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申宁:戊戌百年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04 次 更新时间:2009-05-0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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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申宁 (进入专栏)  

今年是戊戌变法一百周年的纪念。百年后再回头看一下这场摄人心魄的变法运动,不免令人感慨万千,不能不产生许多的思考。百年来,戊戌维新不断激动着读史者的遐想。辛亥革命以后,不满意中国乱象的人常常发出一种慨叹:如果戊戌维新像日本明治维新一样地成功了,中国也许早就顺利进入了现代化的建设历程。这种感慨是很自然的,但也隐含着一个历史判断,即认为戊戌维新未尝没有成功的可能性。戊戌变法能成功吗?这个问题象梦幻一般,缠绕着读史者的心头。

1895年,震动中国使国人深感痛苦的甲午战争终于结束了,《马关条约》的签订成了套在国人头颈上的屈辱牌。屈辱感和爱国心转瞬间汇成了士大夫阶层自强保国的汹涌潮流。这一年前后的中国思想界出现了两件大事,这就是严复翻译的西书《天演论》和康有为的二部学术著作:《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这几本书掀起了中国思想界变革的巨大风潮。严复把社会达尔文主义引进中国,它让中国一代知识分子深感忧虑的是:在这个优胜劣败,适者生存的世界上,历五千年文明之久的华夏民族,这个有四万万人口的泱泱大国,将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新的理论如同地震一般,一下子增强了国人“保国保种”的紧迫感。与严复相比,康有为的两部书可以说是直接为戊戌变法提供理论依据的著作,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康有为在全力开展政治活动之初,于光绪十七年出版了《新学伪经考》,一纸风行,梁启超比之为思想界的飓风。此书的最大震撼性在于断言古文经皆汉儒刘歆伪造,目的是为了消灭孔子大义,因而使二千年来帝国所尚之经概属伪经,以至于今之学者虽崇经学,实不知圣经之真义。康有为特别指出刘歆作伪的动机,是助王莽篡位,以伪《周礼》作为新朝改制的依据,以伪《左传》作为新朝新君登基的依据。所以,刘歆之篡经可等同于王莽之篡汉,此即康有为之所以称经古文为新学的缘故。

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意在打破旧权威,之后他又花了五年时间写成了《孔子改制考》,意在建立有利于改革的权威。他无疑利用孔夫子的权威,甚至把孔圣人打扮成改革派。康有为的真正意图是要证明孔子是他那个时代里一个伟大传统的创造者,而非历史授受人。在康有为的心目中,孔子甚善于托古。康有为称孔子改制仅立大纲,尽可由其门徒充实内容。此意乃指,后世儒者也大可增益儒教,以推陈出新。这未尝不是说,康以儒者的身份也可以为公羊学之骨增添血肉。康有为在诠释儒学之际,任意参照现代西方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为时代的需要,凸显而且发展了若干公羊学的隐义,特别是将公羊三世之说,演成从专制到君宪,再到民主的政体发展说。此说为他在百日维新前夜,奠定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康有为刻意将孔子作为他的变法伴侣,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儒家思想曾主导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长达二千年之久。康自身所处之世虽然世道衰微,但儒学仍然是绝大多数士大夫的信仰。一但孔子可以成为改制的教主或变法的同道,则全国全民自会景然从风,推行新法。不过康的想法与实际情况颇有距离。在政治层面,康最后虽得到光绪帝见听,但因慈禧的阴影,光绪不能施展皇帝应有的权力。光绪立志变法,反而造成两宫不和,结果是未见其利,已蒙其害。在思想层面,康之以儒变法,引起极大的争论,甚至强烈的反弹,说明把儒教建成变法之教并不成功,更是似乎有害而无益。

