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茹:欧洲一体化对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的影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35 次 更新时间:2009-03-08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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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茹  

[内容提要]近20年来,中东欧国家的政党制度经历了从一党制到多党制的转型进程,在此变迁过程中,以欧盟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为主线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欧洲一体化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轨迹是曲折的,从中东欧国家多党制初现时欧共体谨慎观望,到欧盟开始在幕后对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进行合法化整合,再到欧盟通过入盟谈判主动型塑中东欧国家的政党制度,直至目前欧盟对已入盟和未入盟的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的影响出现两种不同向度。欧洲一体化对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的影响是依靠欧盟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为杠杆实现的,其在各国的实现路径具有极强的相似性。欧盟在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过程中主动提出的诸多制度性要求和安排是对这种影响的产生起到核心作用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欧洲一体化 中东欧国家 政党制度 转型

20世纪80年代末,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出现急剧变化。仅在几个月之内,所有东欧国家都彻底放弃了“与苏联相同的一党制”①,即共产党单独执政的一党制或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②,转而实行允许多种类型政党并存且争夺政权的多党制。政党制度的变化是中东欧国家政治制度变迁的开端,也是这些国家政治转型的核心。回顾20年来中东欧各国的政党政治发展历程,不难看出,虽然在宗教、民族、农业、经济等国内外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下,各国政治制度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特点,但是从政党制度这一中观的制度层面来看,相似的政治转型环境造就了中东欧国家相似的政党制度变迁路径。特别是在“回归欧洲”和欧盟东扩的背景下,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变迁更加呈现出一种明显相似的特征,即引进以西欧国家为样板的多党议会民主制并使其本土化。本文将大多数中东欧国家所共有的政党制度变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以欧盟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为主线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和中东欧国家内部政党制度变迁的过程,分析欧洲一体化究竟是如何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的。

一、欧洲一体化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

东欧国家屏弃高度集权的一党制是只在朝夕之间就轻易做到的,但它们要真正建立起稳定的多党并存、竞选执政的西方式多党制度却并非易事。正是在中东欧国家开始政党制度转型之初,欧共体启动了大范围的东扩进程。很快,中东欧国家所秉持的摆脱原有社会主义国家身份、迅速“回归欧洲”的强烈愿望,与欧共体希望扩展政治边界、维护欧洲和平的想法,在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的问题上找到了对话与合作的途径。然而,这种相互实现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一拍即合,而是极为曲折而复杂的,其实质就是一场力量对比悬殊的博弈。在争取尽快加入欧盟的过程中,中东欧国家都尽量以建立令欧盟满意的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发展的主要目标,因而相对于中东欧国家而言,欧盟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二者在政治制度层面上处于完全非对等的地位。制度优越性及其所带来的政治吸引力成为欧盟在双方实际较量中最重要的筹码,也正是欧洲一体化进程能够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变迁的根本源动力。当然,中东欧国家在入盟过程中对欧盟的原有制度也造成了相当的冲击力,表现出一定的“上传(bottom-up)”③能力,但这已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

从1988年至今,欧盟(欧共体)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的一体化进程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变迁的发展轨迹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东欧国家多党制初现,欧共体谨慎观望

东欧国家的政局震荡开始于1988年波兰“团结工会”领导的罢工浪潮。1989年1月18日,波兰统一工人党十届十中全会通过《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政治多元化和工会多元化立场》的决议,标志着波兰成为第一个实行多党制的东欧国家,这也是东欧国家放弃一党制、开始实行多党制的起点。紧随其后,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南斯拉夫联邦和阿尔巴尼亚等国也先后修改宪法或制定新宪法、政党法及选举法,允许在各自国内自由建立政党、实行多党议会制度,并且相继举行了由多个政党参加的议会选举。期间,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分裂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南斯拉夫联邦分裂为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和南斯拉夫联盟五个共和国。到1992年底,中东欧12个国家全部彻底抛弃了一党制,从法律上确认了多党制并开始初步进行多党制的政治实践。

