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在激流险滩处思考——评刘小平、蔡宏伟主编《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71 次 更新时间:2009-02-10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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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 (进入专栏)  

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

——邓正来[1]

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于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

——邓正来[2]

不泥国粹,不做洋奴,努力原创。

——李泽厚[3]

九年前,那时我还在哲学的鱼塘里面转悠,我迷惑于现象学与解释学之间的关系,曾经在一篇小文《意义之展露——从现象学到解释学》中这样概述从胡塞尔到伽达默尔的哲学发展:“如果说胡塞尔是崇山峻岭,海德格尔是激流险滩,那么,伽达默尔庶几可谓相对平缓的平原。”[4]我的这种概述实际上指出了人类的思维所处的三个方位/阶段,依次是崇山峻岭、激流险滩以及平缓的平原。

当我拿到两位青年才俊刘小平博士与蔡宏伟博士联袂主编的论文集《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时,我很快想起自己九年前写下的这段话,一个想法迅速在我的头脑中闪现,如果说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处在崇山峻岭之思的话,那么,当下中国的法学青年博士才俊们对它的反思与批判,则正标明思考正处在激流险滩处。而我的思维也禁不住再一次进入这思维的激流险滩。[5]

一、关于“范式危机”的论辩

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虽然篇幅并不算大,但它却在当今中国学术界以罕见的力度开放出一系列的问题,而几乎每一个问题都在青年才俊们这里受到了强烈的置疑与批判,从而构成当今中国法学学术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我说思维正处在激流险滩,当然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是说青年才俊们因为在艰辛地思考邓正来教授所开放出来的问题时所迸发出来的思维波涛。在这里,一切都没有定论,一切都是探索,知识面前的平等性展露无遗。根据我自己的概括与归纳,青年才俊们主要是围绕着正来教授所开放出来的五大主题展开论辩的,我将依次加以评点。

关于“范式”的论辩,在我看来,就是思维处在激流险滩的表现之一。

无疑,“范式”在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邓正来教授通过对“范式”概念的辨析进而提出“现代化范式”的概念,并认为中国法学虽然表现形式不同,甚至彼此冲突,但是它们在深处无一不受到“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按照邓正来教授的说法,中国法学受到的这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在根本上是“在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律/法制发展的当然前提。”[6]这就是正来所说的当代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

对正来教授这一主题进行论辩可以采取不同的路径。实际上,不同的路径基本上被青年才俊们开放出来了。第一个可能的论辩是在承认邓正来的基本论说的前提下展开。邓正来指出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一个主要的根据是邓正来通过对中国法学中四种学术倾向而展开的,这四种路径分别是权利本位主义、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以及本土资源论。一个可能的质疑是,当今中国法学中的四种理论倾向很有可能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国法学。如果是这样,那么邓正来的“范式危机”的论说就可能落空。才气横溢的柯岚博士就是这样展开自己的论辩的。柯岚博士在《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一文中就这样说,“这四种理论模式是不是足以概括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仍是一个在不断变化、理论日趋多元的正在发展的学科,以其近几年发展的态势来看,与司法改革具体制度研究结合在一起的宪政研究、已经远远超越德国概念法学界限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和正在探索中的汉语法理学研究,都是现在学界十分关注的新的理论趋势,而这些理论都没有出现在邓文的视域之中。”[7]在我看来,柯岚博士这种论辩实际上暗含着中国法学具有走出“范式危机”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柯岚博士推进了正来的论说,然而,柯岚的论辩其实又不能完全改变正来论辩的有效性,实际上,柯岚与正来正好形成一个互补。

对正来这一主题的第二个可能的论辩是展望“现代化范式”之后的可能情形。这一论辩体现在侯瑞雪博士的《从“现代化范式”到“全球结构范式”》一文中。我认为,侯瑞雪博士的这篇论文可以看成是对正来思想及其走向进行总体把握的一个纲要。邓正来说:“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8]瑞雪博士紧紧抓住邓正来的这一基本思想,细致清理两大范式转换之间的可能难题。在我看来,瑞雪博士似乎注意到了正来在批判现代化范式时多少有一些浪漫主义的倾向,所以他(/她?)指出,“思考中国问题不能只有一个全球化的背景,还必须考虑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和中国历史,即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全球化与现代化共存这一明显的事实。”(页263。)瑞雪博士是正确的,不能将现代化范式所蕴含的精华连同脏水一起泼掉,而且,“要建构一个全新的中国法学范式并不是一朝一夕或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我们的深刻反思,也需要寻找解决矛盾和困境的出路”。(页266。)邓正来应该是同意这种说法的。