康有为是一个有创意的哲人,欲借公羊之帆驶变法之舟。至于说康之创造性的诠释,到底重振了儒学还是毁了儒学,则属另一回事。不过,从事后看来,应是毁多于立。康有为心在变法,却不自觉地动摇了儒家的根基,触动了革命思想。换言之,康有为重诂儒学原是为了变法,然而他诠释出来的蕴意,并不受制于其原来的意图。事实上,他的哲学诠释所产生的后果,与他的本愿相差甚远。康有为的哲学诠释是为了政治改革,结果无论是具有破坏性的《新学伪经考》,或是具有建设性的《孔子改制考》,都成了改革的负担。许多掌权者以及一般士大夫都因康的经说之具叛逆性,而怀疑他变法的诚意,于是有“不反对变法而是反对乱法”之说(1)。最后康党也是在乱法的罪名之下遭到镇压。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康之利用孔子,反而加深了保守派的敌意。此外,他为变法所立的学术理论,显然与实际情况有不合之处,应是始料未及。按其三世进化之说,当前的变法应是推行君主立宪,而立宪须开议院;然而当时中国不仅开议院的政治与社会条件没有成熟,而且开议院显然将削弱君权,君权在戊戌变法之年,是太弱而不是太强,若君权再弱,何以推行变法?康氏有鉴于此而临时改变主意,于百日维新期中,不主张开议院,更进而提倡君权。这虽不能说是康的机会主义表现,但多少显示他花了大气力的学理,想学以致用,结果反而给政敌提供了攻击的弹药。

从中国近代思想史的角度看,康之公羊学以及对儒学的重新诠释,虽不利于变法,却大有利于革命,此正是攻击康的保守派所忧虑的。梁启超也承认乃师的经说,导致对整个古典传统的怀疑。康虽无意成为解放思想的英雄,却无心地做了思想启蒙之师。他想要重新发现儒家的真理,但是近代新儒的建立,却因疑古疑经的风潮而困难重重。他的孔教计划亦乏善可陈,把孔子神化,事实上更加有损儒家在近代的信誉。康有为于晚年极力护孔,抵抗各种文化极端主义,但并无成效,因而被新一代知识分子讥为反动派或顽固派。其实,五四那一代的学者和知识分子,也有不少承认受到康有为经说的启发,如顾颉刚说:“自从读了《孔子改制考》的第一篇之后,经过五六年的酝酿,到这时始有推翻古史的明了的意识和清楚的计划。”(2)顾的话落实了五四疑古派与康有为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康为了变法而设计的哲学诠释,无意间却打开了疑古和反孔的闸门,自此洪水滔滔,波涛汹涌,余波荡漾。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继承者的康有为,不管其向西方借来了何种武器,但其思想的深处仍然积淀着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是一种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政治文化,它强调“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而这种“道”又是“不可须臾离者也”。这种非此即彼的价值观与思维方式,深深影响着康有为及其同道。

康有为的传统思维方式把目标与手段视为道德上不可分的整体,由此衍生出两个基本特点:首先,它否认从现实状态向理性状态的进步存在若干并不完美的中间阶段;其次,在这种思维方式与价值观的支配下,人们习惯于对问题和选择作非此即彼、非正即邪、非善即恶的两极分类。在这其间,渐进、宽容、妥协、多元性存在的价值与权利都不具有合法性。这两个特点,使康有为及其同道极易在政治行为层面产生价值上的独断论。具体说来,只要当他们认定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理想是动机正义与愿望善良的,那么,凡是不同意自己政见的反对派,必然是出于道德上的邪恶与堕落。对于邪恶者,那就只有采取排斥、斗争与消灭的方式来对待。

在“明定国是”诏发布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康有为反复强调“新旧水火不容”,改革与保守“势不两立”。他在回答荣禄问及应如何变法的问题时称:“杀两品以上阻挠新法大臣一二人,新法则可行矣”。(3 )凡此种种言论、献策与措施,决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康有为等人的个性缺点或缺乏政治经验所致。应当看到,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完美主义及其固有的思维方式,对康有为等所形成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他们对待反对派的态度上,而且也表现在他们在失败之后对这种失败原因的解释上。在康有为看来,既然他们的动机与意图是纯正的,那么,变法失败的责任就不应当由他们承担,而只能是由那些“邪恶的”反对者承担。康有为在这一点上表现得特别突出,他事后从来没有承认自己在变法过程中有任何过失,以致梁启超在1902年与康有为因政见分歧而发生争执时,曾在给康的信中尖锐地批评他从来没有听取过别人的任何劝告,总爱一意孤行。在变法派内部,康广仁、王小航这些人士都劝说过他,但都无功而还。在康有为看来,只要意图纯正,行为自然也是正确的;如果失败了,那只能是由于敌手过于强大,由于中国人太愚昧,由于天意或其他种种因素,而所有这些均与他个人无关。改革过程特别需要在现存体制不发生根本变动的条件下,尽可能团结大多数人群,尽可能利用现体制内的共识资源与传统权威的合法性,使改革过程的权力与利益再分配所引起的震动减到最低程度。当中国最需要她的改革者们运用智慧与能力来进行改革时,传统文化中的那些固有的因素却激活了早期中国改革派中最不利于改革而最利于革命的因素。

