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繁斌:社会治理的多中心场域构建——基于共和主义的一项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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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斌  

摘要:在自反性现代性理论观照下,不难发现受制于“核心-边缘”结构约束的治理场域在规范性和功能性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公共性再生产的困惑,需要通过社会治理革命构建多中心的治理场域。社会治理场域多中心的转向,不仅是对政治上极权主义的消解,也是作为公共行政重构的自我理解和认同的途径。但对多中心治理场域正当性的解释,由于自由主义的国家构建理论存在着阐释的局限,因而需要在共和主义理论资源中重新讨论,多中心治理场域的结构转换和角色认同的公共哲学基础在于共和主义多元共治的精神,而传统共和主义当代复兴的空间在于社会治理的良善而不是民族国家框架中的统治政体构造。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场域;共和主义

引 言

在全球化和后国家主义时代,多中心治理议题是政治学、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前沿研究领域,对多中心治理实践的历史合理性和价值正当性无可怀疑的,如果抽调“多中心”这一关键词,当代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可以说就失去了社会治理“现代性重建”的制度中轴,不言而喻,多中心治理已经成为自反性现代化阶段最重要的“话语”之一,成为这个时代“隐蔽的本质”。在多中心治理的研究中,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文献,研究背后所体现的深刻的价值关切和学术冲动,向公共行政理论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并期待更有效的理论对社会治理模式的优化给予支持。

但研究对象的重要性并不能代替研究自身的合理性,多中心治理作为国家治理抑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自我理解和认同的重要途径,对其正当性的理解和解释仍旧是一个理论难题。自由主义在否定极权国家的论述中为多中心治理的出场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但限制公权力的宪政叙事和为个人权利申辩的浩大声势却难以在颠覆极权主义的中心—边缘治理结构同时,为多中心治理提供正当性资源。[①]批判主义的后现代主义公共行政尽管积极地解构了管理主义的模式,却不能积极地整合“他在性”、“”等散布的概念。如果说治理革命是近代政治革命以来人类最深刻的一次革命,那么其理论构造却无法与政治革命相提并论。更为糟糕的是,在合理的理论缺乏的情境下,以治理结构多中心化为中轴的治理革命反而被维护中心—边缘治理模式的理论所解释,例如,多中心治理结构是一个合作治理的模式,但却被言说成公民参与式治理,其实参与诉求恰恰是中心—边缘治理结构自我修正的一项措施。因此,在自反性现代性命题下,治理革命要在利维坦和无政府之间实现超越,仅仅在方案中勾画多中心治理还不够,迫切需要的是在理论上为其寻找正当性说明。

20世纪90年代被视作公共行政重构的时期,围绕治理结构多中心的重构是否仅能从人民主权、自由至上的启蒙话语中获取正当性资源呢?是否可以专注工具主义式地研究重构的个案而舍弃对重构理论的关切呢?其实不然。问题的关键是要让自反性的视角摆脱某种束缚,将颠覆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思考和构建多中心治理结构的思考加以区别,两种思考所依据的理论支持并非一样。正是基于这些判断,本文转而从共和理论路径阐释公共行政理论重构中的治理结构问题,试图表达在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甚至民主话语之外,共和理论的当代价值不仅不可忽视,甚至在解决社会治理模式问题上更具有正当性。但在长期以来的某种认识定势中,似乎自古典理论开始,共和主义大致就是一种想象政体构成的理论而与社会治理无关。其实,这是一种误会,“当代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凡是涉及人类历史及社会的宏观思考,都倾向于生成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案。”[②]因此,复兴中的共和主义的不仅不例外,与自由主义和民主理论相比较,其本身就是一种关涉社会治理的学说:“民主推崇多数统治,共和偏爱多元治理。”[③]

本文认为,多中心治理的精神与实践,表达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按照承认政治这一共和原则抑或公共性规范建构的一种“治理场域”[④]。因此,本文着重研究多中心治理场域中行政/治理权与共和理论互涉关系的释义,展开对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正当性,并对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多中心结构中的认同转向予以解释。[⑤]应该说,这些问题也正是共和主义在其复兴中所亟待展开的领域。对公共行政理论重构而言,这一讨论意示当代社会治理在自反性建构中超越了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非此即彼的逻辑,示意对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理性同一性问题的关切。