1988年至1992年间,在中东欧各国的国内政党政治中,从原有的执政党阵营和反对派阵营都分化出众多新的党派,政党数量瞬间激增,形形色色的政党数量甚至曾经多达上百个。这些国家在剧变初期的议会选举中一般采用比例代表制,因而大量政党团体为了能够在议会中谋得一席之位,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不惜采用各种非法方式参加竞选,许多非法的“街头政治”活动在竞选中层出不穷。由于新的多党制是以全盘否定共产党为前提,因而在反共浪潮中掌权的反对派中右势力表现出极强的颠覆性,他们无情地镇压原来执政的前共产党或工人党。各国的原执政党均受到严重排挤并被彻底剥夺权力,有的甚至被完全禁止活动,党员也遭到各种迫害。在多党制的表象之下,反对派与原执政党实际处于一种誓不两立的政党对峙状态。而且,在由原执政党演化而来的新、旧社会民主党之间或者在反对派内部各党派之间,也时常因政见分歧而发生争斗。可以说,此时的中东欧国家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混乱的非常态的多党制。

面对中东欧国家这样混乱的政党政治状况,欧共体对这些国家的判断是:政局动荡、前景不定、风险极高、结果难料。因此,在该阶段,欧共体对于中东欧国家的政党制度只是笼统地提出一些政治性条件,例如80年代末,欧共体向东欧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五个附加条件中提出关于建立多党制的要求;1991年12月,欧共体接纳波兰、捷克、匈牙利等国为欧共体联系国,“以便发展一种更为紧密的政治关系”④;1992年6月,欧共体委员会在《欧洲与扩大的挑战》的报告中指出,欧共体吸纳的新成员国应该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要“建立民主制度和尊重基本人权”。同时,对于维谢格拉德集团在成立之时提出的“回归欧洲”的声明,欧共体也表现得反应迟缓且态度暧昧。可以说,欧共体在中东欧国家的多党制初建期对其采取了较为谨慎的观望态度。

第二阶段:欧盟幕后整合,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渐趋合法化

东欧剧变后,巴尔干半岛燃起的熊熊战火使西欧国家意识到中东欧地区的和平影响着整体欧洲大陆的和平与发展,欧共体需要改变对中东欧地区国家隔岸观火的观望心态,接纳中东欧国家回归欧洲,让整个欧洲联合起来,欧洲人需要“统一的欧洲”。于是,欧共体打算通过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对中东欧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西方式的改造,尽快使其建立起与西欧国家类似的政治制度,以便将其纳入欧盟的制度体系,为中东欧国家融入欧盟大家庭做好制度准备。这一系列计划中的第一步就是要在中东欧国家建立起稳定的多党制民主政体。

1993年,欧共体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提出,“任何欧洲国家,只要其政治体制是按民主原则建立,都可以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国。”从此,欧盟以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为杠杆,开始影响后者的政党政治转型进程。首先,在1993年6月欧共体提出了“哥本哈根入盟标准”,要求申请入盟的中东欧国家“必须是稳定的多元化的民主国家,拥有独立的政党,定期进行选举,确保民主、法律和人权,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利益”⑤。接着,在“东扩先期准备”战略的指导下,欧盟于1995年开始实施“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哥本哈根标准对包括民主的宪法框架和政党制度在内的中东欧联系国转轨状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1997年第一份评估报告的建议,欧盟开始同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和塞浦路斯进行入盟谈判。可见在这一时期,欧盟实际上在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中扮演的只是“幕后推手”的角色,它仅仅作出了扩大承诺、抛出了入盟标准和评估制度,却并没有直接插手干预新制度的建立,而是将变革的主动权留在中东欧各国国内各类政治力量的手中,以充分发挥他们变革政党制度的主动性。

