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德智:对话原则:从“让他人说话”到“让他人存在”

——《主体生成论》序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38 次 更新时间:2009-03-3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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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为了有效地论证“主体生成论”而决心对“主体死亡论”采取一种“回应”的态度和立场,那就提出了一个如何“回应”的问题。概括地说,“回应”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辩证法的方式,另一种是形而上学的方式。形而上学的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此即彼”的方式,亦即一种“全面否定”或“简单否定”的方式,一种专制的方式,一种不允许对方申诉也不听取对方申诉的方式,一种“独白”的方式。而所谓辩证法的方式则是一种“你中有我”与“我中有你”的方式,一种“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和气魄,一种“让他人说话”的处世态度,一种“倾听对方,与对方相会”的生存方式,一句话,一种坚持“对话”、坚持在“对话”中借鉴别人、生成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在本书中,我们力求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即“辩证法”的方式,也就是“让他人说话”的方式。正是出于这样一种态度和立场,在本书中我们不仅比较具体地考察了尼采的“上帝之死”和“人之死”、福柯的“大写的主体之死”与“范式转换”、海德格尔的“人类学的主体之死”与“形而上学之死”,而且我们还进而比较具体地考察了“主体死亡论”的具体语境,即西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的凯旋和衰落,努力把“主体死亡论”理解成近现代主体性哲学的一种自否定或自衰落,理解成作为主体的人的生成的一个必要的“中介”或“环节”。显然,凭借着这样一种方式,我们就不仅可以进入对方的语境,“听清”对方的话语,而且我们还有望“听懂”对方的话语,并对他们的话语作出有的放矢的回应。也就是说,我们只有采取这样一种对话方式,才能够钻进“特洛伊木马”,才能攻取“特洛伊城”,达到我们比较充分地论证“主体生成论”的预期目标。

这种“对话”的方式或“让他人说话”的方式其实不是别的,正是哲学的基本表达方式或存在方式。如所周知,西方第一圣哲苏格拉底的方法史称为“精神接生术”,其实也就是一种“问答法”,一种“让别人说话”的方法,一种在与对方的问答中走向真理(一般定义)的方法。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辩证法”。辩证法一词在西方导源于希腊词dialektikē或dialektikós,其基本含义就是进行谈话、论辩,就是在谈话中揭露对方议论中的矛盾并克服这种矛盾以求得真理的方法。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不仅“把辩证法摆在一切科学之上,作为一切科学的基石或顶峰”,[1]而且他的主要著作也几乎全都是以对话体形式出现的。至亚里士多德,辩证法进一步演变成了一种“论辩”的和“批判”的方法。按照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的说法,存在有两种类型的推理:“证明”和“论辩”。两者的区别在于前提:“证明的前提乃是在两个矛盾的命题中假定一个(因为进行证明的人只假定某种东西,而不提出问题),但论辩的前提却有一个两个矛盾的前提何者为真的问题。”[2]在《正位篇》中,他还把论辩推理理解成“一个批判的过程”和“探求一切根本原理的途径”。[3]至中世纪,这种辩证法构成了“辩证神学”的基本形式,而阿伯拉尔的《是与否》、隆巴底的彼得的《箴言四书》、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等都是辩证神学的样品。即使在西方近代哲学伊始,一些哲学家的著作还保留了古代“辩证法”的这种陈迹。例如,笛卡尔的《第一哲学沉思集》便包含有两个部分:其中一个部分为“六个沉思的内容提要”,而另一个部分则为“反驳和答辩”。而莱布尼茨的《人类理智新论》则主要地是藉菲拉莱特(莱布尼茨)与德奥斐勒(洛克)之间的对话或辩论展开的。因此,我们之所以在对“主体生成论”的论辩中坚持“对话”,坚持“让他人说话”,其目的正在于对我们的“主体生成论”作出哲学的诠释,把“主体生成论”的真理更其充分地表达出来。

然而,“语言是存在的家。人以语言之家为家。”[4]故而,“让他人说话”也就是“让他人存在”。而且,既然“主体死亡论”其实也是西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的一种自否定,既然“主体死亡论”的真义在于它其实只是身处现当代的作为主体的人的生成过程中的一个“中介”或“环节”,则它在关于作为主体的人的生成的学说中也就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更何况,“让他人存在”正是“主体死亡论”藉批评西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及其极端自我中心主义而企图实现的目标。因为无论是海德格尔的“诗化本体论”、萨特的“历史人学”、伽达默尔的“对话辩证法”、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还是福柯的“自我伦理学”和马丁·布伯的“关系学”,其本质都在于“他我意识的觉醒”,其目标都在于“让他人存在”。因此,我们主张与“主体死亡论”开展“对话”,主张让“主体死亡论”自己站出来说话,其初衷不仅与我们的更其充分的阐释我们的主体生成论相关,而且更多地还在于这与我们的主体生成论的终极指归,即“让他人存在”和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密切相关。

(原载段德智:《主体生成论——对“主体死亡论”之超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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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柏拉图:《国家篇》,534E-535A,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第206-207页。

[2] 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24a22-25。

[3] 亚里士多德:《正位篇》,101b3-4。

[4] 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见《海德格尔选集》上卷,孙周兴选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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