新生命,也开创中国政治的新环境。国民党人虽学习苏俄组党的方法,却并不接纳马克思主义或列宁主义这样的意识形态。”[21]

二、党政体制的制度设计

(一)从法制层面而言,规定党政关系的基本法规

军政时期,党政组织处于初创之中,党政之间采取何种形式联系,尚在摸索之中,所以没有专门调整党政关系的法律。而且,中央党政是一体的,也不需要太细的法来调节。这个阶段,主要由国民党的政纲、中央党务机关组织条例和国民政府及其他专门机关组织法进行宏观调控。

党政关系制度之规范始见于孙中山交由中国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并获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提案》(内有总理手拟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其要点为:“国民党当依此最小限度政纲为原则组织国民政府”,它明确提示了政府是实现国民党政纲的唯一工具。

1925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交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7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9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修正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1926年7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等,这四种法鲜明标示了国民政府及其各机关的直接党治原则。

1926年1月23日二届一中全会通过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条例》,6月1日国民政府奉发的《政治委员会处理事务细则》,7月6日二届中执委员临时全会通过的《改善中央执行委员会各部间办事关系案》,这三个档都规定中央政治委员会是国民政府的政治指导机关,是党政间的连锁机关。

(二)从机关层面而言,中政会是政治决策机关-连结党政关系之主管道

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央执监委员会是国民党的领导核心,中执会又是国民党的中枢。当时实际的政策决定与政策执行是由中执会主其事,军事事务由军事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北伐军事时期扮演的角色与功能,是有限的[22]。党政联系的主管道是中央政治委员会,虽然中执会也与国民政府紧密联系,但有关政治方面的决议案要通过中政会贯彻。“原来党的组织是采俄国共产党的办法。所以政府的组织,也有一部分采用苏俄的制度。如政治会议就等于苏维埃的中央执行委员会。”[23]

中央政治会议成立的原由如下:中政会最早是孙中山于1924年7月提议设立的,其原型是仿效俄共中央政治局。1919年,俄共鉴于人数众多的中央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运转不灵,乃决定在中央委员会之下设立政治局和组织局,分别负责政治和组织工作。这两个机构成立后,隐然取代了中央委员会,而且政治局的权力又超乎组织局之上,实际成为俄共中央的最高权力机构[24]。国民党借鉴了这一制度。因为“中央执行委员会,虽有海外部工人部农民部妇女部……各部,但因没有政治指导机关,究未完备。”[25]所以,孙中山在鲍罗廷的建议下提出成立一个特别机构,它由几名可靠的国民党领导人组成,孙中山任命鲍罗廷为顾问,主要职能是处理重大政策问题[26],辅助总理计划政治的方针。孙中山“以总理的地位任命……这个机关的人员”[27]并亲任主席,可见地位之重要。这种谘询机构“初无大权”[28],不能对大本营发号施令,只能给孙中山充当政治参谋。“所以初期的政治委员会,由孙中山先生直接负责。”[29]这种结构主要是保证孙中山对党政军的统一指挥,因为他是国民党总理,同时兼任全代会主席、中执会主席和大本营政府大元帅。如图1。

图1:孙中山时的党政关系图

孙中山去世后,“其制遂变”[30],中政会从个人领导下的一个谘询机构变成了一个常设的职能决策建议机关,并制定中政会组织条例。它在谘询机关的基础上,授予一定程度的决策指导权。广州国民政府初期并未特设立法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政治委员会为一切政治作用之发端,可视为最高之立法机关[31]。这样,就不必事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策指挥,且可兼管党务(“在初创时,这个委员会是兼理党务的。直至十七年二月三日,始将党务剔开,成为纯粹党控制政府的机关。”[32],应变能力强。如图2。正如汪精卫所说,由于政治委员会“是各机关都有人在内的,有甚么事情,大家都在政治委员会内充分讨论,讨论之后,或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去执行,或交国民政府省政府执行。”[33]

