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我们为何不愿意学习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3 次 更新时间:2009-01-1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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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本文要点:

·中国至今仍然害怕农会,不允许成立农会,而日、韩、台农会运作的实践证明:农会的存在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

·中国害怕农会办金融将扰乱金融秩序,而日、韩、台农会办金融的实践证明:不但不会扰乱金融秩序,而且会稳定农村金融秩序。

·中国社会舆论认为农民素质低、愚昧落后,不会办金融,而日、韩、台农会办金融的实践证明:农民素质并不低、也不愚昧落后,很会办金融,中国已有的小额信贷扶贫实践证明农民的金融信誉高于政府官员和国有金融机构。

·中国至今尚未试验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自己的金融,而日、韩、台农会办的金融都以服务农民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至今仍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两个极端中摇摆,而日、韩、台农会办的金融都把农民金融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有机结合了起来。

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的客户分散、贷款数额小、贷期短、成本高、风险大等世界性难题,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推行农协办金融的模式,实践证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好经验。但是在我国,有关部门对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好经验不屑一顾,借口中国国情特殊,宁可让嗷嗷叫等待贷款的农户一年又一年的失望,也不让农民群众在农村金融改革实践中创新。

那么,日、韩、台农协办金融到底有那些好经验?我国有关部门为何不愿意学习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本文试图进行解读,以求教于关心农民金融权问题的朋友。

一、日、韩、台农协办金融是一个成功的模式

所谓日、韩、台农协办金融,指的是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省的农村都有农民自己的组织——农协(农民协会),这个农协是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组织,不是政府指派的,也不是政府提名候选人让农民选上的,特别是这个农协还起着监督当地政府的职能。此外,这个农协还创办、经营着农村金融,使加入农协的会员享受着应该有的农村金融服务。这可是中国农民想都不能想的事情呀!

日本农协全称“农业协同组合”,“协同组合”在日文里就是合作社的意思。农民可自愿加入农协,住在农村的非农户也可参加农协。农协的职责,一是将农民的钱集中起来,成立了中央农林金库,目前各类存款和组合员资金达73兆亿日元,为日本第二大银行。50年前,农民贷不到款,贷到了利息也很高,现在他们有了自己的银行。中央农林金库可从事任何金融增值业务,增值后的利润分给农民。二是保险事业。日本政府对其他保险公司的险种有限制,农协所办的保险机构则可以从事所有业务,可以从事保险资金的增值业务,主要是投资股票、债券和发放贷款。目前,农协共济联持有保险金400兆亿日元,在日本仅次于生命保险公司,处于第二位。三是经济事业。主要是帮助农民共同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用品,是日本最大的经营共同体。四是厚生事业。主要是办医院,从事防病、治病等解困事业。五是指导事业。主要是代表农民给政府和政治家(主要是议员)提建议和意见,在生产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对农民给予指导。

韩国1961年修订的《农协法》规定将农业银行并入农协后,农协便开始了信用与银行业务。根据1994年再次修订的《农协法》,韩国农协的银行业务部门与非银行业部门逐渐区分开来,成为实行CEO负责制的拥有自主权的独立业务部门。1999年再次修订的《农协法》(又被称为“一体化农协法”),将全国畜协中央会和全国人参协中央会于2000年与农协合并,组成新的韩国农协。农协的独立业务管理部门相应增加到三个,分别为:流通与供应业务部、牲畜业务部、银行业与金融业务部。2000年底,农协银行在储蓄方面成为韩国第二大商业银行。农协及其成员组合银行部门的总存款额达127万亿韩元,相当于1010亿美元。这一年,农协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4%,远低于同期韩国银行平均8.0%的不良贷款率。

台湾农会是台湾地区的人民团体中,会员最多、体系最完整、组织最健全、最主要、最重要也是影响力最大的农民组织。除了有省、县(市)、乡(镇市)三级外,基层各村里都有农事小组。农会设信用、供销、保险、推广等四大部门,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四大功能,百年来担负着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工作,在发展农业、建设农村中,功不可没。