多中心治理场域与共和理论的契合

按照行政学者斯蒂尔曼二世(Richard·J.Stillman)的看法,20世纪末期以来公共行政进入重构运动,尽管未见重构运动中有比较典型的共和政治理论视角的论述,但重构运动中的一些问题建构及其旨趣,例如:对学科认同的反思,在根基上对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再思考,对新的概念框架和价值观的寻找等等,实质上都是对共和政治理论的隐含性认同。当然,在共和主义的文献中,最为典型的涉及公共行政问题是对治理权的阐释,并呈现出从阐释范式的转换趋势。

在当代共和主义相关文献中,曼斯菲尔德(Mansfield,H.C)的《驯化君主》一书对治理权与共和理论互涉性问题做出了开创性的阐释。[⑥]按照曼斯菲尔德的解释,行政权即是一项治理权,或者说是治理权的关键部分,其显著功能在于统治意志的执行。赋予执行官强大的治理权,曾是统治者惯常的治国选择。在西方文明演化图谱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始执行官”,比如罗马的独裁官和基督教国王,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执行官却首次出现在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中,但马基雅维里设计的过于强大甚至残忍的执行官支持了利维坦的国家治理,却削弱乃至隐遁了共和价值。因此,后来的政治哲学家如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就致力于“驯化”马基雅维里的嗜血“君主”,将其反共和的能量加以稀释,纳入一种独特而灵活的宪政框架,即通过普选而形成的今天美国总统角色。在执行权兴起和发展演变的这项考察解释中,曼斯菲尔德对执行权作出了“执行权宪政化”、“执行权中庸化”和“执行权共和化”的类型学假设。经由普选而形成的美国总统角色,代表的是行政权的共和化的制度设计。这一解释无疑丰富了公共行政学对执行权的理解,使得始自威尔逊、古德诺经典理论中控制行政的思想获得了鲜活的规范和价值质素。

但是,普选形成并在灵活宪政约束下的总统就一定符合执行权共和化的设计了吗?或者说,共和理论与行政权的互涉解释就此结束了吗?据相关文献考据,在20世纪50至70年代期间,重新发现美国联邦体制理论基础的工作,基本上控制在利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学生之手,曼斯菲尔德的执行权共和化研究不仅是其代表成就之一,而且导致对政府体制根基的重新评估的进行。但是,共和理论与行政权的互涉解释,在斯特劳斯学生把持下,尽管重申了共和理论作为政府体制基础的深刻隐意,但对共和的把握不仅仍旧定位于统治方式范畴,而且没有积极将共和主义置于反思现代性的依据的位置,因而也就极为遗憾地丧失引领政治理论发展的话语权。补足这一缺憾的,则是作为理性选择政治理论学家的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尤其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将共和理论“应用于立宪选择和立宪设计问题以及源于公共行政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问题”,[⑦]使得共和理论开始从斯特劳斯学生的控制中转向更为关切社会治理领域,对执行权(亦即行政权或治理权)共和化问题的理解和解释也在知识学层面获得新的推进。

在《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中,奥斯特罗姆对共和理论与行政权的相互建构的问题意识,来自对20世纪单一权威控制下国家治理的远离共和价值的担忧,其理论解释的创新视角得益于理性选择知识的积累。众所周知,20世纪后半期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思想家,无论其学识根基有什么差异,但都不弃不舍地阐释公共性这一共和主义的核心价值。例如,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阿伦特在批判极权主义之后郁结下的希腊乡愁。那么,这些深刻的自反性现代性话语,与社会治理有和内在联系呢?如果说20世纪极权主义浊流四溢,而公共领域却花果飘零,那么究竟是什么机制在起作用呢?奥斯特罗姆从公共治理组织视角提供了两项解释。[⑧]其一是受政治革命的雅各宾传统的支配,民族国家表现为依照核心—边缘模式组织和设计;其二是各种管理理论的盛行,“科学管理”塑造了20世纪包括国家在内的大型组织构造。对得势的执政集团而言,这两个来源混合在一起,就导致了对总统、宪法性法律、政府行政和财政,以及政党体制等各个领域以正义和效率为名而中央集权化的彻底认可。

