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群:中国近代民主政治的足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66 次 更新时间:2009-07-0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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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群  

百年中国近代史是一部民主发展史。陈独秀曾指出:“民主主义是人类发生政治组织以致于政治消灭之间,各时代多数阶级的人民,反抗少数特权之旗帜。”事实求是地研究中国近代史就必须承认,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是中国近代史的主线。

近代中国的历史,是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变的历史。实现国家民主化是近代中国的主题。

在百年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中国人付出了巨大艰辛,留下了鲜明足迹。兹择其大端略述之。

一、民主乃立国之本:先贤的共识

最早介绍和赞赏民主制度的国人,以林则徐(曾任湖广总督等职)、魏源(曾任内阁中书等职)、徐继畲(曾任福建巡抚等职)等官员为代表。

林则徐组织编译的《四洲志》,首次向中国人介绍了英国的议会。书中写道:“国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厘满(Parliament)衙门公议乃行。”

魏源是中国称赞民主制度的第一人。他指出,美国“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可不谓周乎!”在《海国图志》百卷本中他更是断言:美国的民主制度具有永恒价值,“其章程可垂奕世而无弊。”

徐继畬在所著《瀛环志略》中高度评价华盛顿的功勋和美国的民主制度:“华盛顿……开疆万里,乃不僭位号,不传子孙,而创为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可不谓人杰矣哉。”“米利坚合众国以为国,幅员万里,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及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泰西古今人物,能不以华盛顿为称首哉!”

19世纪70年代后,随着民族危机的加重和中西文化交流的频繁,中国有识之士对民主的认识越发深入。这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民主是立国的根本。郭嵩焘最先认识到这个问题,他在1875年清廷关于海防的讨论中指出:“西洋立国,有本有末,其本在朝廷政教,其末在商贾。”(《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345页) 他在出使英国后进一步认识到民主的决定性,他在1877年12月22日写道:“计英国之强……在巴力门议政院有维持国是之义……此其立国之本也……中国秦汉以来二千余年适得其反。”

1884年,两广总督张树声在呈给清廷的《遗折》中,也强调民主制度的根本性:“夫西人立国,自有本末……育才于学校,议政于议院,君民一体,上下一心,务实而戒虚,谋定而后动,此其体也。轮船、火炮、洋枪、水雷、铁路、电线此其用也。中国遗其体而求其用,无论竭蹶步趋,常不相及,就令铁舰成行,铁路四达,果足恃欤?”他恳请清廷“采西人之体,以行其用”。(《张靖达公奏议》卷八,光绪年刊本)

二是倡导“君民共主”。用君主立宪制取代中国专制制度,是19世纪70-80年代中国民主思想的主流。

郑观应在成书于1875年的《易言》中介绍了泰西列国的两院制,建议朝廷“仿泰西之良法”,实行君主立宪。有学者考证,郑观应是中国第一个提出实行君主立宪的人。

稍后,“中国报业之父”王韬也在《重民》下篇和给友人的信中主张中国实行君主立宪。他认为,泰西诸国之所以强盛,在于其“君民共主(即君主立宪)”,即“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议于上下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见相同,而后可颁之于远近”。中国之所以“欺藐于强邻悍敌”,正是因为没有实行“君民共治”。

三是主张“开设议院”。1883年,翰林院编修崔国因在《奏为国体不定后患方深请鉴前车速筹布置恭折》中,向清廷强调“设议院者,所以因势利导,而为自强之关键”。他主张由王公大臣组成上议院,由“各省民间公举之人士”组成下议院。据史家考证这是中国向最高统治者明确建议开设议院的第一人。

随着民主思潮的扩展,主张议院制度,成为19世纪80年代中期至甲午战争前,中国人追求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汤震、何启、胡礼垣等人还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设立议院的方案。如何启、胡礼垣的方案:县、府、省三级议员都由选举产生;各级议院议事时如有分歧则“以人多者为定”;各“省议员意合,则详于君,君意合,则书名颁行,意不合,则令其再议。”(《新政论议》,《戊戌变法》第一册,第198页。)该方案强调议院民选,君主不能独裁,具有明显的民主性质。