图2:孙中山去世后的党政连结管道图

中政会作为党政关系的主管道职能可从其职权看出。1925年6月14日,中央政治委员会召开第14次会议,通过议决案两件:一是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内设政治委员会,以指导国民革命之进行;二是关于政治之方针,由政治委员会决定,以政府名义行之。不仅确立政治委员会本身之地位,也树立政治委员会和政府的关系。1926年6月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奉发的《政治委员会处理事务细则》规定:“一、本会所收一切公文由秘书长商承主席分送各该管机关处理之;但有下列性质之一者,由主席提出本会讨论之:(甲)关系国家全体利害之政策者;(乙)关系政府全体利害之政策者;(丙)关系本党主义或决定者;(丁)有使本党内部发生意见之可能者。二、政府各高级机关发生事件有上列事项性质之一者,应由各机关直接提出本会讨论。”[34]1927年3月10日《统一党的领导机关决议案》第8条规定:“政治委员会对于政治问题议决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国民政府执行之。”[35]

国民政府和政治委员会的关系,可由三者说明:

一是政府组织法规和施政工作由政治委员会决定。在孙中山北上以前,中央政治委员会召开十二次会议,其中较重要之决策及其执行情形如下:其一,由于中央监察委员会对共产党人提出弹劾,8月20日,第6次会议议决“国民党内之共产派之问题”及“国民党与世界革命运动之联络问题”的处理办法,并于次日举行的中执会全体会议议决接受。其二,9月3日,第7次会议,议决发表北上宣言。其三,11月1日,第12次会议,议决和北方合作条件,孙中山决定北上。其四,1925年6月14日,中央政治委员会召开第14次会议,决定成立国民政府。因此,可以说政治委员会是国民党制定政策的枢纽,是党政的连锁机关。“一般参加政治的人遂莫不以厕身其间为无上的荣耀,为政治活动成功的表征。”[36]国民党“二大”后“年来本党政府之外交内政建设军事诸重要问题,均取决于政治会议,是政治会议不啻为党中政治之最高机关”。除中政会外,“分会有北京、广州、武汉三处,故各省之军事外交党务诸重要问题,均集中于党,故政治会议确成为政治上党务上军事上唯一的指导机关。”[37]我们对比一下1927年2月22日的第75次中央常务会议和25日的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重要议决案和决议案,就可知二者的明确分工。中常会纯系党务机关,而中政会系政治机关,带有立法机关性质。前者通过的重要议决案有八项:(一)常务委员会表决方式应如何规定案;(二)议决通过推举陈其瑗同志为秘书长;(三)中央党部办事地点规定案;(四)现距离开全体会议日期已近,应推定人员筹备一切及组织提案委员会案;(五)现在上海已发生总罢工事实,应援助罢工工友案;(六)决议欢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邮务工人代表大会,应用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名义招待各界一次;(七)电覆四川省党部否认中央党部派反革命派向傅义回川指导党务及办理登记案;(八)决议由秘书处即电知南昌,请将党部一切档寄来武汉,并催促各委员各职员即日到来办公案等。而中政会通过的重要决议案有四项:(一)中央对于上海外交之策略;(二)嗣后关于政治会议决案之通告执行,应用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之,但于文首声叙经本会政治会议议决;(三)广州控诉法院预算,由财政部照拨;(四)教育行政委员呈报一二两月预算,交财政部审查后再办[38]。但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1926年7月6日中央常务委员会与政治委员同开政治会议)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中政会的组成人员名义上是中执会决定,实际上是中常会决定。1926年7月13日上午10时半召开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上,中常会主席蒋中正“提出请规定汪精卫、谭延闿、蒋中正、胡汉民、甘乃光、陈公博、邵力子、林祖涵、伍朝枢、孙科、朱培德、谭平山、张静江、于树德、丁惟汾、王法勤、吴稚晖、陈友仁、何香凝、顾孟余、宋子文为政治会议人员案”,会议决议一致通过[39]。

二是国民政府重要人事,包括国民政府委员、军事委员、惩吏委员、监察委员等,也可由由政治委员会决定[40]。中央政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胡汉民、许崇智等九人为军事委员会委员[41]。武汉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3月15日,政治委员会决定国民政府新增五部部长,即:卫生部长宋庆龄、劳工部长苏兆征、实业部长孔祥熙、教育部长顾孟余、农政部长谭平山,又决定宋子文兼任江浙财政处长[42]。