据此解释,奥斯特罗姆得出的结论是20世纪的这些国家自其肇始就染上了“共和病”,尽管通过革命摆脱了君主政体可谓走进共和,但此种共和反倒成了多数人暴政的因缘。如果说,罗尔斯、哈贝马斯、阿伦特等思想家对现代性解构出具的方案是抽象的公共性,那么奥斯特罗姆则通过归因单一权威的治理结构这一机制,提出以“共和制补救共和病”的主张。这一主张以社会治理而不是统治体制为“元话语”,倡导基于自治的多中心结构,以抗拒中心—边缘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得假借人民主权而事实上体现为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能够与多中心的共和治理叠合,实现《联邦党人文集》中隐而未发的复合共和制的大智慧。

在自反省现代性平台上,共和理论的注意力转向为社会治理体制选择进行辩护,而并不是针对“驯化君主”,亦即并不是针对核心—边缘模式中统治者人性之弊端,而是发现治理结构何以转向多中心,并在治理结构的公共性建构上检视共和理论的诠释功效。共和政体本来的意思,就是有关社会治理权的一种结构性想象和解释,将共和理论锁定在民族国家构建而远离社会治理,只不过是20世纪革命运动不彻底的理解。奥斯特罗姆对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阐发,其重要知识性价值在于以规则和自然主义的视角而不是变迁和人文主义的视角,构建了一个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就其否定功效而言试图悬置人民主权这一已经无助于抑制多数人暴政的理论,但更为积极的则是赋予共和理论担负起为多中心治理正当性进行辩护的功能,从而彻底消除20世纪革命运动对共和理论不彻底的理解,推进民族国家向治理共同体转变。应该说,这是国家治理抑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自我理解和认同的重要途径,也是对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的社会治理结构始终飘忽于利维坦的单一中心治理结构和无政府陷阱的一项突破。社会治理结构共和化的设计,意味着自反性现代性对后工业化社会治理的共识,对此,卡蓝默预言式分析说:“一个强加于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实现发展的国家形象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一种更加客观的观念来审视公共行动、统合各种社会力量的条件。因此,国家和其他行动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⑨]

从上述文献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发现,自反性现代性视角下公共行政理论发展已经将行政权共和化作为一个主要议题,而且对行政权与共和理论互涉性的理解范式也发生了根本性转换,解决治理结构多中心问题成为行政权共和化的中心议题。这就意味着自反性现代性命题下的社会治理,不仅要以自由和宪政解构极权主义的全能统治,而且要以共和资源作为支撑建构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彻底转换嵌入单一中心治理结构中的国家治理模式。从共和理论的基本精神来看,塑造多中心的治理结构,需要在政治上建构“相互承认的法权”的理念,需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构公共商议的开放性的“治理场域”。当然,最主要的是要重新解释治理主体的角色,使得被极权主义摧毁的自治基础上的治理主体获得正当性地位。

治理角色与多中心场域的适配

在民族国家向治理共同体生成的“后国家主义”构建中,置于治理结构共和化议程中的公共行政学问题,是重塑政府权能以转向服务型政府,更多履行引导社会自治的职能,以注意义务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形成具有前瞻性的行动框架;是公民社团在多中心关系中以“中间层政治”的原则和公共责任分担的精神进行自我定位;是作为自治者的公民以公民共和主义为规范,从“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中走出来,成为积极的公民。

1、政府角色的“价值的颠覆”:以公共性补救合法性。

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政府究竟扮演什么角色一直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组织行为学提供了一个角色认知的理论框架,认为一个角色的形成涉及自我期许和他人期待两个变量。因此,在单一治理结构中依赖自我期许而忽视他人期待所形成的政府角色价值观,理所应当按照合法性向公共性转移的思路加以修正。

自近代确立民主代议制政府以来,政府角色理论的重心就一直放在合法性获取这个规范性问题上。然而,在后现代批判诠释者看来,“环式民主”的代议制政府只解决获取治理权的正当性问题,却不能有效保证治理权行使的公共性。换言之,基于人民同意的合法性并不是获得善治的充分必要条件。应该说,合法性视域的政府理论是传统制度主义政治学关注的重心,也就是从合法性角度研究代议政府。但是,这往往易于陷入一个价值诊断误区,即认为所有的政府治理窘境都是由政府的合法性不足招致的,因此在政府普遍面临合法性危机的处境下,拯救的出路也就在于改善其合法性。其实,合法性与公共性并不等同,一个是解决治理权获取正当性问题,一个涉及治理权行使的责任问题。一个经由民选而获得治理权的政府并不一定能积极追求公共利益。