中国先进人士在100多年前的专制统治和蒙昧氛围之中,介绍和赞颂民主政治及其价值,明确主张民主立国,显示了他们的良知、勇气和洞察力。

二、清朝片面的改革:洋务运动

专制国家的特权阶层极少有人关注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为了维护专制统治,他们往往拒绝或拖延政治改革。

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一方面在外国的坚船利炮和太平天国的打击下,对中国器物技艺的落后体会深刻;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特权受到减损和制约。于是,以慈禧太后为核心的统治集团,一方面固守专制制度,一方面努力“师夷长技”,发动了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取得了辉煌成就。从19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国崛起了一批现代军事工业,代表性的如江南制造总局、金陵机器局、马尾船政局、天津机器制造局、汉阳兵工厂等。这些军事工业有很多在抵御外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洋务运动在继续兴办军事工业的同时,创办了一批民用工业。代表性的如轮船招商局、电线电报业、纺织工业、矿产开采与冶炼业、铁路建设等。在洋务运动的推动下,中国的民用工业得到迅速发展,机器缫丝、轧花、造纸、印刷、制药、玻璃制造等,也都在七、八十年代建立了起来。30多年的洋务运动,使中国出现了火车轮船、电报电话、机器电力、高楼大厦。可以说,洋务运动是中国第一次学习西方先进技术的经济改革运动,是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1895年甲午战争,大清国却被曾是自己学生的“蕞尔岛国”日本打败,显然,洋务运动并没有使中国真正“自强”起来。

洋务运动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宗旨,即只变“用”而不变“体”。其实,不管中学还是西学,其“体”与“用”,即制度与技术,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经验正在于其“脱亚入欧”,即摆脱中国儒家文化和社会体制的影响,用先进的社会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既变“体”又变“用”。

洋务运动的失败证明,固守“中学为体”,拒绝民主体制,只搞经济改革不搞政治改革,试图在不触动专制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大清特色的现代化”,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国强民富的。

三、戊戌变法――中国民主化的首次尝试

戊戌变法是洋务运动的延续和发展。甲午战败的事实昭示中国先进人士:强国的根本在先进的制度。要救国必须抛弃片面的经济改革模式,学习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有鉴于此,甲午战败之后,中国先进人士掀起了一场以政治改革为中心的变法运动。

戊戌变法的领袖是光绪皇帝。本来光绪皇帝完全可以不变法,专制体制具有稳定性,其任何变革只能自上而下进行。如果从个人和统治集团的利益出发,他不变法也可以继续当皇帝。但是,光绪皇帝忧国之心使他没有消沉,依然决然变法。1898年春光绪皇帝“乃谓庆王曰:'太后若仍不给我事权,我愿退让此位,不甘作亡国之君'。”在变法期间,他在给康有为的密诏中更是强调:“朕惟时局艰难,非变法不能救中国”(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一)331,343页)。光绪皇帝是以自己的皇位甚至生命为代价,去推动变法的。

戊戌变法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康有为、梁启超、严复、谭嗣同等知识分子维新派。他们接受了民主的观念和价值,严厉批判专制制度,以激昂的姿态力倡走明治维新之路,实现中国的“全变”、“速变”。维新派从“中国风气未开”的国情出发,创办报刊,建立学会,传播民主自由思想,团结民主力量,为戊戌变法扩大了社会基础。他们的言行,表现了知识分子的良知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向全国宣告变法。此后在短短百日内,他颁布了100余件以政治改革为主兼及社会各方面的除旧布新的喻旨。戊戌变法的最终目标是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它是秦汉以来中国两千年专制史上第一次自上而下的体制创新活动,可谓“系中国数千年政治之变”。

关于戊戌变法的失败,现在不少历史学家认为,重要原因是慈禧太后觉察了康有为等的威胁到她地位和生命的“围园抓后”计划。1898年9月中旬,康有为、梁启超等和湖南会党首领毕永年密谋了围园杀后、武力夺权的计划:由袁世凯从天津带兵进京包围颐和园;由毕永年带百人“奉诏”抓捕慈禧太后,将其废掉。

这个围园抓后计划官方文献亦有记载。在《清实录》中,清朝杀害戊戌六君子的依据就是10个字:“谋围颐和园”,“劫持皇太后”。袁世凯在《戊戌日记》里也提到谭嗣同劝他去除此“老朽”。当时一些文人的笔记也有类似记载。但康有为和梁启超则始终否认有此密谋。长时期以来历史学者以意识形态划线,自然不相信会有此事。

