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爱滋病与法律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9 次 更新时间:2009-06-1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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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12月1日是世界爱滋病日,在今年的这个日子里,我们中国人终于开始勇敢地面对这个世纪难题——不仅仅是中国的——而是世界的世纪难题。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我国竟然出现了84万爱滋病人以及爱滋病毒携带者!这个数字真实的可怕,而这个真实的可怕的数字真实的曝光反映了中国的逐渐强大所带给我们中国人的勇气和自信,当然,也反映了我们伟大的民族复兴进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爱滋病是什么?对于一个人而言,它是一种可怕的疾病,它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羸弱的身体——那我们能忍受,它100%的致死率带给人们的绝望——这我们也能忍受,我们所不能忍受的、也是最可怕是它可怕的传染性带给病人的歧视和与世隔绝。显然,法学家们也看到了这一问题,于是,出于人权、人道等等法律上核心价值的考虑,从法律上保证爱滋病人的“权利”、保证爱滋病人“不受歧视”的法律治理措施甚至已经在有些国家赋诸实施。法学家似乎已经付出了自己的“爱心”,似乎已经将法律的价值变成的实在的法律,在爱滋病面前,法学家似乎可以心安理得了——且慢,真的是这样吗?

在法学面前,爱滋病到底是什么呢?爱滋病当然不会是疾病问题,那由医生解决。爱滋病当然也不是道德问题,那由道德卫士们来对付。爱滋病当然也不是同情弱者的制度施舍——如果那样,法律家们就该改行去修道院或者去开粥厂放粮了。爱滋病是公共健康问题,是一条患病——传播——患病的一条社会关系锁链,这才是法律家们需要面对的、真实的、社会关系问题。那么,这个社会关系问题的真实社会行为是什么呢?

公共健康专家告诉我们,爱滋病在中国的传播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吸毒,二是通过性传播。吸毒的违法性不必多说。性传播的源头则主要是非法性关系。当然,妻子和患病丈夫或者丈夫与患病妻子的合法性关系也是传播途径,但不是主要途径。我想,无论法学家属于什么学派,或者站在什么立场,如果目的是从法律治理角度来解决、或者促进爱滋病问题的解决的话,我们都不能回避传播途径的治理吧。

法律家们会说,非也,法律上对二者有严格的规定。例如,无论是制造、贩卖、运输、销售,甚至持有毒品都是犯罪行为。例如,娼妓业——或者称为性服务在中国当然也是非法的。我们的法律已经够严格了,似乎没什么可做的了。笔者却也要说:非也!恰恰是因为无论是性服务还是毒品消费在中国的完全非法,导致了中国甚至世界很的多国家的爱滋病和其他性病的传播。我们只有将吸毒和性产业合法化并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爱滋病和其他性病的传播,同时也才能有效地解决性产业和毒品业带来的诸多犯罪问题。何出此言?是故作惊人之语吗?

犯罪的概念是什么?是社会所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的行为。当然,还需要主观、客观要件等等才能满足法律上的“罪”这一行为模式。而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目前制造、贩卖等多数与毒品有关的行为皆为犯罪行为。相对而言,对于卖淫和嫖娼的惩罚则要轻得多,除非容留、组织等等行为外,一次的卖淫购不成罪,一次的嫖娼对于法律而言也算不上什么。但是,无论性交易还是毒品交易都是法律上所“禁止”的行为。问题的关键就出现在法律上“禁止”这一环节。

首先,我们要问,这两种行为能禁止吗?一般认为,从法理上讲,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不大可能被禁止,无论是贪污、受贿还是抢劫、偷盗。因此,刑法的普遍意义除了预防犯罪外,主要还在于其维护社会秩序——设定的,和它的教育作用。我们不能因为一种行为禁止不了,就干脆抛弃法律治理。言之有理。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性交易和毒品交易是和其他犯罪行为不同的行为。原因在于,二者实质上是交易——也就是经济行为。毒品提供的是商品——偶尔也有服务,性交易提供的是服务。二者得以生存的土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行为的社会秩序,是周瑜打黄盖式的愿打愿挨。而无论是贪污、受贿,还是偷盗、抢劫,其对象都不可能是犯罪行为主动的相对方。这一点就使毒品交易、性交易与其他犯罪行为完全区分开了。也就是说,其他犯罪行为之所以不能根绝,可能主要是制度上的原因,这些犯罪行为侵犯的或是制度的有效性,或是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毒品交易和性交易的不能根绝的原因却在于其有市场需求,因此必然产生市场供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单纯从社会秩序角度看,毒品交易、性交易并不侵犯任何非参与者的利益。所以法律所以禁绝毒品和性交易与其说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如说是为了保护道德秩序——也就是法律所不能做到的事情。