就复合制共和政治理论而言,可以认为合法性是一个与政府统治相关的概念,而公共性却是作为政府治理运转中的一个价值概念。新公共行政学也批判说,传统政府理论已经从关心公共美德转向了强调权力和秩序,“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因为政府接受并服从于宪法,而不是因为民主选举把政府选出来了,政府就算合法了。政府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意图及其可接受性上。”[⑩]一个按照公共性规则支配治理权的政府,“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正是因为这种责任,我们的工作才显得崇高神圣。……公共行政的精神是建立在对所有公民的乐善好施的道德基础上的。”[11]

从社会治理事实来看,尽管管理型行政模式满足了单一中心治理结构的的政治需要,但其代价却十分高昂,单一中心治理结构下的政府的首要损失,在于“它逐渐丧失了公共行政中的公共性。”[12] 因此,恢复“公共性”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价值路标。新公共行政的倡导者弗雷德里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为在公共行政中发展“公共性”提供了一个操作化的衡量体系,即“与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解决公共空间和公共关系问题;非人情化关系的有效性;发展当代相互依存的公共关系。”[13]试图建构行为层面的“公共性”。他认为,如果一个政府与公众之间能够顺利在这四点上有效互动,那么,这一个共同体就会有真正的公共生活,这种公共生活是人类体验的一种有效方式,是能够证明共同的、共享的生活是有效的,体现在其中的就是既作为一种理念的公共,也是作为一种能力的公共。

从强调合法性到恢复公共性,这是从价值上恢复对“公共的善”这个共和政治价值主题的关怀,强调公共的善优先于统治秩序而不是相反。这意味着对于公共服务的召唤,以及有效管理公共组织的、体现一种深厚的、持久的信任与承诺;也意示某种共和政治伦理在后工业文明社会的回归:相互信任的认同和承诺以及对公共的善——正义的追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治理结构的转换需要以公共性“颠覆”合法性,需要政府角色成为多中心治理体系和公共性价值的“他者”。

2、社团定位:中间层政治。

自治与合作治理不仅是共和主义的基本理念,也是多中心治理场域构建的灵魂,然而自治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标志则是公民社团的存在。尽管现代政治发展已经确立结社自由的原则,但多中心治理场域构建,不仅需要政府之外的各种公民社团的存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超越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的抽象法律框架支配,准确勘界公民社团在多中心治理场域的角色定位。自治或合作治理中,公民社团作为一个行为实体,需要获得更加明确的自我身份定位和认同,治理角色的恰当定位是治理共同体合意运转的基本条件。20世纪后期的“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并不能简单套用近代社会的经验和理论,而应该赋予适合自反性现代性的理论诠释——这实际上反映了从追求民主权利到认同合作治理权利的历史性转变,即在代议民主困境中寻找共同体治理变革的途径。

公民团体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并没有冲突。但是,公民团体引发的政治紧张并不是在统治层面,而是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公共责任领域,新社团主义在其理论建构中对此进行了深刻和新颖的解释。[14]新社团主义大致由新社会自治、社团和有效民主三个理论作为基础,[15]主张市民社会并非隶属私人领域,市民社会的基本架构来自公民社团,新市民社会话语背后的指导思想,是信任是社会整合、公民参与以及因此是有活力的民主制度所必不可少的,信任产生于自愿社会团。因此,新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已经是一种责任政治和合作主义的诉求了。

值得关注的是,公民团体主要是指具有公共治理的功能性团体,但绝不是现代政党性政治组织。公民自治社团并不是谋取执政地位的政治性社团,而是一般性实现自治功能的社团。这样的属性勘界是积极和有利于民主治理取得良好绩效的制度安排。美国政治学家、研究利益集团最为著名的理论家戴维·杜鲁门曾把公民社团视作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并称之为国家政治的“中间结构”——它介于中央政府和普通百姓之间,说它处于两者之间,是因为它既不处于从属地位也不处于统治地位。[16]

