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芳:历史地域语境、发展空间与亚洲NGO

——读《亚洲的国家与NGO:15国比较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2 次 更新时间:2009-03-1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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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芳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NGO在亚洲大量涌现,形成了一股社会革命的浪潮。对于这一社会现象学术界颇为关注,著述众多,但大多是建立在西方业已成熟的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的概念界定。近现代以来,学习西方在亚洲国家已成为惯习。用西方的理论来评估本国的现实,也已成为亚洲国家学界流行的时尚,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然而,西方的理论也是在其语境中产生出来的,虽然因其近代以来在物质层面的先进容易使人误认为西方所有方面皆为理所当然的先进,但究其实质,西方理论也不免是“本土化”产物,并不必然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当性。而以重冨真一为首的一批日本学者便是这样一群不盲信西方理论的著者,他们希望突破市民社会理论来研究NGO在亚洲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提出一种不同于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创造可能性。他们通过对亚洲15个国家和地区NGO的实证比较与分析,为我们理解NGO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视角,那就是抛开我们业已习惯的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传统迥然不同的亚洲国家反问:NGO到底是什么?亚洲的NGO与西方的NGO有何不同?这些特殊的NGO有着怎样的发展轨迹?它所存在的政治经济空间在亚洲这一特定区域到底有多大?这些NGO与政府、市民的关系怎样?这几者相互之间进行着怎样的博弈?今后的发展趋势与前景又将如何?

该书著者之所以能尝试提出与众不同的视角,与其研究方式和背景不无关联。首先,担任编者的重冨真一担任日本亚洲贸易振兴机构、亚洲经济研究所东亚一部研究组组长,研究东亚尤其是泰国的农村开发、农业经济等课题近二十余年,著有《泰国农村开发与居民组织》(1996)等。其他14位作者均系长期在亚洲各国从事区域经济社会研究的研究员,积累了丰富的实证研究经验。与亚洲各地实地经验亲密接触和切身的体验,使得他们把视角逐渐从西方理论基础转为亚洲本土NGO演化与发展,并由此产生了亚洲历史地域语境相关性的思考。该书正是在著者们大量实证调研、研讨以及反复思考的基础上撰写的,研究范围覆盖了亚洲15个国家和地区,内容广泛,文化跨度大。虽然各国和地区实际状况相差很大,但作者站在同一角度对不同的背景进行了梳理,不仅提出了大量生动的现实依据,更提出了“发展空间”这一新的视点,冲击了通常的包括市民社会在内的国家政治理论。

全书框架分明,开篇提出亚洲NGO的历史与现实定位、分析视角与分析框架,随后用15章分别介绍了15个国家和地区NGO的发展脉络、现状及特点。其中每一个国家和地区NGO的特性研究都被放在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尤其是在追溯其社团传统的同时分析了NGO在各国各地区发展壮大的历史必然性。之后则重点分析了NGO组织与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围绕NGO现实中的政治空间突出了NGO在顺应历史发展阶段并与国家经济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所体现的能动性存在。

在西方国家,NGO是作为政府与市场的补充、作为与二者“旗鼓相当”的社会支柱并且是作为市民社会的实现方式看待的。这支社会力量能够有效地组织市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影响政策,同时也构成巨大的经济产值,但其壮大以有限政府的定位与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为背景,更与西方式自由民主政治传统密不可分。因而目前国际上针对NGO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如何对NGO进行有效的管理、合作,如何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的方法上。然而在亚洲,NGO的出现和发展有着特定的生存空间和历史语境――国家主导社会资源、政治多元化尚未实现、经济相对落后……因而虽同为NGO,亚洲NGO与西方NGO相比,其所呈现的形态、面临的问题、运行机制、以及研究的侧重点亦截然不同。

在亚洲,NGO的发展固然离不开国际NGO以及西方市民社会的影响,在曾沦为西方殖民地历史的国家和受到基督教影响较大的国家与地区,如“二战”后得到大量西方国家援助的印度、菲律宾、泰国等国尤其如此。但是我们如果仅仅把NGO看作是西方式民主发展的必然形式,看作是一种有组织的必然成熟的社会力量,并且用萨拉蒙总结的五个特征 去定义和描述的话,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很多形态各异的社会组织现象将无法用这种西方NGO常识得到解释,许多组织就将被排除在NGO的视线之外,从而歪曲了NGO所应该具有的志愿主义的本义。比如日本的町内会在名义上是自治组织,却与行政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韩国的NGO热心政治运动,而中国台湾地区 却注重直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孟加拉国的大型NGO甚至可以完全代替政府实现农村扶贫开发,但在巴基斯坦从事扶贫开发的NGO却受到强势政府和宗教习惯的诸多限制,导致该类NGO除经济救助的其他活动难以展开。

同为人们脱口即出、常常被挂在嘴边的NGO,为何会呈现出如此不同的现象?我们又该以何种标准去衡量与评价?