欧盟的承诺使非常急迫地想要摆脱苏联和俄罗斯影响、加入西方集团的中东欧国家看到了希望。为了能实现多年来孜孜以求的入盟理想,这些国家内部大多数政治力量都将入盟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目标,尽力满足欧盟的政治条件。为此,中东欧国家主动以西欧国家现行的政党制度为参照范本,建立健全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罗马尼亚在1996年重新制定了《政党法》,波兰在1997年制定出剧变后的第一部新宪法,阿尔巴尼亚也于1998年制定出剧变后的第一部新宪法,南联盟则在2000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在中东欧国家的新宪法和新政党法中,除了明确规定在多党议会制政体下一切合法政党均有权参加竞选之外,还着重规定了政党组成条件、参加竞选的条件、政党日常活动形式等。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的法制化规范了国内政党的活动,为政党政治的稳定创造了法律环境。这表现在:首先,新的政党制度对政党的人员数量、地域分布、组织状况等都作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大量中小政党由于无法达标而不能重新登记,因此政党数量迅速减少。其次,各国的主要政党变“街头政治”的极端斗争方式为“议会道路”的和平斗争策略,各政党的竞选活动都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再次,中东欧国家所有的前共产党或前工人党作为一个政党可以同其他政党一样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切政治活动。⑥在中东欧国家1993-1995年间举行的第二或第三次自由大选中,波兰、匈牙利等国的原执政的共产党和工人党的继承者重新上台执政,左翼政党重新开始在政党政治中活跃起来。最后,中东欧国家政党逐渐按照意识形态和政策主张分化为左、右两翼,并多次各自组成联盟参加竞选,形成合法的多党制政治格局。可见,(至少在表面上)合法而稳定的政党制度在中东欧国家开始出现,这些国家结束了混乱而无序的转型过渡期,多党政治开始向制度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阶段:欧盟主动塑造,先期入盟国家形成温和多党制

欧盟从1997至2002年连续六年对中东欧国家的政治经济转轨状况进行了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欧盟确认中东欧国家在政治改革进程中的确取得了令其满意的进展,决定同已达到入盟申请条件的国家开始进行入盟谈判。1997年12月,欧盟东扩进程正式启动。1998年3月,中东欧首批申请入盟的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和塞浦路斯六国正式开始入盟谈判。1999年12月,欧盟赫尔辛基首脑会议根据欧盟委员会1999年度入盟进展评估报告的建议,决定邀请“后进集团”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拉脱维亚和马耳他等国开启入盟谈判。2002年10月,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根据欧委会最后一份年度入盟进展报告《迈向一个扩大的欧盟》提交的建议,决定于当年年底结束同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十国的入盟谈判,并接受这些国家为欧盟成员国。2004年5月1日,十国终于正式成为欧盟成员。

在入盟谈判的整个进程当中,欧盟开始主动介入中东欧入盟候选国国内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法强制后者快速沿着欧盟给出的制度蓝图进发。一方面欧盟改变分阶段入盟计划为一揽子入盟方案,使候选国入盟信心大增;另一方面,欧盟对候选国采取了分而治之甚至挑起矛盾的谈判方法,诱使各候选国以“龙舟赛”的形式争相尽早结束谈判。欧盟从而将谈判的主动权紧紧掌握在了自己手中,中东欧国家除了尽一切力量满足欧盟的制度要求以外,几乎别无他法。⑦

当然,开启入盟谈判无疑对中东欧国家推行政治改革具有肯定和激励作用。对于中东欧国家来说,对其政治与经济制度转轨成就的最高评价是接纳它们为欧盟成员。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被认为是它们回归欧洲国家共同体的标志,这将是它们1989年以来外交和国内制度改革的极致,是巩固民主、繁荣经济和国家认同的可靠保证。⑧于是,为了促成欧盟一体化政策向国内制度的快速转换,各国议会纷纷建立了负责协调适应欧盟立法的专门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形成了立法“快车道”。这些机构往往在议会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并拥有较大的权限,他们不仅起到了协调欧盟和候选国政府间关系的作用,还成为代表民众意愿和政策讨论的平台。同时,在中东欧国家内部,无论执政党还是反对党,无论左翼还是右翼,绝大多数政党或政党联盟都以支持入盟为其基本政治目标,以争得选民支持。只有个别被边缘化了的政党,为了吸引选民的注意而打出反对入盟的旗号,但并不奏效,他们依旧游离在本国政党政治谱系的最外围。

此时,经过十多年努力终于迈进欧盟大家庭门槛的中东欧国家,已经基本走上了西方化的政治体制运行轨道,政党体制转型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虽然总体上出现了政府和议会更换频繁的现象,但各种政治势力间的利益角逐已经纳入法制轨道,基本上都是在和平、合法的状态下实现了权力的转换。议会已成为政党及政党联盟依照宪法进行辩论、较量和争斗的合法平台,党派对峙也多在议会范围内进行。

