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87 次 更新时间:2009-01-1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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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军  

摘要:社会弱者并不必然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拥有优势。在评述和借鉴农民维权抗争,特别是体现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作为分析农民的维权抗争的基点,同时将关注焦点放在农民维权抗争的日常事件上,从而发现了农民的另一种底层抗争的政治机制——“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本研究论述了弱者所具有的隐性力量及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进行抗争的作为,即回答了“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的问题,从而对学界以往对弱者的传统认识提出了修正。本文最后指出,“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抗争机制的研究对于社会管理与发展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弱者的武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维权抗争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了一条“新闻”:旅行社酒店起纠纷,拿民工当枪使(任明超,2005)。这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与评论,比如:石敬涛的“农民工住五星酒店:群体性歧视导致的恶作剧”,康劲的“农民工对被歧视身份的主观认同同样可悲”等。可是这些评论一般未能看到民工被当枪使现象背后的意义。

而关于农民工讨薪事件中所呈现出的各种讨薪方式则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住草棚讨薪、寄贺卡讨薪、爬塔吊讨薪、跳楼讨薪、摆“诚信”人体字讨薪、太太讨薪队等,各种形式的讨薪事件一时间成了人们街谈巷议的话题。

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这些形式多样的讨薪事件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其逻辑是利用农民工的弱者身份以达到媒介化的目的,进而赢得社会的同情与支持。所谓媒介化,是传播学中的理论,就是制造出符合媒体报道规律、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虽然,讨薪的农民工们未必熟谙媒介化的含义,但他们的实践感无疑会引导他们去利用自己的弱者符号并运用某种特别的方式在社会政治的大环境下让媒体关注,以达到尽快解决问题的效果。

这些事件中暗含着这样的共同事实:农民或农民工的弱者身份可以作为一种抗争武器。那么,在维权抗争中何以可能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又何以能够有所作为以及它所具有什么意义,这的确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对弱者作较为宽泛的定义,那么可以认为,弱者,是与社会其他人相比在心理、生理、能力、机会和境遇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一类人。弱者的权益常常被侵害,因此需要保护。研究农民的维权抗争能够反映社会弱者的维权抗争的机制,甚至有学者认为,对农民维权之社会生态以及由此塑造的行为特征的深入研究也很有必要(吴毅,2007)。

在已有的研究中,斯科特(Scott ,1985)以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证据指出,以往研究视角所遗漏的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有鉴于此,他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去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农民与从他们那里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或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具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

之后,李连江和欧博文(Li O‘Brien ,1996)也提出了“依政策反抗”(policy-based resistance )、“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的概念,并将之扩展到其他国家。作为弱者的武器,“日常抵抗”往往是隐蔽的、偷偷摸摸的,而“合法反抗”却总是公开的、唯恐外人不知的。如果说,“日常抵抗”是一种个体进行的游击战,那么“合法反抗”则是一种葛兰西所说的“阵地战”。“依法抗争”这一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性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于建嵘则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于建嵘(2004)将农民的抗争活动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以法抗争”之前,是“日常抵抗”阶段和“依法抗争”阶段。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自1992年到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反抗”这类形式。

最近,应星(2007)在从草根动员的角度切入对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相关研究中,拓展了对“依法抗争”概念的解释,并质疑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已进入“以法抗争”新阶段的观点。应星认为于建嵘试图将农民近年来那些有组织的群体抗争总结为一个新的概念——“以法抗争”,他的这一说法主要是想超越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争”说。“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之间的关键差别并不是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也不是组织方式的差别(是上访,还是其他方式),而是群体行动的政治性的高低。“依法抗争”界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在维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上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经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应星指出,草根行动者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动员既是一个动员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吴毅(2007)则通过一起石场纠纷案例来分析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讨论了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等理解模式所存在的简单政治化倾向,指出非政治化仍然是农民维权的基本特征,并认为农民利益表达难以健康地维持和获得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有关农民抗争的类型主要被分为隐性抗争与显性抗争两种。“日常抵抗”的提法主要被用来解释农民的隐性抗争,而“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的提法虽然被用来解释农民的显性抗争,侧重表述的似乎是作为弱者的农民开始真正地依靠法律或政策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对比,我们还是能够在两种表述之间不难发现隐性与显性之间的张力是如此大!因此,这些解释框架逐渐受到后续研究的质疑,而呈现出非政治化、弱组织化的特征(应星,2007;吴毅,2007)。

通过一定程度的实地研究,笔者认为,于建嵘虽从时间纵向上发展了农民抗争的解释框架,应星拓展了对“依法抗争”概念的理解,吴毅也关注在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遇到困境时所涉及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难以健康地得以维持和获得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但是,从总体上看,已有的研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以弱势群体的工农大众与处于社会强势的个体或集团的抗争为主要内容的研究中,我们往往落入俗套地强调强势者力量的强大决定作用,而对弱者在维权抗争中的力量却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中强调政策、法律因子的重要性,在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中,有可能受抗争者表面陈述的意识形态话语影响而未能深究事实本质,从而包含着一定的理想成份和价值期待。(注1)应星从草根动员的视角很好地察觉到了作为草根行动者的农民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在维护抗争(利益表达)中有着权宜性、双重性与模糊性,并且指出他们的动员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吴毅的研究提出的农民利益的表达受到“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阻隔的观点,对于我们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均未看到作为弱者的农民在利益表达及抗争中所具有的另一种力量——弱者的力量。

在对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本研究的视角将把作为维权主体的农民设为研究对象,试图以其自身的主体立场来分析他们的抗争力量与策略。虽然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关注的目的或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或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或者是以“保护者”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弱者,缺少一种将社会弱者视为主体的研究理念。正如有学者(包利民、林志雄,2007)指出的,将整个政治哲学思考可以看成在两个十分不同的方向——“强者政治学”和“弱者政治学”——上进行的区分不仅是领域上的,而且还是本体论上的,并且因此会影响到目标和态势上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界的相关研究以强者政治学的视角来分析弱者的抗争居多,而缺少弱者政治学的视角。显然,两种视角的不同,所能得出的研究启示也会完全不一样。