为回答这些问题,该书首先强调了亚洲的独特背景,在此基础上重新注释了NGO的涵义,然后提出发展空间理论并以此诠释了亚洲NGO的特定形态。

作者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亚洲背景:首先,亚洲地域整体经济发展落后于西方,这不仅使得亚洲NGO发展资源有限,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一地区NGO的活动领域必然与经济发展挂钩,如巴基斯坦、泰国等国NGO最大的使命在于扶贫及相关课题。可以说这一经济背景决定了广大亚洲NGO存在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使命――发展本地域经济。同时,与西方对于NGO的效率、公平等问题的穷究相比,在资源极为紧缺、受困人群普遍存在的环境下,亚洲NGO仍然更为关注受益人群的绝对数与比例而不是效率问题。其次,亚洲的国家和地区政治多元化发展缓慢且往往带有一元集权化倾向,这在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民主化以前的中国台湾地区十分明显。政治多元化是NGO得以合法存在的基本前提。对于具有民主传统的西方,NGO的发生与存在似乎理所当然,然而亚洲NGO的存在和出现却受到政治多元化实现程度的规制,或者说政治多元化的程度决定了NGO可能存在的形态、发展的政治空间以及政治追求目标。再次,亚洲有着特定的、悠久且复杂的历史传统,谈论现代意义的NGO必然离不开历史上已有的传统社会组织,比如地缘共同体、同族团体、乡村互助团体等等。如何界定这些组织与NGO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对于理解和审视目前亚洲各国和地区NGO活动的具体形式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由于其形态本身复杂多样,NGO在不同语境下往往需要重新定义,而处于上述特定历史地域语境之下的亚洲NGO在书中则被赋予更深刻和现实的含义。由于亚洲国家和地区大多在经济上处在发展和追赶西方的过程中,通过互助、公益等方式消除贫困、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是这一地域NGO最为紧要的使命,由此作者认为理解这一地域的NGO时,除了广泛认同的萨拉蒙所提出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等五个特点之外,还应该加上利他性 和慈善性 两点。但作者又提出,过于严密地对NGO限定条并不是明智的做法,何况亚洲国家许多NGO往往很难全都具备这些特点和要求。然而,正是这一“典型定义与实况之间的差异本身凸显了该国NGO的特色” 。因而,该书在对各国NGO组织进行定义时,往往将其放在特殊的历史和政治背景之下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根据其实际功能得出的一个大致的形态,这使得许多西方严格定义上并不属于NGO的地方组织和地区性组织都被视为NGO,而按照西方惯例被列入NGO行列的组织在该书中也被重新审视。如斯里兰卡以村为单位建立的大量以获得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村民组织CBO(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即为一例――虽然被世界银行计入NGO行列,但由于这些组织与一般意义上的非营利性、志愿意义上NGO有较大区别,该书将其划到了NGO之外。

因此,此书中,NGO不再是一个统而化一的与政治经济并存的概念,而是通过多种形式呈现在读者眼前的一些具体的形象,它们包含着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多重且丰富的含义。再比如谈到“NGO大国”印度,由于印度每年接受大量国际NGO的资金援助,我们会很自然地把在印度广泛开展援助活动的国际NGO看作印度NGO的一大特点,甚至会想当然地把其NGO的发端也与英殖民统治和外国援助联系起来。但印度很早以前就以村为单位建立了“谷物银行”,组织当地民众一同储藏粮食,此外还有举行集体葬礼的实体等等,这些实际上就是印度志愿主义的起源。正是这类特殊的组织形式奠定了今天印度NGO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活动以村、居民组织为单位的基础。

总而言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忽略历史和传统背景来谈亚洲NGO,任何辞藻都将是平白无力的。

此外该书虽然涉及到众多国家和地区,内容丰富,却丝毫不显零乱,这是因为全书设定了一个以发展空间为中心的总体分析框架,在著者看来NGO是在国家、市场、社会这三者让渡出的有限的政治空间与经济空间中通过发挥能动性、进行多重较量来实现自身发展的,其中政治空间是最重要的规制因素,而国家与NGO的关系则在这一空间的多重博弈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这一点在国家力量相对强大的亚洲地区尤为明显。书中提到中国自改革开放后在经济上已经给NGO留出了巨大的活动空间,但是政治体制的制约却使得NGO受到极大束缚,并且这种现象在民主化之前的韩国、中国台湾地区、菲律宾等亦十分普遍。诚然,如前所述影响亚洲NGO发展(当然也包括中国的NGO)的因素众多,诸如历史、文化、国情等等,政治因素虽最为常见却只能是其中之一,并且在没有给出该因素作为核心因素缘由的情况下即将政治因素归为制约亚洲NGO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一种一元的、简单化的思维倾向,但这种假设提出的意义正在于突出强调这一因素的重要性也回到书名为全书所设定的“在国家层面探讨NGO发展空间”的课题。