作为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的严复,也是中国变革思想的最早提倡者。但与康有为不同的是,严复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主张改革应该渐进。他在戊戌变法前三年就曾指出,一个社会长期形成的风俗人心,是制订变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的前提。严复认为,变革者本人尽管可以为国事而作出某种牺牲,然而“天下生先觉也不易,而种之有志士也尤难。以一二人倡说举事之不祥,谋事之未臧,而又使吾国受大损也。且其效又如何?”(4)严复还认为,康有为在变法战略上的根本错误, 可用十六个字来概括:“轻举妄动,虑事不周,上负其君,下累其友。”他认为,中国局势之所以陷入如此不可收拾的地步,康梁是负有重要责任的。

严复反对以激进主义的方式来解决中国的现代化改革问题,认为激进主义者的根本错误,就在于他们把中国在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复杂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五年即1903年,他还进一步指出:“浅谫剽疾之士,不知其所从来如是之大且久也,辄攘臂疾走,谓以旦暮之更张,将可以起衰,而以兴盛我者抗也。不能得,又搪撞呼号,欲率一世之人,与盲进以为破坏之事。顾破坏宜矣,而所建设者,又未必其果有合也。”(5)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严复在这一段文字中所提到的那些“浅谫剽疾”者,当他们在现实面前碰壁之后,由于“不能得”而“搪撞呼号”。这一观点点出了激进主义者所陷入的“自我循环”问题:激进主义者一旦在遭受失败之后,由于他们简单化的政治思维,以及他们在现实中受挫折而产生的焦灼与心态失衡,往往会进一步在这种激进主义思维定势的支配下,变本加利地谋求更为激进的解决,“其进弥骤,其途弥险,新者未得,旧者已亡。伥伥无归,或以灭绝。是故明者慎之。”(6)

近一个世纪以来,我们对戊戌变法的失败与研究恰恰是倾注了太多的道德同情与辩解。多年以来,人们对戊戌变法的认识,大多停留在对保守派责任的追求与道德声讨上,而较少对变法派本身的政治行为与决策上的失误进行反省。沿着这条思路进行思考,得出的结论自然是:由于在一个过于僵化的保守制度下,变法从根本上难以实现,所以中国只能通过革命暴力来扫除旧势力,重建新秩序。这种思路会导致人们形成一种思维误区,即认定在中国传统专制政体下,由于保守势力特别顽固,由于改革派受到保守派的压力过于强大,所以,在中国集权体制下进行任何变革都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人们甚至还会进一步认为,在中国“所有改革者都是没有好下场的”,而要解决中国社会与政治变革问题,只有通过大刀阔斧地、毕其功于一役地“与旧体制的彻底决裂”,于是导致戊戌变法失败的那种激进主义思维模式,反而进一步又成为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待变革问题的前提与出发点。

对于一个生活在新的变革时代的中国人来说,我们不应该继续简单地把这些改革发起者们视为诗化的审美对象,而应该进一步去发掘他们失败的悲剧对于当代人在从事新的变革事业时所具有的启示意义。

抛开康有为变法理论和思维方式的缺陷不说,但就戊戌变法本身而言,其成功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

首先,中国传统的官僚政治体制在适应变革方面存在着一个两难矛盾:一方面,只有当改革者在这种体制下被充分“官场社会化”,并以广大官僚群体认可的行为方式与态度取得对改革旧体制的政治经验与政治技巧后,才能使改革的计划更为周全与切合实际,而不致引起与整个官僚阶层的严重对立;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这种政治体制的极度封闭性,当官员在这种制度下生活得越久,阅历与经验越丰富,也就是说“官场社会化”的程度越高,他也就越会习于所安,承袭旧章,他的锐气、感觉则越是迟钝,越是缺乏改革的热情与能力。