台湾的农业金融,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三家农业专业行库(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和中国农民银行,二是合作性质的基层金融组织(农会信用部和渔会信用部)。农会信用部(包括渔会信用部)为台湾农村金融的基层机构,由农会会员集资组成。台湾农村一直是农会办信用社,也就是农信部,主要业务是:(1)收受会员及会员家属的活期及定期存款。(2)办理会员各种放款。(3)承办农贷及土地金融贷款的转贷。(4)农民从事农业产销所需设备的租赁。(5)省内汇兑。(6)受托代理收付款项。(7)代理乡镇(市)公库。(8)其他经财政部核准办理的业务。每个乡的农信部贷款规模都十分大,利息收益很可观,用来推广技术、营销、加工农产品、支持农业策略联盟的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可以说没有农村农信部就没有农会,因为农信部提供了农会组织所需的运作成本。

二、日、韩、台农协办金融有哪些好的经验?

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很多,这里择其要列几点: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日、韩、台的农协,是真正的农协,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协既不依附于任何一个党派,也不臣属于任一政府机关,从而保证了相对独立性的地位。依附于某一党派或臣属于政府机关,就有可能受其影响、左右或操纵,从而难以实现代表入会会员利益的目的。

为保证农协组织及其负责干部真正代表入会会员利益,就必须真正实行民主投票选举,而不能由农民组织外的某个组织或某个人用“伯乐相马”的方法选择。事实证明,“伯乐”“相”的“马”,好马特别是千里马不太多,反而是赖马、差马、坏马不少,特别是“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让不常有的“伯乐”去指派农协组织及其负责干部候选人,实践证明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安排。

韩国农协根据1987年底修订后的《农协法》,农协要员的任命制改成了直选制:以前任命农协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规定被废除;按照新法,成员农户可以直接选举基层组合的领导人,以前单位组合干部须经农协中央会总裁审批的规定被废除;农协中央会的总裁,也从以前由国家总统根据农林部推荐而任命,改为直接由基层组合的领导人选举产生。

台湾的农协以行政区域设立,各级农会数合计305个。省农会以三级为主,共293个。院辖市农会 以两级为主,共有12个。其中乡镇、县辖市、地区等基层农会 269个,县农协23个,省农协1个。台湾基层农协的组织系统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总干事、农事小组等。 农事小组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决定会务、事业计划、预决算、各种章程及其他与会员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并选举理事、监事 及出席上级农会之代表。理事会聘任、解聘总干事,提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各案,按照决议策划、监督总干事执行,并向大会及监事会作出报告。监事会依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理事会执行情况,并建议改进的意见。总干事是由理事会聘任,并向理事会负责执行业务,根据业务需要聘雇员工,执行任务。如果有违反法令章程造成农协损失的情况,应负赔偿责任。农事小组是由基层农协以一村或合并几村组成,是基层业务推行单位,设小组长 、副小组长,由会员选举产生,协助推行农协业务,反映小组会员意见。

日本各级农协始终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召开组合员代表大会,向组合员报告农协的工作,听取组合员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议农协的重大事宜。农协的干部实行选举制,从农协组合员中产生,职员实行雇佣制。采用一人一票制的管理方式.以便充分发挥组合员的民主权利。对于选举农协干部,决定农协事业的方针等事项,则不因组合员出资的多少,或其他条件的不同,而导致组合员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不同,而是每位组合员一人一票,大家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表决权。当然,农协的民主经营原则,并不是都要以全体组合员大会的形式,一人一票,用多数票决制来决定农协的经营活动,也可采用征求意见和协商等办法加以运作。为确保组合员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日本每一个综合农协、每一个联合会甚至农协中的一个部会都有一套章程、规约、规程。虽然农协也吸引一些准组合员,但是“准组合员”只有参与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其利用农协的各种业务设施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社员利用总额的20%。