政治体系的“中间层结构”是共和主义发展的制度结果,中间层结构是组织化利益的社会性表现。但是,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运转中,依靠单一治理结构实现一切公共物品的供给,这无疑是“致命的自负”,而发展公民社团加入公共事务的治理,并不是政府推卸其公共责任,相反是在寻求公共责任的合作途径。对于政府与承担公共服务的公民社团来说,分担的是公共服务的义务责任,而对政府来说,培育公民社团更是其政治责任——既要使得公民社团加入公共治理机制之中,又要保持其“中间层政治”的属性,在自治与控制之间保持平衡。因此,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的发展实质上取决于公民社团的自治存在。然而,“中间层政治”的弊端及其“自治与控制”的民主悖论,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恰恰是公民社会发展不充分的结果,也是需要依赖共和主义理论加以阐释的议题。

3、塑造积极公民:认真对待共和

对公民身份的塑造和解释,一直受到自由主义话语的支配。自由正义诉求所维持和维护的是个人权利,但公民的公益或义务质素却被边缘化了,这一制度正义的缺憾公民资格理论试图对其作出弥补。但公民资格在多中心治理场域中作用的发挥,尚需公民能认真对待自身的他者角色,成为“公民共和主义”解释中的积极参与政治的、对社群有责任的、德性崇高的公民。相反,在公共治理中公民公共精神处于“低端”的话,多中心治理场域就难以成功建构。

一方面,在福利国家“非政治化”情境下,受自由主义话语支配的公民权利建构已经陷入某种“非政治化”的偏面状态,这种状态被哈贝马斯察觉后准确而不免讥讽地解释为公民角色的“唯私主义”退却的现象——“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17]哈贝马斯(J.Habermas)认为,“公民唯私主义”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建构,随着围绕这些权利而建制化的经济和国家越来越具有一种系统的自身逻辑,越来越将公民角色压缩为单纯的极权组织的边缘性角色,最终形成的就是“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

另一方面,从公共治理角度来看,公民共和主义的基本框架应该围绕品德崇高的公民进行构建,克服“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的现代社会之弊端,以公共性建构为纲,变革、调整和确定自反性现代性政治再造的重心,将政治从选举竞争的核心恢复到关心社群的公共事务,审慎地对待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反思性平衡近代以来政治发展建构的功过得失,兑现公民共和主义的思想价值和政策价值,矫治现代性政治居以自傲的代议民主局限。

美国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J.Sandel)批判说[18],长期以来自由民主政治的公共哲学,错误地将其中心思想定义为自己选择生活目标的能力,并极端化地阐述政治不应塑造公民的德性,因为这样做势必成为“道德立法”。迈克尔·桑德尔对这种自由民主公共哲学的合理性表达了否定性见解,转而阐发共和论的中心是自由靠共同自治的思想,这种思想本身与自由主义并非不一致。但根据共和政治理论,共同自治包含更多的内容:与同类公民商议共同利益,帮助决定政治团体的命运,等等。然而,商议好共同利益,不只是需要选择自己目标和尊重他人选择自己目标的权利的能力,还需要熟悉公共事务,还要有归属意识,具备关心全局与命运这种政治道德责任。因而,共同自治要求公民具有或获得某些公民道德,意味着共和政治不能对公民所采取的价值观和目标采取中立的权利框架。所以,共和政治的自由观有别于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它需要的是“塑造政治”(a formative politics)——一种培养公民自治所需要的特质的政治,一种对“共同体优先”的政治生活假设的认可。

上述公民共和主义的讨论,为公共治理中的公民角色提出了合理的认同路径,即成为关心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以共同体的情怀和自治的方式构建基于多中心的治理场域,其基本战略途径则是对“公民共和权利”的规划和实践。[19]

结论:研究发现及其应用

从批判诠释角度观察可以认为,“后工业化的社会革命是全方位的,无论是它的观念形态还是实践形态,都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而公共行政的变革则是其突破口。这场变革的基本目标是,建构合作的社会及其道德的制度。”[20]那么,作为突破口的公共行政究竟怎样重构才能实现合作治理的目标?本文的研究发现,这一重构的轴心是转换治理结构,而从为统治政体辩护到支持多元共治模式解释的共和理论,是最为值得珍视的路径。本文的这一研究发现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命题:

第一,担负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政府管理,需要从共同体层次的治理结构改革入手,向体制层次和操作层次过渡,没有治理结构由中心-边缘模式向多中心模式的转变,公共行政的自反性重构逃不出工具主义治理的思维。

第二,治理结构的转变实质上是共和理论在当代社会治理领域的复兴,舍弃共和理论将难以为治理结构多中心化提供正当性资源,也使得公共行政的自反性重构因缺乏规范性解释而出现知识的断裂,使得政府管理改革摆脱不了固有的管理主义的困境。

对转型发展的中国而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尽管取得诸项成就,也在知识求取中意识到极权主义式的全能政府的弊端,并提出“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的政策倡导。[21]但是,这一主要是自由主义政府职能观的解释却从根本上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转型发展的国家而言,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于以共和诉求,破除单一治理结构这一“隐蔽的帝国主义”,才能消除由其带来的掠夺性政府对公共性的践踏以及对自治的遏制。[22]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如果不能在共同体层次上推进多中心治理结构,则很难取得促进公共利益和增进公共道德的成果。同时,忽视共和理论对行政改革的支持,将无法深刻准确解决诸如“省直管县”、“府际关系重构”、“跨域治理”、“协商治理”甚至公民社会等社会治理中的政策建构问题。因为,解决这些问题的规范理论基础不是自由或民主理论,更不是管理主义的工具化言说,却恰恰是共和主义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

当然,本文的研究结论并不是对转型发展中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批判主义路径合理性的排斥,而是想表达一个竞争性的观点。因为,“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23]这本身就是一个争论。但这句话不无道理,那末也许可以理所当然地把我们所面临的紧要关头当做是应该作出这项决定的时刻。由此看来,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社会的不幸。所以,本文的立场是需要在当今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落实共和主义议程,理论决定着我们所能观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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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研究获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研究”(项目编号:07JZD0026)资助。

[①] 对转型发展的中国而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诸项成就,也在知识求取中意识到极权主义式的全能政府的弊端,并提出“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的政策倡导。(参见李强《中国政治改革中的现代国家构建问题》一文,载于李鹏程等编《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但是,这一主要是自由主义政府职能观的解释却无法从根本上解释治理结构多中心设计问题。

[②] 张康之:《社会治理的历史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③] 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④] 治理场域是一个理想类型式的研究概念,传统的官僚制组织实质上就是一个理性化的治理场域。关于治理场域的进一步解释,可以参见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章。

[⑤] 详细论述参见本文作者的论文《多中心治理诠释:基于承认政治的视角》,载于《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⑥] 参见哈维·C.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九章相关论述。

[⑦] 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丹尼尔·艾拉扎作的序言部分,第1页。

[⑧]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丹尼尔·艾拉扎作的序言部分,第3页。

[⑨] 皮埃尔·卡蓝默等:《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6页。

[⑩] 转引自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11]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04页。

[12]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3]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4] 美国新社团主义运动理论(the theory of neo-communitarian movement)的主要人物是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社会学教授埃米泰·埃齐奥尼(Amitai Etzioni);政治哲学家、马里兰大学的前教授、克林顿总统的现国内政策顾问威廉·高尔斯顿(Willam Galston);以及哈佛大学的政治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他们的杂志《负责任的社团:权利与责任》(The Responsive Community: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被视为宣传社团主义价值观的新运动的喉舌。

[15] 琼·科恩:《信任、自愿社团与有效民主》,参见马克·E.沃伦主编《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9页。

[16] 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90页。

[17] 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70页。

[18] 迈克尔·桑德尔:《美国探求新的公共哲学》,载于《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19]当今共和主义格外谨慎地为公民共和主义实践预设了“共和产权”的空间,以避免其遭受乌托邦之嫌。参见肖滨《让公民直面Res public:当代共和主义塑造积极公民的战略性选择》,载于《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20] 张康之:《论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变革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66页。

[21] 李强:《中国政治改革中的现代国家构建问题》,参见李鹏程等编《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2]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隐蔽的帝国主义、掠夺性的国家与自治》,参见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反思——问题与抉择》,王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3页。

[23]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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