戊戌变法的初期,刚返国不久的驻日本神户领事郑孝胥,就相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矛盾。他在给皇帝的奏折中指出:“默察京师大局,其老成者既苦于素无学术,其新进者又苦于未经历练。”(7)此言可谓一语中的。而戊戌变法的失败,又恰恰与此有关。中国变法这种特有的矛盾,导致了一种固有的局面:社会一但要进行变革,就会缺乏那种富于体制内政治经验的适当人才来担当改革大任。中国最需要的,是那些既有官僚政治经验而又感觉敏锐,通晓世界大势的改革人才,然而这种人才却很难找到。正因为如此,郑孝胥说,中国变法最大的困难是“有君无臣之忧”,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变法所面临的两难境地。

晚清的政潮激化中有两股不同的改革力量:一股是占据庙堂的封疆大,组成所谓的“洋务派”,他们是旧体制内的改革力量;一股是在野的士大夫阶层,其中主要是年轻的知识分子。前者是实用主义者,他们从多年来自强运动的实际经验中,似乎已深切地认识到,无论是器物的引进还是局部的制度调整,最后都不免要触动原有体制的基础。但是在意识形态上,他们仍然是体制内的改革者。后者则是理想主义者,他们接受了许多刚刚引进的西方观念与价值,以激昂的姿态提出了变革的要求。他们的基调也仍然是“变法”而不是革命,所以他们宁愿采取“公车上书”等和平请愿的方式。这两股力量在危机最深刻的关头,虽有合流的倾向,但二者之间关系的紧张和思想观念的不同使得他们不可能走到一起,正由于这一原因,所以他们悲剧的结局是共同的。

其次,戊戌变法毫无疑问是针对中国传统体制提出了全面改革的要求。其中如开国会、定宪法的主张已完全突破了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这一全面体制改革的要求并非突如其来,而是从自强运动的局部变法中一步步逼出来的。这一点严复早在1896年2 月与梁启超讨论变法问题时便已点破,即所谓“一思变甲,即须变乙,至欲变乙,又须变丙”。(8)可见基本体制的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经发动,便如危崖转石,非达于平地不止。这种完全突破中国二千年传统政治体制的变革,在当时不仅各种准备不足,而且条件也不成熟。光绪与康梁等人的急切操作,只能带来顽固守旧势力的强烈反抗,而将变法扼杀在摇篮之中。

今天,我们可以总结的戊戌变法失败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当时国家利益和王朝利益的冲突。1898年旧历三月,康有为在北京召开保国会,声势极为浩大,引起守旧派的强烈反对。据梁启超说,当时最有力的反对口号便是御使文娣所上长折中“保国会之宗旨在保中国不保大清”这句话。(9)可见在守旧派眼中,变法即使有利于中国, 也将不利于清王朝的统治,这成为戊戌变法失败的总关键。因为清王朝是满洲人建立的,所以国家与王朝的利害冲突最后都会集中到满汉矛盾上面,这是无法回避的。戊戌变法的直接后果是让满族统治集团忽然警觉到:无论变法会给中国带来多大的好处,都不能为此而付出满族丧失政权的巨大代价。开国会、立宪法则必然导致满人不能再控制政权,他们享受了二百多年的特权和既得利益便将从此一去不复返了。连当时并不排满的汉族知识分子对这一点也看得很清楚。1901年,孙宝煊读魏源的《进呈元史新编序》,魏序说元朝之盛超过汉唐,既无昏暴之君,又无宦官之祸,仅仅因为朝廷“内北国而疏中国,内北人而外汉人、南人”,便“渔烂河溃而不可救”。孙宝煊按语说:“本朝鉴元人之弊,满汉并重,不稍偏视;故洪杨之乱,犹持汉人为之荡平。迨戊戌以后,渐渐向用满人,摈抑汉人,乃不旋踵祸起辇毂,宗社几至为墟,噫!”(10)