二、实地案例与发现

本研究的发现灵感来源于田野研究中的个案。本文所涉及的典型个案均为笔者在湖南L 市塘镇调研期间的获得所诸多个案中选取的,本文所说的塘镇,是笔者基于学术研究惯例对本研究的实地所取的一个学名(其他人名及地名也作了相应处理)。塘镇地处L 市城区西侧,在1995年元月伴随撤区并乡建镇的机构改革而组建,下辖两个管理区。全镇辖31个村、8个居委会、433个村(居)民小组,总面积70.2平方公里,总人口6万左右。塘镇位于城乡结合地带,三教九流各种社会人员在此处杂居,多年信访总量数较高,其复杂程度在当地远近闻名,因此矛盾集中突出,非常典型。笔者自2003年起开始对塘镇进行实地研究,此后又间隔性地回访当地,一直延续至今。本文所依据的实地材料均来自对塘镇的调研。

本研究选取的四个典型案例包括:王桥板煤矿相关的赔款与反诉,巾地村石膏矿采矿权的中标与退标,村妇钟冬英对高压线路占地补偿抗争及移动建基站征地受阻及其解除。

案例一:王桥板煤矿:土法下的赔款与反诉

当事人刘启利、吴现发、邓华新、吴映辛认为,因塘镇王桥板煤矿的开采,给四位当事人所居住的三栋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要求煤矿对房屋进行赔偿。1996年12月20日,矿方与三户主达成一“守界协议”;2002年12月17日,双方在“守界协议”的基础上达成另一份协议书;2004年5月29日,镇安监站应三户主要求下井进行技术测量,得出“不可能对房屋构成影响”的鉴定意见。

2005年3月,三户主以自己房屋已经受损为由向政府提出申诉,3月9日,镇安监站再次下井测量,结论为“不可能造成影响”。但是四户主对于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到煤矿阻工闹事。2005年5月27日,镇综治办、司法所组织双方及村委座谈,当天最终达成的协议是由矿方分三次交足押金50万元,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作为房屋受损的拟定性赔偿,但吴映辛再次电话授意其家属拒绝签字。2005年7月5日,三户主继续以矿方采用欺诈的手段蒙骗外人为由,提出保障人身安全的报告,并申诉原有的5月27日协议书不完善,要求完善协议。7月7日,综治办再次到现场座谈,吴映辛同志携地市晚报记者回家,对本纠纷继续施加阻力和压力,被塘镇政法书记ZXX 同志劝退。最后,以责令矿方申请市物价部门对三栋房屋划价,按5月27日协议与下周市煤炭局技术服务部门将下井进行测量的鉴定意见,对三栋房屋进行赔偿和拆迁而结束座谈。

L 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公司2005年7月7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指出:(1)王桥板煤矿井下现有开采巷道对地表房屋目前没有影响;(2)地表塌陷不是现有开采巷道的直接影响所致,由于上部老窑水已渗入矿井,形成目前的塌陷现象,对此煤矿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但目前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水措施;(3)今后随着王桥板煤矿开采强度的加大,地面如有新的裂缝、沉降现象,需另行鉴定。

于是三户主再次以矿方开采方向与其房屋方向一致,对房屋安全构成威胁提出抗议,并采取了阻窑封窑等土法抗争手段。村支书介绍说测量未有影响,村民是抱着怀疑预防的心态要求煤矿交保证金的,双方未达成共识,于是房主去拦窑,不准开采,在牵扯中打了人。先是房主打了煤矿的人,后来煤矿又喊了一百多个社会溜子到吴映辛家里打了吴妻,损坏了一些财产,由于社会溜子冲进村民聚居区,引起了公愤,当地村民纷纷出动自卫,一些社会溜子也有受伤,矿长也被打伤。此事发生后,地市电视台记者到现场拍了节目,播了两晚。事后,塘镇进行了调解,煤矿赔偿了财产损失及医药费。矿长在此事故也受了伤,于是辞了矿长职务,煤矿也因此停产了半年。

2005年9月,双方当事人申请塘镇司法所就房屋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处。塘镇司法所经调查了解后,于2005年9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村里几位威望较高的老同志在一起进行了调解。经充分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桥板煤矿自愿一次性按中介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的价格补偿四户(以上四户人的搬迁费用均包括搬迁费、新宅基地的建造及审批费、新地基购买费、新建房屋建造费、杂房、晒谷坪、围墙、档土墙的建设费等一切费用)。矿主已付四户人家共计贰拾万元,余款约定2006年1月20日前付清。

塘镇政府于2005年10月18发出2005年的第五期信访情况,指出:“王桥板煤矿这种讲大理、明大意、花大钱处理农企矛盾赔偿问题的行为,在我镇起了表率作用,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四户村民的房屋的受损情况虽然经鉴定不是现有煤矿的直接影响,但是村民仍然以其有力的抗争让煤矿作出让步,“花大钱处理农企矛盾”。而事实上,村民之所以能够抗争成功,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以弱者的身份拦窑阻工。

王桥板煤矿在整治关闭风暴中于2006年4月关闭后,煤矿的老板们在2006年夏认为赔款赔多了,诉诸法院,要求四户退还一部分赔款,其中吴映辛要退八万左右,起诉一个月以后,又要求全部退还赔款。从其中的自愿赔偿到关闭后的不同意,要求退赔款,反应了煤矿方在面对作为弱者的村民时的无可奈何。

案例二:巾地村石膏矿采矿权:中标与退标

巾地村所处位置偏僻,为改变经济落后状况,村支两委多次邀请婚居香港十多年的原本村民谭少芸回乡考察办企业,回报家乡父老。在获悉塘镇石膏矿拟出卖后,巾地村村班子发动群众集资,看到别人开石膏矿发了财的穷则思变的巾地村民你五千,我八千,他一万元共100多户村民自发筹集80万元准备争取此石膏矿的采矿权,以此来发展经济。听到此消息后的谭少芸的哥哥马上联系了谭少芸,于是巾地村以利用香港外资的名义到政府里去采取,政府也倾向于利用外资。但市国土资源局是要进行拍卖的,谁出钱多就给谁,这时邻组无大资金参与竞争。

