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钊:从阐释到再创造:《卢梭问题》中关于责任伦理的论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1 次 更新时间:2009-05-06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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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钊  

卢梭及其著述不仅对人类思想、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也引起后人长期围绕对其褒贬展开激烈的争论。比如,卢梭的学说内在是否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他的《社会契约论》与其他著作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卢梭的思想与法国革命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暴力盛行以及爆发的诸多暴力革命是否有着直接的联系?卢梭作品真是一种文学倾向的小说?等等。最近20年中我国学者也曾围绕其的“公意”的内涵及其历史影响也展开过讨论。

彼得•盖伊(Peter J Gay)编的卡西勒(Ernst Cassirer)所著《卢梭问题》中译本(The Question of Jean-Jacques Rousseau,王春华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为关心卢梭研究的中国读者提供关于这些论争欧美学者先行研究的线索。除了卡西勒书中的援引之外,盖伊1954年为《卢梭问题》英译本写的“导言”和1988年追写的“跋”都介绍了欧美相关的最主要研究文献。另外,该书的附录《让—雅克•卢梭著作的统一性》(1932年卡西勒在法国哲学学会的演讲)中所记录的当时法国学者们的种种见解也是今天我们了解不同观点可以利用的线索。

书中,卡西勒否定卢梭思想中存在矛盾与不统一,认为卢梭以自然人为基础构建的社会契约论,既非霍布斯的“利维坦”,也不同于百科全书派的纯理性主义理论,强调卢梭思想一致性和连贯性。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卡西勒观点也只是一家之说。笔者也知道直至今天与卡西勒持相左观点的学者也大有人在。而且,笔者也没有要深入研读卢梭计划,然而一拿起卡西勒的《卢梭问题》就被它深深地吸引住了。它是本篇幅不长的小书,在其问世后的第七十七年读它的中文版,依然能感受到这位新康德主义大师在各个研究领域都出手不凡。就算卡西勒并没有真正理解、把握卢梭的本意,甚至曲解了文本本来的含义,该书中他对卢梭著作的能动的、再创造的读解、阐释,实际上也就是表述了卡西勒自己的主张,在不少关键之处他那精到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读者对现实社会生活思考不乏有益启示。限于篇幅,这里只谈读了其中关于责任伦理一些感想。

国内知识界有人把近30年来中国读书、出版的热点、思潮归结成:1980年代文化热、1990年代经济热、最近10年法政热。确实,最近10年西人法政类的学术书的翻译出版有赶超经济学的迹象。而且,网络上知识界的法政优先论、制度决定论在舆论上全面压倒20年前流行的文化优先、文化决定论。似乎经济所有制的改革到一定阶段,只要法律、宪政一旦纳入正轨,民主、法治社会立马建成,再难的社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所以当今中国学术界专注于现有体制下的法制改革研究者不少,阐释欧美宪政理论的著述不断出现。法政之学、法政之治是否万能的呢?卡西勒在该书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援引卢梭《社会契约伦》,强调读者必须注意到文本中卢梭谈到的前提,即:“在法律之内,或是凭借法律之时,能够而且必须没有例外;更确切地说,只要对于单个公民或某些阶层颁布了任何一条例外的法令,那么出于法律的本质,就意味着法律观念和国家的崩溃:社会契约解除了,……其特征就是一种纯粹的暴力状态。”(52页)其实,即使极权主义体制也不乏法律体系,也不一定是法律体系不严密,但是,那种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总为特权者留下例外余地。最近30年来中国立法不少,但是法学界也有人不得不承认,与立法相比,更严峻的执法的现状。所谓腐败现象不能遏止,也就是实际的执法时面临特权有无数的例外。所以卡西勒根据卢梭原著阐释“公意”概念的积极的一面:宪政、法制权威的“合法”与否,取决于个体意志认可的合法性原则,即法律观念本身。这个观念要求个人自始至终都知识共同体的一员,并非独特存在,不能与众不同。“在这种意义上执行法律必须无视个人”。另外,许多主张制度万能、夸大地把制度抽象权威绝对化的人们,忘记了一条:制度、宪法、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或破坏的,要保证制度、法律、宪政的实施的实践关键在于责任伦理,也就涉及个人的守法意志。卡西勒和卢梭一样,也不认为严密的理性的制度就必定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法治能付诸实践:

因为一切权威都易被滥用,这是其本性使然,如果可能的话,必须钳制和防制权威的不当使用。无疑,所有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不起作用的,因只要是没有这样的守法意志,那么摆在掌权者面前约束他的不可侵犯的“根本法“就算设计得再仔细,也无法防制他用自己的方式对其做出解释并随心所欲地付诸实施。(87页)

所以,卡西勒肯定、赞赏卢梭对18世纪理性主义迷信的批判,又超越自然状态和感情伦理,通过一种新的自然情感“在康德之前确立起最为绝对的一种纯粹的责任伦理学(Gesetzes-Ethik)”。(85-87页)。卢梭去世了200多年后,保守主义的艾论•布卢姆也盛赞卢梭对启蒙时代科学与政治解决方案不满在理论上新的追求和影响,指出,卢梭-康德的理论中所说的文化是要达到“欲望与道德在实践中取得一致”。 “其影响力遍及从左翼到右翼整个政治领域。如果没有卢梭所做的一切,我们所熟识的马克思主义和保守主义都是不可想象的”。(《美国精神的封闭》,译林出版社,2007年,137-142页)余英时在评价《美国精神的封闭》一书时曾说:“民主体制本身并不是一切,它的运作必须有一种健全的文化精神与之配合。”前不久,圣弗朗西斯•福山也说人们误解了列奥•斯特劳斯的本意,制度不是万能的,不能忽视社文化的影响。这种文化精神也包括几千年人类共有的、普世的伦理规则,这种文化精神的恢复、发扬不是制度会自然衍生的副产品,需要知识阶层带头自律和努力。