戊戌变法之时,康有为主张将变法实权给予新擢“小臣”与“才俊志士”,这当然是指那些追求变法的汉人如谭嗣同、梁启超之流。康有为大概是想效法王安石故智,以祠禄奉养反对新法的大臣,另外进用赞成新法的新人。但他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当时宋神宗是个拥有全权的皇帝,而反对新法的人既不是一个有组织的特殊统治集团,更不是宋王朝的唯一权力基础。宋神宗只不过是在两派士大夫之间做出了选择而已。现在康有为以此期之于毫无实权的光绪帝,他的希望注定是必将落空的。满族亲贵作为一个特殊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者本能地懂得权力的无上重要性,他们是不可能被个别击破的。作为满洲正黄旗人的御使文娣,以“保中国不保大清”责康有为,他的言论绝不仅仅代表个人,而应看作是满人“一族专政”的共同意识。所以政变以后,他得到了慈禧的特别赏识。(11)

后来的历史研究者在探讨戊戌变法失败的原因时,多论及帝党与后党的利益之争,想由此寻到一些令人满意的解释。不言两党确实存在与否,仅就慈禧与光绪婶侄之间的矛盾纠葛来说,却是不争的事实。光绪对慈禧的反抗隐约地存在于潜意识中,本是不敢公开化的。在关于变法的公共问题上,他敢于与慈禧持不同的立场,因为这是“化私为公”的间接反抗,不是个人之间的正面冲突。所以说,光绪的变法又隐含着对其个人权威的树立与伸张。在这一点上,光绪颇得当时的变法派和一般社会舆论的同情。但是,所有这些对于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方向并不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慈禧代表整个满族统治者,仍然掌握着这个巨大的国家机器。据光绪在戊戌旧历七月二十八日交杨锐带出的“朱笔密谕”说,他主张变法,“而皇太后不以为然。朕屡次几荐,太后更怒,今朕位几不保。汝康有为、杨锐、林旭、谭嗣同、刘光第等可妥速密筹,设法相救。朕十分焦灼,不胜企望之至。”(12)试想光绪连自保的力量都没有,最后尚须乞援于后进新人康有为等,他怎么可能主持变法,推行从上到下的全面政治改革?他只不过是满洲统治阶级中一个游离出来的分子,是国家机器中脱落下来的一个零件,而康有为等却把他当做政治权力的核心,欲借其而改变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方向,到头来自己却先被国家机器轻轻碾碎,这不能不是历史的巨大调侃。

古今中外的任何政治改革都必须从权力的中心发动,其途径是由上而下,反之则是所谓革命。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所推动的戊戌变法便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改革,所以他们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光绪帝身上。这也是他们最初能得到自强派领袖如陈宝箴、刘坤一、甚至张之洞等人的支持的主要原因。这种变法的方式在儒家的政治传统中叫做“得君行道”,最典型的例子是宋代的王安石。但“得君行道”的理想在王安石以后已趋于幻减。明儒自王阳明以下,大致已放弃了“得君行道”的上行路线而改变方向,以讲学和其它方式来开拓社会空间,他们的说教对象不再是朝廷而在民间。在明代君主专制的高峰时代,“得君行道”不仅已不可能,而且还会招杀身之祸。明末东林党人忍耐不住,挺身而出,其结局便是黄宗羲所谓“一堂师友,冷风热血,洗涤乾坤”。康有为等在甲午战败,外患严重之际,以为有机可乘,因此发动了变法运动。但他们似乎对满人“一族专政”下的权力结构缺乏深刻的认识,最后以浓厚的喜剧色彩重演了明末东林党人的历史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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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苏舆编:《翼教丛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P74、P82-83、P90。

(2)顾颉刚著:《走在历史的路上:顾颉刚自述》, 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版,P83。

(3)见曹孟其著《说林》,载《甲寅周刊》第34号。

(4)严复著《主客评议》,见《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1月版,P13。

(5)严复著《译群学肄言》,见《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 1986年1月版,P123。

(6)严复著《政治讲义》,见《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1月版,P1242。

(7)《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章京郑孝胥折》, 载明清档案馆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P11。

(8)王遽常编《严几道年谱》,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P29。

(9)梁启超著《戊戌政变记》,P76,见《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3月版。

(10)孙宝煊著《忘山庐日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上册,P373。

(11)见《清史稿》卷445本传,中华书局1984年9月版,第 41 册,P12468-69。

(12)参见黄浚著《花随人胜龛摭忆》,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10月版,P502-503。

199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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