2005年阴历年底,村里将钱交到谭少芸手里,成为谭少芸名下的隐名股东,参加L 市国土资源局受权对六亩堵石膏矿采矿权的公开拍卖,但实际上只有谭少芸一个参与竞拍,要拍卖至少得有三个参与。再加上L 市国土资源局事先又未有任何资料给竞标者参详,谭少芸本欲退出,但L 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批准。这时拍卖工作人员采取了变通手法,发了三块竞标牌给巾地村村民及谭少芸。2006年元月13日谭少芸在在L 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举行的招标会上以548.8万元的价格举牌认购了L 市塘镇石膏矿的资产资源,取得了塘镇石膏矿的采矿权。竞拍后,国土资源局限期一个月内缴纳标的款五百多万。谭少芸与村民无此经济实力,总共才筹资五百来万,交了后就无力进行采矿投资。通过协商,最后国土资源局同意先交200万,于是谭少芸共缴纳了保证金100万元和标的款80万元(保证金可转标的款),同时请市领导担保写了20万的欠条,其中谭少芸出资100万。其余分期付款。

中标缴款后,无足够资金开矿,村里于是到处寻找合作老板。一些老板认为拍卖价太高,投资太大,无人愿意参股,而谭少芸也不敢投大资。另一方面,中标后谭少芸等为弄明白该石膏矿的开采价值,便想方设法从L 市国土资源局借来了有关塘镇石膏矿的《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多份图纸,去地市418队、L 邵设计院、省国土资源局等四家资质单位的资深工程师和专家进行了咨询。这些工程师发现L 市的拍卖资料缺少《水文地质评估》、《风险评估》的五个方面的关键内容,按拍卖资料去开采没有价值,且风险大。

此矿投资风险极高,时间又长,非谭少芸与村民能力之所及,目前无开采价值,谭少芸及村民都吓了一跳。因此,谭少芸与村民要求退标,市政府对此事比较关心,但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已经竞了标,不可能再退标的,到法律上打官司都行不通。

在无法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谭少芸等集资人2006年4月17日又写了关于请求全额返还竞买保证金的报告,将L 市国土资源局在L 市塘镇石膏矿采矿权拍卖过程的一系列违规操作行为反映出来,并请求地市市国土资源局责成L 市国土资源局返回所交的保证金100万元和标的款80万元。据此谭少芸等认为内地政府有欺骗性,到处上访,几个月的走访,毫无结果。村支书解释说,她是大股东,村民都听她的,认为地市、L 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欺骗了他们,矿不能开,诬告政府,与政府作对,因此,政府不与采信,也因此要求遭到了地市国土资源局的拒绝。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村支两委开始主导此事。

入股村民眼见血本无归,也心急如焚,于2006年4月24日到塘镇上访要求镇政府“申冤”,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否则,在“五一”节前后要组织100多人去围堵地市国土资源局的大门,并冲击地市市人民政府,索要标的款和损失,不解决问题,绝不罢休,火药味极浓。镇政府一方面做群众的稳定工作,另一方面以“L 市塘镇石膏矿中标不中用,巾地村村民欲群体上访”为题于2006年4月25日发了2006年第二期《信访情况》,送至市政法委、维稳办、市信访局等单位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映了塘镇巾地村村民认为塘镇石膏矿中标不中用欲群体围攻地市市国土资源局索返(赔)标的款及损失的情况,市维稳办当即将此信息原文以维稳信息快报[2006]年第8期转发至地市市人民政府。

在社会稳定大局面前,4月26日地市市政府向地市市国土资源局发去了指令,国土资源局于4月27日召集谭少芸协商,同意收回采矿权,全额退款。在座谈会上,政府不采用谭少芸的欺骗论,而采用了巾地村村支两委的观点,认为此矿还可以开采,但目前村民无能力去开采。村民们以老百姓不懂技术,讲好话,请政府关心体贴农民,在村里出面,塘镇向上级汇报情况,L 市政府向地市市政府汇报情况,在地市市政府的督查形势下,接受了村民的要求,只扣了六百多元的工本费,其余全额退还下来。

案例三:不屈的钟冬英:“刁民”还是“老实种田人”

从2005年的塘镇信访材料中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位农妇,她以诗歌的形式写的材料极富革命歌曲的韵律,此农妇便是钟冬英。故事梗概如下:

L 市22万伏变电站L (源)——辰(溪)线、L 市毛平11万伏变电站、L 市顺鑫钢铁有限公司扩改建工程,均系市的重点工程,其中毛平11万伏变电站建在塘镇同车湾村。这三家重点工程单位系2004年、2005年两年新建,总计几十公里路长的电力杆(塔)线途经塘镇十来个村。根据市政府安排,市政府工农办牵头、镇人民政府协助施工单位处理架线立杆(塔)过程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和工农矛盾。依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立铁塔可以征地,立电杆拉线不征地。

L 市重点骨干企业L 市顺鑫钢铁有限公司(在当地简称为“铁厂”)因生产扩建,从塘镇同车湾村11万伏变电站架设一排高压线至该厂,途经钟冬英的责任田,要在其田里埋立2根电杆,架5根拉线。根据娄政发[2003]29号文件附件第十五项规定,埋栽电杆水田100元/杆,拉线桩水田40元/杆,均包括禾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款。该文件规定,这些土地不能征用,只能补偿400元。可钟冬英认为给的钱太少了。钟冬英于2005年1月8号向镇、市各部门送了《请求有关部门解决我的田地损坏的报告》,该报告以其丈夫为名写的,报告称:“我是六步桥村段家组村民谭XX,是一个祖祖辈辈靠耕田土维生的老实农民。

这次L 市铁厂从冷江架电线至铁厂将我的承包田做立杆及挖索的地点,电杆正立在田中央,拉索向四面延伸,使我的壹亩壹分田完全不能再耕种,一个农民推动了土地生活就失去了依靠。我一贯是靠田土来维持全家生活的,每年的粮食都是自产、自食,还要靠田土种植饲料作物,搞些家庭副业,我家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唯有田土是我一家的命根子,现在田土被废且赔偿又是微乎其微,何以能解决我的全家生活问题,今特报告前来,请求上级领导酌情解决,不胜感谢。“

钟以此上访,市工农办和镇有关领导了解了情况,其表哥TXT 书记被要求对钟做工作,可实际效果并不怎么样。钟冬英仍然坚持要赔八千元。“我之所以要他们赔八千元钱,是因为在九十年代初,当时米还只有三角四的时候,本地一个高压电杆影响了一户人家的几分田土,那只挂了两根拉索,赔了一千二百元钱。