三是政府各高级机关要向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府高级机关包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国民政府各部;国民政府监察院及审政院;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及教育委员会;广东省政府各厅(粤汉铁路管理局报告关于行政事务由建设厅汇转,关于财政由财政部汇转);中央银行;缉私卫商委员会;团务委员会;广州市市政府。”[43]在广东省政府成立之前,七月“一日国民党政治委员会训令省政府各厅云:兹对广东省政府各厅厅长发布训令如左:(一)厅长接任后须在六日之内向政治委员会报告该管情形并提出改革书;(二)新设之各厅厅长于六日内向政治委员会提出该厅之组织计划;(三)计划须实际而经济者。”“又通知云:兹本会议决二事通知如左:(一)定于七月二日早十时省政府各厅厅长与政治委员会开联席会议;(二)各厅长应作报告说明省政府之目的,及特别指出吾人应为广东设立一有力而经济之政府;(三)因此须废除一切无用之机关,而只须维持有用之机关,机关于必要时得增设之”[44]。“政府各高级机关每月终须将经过成绩、将来计划及不能解决之困难报告本会;但外交部须半月报告一次。此项报告,须用书面呈送本会”,“审查报告时,该机关长官得由本会令其到会说明,或自请到会说明”;“政府各高级机关发生事件认为有紧急报告之必要时,得不待月终即临时提出报告;但须预先陈明本会主席。”[45]正因为中政会是“议行合一的党治”机关,所以它的组成人员除了国民党中枢人员外,省政府也派人参加,而且“广州重要机关,都有人列席”[46],其目的是保证它的决议得到认真执行。

三、党政体制的特征

1924年以前,党政体制是一种代议制下的党政体制,党政关系是间接的,它是通过国会作为联系的仲介或管道,国会对政府“处于督察的地位”,政府也牵制国会,它们是一种相互监督关系。党政关系的主管道是国会。1924年以后的党政体制是一种党治下的党政体制,党政关系是直接的,“党的指导政府是一种有运用的,并不跟议会一样处于督察的地位”,“把党和政府分开,好像从前国会对待政府一样,这是很大的错误。”[47]国民党与政府虽有两个机构,但人却是重迭的。而且,只有国民党监督政府,政府却不能制约国民党。虽然中央政治委员会也是党政联系的仲介或管道,但中政会本身是中执会的一个特殊委员会。1925年国民政府标明党政关系联系的主管道是中执会。

从中央这个层面来看,军政时期党政体制的特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党领政

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之前,国民党的党政体制是一种党政合一的体制,国民党的党部机构即为国家机构,国民党的领袖即为国家元首。

1923年3月2日,孙中山在广州成立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孙中山以国民党总理的身份兼大元帅。大元帅大本营之组织和职权是非常性的,故该职也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首脑之特点。如:不由国会产生,故不对民意机关负责[48]。大元帅本身赋有极大的权力:第一,一切重要政务,由大元帅处理;第二,各总司令、司令、军、师等军队,由大元帅指挥调度;第三,政府机关之组织,各机关之增设与裁并,及重要官吏之任免,皆由大元帅为之;第四,大元帅公布条例,发布命令;条例之由各部公布者,须经大元帅之核准。因之,大元帅制度是一种人治为基础、政制混乱、具体而微之独裁制[49]。总之,这种党政一体或以党领政的现象,有其历史与组织上的根源。到1924年改组国民党时,成为定制[50]。

1925年虽建立了广州国民政府,但其组织“非常简单,不惟五院制度未具雏形,即行政各部,如交通、实业、司法、教育等,亦付阙如。盖当时政府局处一隅,凡百施设,均以军事为主体。故其政治组织,止能循事势之需要为准则,规模无须过于宏大也。且政府之上,更有党焉。”[51]

有些学者没有把“党政合一”和“以党统政”严格区分开来。其实,前者是指党权与政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是:政府首脑与政党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党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政党党纲党义为依据,党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党义所支配。而“以党统政”是训政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政治制度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政权,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关。国民政府由国民党产生,对国民党中央负责,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案有执行的义务,并随时接受国民党中央的监督和指导[52]。作这样的区别当然不是没有意义的,但“党政合一”和“以党统政”具有某些共同特征:都“由中国国民党对政府各部门的政策与执行,进行决定与监督,政府则着重在推行政策方面。”[53]前者与后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军政时期的主要工作“多在军事”,“党务与军事政事混合”[54],而训政时期的主要工作是“建设”,党务与政治明显分开。