直到20世纪80年代,历史学家汤志钧、杨天石等,先后在日本外务省的档案中见到了毕永年日记《诡谋直记》,这段史实才大白天下。

康有为等的兵变计划,直接导致了戊戌政变。慈禧太后大权在握,本应一面采取措施控制这种激进妄动,一面继续推进变法改革。但她毕竟不是一个成熟的政治家,事关个人地位和生死,慈禧太后无法冷静区分少数人的行为和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改革。陈夔龙《梦蕉亭杂记》指出:“戊戌政变,言人人殊,实则孝钦并无仇新法之意,徒以利害切身,一闻警告,即刻由淀园还京”,发动政变,致戊戌变法历时103天而失败。

戊戌变法是从根本上改造中国社会,推动中国进入世界现代化行列的首次实践。光绪皇帝为变法舍身被囚的精神,使他不愧为开创中国数千年政治之变的首位皇帝。“戊戌六君子”则是中国为民主牺牲的第一批烈士,他们用自己的鲜血为中国民主点燃了希望之光,成为激励后人为民主奋斗的永恒动力!

四、预备立宪――中国呈现民主社会的雏形

从1905-1911年,慈禧太后为首的清王朝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宪政改革――预备立宪。

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两千年“秦政”走向“宪政”的开端。它承认了代议制、民众的基本权利、地方自治等,使中国单纯的专制制度不复存在。1911年11月2日清廷宣告解散“皇族内阁”,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责任内阁制,这是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此时的中国实际上已系君主立宪国家。

不论清廷主观动机如何,预备立宪在客观上使舆论监督、分权制衡日益发展,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日益扩大。这些使中国整个社会制度向着民主化方向迈进,中国社会成为初步的、不成熟的、不完全的民主社会。(详见拙文《坐失机遇:预备立宪百年祭》,炎黄春秋2009年2月号)

五、中华民国――亚洲第一个共和国的建立

辛亥革命高举“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旗帜,结束了清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其民主程度虽比不上今天的台湾,但却是20世纪中国最民主的时期。

1912年底和1913年初,中国举行了有史以来的首次国会议员选举。1913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产生。北京政府时期基本上没有间断过一院制或两院制国会。

1913年10月,中国进行了第一次总统选举,选出了中国第一位总统。北京政府其他几位总统也都是选举产生的,不管质量如何,即便贿选,也说明时人是尊重选民和法律程序的。

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一定尊重和保障。

北京政府时期,公民所享有了较为充分的结社自由。至1913年底仅政治类的党团就达312个。人们熟知的毛泽东等在长沙发起组织的新民学会、周恩来等在天津发起组织的觉悟社,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北京政府时期,言论自由得到一定保障。据五四运动史专家周策纵估计:“'五四'时期,即1917到1921年间,全国新出的报刊有1000种以上。”公民可以自由发表政见,报纸可以刊登抨击政府的文章。

“北洋军阀混战”是事实,应予否定,但其次数和规模在中国近代史上没有可比性。事实上,倒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民主的进步,推动了社会全面发展。在经济方面,几乎所有近代史著都承认,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民族资本发展的黄金时代”。在文化方面,公民言论和思想自由空间的扩大,催生了百家争鸣的新文化运动,涌现了众多前无古人甚至后无来者的“新人物与新思想”,有学者指出,中国近现代几乎所有的文化大师都涌现于这个时期。可以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是20世纪中国民族经济、文化等最发达的时期。

六、新文化运动--中国的启蒙运动

新文化运动是中国的民主思想启蒙运动,其初衷是向中国人灌输现代公民和自由、法治、宪政、理性等基本观念,为建立真正民主国家奠定牢固思想基础。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比较宽松的统治,则是新文化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实现民主思想的启蒙,新文化运动高擎民主和科学两面大旗。1918年1月15日,陈独秀在《新青年》上发表《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他坚定表示:只有民主和科学才“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为了捍卫这两面大旗,“就是断头流血,我们都不推辞。”