如果没有这样的事,我也不会提要这么多。“

后来梁副镇长说加上四百元不要出声,钟却认为:“同志们损坏了我田,应该赔偿我,是千真万确的,为什么不能出声呢?我不愿意,他们就威胁我,说要抓我关起。”钟冬英于是又马上向上级报告,反映情况。在市里,钟说,“领导当时解释很好,说应该赔偿,不会使我吃亏,我说他们要抓人,领导说不会的,这是应该赔偿的,并且说了好几次,我们就回来了。这样一来就有三个多月时间,镇里没帮我解决,市里来了朱干部问情况,我都一一告诉他,他对我说,施工的时候要我打电话给他。原来县长不如现管,是这样的原史,打了几次电话都很忙不能来。”

后来梁副镇长说加赔产费450元,又不要出声。钟于是写道:你看这是何世道,损坏农民的田,农民要钱都不要出声,你看这社会被部分贪官挡道,农民还要不要活,怎样活下去。最后镇里根据实际情况,对钟冬英每杆(桩)加倍补偿,另再补赔产费300元,这样补钟冬英从按政策规定的400元提高到了1100元,但要求不要出声(以防其他人要求“看样”,即看齐要求同等待遇)。还另外补助钟冬英负责修建的组用机耕道临时使用费1200元(归组集体所有),但钟冬英对此不满意,多次阻工。为了工程的实施,2005年3月1日下午,镇里组织了综治办、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前去解除阻工。钟冬英搬着凳子坐在放电杆的田埂上放牛,另一方面就是要赔钱,否则电杆就不准抬过去。钟冬英要求先给钱,买东西都是要先给钱的。工作人员称坐车都是先上车后付钱,施了工后再付钱。当时,其丈夫到一个老人的家帮忙去了,钟冬英的女儿正回娘家,钟冬英让女儿去喊父亲,她却没去喊,也到现场帮母亲。

由于阻工,就得由工作人员将其强制带离现场才能进行施工。这在政府方看来,是执行公务,是做工作。钟冬英打了执行公务做工作的肖民警一耳光。于是母女被治安拘留,分别为17天和7天。可钟冬英并不这么认为,而认为政府拿笔把刀使。“我虽然法律懂得不多,但打人犯法这个我懂。我从来没有打人。他们说打人,是因为他们强制要带走我,我自然要反抗,手乱舞,可能碰到了她脸上。

当时我没感觉,都没意识到这事。你帮我想一想,我一个人能打得过他们吗?不可能动手去打他们的。“可证人及镇干部说,民警去牵拉钟冬英走开时钟火气较大,顺手抽了民警耳光。

钟冬英认为她没有犯法,不应该坐牢,可被拘留。一个亲戚动用关系准备以每天65元钱保她出来,而她不同意,既来了,就不出去,坚持在里面住了17天。

于是她在拘留所里,情绪高昂,唱毛主席革命歌曲,自称把脑海里有印象的革命歌都唱了,在里面过得很幸福,很开心。虽然扣留所严禁在里面唱歌等大声喧哗,但她却说,拘留所里后来也同意她唱着她自己编的“歌”了,因为他们也觉得她唱得很好。就是出来的当天,钟冬英同样唱着歌,以至于村民还以为是关得脑子不清醒了。

钟冬英出来后,钟冬英带着她的四十来岁的侄儿一起(她自己说,一个妇女,上访还是有点怕)上访更加频繁。她将在拘留所里唱的歌全打印出来并以此为上访材料(部分参见附录C ),递交给各部门,同时也送给一些群众。钟冬英要求:l 、要求在1100元的基础上继续增加补偿或直接征用田土;2、公安违法拘留其母女,要求公安局撤消,并赔偿“坐牢费”。

塘镇明确地答复她:一、关于立电杆埋接线桩的赔偿问题,铁厂已按政策规定超倍数进行了补偿,本镇不再受理此案。二、如果认为市公安局违法,可以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可是钟冬英并不听镇里的劝告,背着冤字来塘镇纠缠,并扬言要以同样的手段赴省上访。于是塘镇写了份报告向上级反映:“务请有关单位在接待钟冬英时,切实做好她的工作,息访或依法保护自己,一旦背‘冤’赴省上访会影响塘镇我市的对外现象”。2005年6月,塘镇作出了信访事项复函,钟冬英领了1100元钱。复函称:“……你提出不同意见后市镇各位领导实地察看,考虑实际情况,反复做施工单位的工作,违反文件规定提高到埋杆200元/杆,拉线桩80元/桩,又另立项目补赔产费300元。将文件规定补偿的400元,提高到1100元,是文件规定的近三倍。还特别满足你的要求,由施工单位补偿你组你为主组织修建的组用机耕道借道通行费1200元,这种行为是特别破例的,是其他几十公里杆(塔)线路所没有的现象。施工单位认为镇政府违背了文件规定,搞了地方保护主义。……对你的问题已进行了特别照顾,做到了仁至义尽,处理完毕。

据此,对你的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本镇决定不予受理。“

钟冬英于6月14日请律师上诉到市法院,告市公安局。12月经法院协调,公安局出三千元钱,钟冬英撤诉。而钟花律师费1800元,拍照取证花了二三百元,再除去被扣留期间所付的钱,也就差不多了。钟冬英认为她告公安局告赢了,可塘镇YML 主任却不认同。YML 主任说,“告市公安局非法拘留,法院实质上是要判其败诉的,判决书都打印出来了,可由于钟到处缠访,法院在下判决书之前协商,由公安局出钱,让钟撤诉,出钱平息事态。不然,败诉后,钟不可能善罢干休,又会缠着闹事情。”

案例四:政府守护移动基站施工:压服还是说服

市移动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计划在竖亭村建移动基站,但由于竖亭村民以辐射污染危害为由加以阻工。移动公司出具了省权威机构对其他基站的检测报告,称大大低于国家标准。但村民并不采信这一套,还是相信辐射会伤人,何况是建在村小学旁边。于是基站所在地的组民对建设进行阻工。为了解决阻工的纠纷,2006年9月20日塘镇政府派镇几十名镇干部解除移动受阻事情。