第四阶段:欧盟对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的影响出现两个向度

在先后两次接纳了中东欧12国之后,欧洲一体化进程对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的影响开始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一方面,对于那些已经成为欧盟成员国的中东欧国家,欧盟无法再以入盟的刚性要求来约束它们,制约力大大减弱。但由于成员国开始正式参与欧洲议会选举和欧盟制宪会议等政治活动,欧盟原有的制度思想和习惯对其成员国的影响力反而增强。可以说,欧盟向中东欧候选国输入规则、范式和制度的“刚性转移”逐渐被渗透着观念、话语形态和非正式规则的“柔性转移”所取代。因此,欧盟对其中东欧成员国政党制度的影响表现得不如之前那样明显,更多的是对政党理念、政党精英观念以及民众政治诉求的潜在型塑,是一种“造物于无形”的缓慢传输。

另一方面,对于尚未加入欧盟的国家,欧盟仍然延续了之前的战略,但要求更为严格,谈判也更加慎重。除了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在2005年4月与欧盟签署了入盟协议,并于2007年入盟之外,其余从2003年之后陆续开始入盟谈判的阿尔巴尼亚、马其顿、克罗地亚、波黑、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等国中只有克罗地亚(2004年6月)、马其顿共和国(2005年12月)和阿尔巴尼亚(2006年2月)三国先后获得了欧盟候选国地位,而这离入盟还有不小的一段距离。欧盟之所以对进一步扩大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原因至少有二:一是大规模扩大带来了欧盟决策能力和管理工作效率的下降,同时很多老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出现较大问题。多数国家和民众普遍将这些归咎于欧盟在快速扩大之前没有解决好内部的机制问题,因而对欧盟的继续扩大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二是欧盟宪法条约进程受挫,引发了欧盟对未来的反思。2005年4月,法国和荷兰投票反对已由欧洲议会全会表决批准了的《欧盟宪法条约》,致使欧盟第一个“宪法条约”流产。法国与荷兰全民公决的失败无疑是对一路高歌猛进的欧盟一体化进程的重创,使得欧盟开始进入长时间的“反思期”。因而,2006年11月出台的欧盟扩大文件指出,未来欧盟的扩大会更严格、更漫长,也将会更多地考虑欧盟的“融合能力”。⑨

对于尚未入盟的中东欧国家来说,欧盟扩大进程放缓对其政党制度变迁的影响未必是完全消极的。其原因在于:首先,从已经入盟的中东欧国家的发展现状来看,为了迎合欧盟的制度要求而在短期内完成政党制度转型的过程,给这些国家的政党政治留下了不少隐患,离建立完善而稳定的西欧式政党体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1)多党议会体制缺乏权威性,相当一些政党的领导人还不适应西方议会民主的思维和运作方式,相互之间私人斗争耗时耗力,致使立法和议案审议工作常常遇阻,各党各派亦缺乏依法行事的法治国家观念。(2)多党制政体难以形成稳定的权力中心。加入欧盟并没有明显改善中东欧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因而选民的政治热情急剧下降,政治参与显着减少,能够获得半数选票以上的强势政党不复存在。因而,中东欧各国政府大多由多党执政联盟组成,盟党间和执政党内部常因人事安排、利益分配而引发斗争,政府危机频发。(3)政党本身远未发育成熟。中东欧国家的政党大都从诞生起就使自己卷入了入盟的政治进程当中,它们都以选择支持或反对入盟作为政治纲领的主要内容。几乎没有政党能独立提出切实可行的治国理论和长远发展战略,因而也很难获得选民的压倒性支持。其次,这些尚未入盟的国家大多原本国内政局就不稳定,有的国家至今仍然存在激烈的民族矛盾冲突。如果让它们也以冲刺般的速度加入欧盟,那么快速入盟在这些国家留下的制度和社会隐患将会远远超出对之前入盟的中东欧国家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出现新的更为严重的地区冲突或战争。

二、欧洲一体化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的路径和机制

根据中东欧各国对加入欧盟的准备情况和入盟速度的不同,欧盟将中东欧国家分为三类:“卢森堡集团”国家: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和塞浦路斯⑩;“赫尔辛基集团”国家: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拉脱维亚和马耳他[11];目前尚未入盟的国家:阿尔巴尼亚、马其顿、克罗地亚、波黑、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等国。这三类国家的政党制度在自身发展状况及其受到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都有明显不同,但是从欧洲一体化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欧盟对这些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和路径是基本类似的。