日本农协在业务经营上,与农民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如农协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采取代理形式,农协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是由组合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据统计,日本70%以上的基层农协经营上述业务是赔本的,而是用经营保险、信用业务的盈余来补贴这方面的支出。同时,农协不经营有损于农民利益的业务。农协还利用自己的技术推广网络,无偿向农民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二是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日本农协办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自有资金;二是外来资金。自有资金包括组合员的股金及按法律规定将部分利润转为的法定准备金或任意准备金。而这部分利润的来源则源于农协的业务收入。二是外来资金,包括:组合员存入农协金融部门的活期或定期存款;农协从县级农协组织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农协由县级农协组织及有关客户接受的开展业务用的预付款;负债性准备金,如退休准备金、价格波动准备金等。

韩国“农协”和“水协”为合作金融的专门机构,专门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信贷资金的需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中央财政提供。随着韩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也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成为农户存款贷款的主要渠道

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紧抓自己的金融系统,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密切配合。日本农协对资金的组织和信贷非常重视,要求农协会员将闲置资金存人自己的信用组合,如存入商业银行则视为背叛行为。为保证资金的顺利组织,农协狠抓资金的投放和信誉,坚持服务的宗旨,保证将资金充分用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两大领域,确保信用工作真正成为会员办事的金融组织。

日本农协办的信用事业在组织农业生产资金方面承担着重任。农户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农协是他们获得帮助的主要资金来源。农协面向农村的贷款主要是农协通过自己的金融系统吸收的大量流动资金。例如,农协信用系统通常以略高于私人银行利率的优惠利率吸引农户存款,并以优惠条件面向农户发放贷款。因此,农协集中了日本农户的大量闲散资金。并且农协在积极吸收存款的同时,也积极地向农户发放贷款。农协所办的信用业务使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的日本农户能以较低的利息互相融资,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四是广泛的存款保险和贷款担保等制度

日本为了保证合作金融的安全、健康地运行,设立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制度措施。这种体制将合作金融机构与国家的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紧紧联系在一起,服务领域相对固定,信息资源较为充分,贷款决策成功率较高,同时也易于政府对基础行业的扶植,而且各级信用社独立性较强,经营自主权较大。

韩国农协信用与银行业务的另一重要领域是从事合作保险业务,向成员农户和客户提供合作保险。韩国农协的保险业务历史可追溯到1961年农协组建时期。韩国农协面向成员农户的保险业务不同于其他保险公司,有许多合作原则应用于其中,是一种共济事业。韩国农协的保险产品有两大类:储存型保险和担保型保险。储存型保险是通过提供一种长期储蓄的方式来为客户提供不可预料的损失保险。农协更多从事的是担保型保险,关注重点在流通方面,致力于为改进业务结构质量的项目提供担保。2005年,农协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增长了20.5%。此外,韩国农协还通过媒体广告等手段扩大公众对农协保险的认知。与其他保险公司不同的是,韩国农协的保险业务还致力于将其收入返还成员农户和改善他们的福利。2005年,农协在有关的国立医院为5万农户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健康检查服务,另有11000位保险购买者接受了免费的综合性健康治疗服务。

五是加入与退出自由的原则

 日本凡是想利用农协事业,并愿意参加农协的任何人,都不拒绝,也不强制参加。组合员退出农协,任何人无权阻止,只要在事业年度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便可退出,并退还全部股金。达到《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要求的农民,自愿向农协入股,利用农协事业都可成为所在地区农协的正组合员。准组合员不一定是农民,但必须是住在当地农协管辖地区内,自愿向农协入股,利用农协事业。准组合员有非农业户,也有事业团体单位。

六是各金融机构独立运作,以保证效率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由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三级构成。三级组织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各级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日本信用合作体系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农村存款,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在农协系统内部作为会员的农户和农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三级组织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上级组织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下级组织进行指导,整个体系内形成了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保证了合作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三、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适用于中国吗?