坐车到达现场后,笔者发现基站建在村小学的围墙后,紧邻围墙。一些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坐在建筑现场,已砌的地基上都坐着人或站着人,而施工人员由于村民阻工,无奈的站在旁边,清早来了五六人,又回去了三人。他们一进行施工,立即会招来村民的责问:“这样想赚钱呀?别急这么一会儿,事情不解决,坚决不许动工。”

据了解,动员村民阻工的人只有二三人。其中,一对夫妇,由于其阻工态度坚决,在积极的吵闹,不听劝告,被强行带走到镇里。有人推测:这两人这所以这么积极阻工,是因为基站旁边是他家的菜土。他俩要求,要么把他的菜土征了,要么就不许建在此。因为基站建在此后,就影响其菜土以后的征用。

夫妇俩被带走后,有村民又向镇干部求情:“这两老实行计划生育,没有生儿子,不能欺侮这两老。若有儿子看看,看你们能把他们带走?把他们放出来算了,他俩又没有杀人放火。别让他们在那受苦。”

镇里七十多位干部守着工地,让施工继续进行着。下午一点钟左右,村民也吃完中饭了,又逐渐来到小学里。这时不再是缠赖的老年妇女为主了,而是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年男子,妇女们在旁为中年男子助势。他们首先要求镇里把两位老人放回来:“两位老人家里就只有两老,没有其他人了,女儿嫁在外地,现家里门都未锁。若丢了东西,镇里要负责,别人又没有犯法,要这样把别人家都会败了。”

再说说被抓的两老,中午绝食,镇里让他们回来,也不愿回来,以这样的方式呆在镇里。当然,两老同时也对村里的人表示失望,因为他们被抓了,居然没有人为他们出头。家里的群众在家里嚷嚷,“带着红袖章到这吓老百姓”,“我在这,谁敢来抓我呀”,“走,去,大伙一起……”等煽动性、唆使性话语。

下午在村民家里开会协商未果后,镇干部与村民又都来到了工地上。四点二十分左右,一位八十岁左右的老人,和其二十六七岁的孙女在施工现场发生了冲突。镇里要求村民离开,而村民妇女认为什么地方都可以站,凭什么要走开?这其中,母亲与孙女在其中声音最高,并且与一个镇干部发生了口角。奶孙俩坚持不离开,没人敢推开他们。这时TKP 书记火了,镇干部一起将他们要推到围墙里面去。在这过程中,由于围墙只开了个小口,人多不便于退后,镇里干部朝里面推人,妇女们以“掐人”等隐性方式反抗,老人被挤或说推倒在墙下。

于是,妇女们开始叫嚷打人了。起哄,唆使更是达到了高潮。镇干部见老人倒了,也都退到了学校操场上,只留下妇女们还在那鼓噪着。老人倚靠坐在砖头中,怀前还倒着一位五十多岁的妇女Z.老人的手在砖上擦出了点血。两位老人在那呆着叫了阵苦痛后,有人扶起来了,可那位并没怎么受伤的Z 装着站不起来,走路时也装着受了很重的伤似的。村民们当场发表着他们自己的议论。“我们是农民,素质低,不懂法,你们干部素质高,懂法,就不能知法犯法,就不能这样对待我们农民。”“我们不讲法,你们要讲法。”然后妇女们又在鼓噪要去工地上。老人被挤倒了,镇里于是不得不派车将两位老人送到医院去诊断。

等到五六点钟散工了,工地留人看守,并留下相机在那。领导交待:若有人来闹事,拍下照片作证据,第二天就要“捉人”。

2006年9月22日,继续昨天的事情。村民一大早同样拥在施工现场阻工,乡镇干部以执法者的姿态劝请村民离开,于是就成了这种守着施工的局面。

这些案例的选取,不仅考虑了维权抗争的不同内容、当地政府在其中的角色,也考虑到了维权抗争者是否具有外部资源、抗争能力等诸多因素。上述四个案例各自的基本情况以及要素特征的简要梳理见表1.

笔者通过对塘镇的调研发现,农民在维权抗争中常常利用自己作为弱者的或自视为弱者的“身份”来进行抗争,但这一种抗争机制却未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案例一中四户村民到煤矿拦窑阻工,以住房受到威胁为由在鉴定结论为暂无影响的前提下仍坚持让煤矿赔款;案例二的退标成功在于村民以被欺骗或者是不知情的身份呈现了集体上访的姿态;案例三的钟冬英虽然被扣留过,但其却以一个老实种田的农妇身份拿到了高出别人三倍的补偿费,甚至从公安局那里获得了三千元赔偿;案例四中当事人采取让老人、妇女到工地阻工的形式,使移动公司无可奈何,只得在求助于政府的前提下才得以强力解除阻工,由于政府的强力介入才阻止了抗争行动。不论成功与否,这其中都反映出抗争者以自身的弱势来作为抗争资源,将自身的弱势武器化从而成为一个抗争事件。笔者将这种抗争机制定义为“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即农民在维护抗争中将以弱者的身份作为抗争的武器。如上述案例所述,“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不满足于以弱者的武器进行抗争,而是公开地、喧闹地、非制度化地以弱者身份进行维权抗争。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运行逻辑至少需要回答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何以可能,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又何以可为这样两个问题。

三、“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何以可能

笔者将以弱者身份出现的抗争主体称为“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即将弱者身份作为一种武器,这与斯科特提出的隐性抗争的“弱者的武器”形成对应。然而,在一般的认识中,弱者常被理解为听任压制的对象,或被视为社会与政府应该保护的对象。与此相关的一般认识是,保护弱者还进一步体现社会的关怀和更好的发扬人道主义。但是,这仅仅是人们从固有的强者的傲慢与偏见出发来看待弱者的,实质上,弱者有着自身的力量。

荀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荀子。哀公》)后来唐太宗李世民常用“水则载舟,亦能覆舟”告诫后人,久之成了李世民的“名言”。可见,古人早就认识到了相对于君王的弱者——人民的力量。强与弱的转换是辩证性的;现代性的权力政治甚至也由“强者政治”转变为“弱者政治”,而这背后的原因却是弱者变强(包利民,林志雄,2007)。力量一向被认为是强者的特性。然而很多时候,在旁人看来处于弱势的一方却很可能有着一种无形的力量。笔者认为,弱者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力量,使得弱者作为武器成为可能。