加入欧盟是欧洲一体化影响中东欧转型国家政党制度的主要杠杆。按照欧盟接纳成员国的制度规定,任何申请入盟的国家都要依次经历入盟联系国、入盟候选国以及欧盟成员国三个身份阶段。而在中东欧国家经历的每一个阶段中,欧盟对其政党制度的影响都是以“提出要求---实施变革---评估并再次提出要求---再次变革”这样一个路径实现的。入盟的杠杆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积极调节手段(即欧盟有意施加的条件性要求)和消极调节手段(即欧盟成员地位及先进制度优势的吸引)来施加的,这两种手段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实际上,在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的各个不同阶段,欧盟利用积极和消极两种调节手段,遵循相似的实现路径,引导中东欧国家的政党制度朝着西方民主政党制度转变,这正是欧洲一体化对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

在上述机制中,对影响力的产生起核心作用的关键因素是积极调节手段,即欧盟在接纳中东欧国家入盟过程中主动提出的诸多制度性要求和安排。这些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与经济援助相关的政治条件

20世纪80年代末,与东欧国家内部反对力量强烈要求政党制度多元化相呼应,欧共体提出了向东欧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五个附加条件,即每个受援国必须“建立法治、尊重基本人权、建立多党制度、在1990年年底前组织自由和秘密选举、执行建立市场经济的政策”[12]。其中关于建立多党制的条件表明,西方希望看到东欧国家实行多党制,并将以是否实行多党制作为衡量其国内政治状况的指标。这是欧共体关注东欧国家的政党制度的开端。在中东欧国家申请入盟的过程中,欧盟还曾向中东欧国家提供过“法尔计划(PHARE)”、“萨帕德计划(SAPARD)”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援助计划,在这些经济支援手段的配合下,欧盟利用向中东欧国家提出入盟法律要求和进行制度考察评估的方式直接引导这些国家的政党制度走上西方化轨道。

2.哥本哈根入盟标准

1993年6月,欧共体哥本哈根首脑会议提出了“中欧和东欧提出申请的联系国要成为欧盟成员国”必需达到三个政治、经济、行政方面的标准,即“哥本哈根入盟标准”。其中,政治方面的标准是:“必须是稳定的多元化的民主国家,拥有独立的政党,定期进行选举,确保民主,法律和人权,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利益。”[13]哥本哈根标准的提出,是欧盟首次正式以官方法律文件的形式对中东欧国家的政治转型提出明确要求,以此为起点,欧洲一体化进程开始真正对中东欧转型国家的政党制度变迁产生影响。而且,该标准成为历次对中东欧国家转型状况定期评估的基本依据。

3.定期评估制度

1995年底,欧盟马德里首脑会议正式确定了对中东欧国家影响深远的“定期评估制度”,即每年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哥本哈根标准对中东欧联系国的政治和经济转轨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起草评估报告呈交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首脑会议将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启动相应国家的入盟谈判。对政治方面的评估项目包括了对民主的宪法框架和政党制度的考察。

1997年7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第一个入盟评估报告《2000年议程:为了更强和更大的联盟》,首次发表了对十个中东欧申请国资格的评审意见。该报告肯定了大部分中东欧国家在规范和调整包括政党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指出了在十个申请国中,只有斯洛伐克没有达到规定的政治条件,并且建议从1998年1月起同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和塞浦路斯开始入盟谈判。自1997年至2002年,欧盟连续六年对中东欧国家的政治经济转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发表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欧盟委员会对中东欧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评价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明显变化。六次评估报告中先后使用了具有逐层递进意义的“有待加强”、“仍需努力”、“取得成效”、“有所改善”,“取得积极进展”以及“稳定的民主制已经出现”等词语来表述评价结果。

这种定期评估制度从一开始便获得了中东欧候选国的认可,成为指导它们进行入盟必需的各项制度改革的权威参考以及发现改革效果和不足的及时反馈渠道。尽管仍有一些受到批评的候选国曾经提出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总的来说,这些评估被认为是精确和公正的。定期评估制度对中东欧国家的政党制度转型发挥了推进改革、促成接轨、反馈不足、督促改良的实际效用,对于监控和促进中东欧候选国的政治制度转轨进程起到了约束和导向作用。