其实,围绕“现代化范式”这一主题进行论辩,还有一个可能的路径,这一路径就是要追问何以中国法学会受到这一范式的支配。我认为,这一论辩实际上并没有进入正来的视野。正来的思路只是将支配中国法学的内在范式呈现出来,而并没有深入探问中国法学深受这种范式支配的根本原因。我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一文中从人的长成这个角度作出一个解释,我认为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受到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实际是一个逃不掉的命运,这是中国人之成为当代人的一个必须的“父亲援之以手”的阶段。(页289。)文集中,蔡宏伟博士在《跨越中国法学的意识形态陷阱》一文中也就此展开了论辩。蔡宏伟博士认识到,邓正来对于问题本身只给出了一种并不充分的论证,没有对中国法学学者为什么会前反思性的接受“西方现代化理论”支配给出很好的说明。宏伟博士从“意识形态”的视角给出了一个不同于我的说明,丰富了对这一论辩的阐明。另外,对正来批判现代化范式也可能深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的论辩最深刻的论述是魏治勋博士在《法学范式的危机批判及其内在困局》一文作出的,治勋博士将这种思维现象称之为“类型复制”,并系统地分析了其中的机理,从而使这一论辩实际上接近于完成。(页244-246。)

二、关于“狼口”与“虎口”的论辩

思维正在激流险滩处,第二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关于“狼口”与“虎口”的艰难论辩。

“狼口”与“虎口”其实是邓正来的一个隐喻。当邓正来批判中国法学在根本上受着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并实际上以“西方法律图景”误以为是“中国法律图景”的论辩展开之后,很自然地,人们的视点就转移到对“何谓中国法律图景?”的追问上。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势之下,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最后甩出了一段令人倍感震惊且迷惑不解的话:“作为一种重申,我想用一句话来回应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朋友们: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9]

吴冠军博士在《“狼口”中的快乐,或“中国的主体性”》一文中十分形象贴切地将邓正来的这段话称之为“生猛的话”。(页3。)的确,在我看来,邓正来的这段话也是够生猛的。将26年来的中国法学视之为“狼口”,这一生猛的修辞,在吴冠军博士看来,既表现出邓正来个人的狂妄,又表现出邓正来刺破26年来中国法学祥和气氛的意图,而这两种可能性都意味着邓正来是在进行一种自杀式的写作。(页4。)冠军博士运用精神分析的视角点出正来的“狼口说”所针对的中国法学共同体是“一个病理性的快乐共同体”,那么很显然,正来的狼口修辞对于唤醒中国法学从一种缺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自娱的状态中走出来,可以说具有石破天惊的效应。原来我们的快乐竟然是虚假的!

然而,问题的关键也许是,为什么邓正来拒绝“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请注意,正来在这里留下了一个伏笔,他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作出了区分。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我认为,一般的论者似乎没有察觉到两者之间的区分,实际上,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区分,在我看来,它甚至于相当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区分”。[10]因为当论者匆匆忙忙去追问“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时候,很有可能陷入到邓正来明确批判的所谓“本质主义”思路上去,这种思路是“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11]这意味着,当人们追问“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时候,其思维暗含着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采取了一种本质的理解,或者说,这种问式本身期待着一个本质主义的回答。我们看到,尽管人们反复追问,邓正来依然没有遽然回答“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而作出了一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区分,这实在是意味深长的。这实际上意味着,如果邓正来冒然给出一个人们所期待的答案,那么,正如正来所说的,当心落入虎口!这“虎口”跟“狼口”一样,是思维之进入不思状态。这一点在冠军博士这里得到了一些思考,但是不够深入,其他的论者则少有涉及,这是令人不免感到遗憾的。