(二)政府组织渊源于党

国民政府为国民党所创设,国民党总理的教义和国民党权力机关通过的决议案为制定国民政府根本法(即《组织法》)的依据。如国民党“一大”时,孙中山交由中国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并获该会通过之《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提案》规定:“一、国民党当依此最小限度政纲为原则组织国民政府。二、国民党当宣传此义于工、商、实业各界及农民、工人、兵士、学生与夫一般之群众,使人人知设统一国民政府之必要。”[55]2月13日,国民党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问题案》,强调组织国民政府为当前“不容缓之举”。孙中山在京患病入院后,在京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即酝酿改组广州大本营事宜及未来政府组织原则。在广州,国民党政治委员会于2月19日举行第13次会议,根据北京方面的动议,作出“广州政府应改为合议制”。6月14日,中央政治委员会召开第1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改组决议案》,议决改“革命政府”名称为“国民政府”。次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决议,正式决定改组大元帅府为国民政府[56]。旋又于第16次会议议决,设中央政府,定名为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织会议;并于委员中推举一人为主席。又议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民意,改组政府由大本营以命令颁布之。至第25次会议,通过《国民政府组织法》[57]。1925年6月24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总参议代行大元帅职权胡汉民宣布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政府改组决议案并予以施行电。27日,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发布改组政府训令,7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党成立政府的议案从制定到实施的程式是:

全代会提案→中执会决议案→中政会决议并制定组织法→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接受决议案并公布组织法

从此可看出,1925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实际由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据全代会和中执会决议案制定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1927年颁布的根本法也如此,并明定该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解释及修正。

(三)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党

国民政府所享权力,也渊源于国民党。就根本法之形式言,国民政府权力既来源于根本组织法,而根本组织法则来自国民党。故政府之权力即间接由国民党给与。就实质言,国民政府权力渊源自国民党也为显然事实。

(四)政府的主要官吏由国民党产生

其一,就国民政府的产生而言,国民政府主要官吏皆由国民党产生,国府主席委员等皆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其二,就国民政府的组织言,国民政府之形式与运用及其更改,皆由国民党为之决定。1925年6月14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政府改组议决案》决议设置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监察院、惩吏院、省政府和市政委员会等六种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并规定政府的委员制原则[58]。1926年10月16日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的《国民政府发展决议案》第二项规定:“国民政府按照现在发展之情况,应扩张其组织如下:(甲)国民政府委员会中,须有能代表国民政府统治下各省之人员充任委员;(乙)国民政府应添设军事、交通、司法三部,原有之军事委员会仍应存在。”[59]

其三,就国民政府之人选言,国民政府中枢要员,同时亦即国民党之干部人物,一人身兼数职,具有数种不同身份,也即党政人事管道上相通──重迭的党治特色,故国民党对国民政府能操纵裕如。关于这一点,后文有详述。

(五)国民政府施政依据是党纲政策

国民政府之政纲与政策,皆由国民党为之供给,故一切政纲政策,由国民党发源。“在国民政府统治之下,简直可谓党的政策便是政府的政策,不过由党中央决定了的政策,交给民众组织和政治组织中的负责党员去执行罢了。”[60]它的具体程式是:中央党部决定党纲政策,由中央政治委员会灌输,国民政府执行。“党政机关,虽各分立,而根本政令,必策于党。故曰:『关于政治之方针,由政治委员会决定,以国民政府之名义执行之。』是政治委员会实有主要部分之立法行政权,国民政府不过承转机关而已。”[61]正如汪精卫在国民党“二大”时所说:“国民党二大最重要的就是要决定民国十五年本党努力的方案,我们十五年努力的成绩,可说就在这次所定方案之如何,所以国民政府同人,对这回大会实有无限的希望,无限的颂祷”,国民党“二大”的方针,“国民政府同人是一定不顾一切,实行大会议决的方案的。大会所议决的方案,无论如何艰难,如何困苦,一定切实执行,期不负各位的希望。”[62]总之,当时国民政府的结构,是建立在党政一体的原则上。由中国国民党对政府各部门的政策与执行,进行决定和监督,政府则着重在推行政策方面[63]。