康德对卢梭的继承也表现在责任伦理的探索上。新康德主义的卡西勒也处在这一传统的延长线上。他承认最为后人诟病的软肋——卢梭提出的“公意”这个概念“表述是有漏洞,但这些漏洞并不触及他的根本思想的核心”(55页),但是他认为卢梭是把法律看成责任伦理个体意志的原则。因此《爱弥儿》在自然中保持个体自由与《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没有矛盾,两者能够达成和解。卡西勒也承认卢梭的自然概念是模菱两可的,他要求读者克服这种模糊,把它作为一种理性的自然,而不是物质的自然。他如是解释道:“《爱弥儿》的教育计划正是想要防制这种精神与伦理的堕落。让那个学生置身于社会之外,是为了防止他受习染,为了让他找到并走他自己的道路。但这种个人主义,这种对于判断力与意志独立性的唤醒绝没有包含将离群索居的意愿作为一项明确要求的意思。……担心他的学生回因身处众人之中忘记如何做人”。而且,卡西勒认为卢梭把教育的作用看得很有限,最终在意志世界里,每个人确实都是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109-110页)善是天生的情感,教育只是防止非自然的来自社会的习俗,用理性激发学生认识善、激活善。伦理理念中会产生一种真正的政治、社会理念。比卡西勒年轻一辈的汉娜•阿伦特的政治思想虽然建立在存在主义基础上,但是我们从她对责任伦理的关注及其论述中可以看到不少那个时代新康德主义的痕迹。阿伦特看到极权主义体制可以在它确立后的很短的时间内、甚至一夜之间彻底颠覆包括伦理规则在内的2500年欧洲文化传统那种巨大的破坏力,而人们要抵制、或者在极权主义垮台后铲除、改变被污染、毒化的伦理规则,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事情。所以,到了晚年,她想在康德的责任伦理诸说基础上做继续深入关于思维、意志和判断的哲学探索——留下那未竟的遗著《精神生活》(The Life of the Mind),当然,也包括《责任和判断》(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所收的那些文章。这反映出卢梭的观念论对19世纪以后德国哲学的影响。

其次,法国革命以后,研究卢梭思想和法国大革命之间关系的学者,已经有人把法国革命失误——中人们追求平等,注重了人的物质上的平等,而不是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导致了放弃对自由的追求,反而引发暴力和专制,归咎为受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财产和分配的不平等之影响。20世纪后半起还有人把这余毒影响追溯到极权主义体制形成。如阿伦特的《论革命》(On Revolution)、塔尔蒙(J.F.Talman)的《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 Democracy)。卡西勒针对这样的批评,为卢梭辩解,认为卢梭容忍很大程度来自体力、技艺、天赋才智不平等造成的不平等,也不主张国家要保证每个个人享受同等的财产,他关心的“只是确保等量的权利和义务”:

当这种财产的不平等危及法律下臣民在道德上的平等时——例如,当这种财产的不平等迫使特定阶层的公民在经济上不得不完全仰人鼻息,使他们有被富人与权贵玩弄于掌股之上的危险时——国家就有权利,也有资格对财产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而且必须干预。通过适当的立法,如对继承权进行某些限制,国家一定要力图保持各种经济势力之间的均衡,卢梭的要求不过如此。(54页)

表面上看来这段话是为卢梭辩解,暗示现代欧洲制度已经不像200年前议会光讨论有关政治权利议题,也把经济预算等问题提到议事日常上来了,因此卢梭思想有其合理性。其实这一阐释不仅是卡西勒自己的见解,而且他还把这种侵犯到人的权利的造成贫富过分悬殊的物质分配性质,称做“道德上的不平等”。他援引卢梭的原著描述和论证道德不平等还会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

社会上所有的好处不都是给权贵与富人占去了么?所有赚钱的位子不都是他们坐着么?所有的优惠与豁免不都是给他们预备的么?公共的当权者不是总是偏向于他们么?当一位要人抢劫了他的债主,或是犯下其他的流氓行径,他不总是能免于惩处么?他打人、施暴,甚至杀人、谋杀——他犯下的这些罪不都是被污住,半年后就没有人记得了么?但是如果这位要人遭到抢劫,那所有的警察就马上出动了,他所怀疑的无辜者也要遭殃了!如果他路经一处危险的地方,就要武装来护卫;如果他座驾的车轴断了,人人飞奔过去帮忙。……如果有辆车当了他的道,他的手下就要把那车夫往死里打,宁可50个忙于自己事务的老实的路人被压死,也不能耽搁这个坐马车游手好闲的恶棍!这些照顾,一个子儿也不用花——这是富人的权利,无需出钱来买的。(53-54页)

因此,处在一个社会伦理被全面、彻底颠覆的时代,在财产分配不均造成政治和道德腐败——卢梭所描绘的丑恶现象还没有得到遏止的时代,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社会体制,不能畏避责任伦理的论题——政治责任由体制、组织承担,但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都必须由个体来承担。呼唤普世的文化精神和伦理归属,对于当今中国知识界还是一件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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