4.共同体法条款

欧盟先在“埃森报告”中提出进一步规范中东欧国家入盟进程的法律、指标和标准,然后在《中东欧国家准备加入欧盟统一大市场白皮书》框架下提出采用欧盟共同体法作为入盟谈判的重要内容。在1998年3月30日开始的欧盟各国外交部长和卢森堡六国的外交部长进行的入盟谈判中,欧盟向各候选国提出了长达8万多页的31项共同体法条款作为候选国参与谈判的内容与标准,其内容涵盖包括外交、安全在内的多个领域。在入盟谈判的过程中,欧盟始终坚持共同体法条款具有不可谈判的优先性,这奠定了中东欧各国政党制度转型的法律基础和规范要求。

5.阿姆斯特丹政治要求

1999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欧盟条约”明确规定,入盟申请国必须具有一个民主的政治体制,如果在入盟后有践踏民主和违反人权的行为,欧盟通过成员国一致表决,可暂时取消该成员国在欧盟中的一些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国不能按要求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肯定将被推迟入盟。这是欧盟将政治条件同成员国资格直接联系起来,是对中东欧国家申请入盟的民主条件的强烈重申。它实际上反映了欧盟对中东欧国家内部政治制度潜在隐患和冲突的担忧。

6.指导性机制

欧盟成立了“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委员会”,对中东欧国家的政治法律调整过程予以技术性咨询和指导。欧盟还建立了“欧洲大会”机制,以“多边协商论坛”的形式与申请国就经济、政治、外交、安全、司法以及内政领域加强合作进行磋商、提供指导和帮助。欧盟推出这类指导性机制,主要是为中东欧国家按照欧盟要求推进包括政党制度在内的全面转型提供与欧盟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和渠道。

7.激励策略

2001年6月,欧盟理事会在瑞典哥德堡举行首脑会议,确定了“择优录取”(Accessiononone’sownmerit)[14]的东扩策略,以激发中东欧候选国的制度转轨积极性。欧盟强调“,我们将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将继续只根据申请国取得的成绩对申请国作出评判。这种原则将能使准备得最好的国家在谈判中前进得更快,同时也为其他的申请国提供赶上来的机会。”[15]该策略使得中东欧十国成功地在2003年之前结束了入盟谈判,实现了欧盟要使符合条件的候选国参加2004年欧洲议会选举的目标。参加欧洲议会选举,无疑是对中东欧国家多党制转型的有力推动和激励。

综上所述“,回归欧洲”对中东欧国家而言,不仅意味着回归它们文明归属的“精神家园”和经济繁荣的“倍增器”,也将把它们带入共同外交的更大舞台与持久和平的安全共同体。为了达成此愿,中东欧国家积极实施了包括政党制度在内的国内政治制度的转型变革,这也正是欧洲一体化能够影响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转型的最重要动力所在。

注释

①[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页。

②东欧国家中,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实行的是一党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实行的是多党合作制度,保加利亚实际上实行的是共产党为主体的两党制。资料来源:高歌《东欧国家的政治转轨》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③Klaus H. Goetz ,“Europeanization in West and East : A Challenge to Institutional Theory”, Papers of Centre for European Studies , University of oslo , p. 3.

④朱晓中《中东欧与欧洲一体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⑤参见欧盟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enlargement/enlargement-process/accession-process/criteria/index-en.htm

⑥薛君度主编《转轨中的中东欧》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⑦曾经抵制过欧盟要求的只有波兰一国。

⑧朱晓中《中东欧国家回归欧洲:历史与现实》,载于《世界知识》2003年第1期。

⑨转引自欧盟课题组《欧盟战略态势评估》,载于《现代国际关系》2007年第3期。

⑩1997年12月,欧盟卢森堡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同此六国开始入盟谈判,因而得名。

[11]1999年12月,欧盟赫尔辛基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同此六国开始入盟谈判,因而得名。

[12]Ham Peter Van , The EC , Eastern Europe and European Unity Discord , Collaboration and Integration Since 1947 ,London , New York : Pinter Publishers , St. Martin’s Press ,1993 ,p. 176.

[13]另两个标准是:必须具备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经济体系,有能力应对联盟内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力量。必须具备履行成员义务的能力,包括支持联盟的援助项目,必须设有一个公共行政机构,负责欧盟法律的实施和管理。

参见欧盟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enlargement/enlargement-process/accession-process/criteria/index-en.htm.

[14]也可译为: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15]《欧盟理事会哥德堡会议主席结论文件摘要》,载于2001年7月4日《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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