新文化运动的旗手们强调,专制是民主的对立物,君主生则国民死,专制活则自由亡。

陈独秀指出,争取民主必须反对“恶国家”:“恶国家甚于无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李大钊则强调,民主共和的基本标准是全民普选:“没有全民普选,还配叫共和国么?……”胡适则号召广大青年脱奴隶状态,负起公民责任,做一个为民主而奋斗的真正爱国者:“凡在变态的社会与国家内,政治太腐败了,而无代表民意机关存在着;那末,干涉政治的责任,必定落在青年学生身上了。”“争你自己的自由就是争国家的自由,争你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国家的权利。因为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新文化运动所倡导的科学,除了指普及科学常识外,其核心内涵是指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而不是指现成的理论学说。反对专制争取民主,科学的思维方法是从以圣贤、经典和尊长的是非为是非的“奴性逻辑”中解放出来,不盲从一切权威的、被人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东西,凭借理性和良知自由地思考。

新文化运动以“西学批判中学”,“重新估定一切价值”,使中国人从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解放出来,使民主和科学成为国人永恒的话题和追求。

七、联省自治运动――中国联邦主义的实践

联省自治运动,是中国志士仁人依据大国实行民主的普世性原则在中国进行的联邦主义实践。

联邦制是若干单位组成的多中心、非集权的统一国家。

联邦是全国公民永久性的共同体,各构成单位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联邦设有统一的宪法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主权;各构成单位设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其议会议员、政府首长,均由当地人选举产生。

联邦与各构成单位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联邦主要负责国防、外交和维护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力;各构成单位则管理所辖范围的一般性事项,如治安﹑税收、教育﹑工商业活动等。

联邦和各构成单位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两者发生权力冲突时,以联邦宪法为准,由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裁决。

世界上面积较大的国家如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印度、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刚果、苏丹等均为联邦制国家。

大国之所以实行联邦制,是因为该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联邦制是限制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制度。按照民主宪政的理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进行横向制衡,即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一是对权力进行纵向制衡,即实行地方自治制度。联邦制的根本价值是通过纵向制衡,约束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民主的贯彻。联邦制把权力合理分布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使社会形成多个政治中心,从而消除了绝对的权力并降低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联邦制是一种有巨大包容性的政治体制。联邦制分权、自治、多中心的制度安排,为不同民族、宗教、文化、社会利益群体,提供了表达政治愿望的充分渠道。它不仅可将分散的政治中心结合成统一的国家,还可以在统一国家中实现不同民族、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的民众和平共处。

中国的联省自治运动源于清末“预备立宪”。清廷的宪政编查馆曾呈奏折,强调中国地大民众,须分省而治,而且各省的自治与国家的统一并行不悖。(《清史稿·志88·选举8》)

中华民国建立后,联省自治运动生机勃发,终于在1920-1925年间形成声势浩大的联省自治运动。

北京政府支持联省自治运动。1920年11月17日北京政府宣布筹备地方自治,此后颁布了一系列地方自治的细则和条例。1922黎元洪复任大总统后声称:“地方自治,原为立宪国家根本要图……”(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上海太平洋书店,1930年版,第498) 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联邦性质的宪法。

联省自治是有识之士的共识。1920年《时事新报》《改造》《太平洋》《东方杂志》等充斥着关于联邦制的文章,并开设了“联邦问题研究”等专号。毛泽东发文主张中国原有“22个行省3特区两蕃地合共27个地方,最好分为27个国。”(毛泽东《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1920年9月3日的长沙《大公报》)1920年10月上旬,长沙《大公报》连载了毛泽东等377人具名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一文,号召湖南人自己制定省宪法。毛泽东反对统一,认为“中国的事,不是统一能够办得好的……我现在主张二十年不谈中央政治,各省人用全力注意到自己的省,采省们罗主义,各省关上各省的大门,大门以外,一概不理。国庆是庆中华民国,我实在老不高兴他。特为趁这国庆,表示我一点反对统一的意见。”( 毛泽东《反对统一》,1920年10月10日发表于《大公报》)他甚至设计了“湖南共和国”的方案。

联省自治组织纷纷涌现。1920年冬起,北京建立了由13省市区代表组成的“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和由14省代表组成的“自治运动同志会”。上海成立了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天津成立了6省区自治运动联合办事处。