第一,从弱者身份来看,弱者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同情弱者可能是人的天性,也是表现自己品德的廉价手段。谴责强者,也可能是人的天性,更可能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平,为自己在心理上讨回点公道。于是有许多各种类型的弱者权益保护中心,而不可能出现强者保护中心。因此,弱者在进行抗争时,就如案例四的主人公钟冬英一样,以暴露自身的弱者身份或自我弱势化来进行抗争,就能够引来社会力量的关注与支持。为弱者呼号是一种高扬的姿态,呼号者自然而然地拥有一种优越感、使命感与道德感。因此,一位名流与一位农民,因某种利益关系采取某种身体形式的抗争时,名流的抗争可能会成为“社会八卦式的娱乐新闻”,而农民的抗争却会引来普遍的同情与反思式支持。

第二,在弱者的身份上,弱者还蕴含着道德潜力。从道义的立场上看,现代社会根本不缺乏对社会弱者关怀的取向。一般认为,关怀弱势群体的理论支点有两个,一是道义论原则,一是功利论原则。从“道义论”的角度讲,扶助弱者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要求:首先,扶助弱者是维护人的尊严的要求;其次,扶助弱者是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从“功利论”的角度讲,扶助弱者是出于以下三方面的需要:第一,扶助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第二,扶助弱者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第三,在我国,扶助弱者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以弱者作为武器的抗争,借助弱者自身所带的社会道德力量,从而能够激发社会成员的扶助与支持,赢得社会舆论的关注与重视。

第三,从弱者抗争的行为来看,弱者抗争暗含着反抗不平等,其抗争行为带有某种申张正义的意味。在一般认识中,现实中只要有强者欺负弱者的现象存在,处于弱势的一方便被赋予了某种不言而喻也无需证明的正义。弱者的反抗显然常常会令人肃然起敬,因为这种反抗本身很容易被视为是对人格尊严的申求。人道主义的思想内涵有三层意思:一、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二、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三、重视与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政府和社会应该向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帮助他们改变不利处境,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机会,把人作为目的。反之,当弱者以其自身的弱者身份作为武器进行抗争时,就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失却了人的价值和尊严,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受到社会的剥夺,因此,弱者的抗争往往能触及社会深层的敏感神经。

第四,从弱者抗争的安全性来看,弱者能够享受制度性或政策性庇护。基于上述三点原因,弱者在制度或政策上也享有一定的“特权”,他们的抗争哪怕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规,却能够享受“开口子”(免于责罚)的宽待,或者至少会得到较多思想说服的“待遇”。在一些地方法规中甚至规定了执法者对于抗争的弱者不许采取过激的手段。应星(2007)指出,草根行动者“站”出来是一种道德义举,这是因为中国社会存在着群体行动的特殊困境:安全性困境。即使群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草根动员者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对群众“开口子”施惠与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这是政府摆平逻辑的两面性(应星,2001:324-326)。应对这种安全性困境,弱者所采取的策略就是采用弱者的武器,或者是笔者所提出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即使遭遇到安全性问题,就如案例四中被带走的夫妇一样,周围的人同样会替弱者来求情,或者是利用弱者身份享受“开口子”的惠赐。弱者进行的抗争哪怕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规,却较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容与理解。

正是因为弱者至少具备上述几种力量,使得他们在非常有限的可选路径下,依据自身特点进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抗争也就具备了可能性。人们一般不会去深究弱者所具有的这种力量之源,所以往往会忽视弱者身份作为武器的可能。

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何以可为

现代社会是以法制为取向的社会。中国正在加快走向法制社会,这一点也同样为社会学界所关注。已有的解释框架对法规政策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那么,农民是否可以依法或以法进行抗争,不需要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来抗争呢?基于现实的调研,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抗争路径中,抗争者会如经济学所倡导的理性人一样进行各种计算。信“法”的高成本和低产出让农民望而却步。对于许多人信“访”不信“法”这一现象,有人认为是传统的“人治”思想在作怪。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抗争者往往希望通过上访和寻求舆论监督来解决;而群众却认为是“逼上梁山”的选择,只能靠上访等被人认为是“人治”的方法。

现实中没有“盲目”的维权:抗争者要计算维权成本和所受损失之间的数量关系,如果无利可图,忍气吞声便是他们的上选,很多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参见王云飞、李远行,2007)。

有人指出,街区集体抗争的组织者主要是街区中的弱势群体甚至边缘群体,在以往的乡村集体抗争的案例分析中,我们看到的抗争领袖往往却是村庄中的“能人”。这些能人比较整个社会的权力占有者而言是相对弱权团体,但由于其所占有的财产、知识、声望等资源,却往往是乡村中的相对强势团体。与此不同的是,在街区集体抗争中的组织者却是在街区中的真正弱势者比如退休的老人、下岗者等。这些弱势者的优势也恰恰在于其弱势。作为一定意义上的无产者,这些弱势者可以毫无利益牵挂地参加到这一类可能触犯正式体制的集体抗争中来,而且,由于这些人群具有可辨识的共同社会特征,更容易形成类似的“受害者意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他们也确实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凝聚力的“想象的社区”,并为集体抗争注入了更多能量(何艳玲,2005)。从塘镇的调研来看,“能人”确实是抗争的领袖,但是抗争的主要力量与街区抗争如出一辙,不是相对的强势团体,而是留在农村的年长的老人、妇女,“能人”只是组织者领导者,甚至只是幕后指挥,直接抗争的人一般都是以弱者身份出现的,走在前台的多为比较年长的老人、妇女,这种长者的、女性的身份也使他们在抗争时给旁观者添了一份同情,给抗争对象施加一份压力,又给自己添了一份理直气壮,套用一句流行话即是“我是弱者我怕谁?”