一是中国东中西部各类地区总有适合的区域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区差异很大,总有适合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的区域。这应该是再自然不过的了。笔者于2001年主持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验示范项目(YUEP)”,就试验成功村民选举社区共同管理生物多样性的组织、由这一组织运作村级基金、基金按照小额信贷的模式向村民贷款,帮助村民发展家庭经营,结果村民贷款项目成功率95%、按期还款率100%。2008年1月,受国务院扶贫办和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的聘请,我又将这一模式推广应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也进展顺利。这说明,农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组织,农民自己的组织可以运作自己的基金。那种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不适用于中国农村的论点,是不成立的。

二是农协与党、政府保持既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关系

日本农协既是农村合作经济团体,又与执政党、与政府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是执政党在农村的社会基础,也是日本政府农业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和协作者,在相当程度上也是日本政府在农村的统治工具。从组织上,三级农协各与本级行政组织相对应,组成了完备的组织体系。农协通过与政府的联系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成为政府实施农业政策、组织和控制农民的重要工具。诸如粮食统购统销时期的大米销售政策、政府对农业的各项扶植政策及各项优惠贷款等,均通过农协的协助得到贯彻落实。正因如此,不少人把农协称之为一个“半政府”的组织。

三是充分发挥农协的作用 

日本农协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也一直被日本农民视为其利益的代言人。20 世纪60 年代以后的高速工业化时期,农协通过其政治力量促使政府不断提高对粮食(主要是大米)的收购价格,还促进了政府对农田基本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这些都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由于各个农协都有众多的会员,代表农民的利益,反映农民的呼声,因此在日本政党选举中有时起到很大的作用,对于日本政府一些统筹城乡发展的涉农政策的出台和维护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是把农民金融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

实践表明:合作金融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且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国家要对合作金融进行宏观指导与支持,以建立自下而上、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五是国家扶持一些合作性金融机构

对于支持农业来说,莫过于让农民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成本最低,这样国家可以只出政策,而不出财力,或少出财力。显然,建立合作性金融机构是最佳选择,因为合作性金融机构可大可小,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其服务面向特定的群体,所以业务一般都比较稳定,同时由于一些小型合作性金融机构无法实现规模收益,只能保本经营,所以国家就必须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在西方国家,一般的农村信用社是免交各种税费的。这极大地促进了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所以我们看到西方都有大型的合作性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都是建立在小型合作性金融机构基础之上的。如日本对农村金融的扶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减免税;二是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把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贷款对象和服务对象,为它们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三是国家制定特殊的政策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合作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四、我们为什么不愿意学习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

我国有关部门之所以不愿意学习日、韩、台农协办金融的经验,据称是有理由的。句推测,这些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

(一)如果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会搞乱农村。

改革开放初期,决策层曾有过成立农协的议题。我曾在一次国际研讨会的内部小型座谈会上,听中国农村改革早期的设计师杜润生老先生说过,1980年代中期为研究成立农会,他曾率团考察日本的农协,回来后向中央领导同志汇报过,但是中央没有就成立农会做出决策。此后,成立农会便被搁置至今。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理由之一,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会搞乱农村。这一命题的错误显然是三个不明白:一是不明白农民成立农会后,就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益,而这不正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的吗?如果有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保护农民利益,又有农民自己的组织保护农民自己的利益,不是有双重保障吗?!而现在,只有一个保障,也就不能不造成大量的被地方政府官员侵害利益的农民用象现在这样成效极低地单个上访,上访受阻往往形成群体事件。二是不明白政府可以从过去面对广大的分散农户、转变成面对个别的农民的组织的代表,也就不但信息畅通,而且也好与其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便于解决问题。有学者曾调侃说:“政府如若收买农民代表,不是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标!?”三是不明白农民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让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从而维权也就能够规范化、理性化、法制化,恰恰是有利于农村稳定。

