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村官选举中的“冷热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40 次 更新时间:2009-07-0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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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军  

 

村官是什么官?有人可能感到有些疑惑。但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村委会里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有职、有权、有责,是领导村民、管理村务的村官。村民委员会都要经过选举产生。

在一些经济贫困的村庄,村委会选举事实上经常是比较冷清的。在个别村庄,甚至出现过投票日那天根本无人参加竞选、也无人参加投票的冷清场面,因此,外界经常诟病的贿选在这里往往只是遥远的传说。

但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选情则大不相同,村民普遍对选举活动较为关心。在有些村庄,少数候选人为了能够当上村官,不惜花钱请客送礼,动员亲朋好友四处游说。选举期间,有的村像过节一般热闹,而此时的选举已主要不再仅仅是双方素质、能力、施政纲领的竞争,它更是财富的较量。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这种“冷热症”现象很不正常。村委会本来是为大伙服务的机构,村官是村民的公仆,大家本应以平常心对待选举,给予积极而适当的关心。相对而言,“冷症”比较容易疗治,只要加大教育、引导、鼓励的力度,不难加以改善。但诸如贿选等“热症”的处理则更为复杂,其危害更大,治理难度更大。

一些候选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谋取村官之位,往往是为了将来获得不正当利益。对他们来说,贿选毋宁是一种投资行为。其实,这也是一种买官行为,只不过不再是向上级官员购买,而是向广大村民购买。某些候选人之所以自掏腰包“用之于民”,正是为了当选之后更多地“取之于民”。所以,贿选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扰乱了村民的人心,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更给后续的村务管理埋下了贪污腐败的伏笔。

贿选者之所以非常看好当选后的利益,是因为目前的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存在法律制度的漏洞。无论是选举法,还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规定构成贿选的具体标准,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更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机构。在不少地方,民主止于选举,日常治理缺乏民主,村民自治成了村官自治。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被忽视、搁置。这就导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官职位具备了相当可观的潜在收益。

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贿选行为,必须防治结合,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健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健全选举后的村务治理的权力结构,让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而不是村官成为决定村务的真正的权力中心,减少贿选的预期收益。只有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民主和法治,村官选举中的“冷热症”才能彻底治愈,村民自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农村社会才能文明、有序。

来源:2009年6月25日《法制日报》周末版,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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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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