实际上空间理论并不是作者的新创,但与一般将NGO视为国家、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的论述不同,作者的独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种与国家、市场并存的力量――社会(Community)的存在,而NGO则是“第四部门”。“社会”力量的提出源于亚洲历史传统中出现的大量传统的社会组织,如前面提到的地缘共同体、同族共同体,以及地方性保护组织等等,这些传统的组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一种民间的社会性力量甚或是不成文的社会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现代意义NGO的发展。例如孟加拉国的NGO在农村进行女性教育普及活动时,因为受到传统的宗族以及宗教势力的影响,而只能把教育内容局限于保健卫生领域。所以,与亚洲特定的历史和地域特点结合是作者所强调的发展空间理论的特点之一。

特点之二则是作者引入了对NGO能动性的理解。虽然受到各种现实的复杂因素限制,但是NGO又不是一个坐以待毙、一成不变的组织,而是在不断地发挥其能动性,去改变和争取现存空间分布形式,扩大自主活动空间范围,这是亚洲NGO虽然发展面临重重困难,却依然显示出相当的活力同时也呈现出目前特殊形态的原因之一。试图影响政策改变生存空间狭小现象的NGO就是典型例子,比如马来西亚华人所组织起来的多种互助组织。

从这种相互关系可以看出,国家与NGO的关系在亚洲的发展正是一个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互相博弈的过程。这在亚洲的一些经济薄弱、政府统治约束力相对较强的国家甚为明显。斯里兰卡政府重视福利分配,使得该国NGO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仅限于以顾问的形式出现,但在70年代实行经济自由化且国内民族问题激烈后,政府对国内诸多问题开始力不从心,此时NGO抓住有利时机扩大了自身活动领域最终迫使政府修改了NGO相关法律规定。在孟加拉国、巴基斯坦、越南等国,NGO组织在经济领域的明显优势以及政府面临的各种危机使得NGO在博弈过程中不仅赢得了国民的广泛支持还取得了合法身份。这种博弈与西方NGO争取政治经济权力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内容、形式和程度上体现着亚洲特色,充满了妥协与曲折。

总之,该书以空间理论解释了NGO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出不同形式的原因,指出这是由在各自环境中所得发展空间不同而决定的,是NGO与国家博弈之后得到的一种暂时性结果。或者说“国家的形态决定了NGO的存在方式”。但,这种博弈不会停止,因而亚洲的NGO依然在其历史语境中述说着新的征程……

诚然,该书也未能尽善尽美。作者试图突破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全新的理念来看待亚洲NGO,虽然亚洲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与地域等特点得以鲜明地呈现,国家与NGO之间的矛盾发展也很突出且生动,但始终没有完全脱离西方市民社会的巢臼,如空间理论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还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亦非常强调从政治角度上来理解NGO的发展空间问题。或者说,作者在书中最终还是回避了这一问题的回答,只是一味地强调亚洲NGO发展背景的特殊性。同时,虽然同为亚洲国家,但正如西方国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一样,亚洲国家这一概念也十分宽泛。书中的这15个国家与地区实际上在历史、现实、传统、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仅就日本而言,实际上早就是脱亚入欧的国家了。而且作者十分强调的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落后经济状况也值得推敲,比如韩国、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NGO课题就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明显不同。此外,由于作者在论述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实况时,总是趋向于把握该国或地区的政治和NGO历史发展全貌,因而,很多国家和地区未必概括得很全面,对于影响NGO组织发展的某些因素的阐述或过于简单、或唯一化。如作者围绕外来人员经济地位的强大和政府对其压制态势之间的矛盾来论述马来西亚NGO的发展历程,其他因素诸如宗教、经济结构等却被轻描淡写,显得以偏概全。但不论怎样,该书从成熟的西方NGO评价框架中走出来,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了亚洲NGO发展的原貌,从而回答了在不同环境下NGO为何会呈现出不同形态的问题。书中所展示的15个国家和地区NGO的具体形态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也意不在对其做一个优劣评判,而在于将其回归到发生的原生态――其生生相息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地区环境当中,把各种要素栩栩如生地展现出来,从而充实NGO的形式,也让读者多一个评判的视野。正如编者重冨真一自己评价该书是在该领域的一种“具有先锋性意义的尝试”,并不欲以此一著穷尽亚洲NGO的方方面面。也或许这本书的意义更在于抛砖引玉,让更多的学者和活动家关注亚洲NGO的特殊性。

注释:

*卢芳,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1.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组织性和志愿性。Laster M. Salamon & Helmut K. Anheier, Global Civil Society: Dimensions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U.S.A.: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Maryland. 1999.

2.对于香港、台湾地区是国家还是地区书中并未明确表述,但从行文来看,著者将其划入了“国家”范畴。香港和台湾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著者们这种笼统的划分是缺乏国际常识和责任的表现。

3.指开展直接为他人提供利益活动的组织。这对于发展中国家NGO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动机之一,这也与诸如后文提到的CBO之类的居民自利组织区别。

4.指活动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该活动不向受益者收取回报。 加入这一点旨在排除医院、教育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5.重冨真一语,原书第19页。笔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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