其次,我们来看禁止的社会后果。如上所述,由于存在市场需求,所以必然产生市场供给。在任何国家,毒品和性服务都已经成为“灰色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也不例外。而“灰色”经济所以为“灰色”,就是因为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无法无天,是属于没有信用的经济。但是,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经济如果要运转下去都需要信用体系的支撑,例如,购买毒品需要保证毒品的成色,以防中毒而死,而购买性服务同样希望性工作者是健康的。反之,销售毒品的需要保证收回货款,性工作者也不希望嫖客赖帐或者伤害自己。那么,怎么办?在借助国家公权没有可能的情况下,只有借助“地下社会”组织——一般称为“黑社会”的管理。黑社会的管理自然是带有自己的利益色彩的管理,因此,围绕保护毒品和性交易演化出无数的犯罪行为,例如抢劫,例如强奸,例如贩卖人口等等。当然,我们不能跑题——由于提供服务者的没有信用——性工作者的患病导致了爱滋病的泛滥。

那么,我们将之合法化有没有可能呢?有史为鉴。荷兰在历史上曾经为黄色产业苦恼不已,围绕性产业,黑社会犯罪层出不穷。最终,荷兰采取了官办黄色产业的办法,使这类犯罪完全消失,同时,由于官办的信用交易特性,使道德制约发挥了巨大作用,黄色产业的发达史也成了明日黄花,一落千丈。最终使黄色产业控制到了一个理想的状态。再看澳大利亚。毒品泛滥的今天,澳大利亚采取了在社区内办所谓“吸毒所”的办法——其实是政府提供有质量保证的毒品,同时提供戒毒服务。这一措施是新近采取的,具体后果有待观察。但是,仍不失为借鉴。

再从逻辑上来分析如果将二者合法化的结果。将毒品合法化会有什么后果呢?我想,政府开办毒品服务的目的显然不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吸毒,而是为了提供质量有保证的毒品,以免嗜毒者受到伤害,同时提供戒毒服务,使吸食者早日脱离毒瘾。在吸毒者能够获得安全、卫生、价格稳定(甚至免费)的毒品的情况下,他们还会去购买黑社会的服务吗?不会。那么性服务呢?同样,对于需要性服务的人来讲,有管理的、基本能保证性工作者健康的、交易合理、人身财产不受威胁的场所也必定是其首选。而无论对于有管理的毒品交易还是性交易而言,由于政府管制和信用交易体系的建立,传播爱滋病的概率都大大降低。当然了,不是说会绝对消除,但是会大幅度地降低。只要有利可图,特别是性交易这种无成本的服务,任何管制都不能完全消除非法供给。这不是不管制或者回避管制的理由。

但是,我们存在两个难以突破的障碍,那就是刑法的政治性和文化的道德性。所谓刑法的政治性,就是政治正确问题。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让毒品、性交易这样黑暗丑恶的行为合法化??那是绝对不能接受的。理由呢?什么违反公共道德,破坏社会秩序等等很多很多,但关键的是,好象最关键的理由只会是:就是不行!那么,如果管制明明比禁止更有利于社会呢?我们是不是该考虑管制这个选择呢?另外一个障碍就是道德观问题:一个健康的社会怎么能接受如吸毒和嫖娼这样的丑恶行为呢?问题是,不是我们能够接受,而是已经有了这样丑恶的行为,我们不能讳疾忌医,而是要勇敢面对,想办法来尽量降低它的危害。好象一个人的牙齿坏了,难道整天闭上嘴就好了吗?永远不用那颗牙齿咀嚼?不,我们需要把它暴露在医生面前,或加固,或拔除,以达到较好的后果。这才是理性的作法。

当然,我们不能轻易地、武断地否定人的道德观和情感的重要性,因此,说服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看起来残酷、但实际上有更好效果的方法才是最佳途径,只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理性的作法,才能使我们对爱滋病人的同情不至于只是廉价的眼泪,而是最终切实的行动。

谨以此纪念世界爱滋病日。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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