在塘镇调研中,当笔者问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以及企业主,如果发生的矛盾纠纷不能自行协调和民间调解,抗争者一般首选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解决还是上访政府解决,所有回答都是“上访政府解决”。(注2)这些回答者所给出的许多不进行司法解决的理由可以概述如下:高经济成本;程序复杂,时间漫长;基层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种成本高昂的纠纷解决渠道风险和收益之间差距太大,这一切对于收入微薄见识较少的村民而言显得难以承受。归根到底,法治状况存在问题,农民则虽欲信仰“法治”而不可得。这恰恰是在众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中唯独上访成为全国各地农民不约而同的选择的原因。(注3)

现实中的抗争实例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面对社会弱者依法或以法进行抗争的现实困境,如果有人将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的抗争归因于抗争者不懂法、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就难免叫人想起白痴皇帝指责灾民“不食肉糜”的故事。

农民抗争者把法律和上访同样都作为权宜救济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访作为权宜治理的手段一般(应星、汪庆华,2006:191-221)。即在农民的维权抗争中,他们对此并未上升到意识层面,仍然是与其抗争目的紧密相关的。

将自身武器化是弱者的生存法则之一。根据笔者的调研,在乡镇社会的利益抗争中,作为武器的弱者的主要作为有以下几种:

第一,以“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来使抗争事件问题化。问题化过程是造势的一种策略,也即抗争者所说的“非要扯出动静,往大的扯,往危言耸听的扯”。

按照应星等人的描述,在具体实践中,农民的抗争目标总是以具体而明确的问题的方式提出来的,这就有一个“问题化”过程,也即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按照村民的心理,只有发生足够重大的“问题”,其要求才可能为上级重视并得以满足(应星,2001:317-320)。

利益诉求如果要进入到正常的体制解决日程,关键在于他们面临的处境同时也是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问题化后,抗争对象可以申请政府出面,如民工的各种讨薪方式;问题化后,政府也更有充分的理由对抗争对象施加压力进行调解。案例二巾地村村民即以采取集体上访这种姿态来使矛盾上升为“问题化事件”从而获得政府的高度关注。

第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是一种利益表达方式。在移动公司征地建发射基塔施工中,当地老人妇女们坐到工地上,对此公司在求助于政府解决之前是无可奈何的(这里似乎形成了这样一种政府-移动公司-当地农民三者相互循环制衡关系)。在涉煤抗争中,煤矿很少主动找村民,而农民在无法利用有效途径时,也就只有采取霸蛮的姿态,以此来引起煤矿与政府重视。农民有不善于论道的一面,但与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伦理”类似,他们自己有自己的判断,有自己认为的理,有自己觉得可行的处事办法。在与煤矿的抗争中他们采取的粗办法或土办法就是阻工阻窑断电:老弱病残坐到井口上,煤矿方打又打不得,拖拉推搡又无济于事,老人妇女依然坐在井口上,逼着煤矿停工停产,而煤矿停产一天的损失是以万元计的。还有就是拦车,到煤矿里去会受威胁,在自家门口道路上拦煤车缷煤,在冲突激烈时也是一种手段。村民的激烈的行动实质上是暗示着煤矿与农民之间是钱与命的抗争。当正当的途径无效时,也就只有拿身体、生命来进行抗争。用村民的话说就是“不赔的话,就把我的命也拿过去”。生命在社会上具有最高意义的法理,也最受重视最受关注。上访也是如此。上访对问题的解决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领导时间是宝贵的,抗争者以弱者的身份便于使用“缠功”,“胡搅蛮缠”盯着不放。这一点,对于上访进行过大量研究的专家学者都曾给予过关注,有学者(郑欣,2005)还曾对缠访闹访的诸多手法进行了概括。

总之,在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的社会现实情境中,通过将弱者身份武器化来表达自身的利益主张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为一种选择。

第三,以“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来抗争便于进行“不合规”的形式。笔者调研中有时会发现,村民在抗争中经常会霸蛮与沾边耍赖,这时往往是以弱者的身份出现的。在村镇都有调解机构,镇有司法所,市里有法院,但又无法解决矛盾。普法实质上农民并没有学到法,农民也打不起官司,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有时司法近乎成为一种摆设。塘镇毛平村原支书给笔者举了一例:“曾经11万伏的高压电线架线过毛平村周山组,一个组十来户,青壮男丁全出外打工了,只有妇女在家,妇女去阻工,拿了电线。市政府解决,给各农户赔了点钱。男的不出面,女的出面。男的学了法,懂法,女的不懂法,做家务活的,法律意识差,该做做,不该做的也可做,反正不懂法,做家务嘛。后来妇女拖了电线,L 市电力局来研究赔了一万元钱。”村民与煤矿进行抗争时,阻工拦窑者同样主要为老人妇人。在村民的眼里,知法犯法与无知犯法在情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农民常以各种大道理要求强势者如何如何,可是却放纵自己的行为,因为自己是不懂法,是妇女、老人等弱者,“我们(妇女)是农民,素质低,不懂法,你们干部素质高,懂法,就不能知法犯法,就不能这样对待我们农民”。“我们不讲法,你们要讲法”。这些表述,都是抗争中农民在政府准备采取严厉措施或已经采取措施后的是说辞。

第四,以“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来博取他人的同情与支持,同时也可保护自己。弱者的“一无所有”正是“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资本,弱者从“弱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常常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善用谋略和智慧,一些方法往往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笔者在塘镇调研时所听到的当地“三不惹”的俗语(注4)更形象地概括了“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厉害。小孩无人敢用,泼辣的妇女、年迈的老人常成为抗争的先锋(注5)。按风俗习惯,被打的妇女其娘家那边的人都可以来帮忙,并且,打妇女的行为在社会上是受道德谴责的,所以对方一般对老人或妇女不敢动粗。在政策法规上,弱者往往也享受着一种关怀与同情,因此,他们以自身的弱者符号进行抗争,从而可博取他人同情与支持,同时也可保护自己。

五、“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及其意义

印度出身、研究现代南亚历史的学者R.古哈(R.Guha ,1982)创造了一个被称为“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 )”的学术流派(参见刘健芝等,2005)。底层研究学派的基本旨趣是要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该学派注意到,那些底层人民不仅不是国家的主体,甚至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而只是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一俟权力分配完成,则继续成为被支配的对象。但是,在许多状况中,底层人民为了生存而必须与国家以及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周旋。在这个周旋过程中,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夺取国家机器,也不在于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而是要开启一个中介于两者之间的暂时性空间,这即查特吉所谓的“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 )”(Chatterjee,1986;查特吉,1988,2000)。

也就是说,强调底层与精英是在不同的政治场域里运作,两种场域的政治行动逻辑是不同的,这是印度底层研究学派研究集体行动的一个鲜明特点。底层研究学派对于我们突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在思考中国问题上的局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问题的把握应该成为我们分析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的一个基点(参见应星,2007)。