三、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辩

“虎口”跟“狼口”之辩根本上涉及到的是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辩。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辩实际上是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核心,所以理所当然地也构成了论文集的中心。事实上,论文集的第二部分共计十一篇论文几乎全是讨论“理想图景”及其相关问题的。因此,如何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以说是思维在激流险滩处最集中的体现。

在我看来,对正来所开放出来的这一主题的诘问存在三种可能的方式,一是颠覆式的,一是澄清式的,一是接力推进式的。周赟和黄金兰两位博士的《中国法学无须一种总体性的“法律理想图景”》一文就是一种颠覆性的置疑。两位博士认真梳理了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内在逻辑,指出了正来论说中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两位博士认为邓正来的关键词“法律理想图景”好像也源自西方学界,并进而指出,邓正来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其分析工具本质就是一种现代化范式,这就陷入到了一种“前门打虎,后门引狼”的困境之中了。(页188)在作结论时,两位博士认为,第一,“对于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而言,并不需要一种总体性的法律理想图景”。(页193。)因为在两位博士看来,“总体性的法律理想图景”指的是统领中国法学的某种权威范式或具有压倒优势的“理想图景”。在一个多元化的当代中国法学界,这是不必要的。(页193。)第二,两位博士又指出,“对个别的或某一小团体中的法学论者而言,他/她们则应该建构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页193。)必须承认,两位博士的思考是深刻的,也是十分认真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甚至于对邓正来“飓风式”的思想方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抑制作用,但是同时,我觉得应该指出的是,两位博士对“理想图景”采取了一种“本质主义的”方式,在我看来,正来对“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的批判是理解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前提,但是这一点两个博士似乎没有体会到。当然,这并不会减少两位博士论文的理论价值。实际上,就思维的发展而言,两位博士可以说将这种思维方式推到了一个极端,因而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这种思考比那些附和正来的论者来要高明得多。

焦宝乾博士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一文,则可以看成是对正来文进行澄清式的诘问的代表作。宝乾博士立足于法理学的发展,从空间、时间及论域三个方面指出邓正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论说,第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彰显中国之主体性的同时,似乎也过分夸大了与西方的差异。”(页162。)第二,从时间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恐怕是一欠缺时间向度或缺乏历史经验维度的概念。”(页163。)第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说是以牺牲专业化为前提的,因为“法学跟医学一样,乃是专业化极强的一门学问。”(页170。)很显然,宝乾博士的这种诘问是相当有道理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人们,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追问,不可能想入非非,不可以用哲学乃至于政治学取代法学,“更多一点法律自身的学问,以此来完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页171。)

就对正来这一主题进行接力推进式的思考而言,则以刘小平博士和魏治勋博士两位最为显目。刘小平博士在《“理想图景”讨论:知识的反思与社会行动》一文中深刻意识到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批判,其根本之处乃在于“对中国法学关注层面的转换”。(页144。)小平博士注意到,邓正来的这一根本转换是以邓正来长期关注甚至于可以称之为“邓正来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这个问题就是“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页145。)由此,那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意向的则是“追问什么是当下中国人所追求的可欲的生活”。(页145。)小平博士深入到邓正来“理想图景”的讨论所依据的知识脉络和认识路径,深入反思了知识社会学的一般逻辑,最后,小平博士这样意识到,“如何能够提供一个具有某种确定性的‘理想图景’,使它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的建构和引导意义得以发挥,而又不至于使这一‘理想图景’变成另一个具有‘正当化’赋予力量的知识系统,这始终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页158。)而在我看来,要克服小平博士的这一忧虑,必须不断地回到正来的如下设问上来:“正是这样一种可能关注问题的方式或路径(指本质主义的方式——敦友注),我认为,有可能会使读者无法洞见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核心要旨之一,即为什么从总体上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命门是‘理想图景’,而不是其他?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法学在这26年中因没有提出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演化成了一个没有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再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法学的新时代应当是一个努力建构‘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12]