1921和1922年,是联省自治运动的全盛时代,不但全国舆论一致,而且许多省自定宪法并依省宪组织省政府,切实开展起自治运动。

湖南被称为省宪运动“模范省”。1920年7月湘军总司令谭延闿通电宣布湖南自治。赵恒惕接任湘军总司令后,11月正式宣告湖南自治。12月25日他发表通电称;“苟省悉自治,则地方有各自发展之能,苟省相联结,则举国有提挈并进之道。为今之计,欲顺世界之新潮,解积年之纠纷,舍此几无他途可由。”(长沙《大公报》1920年12月25日)

1921年4月湖南省宪法草案完稿, 9月审查完毕,共13章141条。主要内容: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全省30岁以上公民,皆得被选为省议员,议员任期3年,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省长由省议会选出4人交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数者当选;凡35以上并在湖南居住5年以上公民得被选为省长,现职军人被选为省长时须解除本职方得就任,省长任期4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一次;省长有重大犯罪行为,议员可提出弹劾。12月全省公民对省宪投票表决,赞成票1800万张,反对票57万张。1922年元旦湖南宣布实施省宪法,这是全国第一部也是惟一一部付诸实行的省宪法。1922年9月湖南进行了省长选举,省议会提出7名候选人,由全省2700余县议员决选(未直选)。赵恒惕以1581票当选为中国第一个“民选省长”。

其他各省也在1921与1922年间,或由当局宣布制宪自治,或筹备起草省宪。各省宪都强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这说明各省制宪自治绝不是分裂,而是大中华的组成部分。

随着联省自治运动的进展,协商联省共和国问题提上日程。1922年上半年,上海商会等8个团体在沪会议,草拟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甲种》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乙种》(两宪法草案全文,参见《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这两种草案的第1条均规定:“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其中,甲种草案成为《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的蓝本。

1926年北伐战争开始,随着北伐势力席卷中南各省,各省宪法和省议会零落殆尽。

中国共产党曾积极支持联邦制。1922年7月,中共“二大”决议案提出:要“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依然坚持联邦制。1945年毛泽东在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仍然说:“中国境内各民族,应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织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并在这个联邦基础上组织联邦的中央政府。”甚至1947年10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也是提的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华联邦”。我们现在读到的《论联合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的通行版本里,这些提法已被删除(龚育之谈新中国不实行联邦制决策内幕)。1949年政协在制定《共同纲领》时,做出不实行联邦制决策。

中国如何中断千年不变的“秦制”而实行民主?如何彻底解决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等问题? 时间将证明,中共“二大”提出的“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很可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正途!

八、三三制政府――地方性的联合政府

1945年12月7日《解放日报》发表文章《三三制:一党专政的天敌》:“中国共产党反对一党专政,反对象国民党那样,由一个党的少数人来包办政府,主张各党派、各阶级都有代表参加的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人民,现在都在努力争取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合政府。现在,全国范围内的联合政府还没有实现,只有解放区实行了三三制政府,这就是地方性的联合政府。”

“三三制”原则是毛泽东在1940年3月6日写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一文中提出的,即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1/3,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1/3,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1/3。”“上述人员的分配是党的真实的政策,不能敷衍塞责。”(《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2页)

“三三制”从1940年试行,到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普遍推行。

在“三三制”政权中,共产党虽处领导地位,但不是一党控制和包办。董必武指出:“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董必武:《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

中国共产党并不局限于“三三制”政权,其领袖要求全党要为实现“自由民主的中国”而奋斗。关于“自由民主的中国”的内涵,毛泽东在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刊登的《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中解释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他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可见,中国共产党所追求的“自由民主的中国”,是普选产生的,以三民主义和民有、民治、民享为原则的,以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为特征的新中国,她包容了今天所言的民主的一切“普世价值”!

九、“制宪国大”和“行宪国大”的召开

抗战胜利后,国共重庆谈判,签署《双十协定》,达成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各党派平等合法等共识。1946年初政协会议,签订了国民大会决议案等5项决议,达成了建立民主宪政国家的共识。“制宪国大”和“行宪国大”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