正如应星(2007)所指出的,之所以选择草根动员作为研究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入手点,就是想在理论上同时超越来自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和来自东方的底层研究范式——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有组织的精英政治场域与无组织的底层政治场域之间的简单对立,以此来深入理解农民底层政治的复杂性。与此相应,本研究从底层研究范式中得到启示,认为草根性是我们进行底层社会研究必须关注的重点,笔者试图在底层研究的基础上,将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作为我们分析农民的维权抗争的基点,同时将关注焦点放在农民维权抗争的日常事件上,从弱者自身的力量来分析此问题,通过这种形式发现农民的另一种政治机制——“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即指出弱者身份即是一种武器,而不完全是一种听任被压制的对象。因此我们需要修正对弱者的传统认识。如果说强者依靠其强势维护及获取其利益,那么弱者相应地以其弱者之势维护和保护其利益,从而表明了弱者塑造自身底层政治的另一机制——“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

与依法或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不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不再强调农民抗争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不以上级作为诉求或控诉对象,而是强调利用自身的弱者符号来抗争,以社会公正、生存道德等普适性观念为诉求对象,他们希望以自身的弱者抗争符号直接与抗争对象形成的对照,展示自身的弱势,反衬对方的强横,以不惜付出自身的身体、尊严甚至是生命的损失这样一种带有“破釜沉舟式”的(被一般人视为“无赖式”的)缠闹式抗争,从而引起社会关注或政府重视。

应当说,这种以公开的、喧闹的、非制度化的,从某种程度上说甚至可以说乃是耍赖式的抗争方式毕竟是权宜方式。

郭于华(2002)指出,任何一种农民政治学的历史或理论若想证明农民作为历史行动者的正当性,就必须掌握农民所使用的“弱者的武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我们还得掌握“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这种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机制。

弱者身份的武器化在社会上虽然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注6)但在学术界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可能是因为弱者身份的武器带有底层政治“隐藏的文本”的性质。

底层政治的逻辑是在其经过之处几乎不留痕迹。通过掩盖痕迹不仅可使参与者的危险减至最小,而且消除了许多可能让社会科学家和历史学家相信现实政治正在发生的文件证据(郭于华,2002)。“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他们以自身的弱者符号来缓和直接的抗争,减少自己参与的风险;因此,它虽然体现为一种“公开的文本”式抗争,唯恐外人不知,但抗争的凭借及手段却又带有“隐藏的文本”的性质,以低姿态的反抗技术进行自卫性的“赖皮”战,用坚定强韧的努力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以降低公开反抗的风险,就如一个乞丐在你不施舍的情况下始终尾随于你一样,让你无所适从,让你对其除了施舍就是表示无奈了。

斯科特在阐述“隐藏的文本”的主要特点时指出:公开的与隐藏的文本的交界处是一个支配者与从属者持续斗争的地带——但并不是一堵结实的墙。统治者在定义和建构何为公开的何为隐藏的文本方面的获胜能力——尽管不会是全胜——与其权力同样重要。而有关这一界线的不懈斗争或许是日常冲突和阶级斗争日常形式的最重要的舞台。因此,本研究认为,“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使得公开的文本与隐藏的文本之间的张力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克服。

不容否认,总体而言,良民变成刁民,受害人成为肇事者,村民在伸冤告状时采取一种歇斯底的行为方式,将自身的弱势武器化,以求达到利益抗争的目的,这并不是他们的初衷,是无奈的选择,是依势抗争形势下的无奈。“人要脸,树要皮。”死皮赖脸式的武器化自身并不是村民的本性,但现实却让他们懂得一个道理:农民打官司,不武器化自身身份不行,明摆着你受了冤屈才去告状,若不死皮赖脸,申诉部门的惰性作风会让你的声音有去无回。以现实主义的态度追求可能实现的目标是理性人的选择,正因为这样,在塘镇政府总是劝导抗争者通过法院解决时,可抗争者却总是选择与“法”保持一定距离,并思考着如何武器化自身身份来维护或获取自己的利益。

在《弱者的武器》一书的结尾,斯科特对革命性变迁的前景表现出了悲观主义,而这是农民或工人阶级意识的核心内容。这种悲观主义是对绝大多数革命国家中工人和农民命运的现实评价。如果说一些国家在创建之前很少发生革命,那么,它们现在就更是销声匿迹了。有鉴于此,“即便我们不去赞美弱者的武器,也要尊重它”。“我们更有理由看到自我保存的韧性……恰恰是这种精神和实践,防止了最坏的后果,预示着较好的结果”(Scott ,2007:350,参见郇建立,2007)。笔者认为,现实并不悲观,原因就在于,弱者不仅仅是采取日常抵抗的形式,他们还会将自身身份武器化来进行抗争,从而使得抗争居于日常抵抗与公开的直接对抗之间,既可显性地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又可以借“弱者”之壳保护自己。正因为这样,当今社会的维权抗争才会如此丰富;更有甚者,一些精英或别有用心之人认识到弱者身份的力量与可利用性,于是武器化弱者身份来进行规模性的抗争,所以才会导致旅行社与酒店起纠纷时,旅行社会想到拿民工当枪使,等等。因此,认识到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对于社会管理与发展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注释: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税费时代乡镇社会利益抗争分析与协调机制的构建”(项目编号:07YBA01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此项研究同时也得到了到中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的资助。同时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

注1:应星(2007)在其研究中就指出,于建嵘的研究有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这样恐怕会使我们对草根行动者形象的认识有过于理想化之嫌。

注2:如果有例外,也是说,在上访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一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争强好胜者会起诉到法院,而其他人却会选择忍受退让,或者是一些企业间经济纠纷通过法院解决,塘镇书记甚至说这是司法界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将本应属他们的职责范围硬塞给政府。

注3: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虽然信访已经法规化了,但农民在信访中的实践却并未法规化,他们在信访中同样大多是运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逻辑。

注4:指不要惹老人、妇女、小孩,而小孩在道义上是不能在利益抗争中利用的。

注5:这种现象存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外出打工男性较多,守家的是妇女老人。

注6:例如本文前言所述的事例,旅行社就是心知肚明地使用此方法对宾馆表达不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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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讲师、博士

原载《社会》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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