四、关于“主权的中国”与“主体性中国”的论辩

当论者们不断地追问正来到底“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时候,论者们仿佛没有意识到,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是有一个“邓正来的答案”的。不过在我看来,在邓正来心灵深处,他仿佛有一种恐惧感,他非常害怕论者们对他的臣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他非常害怕论者们成了他的思想的“消费者”,“不思的一大堆”,他总是期待着论者们对他的批判,从而使思想不至于僵化与凝固化。大概也正因此,如前所述,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最后,他作出了一个在我看来庶几可以类似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区分”意义上的一个区分,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区分。正来似乎在告诫我们,我当然会提供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注意了,朋友们,这是“邓正来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千万别以为“邓正来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等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在我看来,“邓正来意义上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许就是关于“主权的中国”与“主体性中国”的论辩。邓正来说:“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必须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13]其论说的根据是今天的中国已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此前的中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虽说也因位于地球上而与其他国家交往或冲突,但是从未真正地进入过世界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结构之外,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讲,中国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是否发言乃是无甚意义的。然而现在的情形则大为不同了,中国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而进入了世界结构之中,成了‘世界游戏’的一方。……中国对遵守世界结构规则所做的承诺本身,已经隐含了中国亦由此获致了参与修改或参与制定世界结构规则的资格。”[14]邓正来进一步将“中国的主体性”概述为“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

青年才俊们在这个主题上也展开了充分的论辩。如吴冠军博士在《“狼口”中的快乐,或“中国的主体性”》一文中看到了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同时冠军博士也看到了中国的主体性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意义上的“主权的中国”概念,更为重要的是,冠军博士对邓正来的“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提出了自己的批判,他认为邓正来这种说法实在是一种同义反复,坠入到自己所批评的那种“不思的泥潭”,冠军博士以一种非常强的语气设问:什么是“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页27-28。)这种论辩的确在澄清邓正来论说的基础上将可能被遮蔽的“中国”放置到显豁的位置上。不过,就我自己的解读而言,如前所述,邓正来是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区分上阐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这意味着,这里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实际上是“‘邓正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种论辩里面实际上暗含着,邓正来并不希望对“中国”采取一种“本质主义的”理解,“中国”实际上是开放的,因此在我看来邓正来应该有这样的期待,即冠军博士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中国”的理解而构建起“‘吴冠军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犹如刘小平博士建构“‘刘小平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魏治勋博士建构“‘魏治勋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柯岚博士建构“‘柯岚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惜的是,冠军博士仿佛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其他的论者,我觉得都没有意识到我在前面所指出的,在邓正来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类似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区分”意义上的区分,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区分,而不明了这一区分,是无法超越于本质主义的言说逻辑的,所以无论怎样强调都是不过分的。

五、关于“知识-法学”的论辩

在我看来,邓正来所开放出来的一系列主题都可以放置到“知识-法学”的视角下进行理解与批判。因此关于“知识-法学”的论辩自然成为青年才俊们挥洒智慧的重要园地之一。而我甚至于认为,深入理解邓正来的“知识-法学”的研究路向是理解“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基础和根本。事实上,邓正来也承认,对中国法学的分析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讨论中,知识社会学就是贯穿于其中的一根红线。

邓正来的“知识-法学”建立在对张文显等人的“政治-法学”与苏力的“社会-法学”,在我看来,甚至于还有梁治平的“文化-法学”的批判中产生出来,前面的法学要么将法学归之于政治,要么归之于社会,要么归之于文化。这些思路在邓正来看来都是外部性的分析进路,“从根本的角度上讲并不是一种反思的或批判的路径”,而且,这种路径甚至“遮蔽了一个更为重要的视角,亦即从知识‘内部’去透视或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这种从知识角度本身出发的反思或批判的路径,从中国法学当下所存在的问题来看,实是一种为中国社会更迫切需要的分析路径,也是中国法学走出困境更迫切需要的分析路径,因为没有对支配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范式的反思或批判,中国法学将只能深陷于这种支配性知识范式为其设定的那个知识时代之中,而不可能自动走出那个时代。”[15]