(六)党政虽各有其组织结构,但两者在法律上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统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国民党自十三年改组后,即实行以党训政之制,政府在国民党的监督与领导之下,行使统治权”[64]。上述的“议行合一的直接党治”原则就体现党政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统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此外,中央监察委员会有稽核中央政府之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本党政纲及政策之权[65]。

注释:

[1]君山:〈现代政治与中国──关于各党各派合作论〉,《中央日报》,1937年3月13日。

[2]汪精卫:〈党治之意义〉(1930年2月23日),载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3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页92。

[3]陈之迈:〈从国民大会的选举谈到中国政治的前途〉,《独立评论》,第232号(1937年5月2日)。

[4]曾资生:〈五十年来的政治制度〉,载秦孝仪主编:《五十年来的中国》(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6年影印本),页35。

[5]秦孝仪:《中华民国政治发展史》,第2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5),]页668-98。

[6]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页115。

[7]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页436-39。

[8](德)费路:〈孙中山与德国: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孙中山政治计划中的作用〉,转引自梁怡:〈国外中国革命史研究的历史考察──德国部分〉,《北京联合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上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页6。

[10]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页324。

[1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上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页99。

[12]同注10,页310。

[13]同注7,页565。

[14]同注6,页122。

[15]郭卫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88辑,第879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页2。

[16]同注6,页137。

[17]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页145。

[18]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11册,页165。

[19]〈新政府组成后俄式制度已全废,决依以党治国之精神完成五权宪法之政治,何应钦之谈话〉,载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45册,页393。

[20]鲁学瀛:〈论党政关系〉,《行政研究》,第2卷第6期(1947年6月5日)。

[21]吕芳上:〈寻求新的革命策略──国民党广州时期的发展(1917-1927)〉,《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1993年6月)。

[22]同注5,页845。

[23]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4编,第27册(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本),页278。

[24](英)伦纳德·夏皮罗:〈一个英国学者笔下的苏共党史〉,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页153-54。

[25]同注9,页20。

[26]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页614。

[27]陈之迈:《中国政府》,《民国丛书》第3编,第20册(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影印本),页94。

[28]同注4,页43。

[29]邝德生:《国民革命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5辑,第247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9),页4。

[30]同注4,页34-35。

[31]王正华:〈国民政府初创时之组织及党政关系(民国14年7月至15年12月)〉,载中华文化复兴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28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86),页64-112。

[32]同注20。

[33]同注9,页21。

[3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页63。

[35]荣孟源等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页317。

[36]同注27,页97。

[37]〈中央政治会议扩大组织〉,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8日。

[38]〈中央常务会议在汉开会重要议决案八项〉,〈中央政治会议重要决议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0日。

[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2册(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页394。

[40]同注31。

[41]须力求:《胡汉民评传》(郑州:河南教育出版社,1990),页147。

[42]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9日。

[43]同注34,页64。

[4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编:《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20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页591-92。

[45]同注34,页63-64。

[46]同注9,页21。

[47]同注35,页265-66。

[48]倪正太等:《中华民国职官辞典》(合肥:黄山书社,1998),页17。

[49]钱端升:《民国政制史》(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页134-35。

[50]同注5,页848。

[51]陈茹玄:《中国宪法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4辑,第433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页161。

[52]李松林主编:《中国国民党史大辞典》(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8),页624。

[53]同注5,页849。

[54]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76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兴社,1978年影印本),页25。

[55]同注34,页356。

[56]丘钱牧:《中国政党史(1894-1949)》(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页490。

[57]同注51,页159。

[5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页35-36。

[59]同注35,页371。

[60]宋公屏:〈广东各县县长与农工行政〉,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日。

[61]同注51,页161。

[62]同注58,页306。

[63]同注5,页848。

[64]沙千里:〈中国宪政运动的回顾与展望〉,《民国丛书》,第2编,第23册(上海:上海书店,1989),页213。

[65]同注49,页1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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