制宪和行宪源于孙文的军政、训政和宪政设想。1928年国民党在统一中国前夕,于8月召开二届五中全会,蒋介石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1936年宣布训政时期结束。5月1日中华民国立法院讨论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5月5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宣布,是为“五五宪草”。随后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继之各省进行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部分省区未完成)。原定1936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即“制宪国大”),以“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后推迟1年改为1937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但因中日战争爆发,制宪国大未能召开。1938年7月,抗战时期我国各党派参政议政的国家机关国民参政会在武汉成立,其中,共产党参政员有毛泽东、陈绍禹、秦邦宪、林祖涵、吴玉章、董必武、邓颖超7人。1939年9月国民参政会在重庆召开一届四次会议,决“请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鉴于战祸不止的现实,1943年9月8日,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宣布战争结束后一年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制定和颁布宪法。

抗战胜利后,重庆谈判和政协会议极大推动了制宪和行宪的进程。

1946年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 议决《中华民国宪法》。提交大会议决的政协宪草版本,就是各党派及无党派对《五五宪草》多次修改后的最终版本。“制宪国民大会代表”,由10年前选出的代表和新增补的代表组成。虽然中共和民盟(民社党除外)拒绝出席,但制宪国大超过法定人数,属合法大会。“制宪国民大会”经过激烈、广泛的讨论和审查,在1946年12月25日上午3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此即今日台湾实施的宪法。

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同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内容除前言外,共14章175条。该宪法揭示了主权在民理念,明确了公民权利的保障,规定了五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权力制衡制度等。从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

《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后,中国进入“行宪”阶段,即实行宪政。主要内容:由全国人民直接普选产生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由各省、市参议会间接选出监察委员。再由国大代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1947年3月21日公布《行宪国民大会组织法》《行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和《五院组织法》。

经过积极的普选筹备,1947 年 11 月 21 日至 23 日,全国除山东、新疆外,举行了国大代表的直选。中央社报导说“中华民国约二亿五千万之选民将凭其自由意志之抉择,选举国大代表。”在选举截止的次日,美国大使司徒雷登评论:“以美国人眼光看中国大选,难免有不能尽如人意之处。但此事之教育价值,实无法估计。中国经此一开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对于国家之民主建设,必当发生至佳之影响。”(《中央日报》,南京,1947年11月24日第2版)

1948 年 1 月 22 日、23 日国民党统治区举行立法委员直选。5月8日第一届立法委员集会南京国民大会堂,并选出孙科与陈立夫为正、副院长,至5月18日立法院第1届第1会期第1次会议正式开议,分设的21个常设委员会开始运作。

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普选,是中国人自由行使神圣选举权的标志。

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刚刚当选的国民代表大会代表聚会南京,召开行宪国大,主要议程是选举正副总统。4月19日上午,国大代表举行总统选举。总统候选人2个:蒋中正和立法院院长居正。到会国大代表2734人,蒋介石得2430票,居正269票,蒋介石当选中华民国总统。4月23日国大举行副总统选举,副总统候选人6个:李宗仁、孙科、程潜、于右任、莫德惠和徐傅霖。经过4轮投票,4月29日上午,李宗仁当选副总统。

行宪后的国民政府虽仍由中国国民党执政,但其性质是经过民选的执政党,已非先前训政意义的党。

60余年过去,《中华民国宪法》已在台湾生根发芽,台湾终于实现了民主政治。

十、共同纲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普选产生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这一条如能贯彻,将保证新中国成为真正民主国家。

百年中国近代史是一部民主发展史。陈独秀在1940年9月《给西流的信》中指出:“民主是自古代希腊、罗马以至今天、明天、后天,每个时代被压迫大众反抗少数特权阶层的旗帜。”1940年11月他在《我的根本意见》中重申:“民主主义是人类发生政治组织以致于政治消灭之间,各时代(希腊、罗马、近代以至将来)多数阶级的人民,反抗少数特权之旗帜。”事实求是地研究中国近代史就必须承认,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是中国近代史的主线。

在百年中国近代史中,国人在民主威力远不如今天明朗、国内外环境危机四伏的条件下,抓住民主这一立国之本,努力推动民主思想在中国的发展和实践。在他们的推动下,用民主取代专制成为国人的迫切愿望,中国终于踏上由专制向民主转型的大道。

我们感谢历史为中国树立起民主化进程的参照坐标,给了后人鉴往知来的机会。只是努力追求民主的近代先贤们恐怕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进入21世纪的中国,不仅自由民主之花未能在中国大陆盛开,甚至连民主的普世价值都遭到了排斥!面对近代先贤,今之官员、学者是否应感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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