刘小平博士的《“理想图景”讨论:知识的反思与社会行动》,朱振博士的《“权力/知识”与知识分子》,陈林林博士的《无根基时代的知识努力》,还有王峰博士的《迈向“关系性认知”的法哲学》,都从各自的知识资源对邓正来的“知识-法学”进行了澄清,不过我认为,在这个论题上,论者显得不够深入,甚至于没有把握要害。在我看来,邓正来的“知识-法学”的要害并不是它指出了知识具有反映/表象事物的功能,甚至也不是它认识到了知识具有支配/控制的功能,要害在于,它意识到了知识具有一种“正当性赋予力量”从而对这种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进行韦伯意义上的祛魅。邓正来指出,“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那些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有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16]这实际上意味着,一种所谓的“正当性的知识系统”只不过看起来如此而已,其实并不必然如此的,于是“知识-法学”的内在意向呼之欲出,祛正当性之魅!这暗含着一场深刻的知识革命,而在我看来,中国知识人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以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事业只能在这样的知识革命中成功。

余论:中国学术的希望在未来

刘小平、蔡宏伟两位博士悉心主编的这本论文集中所收入的文字,计有三十二篇,我将它们归纳为有着内在联系的五个论辩,这五个论辩根本上是青年才俊们各自利用自己的知识资源与邓正来教授进行智力争辩的成果。这些论文主要出自青年博士(生)们之手,而他/她们大多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叶后出生,甚至也有八十年代出生的,也就是说他/她们今天不过三十岁左右的年齿,比邓正来教授与朱苏力教授小20岁左右。我观诸君之文,深觉其文彩灿烂,思意盎然,思维空间之开启,尤为可观。我有幸受到刘小平、蔡宏伟两位博士的邀请,参与其中,而年齿则长于各位青年才俊十多岁,这既使我感到惭愧,也使我感到兴奋。囿于篇幅与学力,我在对诸位论文的解读无法纵横驰骋,多是蜻蜓点水,点到为止而已。

中国学术的希望在未来。对于我来说,虽然在年龄上偏大,但有缘参与各位年青才俊建构中国法学的伟大事业,深感荣幸与兴奋。我深深感到,以刘小平、蔡宏伟、魏治勋、王勇、柯岚、焦宝乾等一大批青年法学才俊的崛起,他/她们将在未来某一个时刻,彻底改变当今中国法学家乐于“为领导干部讲法制”的天下奇闻,因此,他/她们也必将大大地改变中国法学学术的现状,彻底克服当下中国法学学术的困境,而十年之后,他/她们也不过四十岁左右,经过了十年在思维的激流险滩的奋力思考之后,他/她们一定会变得更为成熟,而思维也自然而然地将进入到我所谓的相对平缓的平原地界,这样一个时刻的到来,则是中国法学学术走向真正规范化、成熟化的时刻。我热切地期待着这一时刻的到来。

我也可以预料,在他/她们的示范下,中国学术的其他部类也将得到可观的发展,从而真正使中国学术真正成为自主性的学术,既从政治与经济的箝制中解放出来,也不再满足于做西方学术的应声虫,进而在学术自信心恢复的情况下,从“学术消费大国” 的难堪地位中解放出来。

魏敦友

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6-6-23/24初稿

2006-6-25修改

本文是应邓正来教授之约并在邓正来教授督促之下写成的,特此向正来教授致谢!当然,文中观点,概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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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3。

[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2。

[3]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北京,三联书店,2005,页375。

[4]参见魏敦友:《意义之展露——从现象学到解释学》,载张世英主编:《德国哲学论丛1998》,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页165。

[5]实际上,论文集中所收入的文章有八篇以简本的方式率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上发表,当我在今年1月份读到这八篇论文时,情不自禁地写出一个长篇评论《音调未谐的变奏——解读八位博士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评论》,承《政法论坛》主编王人博教授与编辑寇丽女士好意,发表于该刊2006年第2期,特此向王人博教授及寇丽女士致谢!本文实际上是在上文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思考。

[6]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78。)这就是正来所说的当代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

[7]刘小平、蔡宏伟主编:《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139。下引此书,不再单独列出,只在文中随文注出页码。

[8]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3。

[9]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69。

[10]关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区分”,请参见魏敦友:《回返理性之源》,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页261。

[1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61。

[1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62。

[1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2。

[1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10。

[15]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56。

[16]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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