应该承认,我国个别农村的确出现过因农村金融而闹事的群体性事件。那是199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方试点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当时被称为中央农村政策研究部门抓的全国农村十大改革试验之一),由于不能兑现而导致多起农民群众上访事件。在此我们讨论的问题是,这些为数不多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什么就不能兑现呢?原来,这些农村合作基金会都被当地县乡干部把持,现款都被县乡干部及其亲朋好友挪用而不归还。这一问题,用我们金融系统的规范说法是“党政干部干预”。这一问题症结本来清清楚楚,但是大家知道,当时尚未确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指导思想,一些地方政府都是很怕农民群众上访的。于是,当时就宣布“一刀切”地把农村合作基金会取缔了,特别是不允许各地继续试验。

(二)如果让农协办金融,就不利于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另一个理由,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不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一命题的荒谬在于,把农会和农会办金融,与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起来。农会是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农会办金融是农会的一项业务,当然这项业务很重要。政府是国家机器,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国家公民授权的统治者。过去,在所谓“一元化”的理论下,党和政府不分,党、政府和群众组织不分,实践证明弊多利少,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设计。因此,中国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才做出了党政分开的战略部署,但是遗憾的是:时代没有给予邓小平有关党、政府和群众组织分开的机会和舞台。

其实,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恰恰有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在没有夺得政权时,就是靠发动农民、组织农会,通过暴动、造反,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夺取政权后,怎么能象国民党那样害怕农民成立农会呢?!在过去的政治高压下,人民群体特别是农民群众没有说话的自由,对党和政府只能是象雷锋实践的那样“驯服工具”。现在进入了信息化、国际化时代,再坚持过去那一套显然是不行了,再也回不到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状态,也就不能不允许人民讲话,也就不能不允许农民成立自己的组织。

有种观点认为,既然党提出了“三个代表”的理论,也就是说党和政府已经代表了农民,农民也就没有必要再成立自己的组织、也就没有必要由自己的组织来代表自己了。党提出“三个代表”的理论,这是对全党每一个党员的崇高要求、期望与努力方向,并不表示已经完完全全做到了。各地屡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恰恰说明我们的基层党组织、政府及其官员不但不代表农民,而且还异化为侵犯农民利益的主体、帮凶。正如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在干部会上痛斥侵犯农民利益的孟连事件中的县乡官员,是所谓的“讲话没有听、办事没有人跟,百性用刀砍”,“还不如跳河算了”。

(三)农民没有能力办农协,更没有能力办金融。

认为农民没有能力办农协,更没有能力办金融,因此不能让农民成立自己的组织,更不能让农民办金融,这就是有关部门的思维逻辑。这一思维的直白说法,则是现代发展经济学所批判的农民素质低、愚昧落后等完全不符合实际的传统观点的翻版。现代发展经济学认为,全世界的农民都与城市里的专家一样的聪明能干,他们之所以没有城市人富裕,原因在于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与城市人一样的环境与服务。

实际上,只要不抱有偏见,任何人都会承认以下事实:一是城里人在大大好于农村人的环境和服务条件下,也有不少人抓不住机会,收入低下,生活过得不是很好的;农村里也有一些人率先富裕起来者。二是中国历史上有不少农民起义的领袖,被“官逼民反”后,很有组织能力,有的打败官军,建立了新王朝,自己当了皇帝,这怎么能说农民没有能力?!三是一些地方农村至今仍然保留的宗族、家族、乡绅势力,也充分证明了农民很有组织能力。四是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组织援助中国农村的300多个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到户项目,向农民特别是向贫困户贷款,农户项目成功率90%以上,按期还款率90%以上,充分证明了农民金融意识非常强,农民信用很高。因此,那种认为农民没有能力办农协,更没有能力办金融的理论指导思想,完全是不正确的。

参考文献:

1.日本现代农业发展考察报告,中科软件园网2008-2-17。

2.蔡 杨:农民协会的功能与限度——对日本农协组织的考察和分析,中国农经信息网2008年9月1日。

3.许欣欣:韩国农协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8-8-15。

4.张志元 肖东平: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国际经验及中国的路径选择,《济南金融》2006年第6期。

5.谢启标:农村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策探讨,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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