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焚书:惩治知识分子的律外之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03 次 更新时间:2009-01-10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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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进入专栏)  

1.说《秦律》

如果一个人疯了似的想要骄傲和自豪,是能够找到理由的;假如这个人为自己选择了特定领域——比如该人不思茶饭,什么事也不想做,就是想为我们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感到骄傲和自豪,那就更容易找到理由。我曾经读到一位著名学者写的一本书,大约是“中国法制史”之类,其中就充满了让人匪夷所思的骄傲和自豪,作者竟然认为中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就奠定了法制国家的基础,发展到嬴政同志创建的秦帝国,更是伟大得不得了——“所有现代法律(根据该作者叙述,甚至包括西方法律)的精华都在《秦律》中得到了体现”,“足见中国文化之博大精深。”听到这样的言论,我瞠目结舌,就像是看到了一个蓬头垢面的乞丐挥舞着手臂宣称“再过一个月,这满条街的人都要死光”一样。

怎么会有这种感觉呢?这是因为我对秦始皇、秦帝国乃至于所谓的《秦律》并非一无所知,根据我有限的常识,事情远非学者说的那个样子,“中国文化之博大精深”也绝对无法从《秦律》中去“足见”,学者高烧42度,“慵慵然莫乎其辨”,看不到或者故意无视《秦律》以外的东西,显然是发癫了,就像范进中举那样,挺可怜的,所以,关于这件事还真得说道说道。

我们在话题开展之前先说一说《秦律》。所谓“秦律”,不是指一整套现成的法律文本的汇编,而是指浩如烟海的古代典籍中关于秦帝国法律的分散叙述,尤其是出土文物中的相关记载。在我的印象里,“秦律”的主体应当是指写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的1155支秦代竹简(1975年12月出土)上总共约17000字的法律文书、资料,这批珍贵文献全部著录在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里。

有必要简单罗列一下这些法律文书和资料,读者也好对秦律有一个直观的印象,有利于话题的进一步开展。

睡虎地秦墓竹简计有——

《编年记》竹简53支,逐年记述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统一全国战争过程中的一些大事,其中有些为今存史书所不见,弥补了史籍记载的不足。

《语书》竹简14支,是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腾向所属县、道发布的一篇文告,其中追述以往法令的执行情况,指出当时南郡地区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提出要各县、道官员严格依法惩办犯罪者,并规定以执法和违法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标准。

《秦律十八种》竹简 201支,是简书抄写人从18种秦律中摘录的法律条文,主要内容包括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工律等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经济方面的法规,军爵律、置吏律、行书律等行政方面的法规以及司空等刑徒管理方面的法规。

《效律》竹简60支,是关于核验账目、物资和度量衡器方面的法律。《秦律十八种》中也有摘抄的“效律”数条,但这部分《效律》比《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内容要丰富,从第一支竹简背面有“效”字作为标题来看,《效律》应为首尾完整的单行法规。

《秦律杂抄》竹简42支,是抄写者摘录的单行法规,主要是关于官吏任免、军事训练、战场纪律、后勤供应和战士赏罚等方面的规定,注明律名的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11种,还有一些条文未注明律名,从内容看又不属于上述法律,可见这部分涉及的法律比较广泛。

《法律答问》竹简 210支,是秦帝国官方对秦律主体部分,即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共 187条,许多地方引用了秦刑律原文,如“害盗别缴而盗,加罪之”,“誉敌以恐众心者,戮”等,可以看出,秦帝国的刑律确如史籍所载,是对李悝《法经》盗、贼、囚、捕、杂、具6篇的继承。

《封诊式》竹简98支,包括秦帝国司法机构对司法官员“治狱”、“讯狱”的行政要求,调查各类案件应当注意的具体事项、检验报告文书的书写程式规范等等。专家考证指出:“《封诊式》反映出秦帝国在治理狱案时一般不提倡刑讯,很注意搜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实行‘爰书’制度,对案情要求有详细的记录。”我对专家的这种解释很在意,这一点放到后面再说。

《为吏之道》竹简51支,内容较庞杂,有的类似“官箴”,有的类似识字课本,有的类似《荀子·成相》那种以通俗韵文宣传政府观点的政治读物,就像我们目前各种各样政治学习辅导材料一样。在这部分竹简中,甚至还可以看到从魏国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 252)颁行的《户律》、《奔命律》摘抄出来的段落和某些不知出处的修身格言之类。

《日书》甲种、《日书》乙种竹简426支,多是关于祸福吉凶的预测,大概类似我们从农贸市场上买到的那种日历,“宜出行”,“东南方有祸”之类。

……

你看,秦律很丰富,很紧密。

西汉桓宽(字次公,汉宣帝时被推举为郎,曾任庐江太守丞)根据汉昭帝召开的盐铁会议记录推衍成一部名为《盐铁论》的著作,记述了当时关于汉武帝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的一场大辩论,涉及秦律的部分有这样的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秦律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结构成了“网”状。

我很欣赏桓宽的这个比喻,再加之桓宽处在比我们离秦朝近得多的年代、对于秦律的了解比我们更接近事实这一情况,我们简直能够在脑海里映现“密如凝脂”的秦律笼罩下的公众生活,历史也无情地记录下了秦帝国如何残忍如何暴戾……我们甚至可以断言,正是“密如凝脂”的秦律为秦帝国二世而亡准备了条件,嬴政同志和与嬴政同志志同道合的所有独裁者都在创造开始的时候奠定了结局,所谓“历史周期律”指的就是这个无法摆脱的宿命和轮回。

然而同样的情景在不同的人群中引起的反响是不一样的。譬如对“秦政制”无限想往、竭力为秦帝国唱赞歌的的学者可能会说:“早在两千多年前,我煌煌中华帝国就有了如此健全的法律,可见当时的法律制度有多么完备,这难道不足以让我们骄傲和自豪吗?”

我没有说不骄傲和自豪,我的确很骄傲也很自豪,因为历史就搁在那里——秦帝国在世界范围以内开天辟地确立了最高君主的至尊地位,秦始皇不仅成为至高无上的皇帝,更成为了约束民众行为的一切法权的渊源,犹如李斯同志所言:“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这里的“一”就是秦始皇嬴政,借用老子的话:“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这个“一”有万物之始的意思,是衡量天下一切事物的法度,“皇帝”第一次作为超越一切社会法则而存在的超级存在,老百姓第一次在严格的政治意义上成为皇权专制主义恣意剥削、压榨乃至于屠戮的对象,直到今天这种基本的政治秩序也没有改变……我们有意无意创造了人类发展史的数项第一,东方专制主义成为人类社会制度的一种特有类型,成为世界政治哲学研究中经常出现的词汇,我们确实有理由骄傲也有理由自豪。

人都是相通的,古人今人都一样,我们骄傲和自豪的东西,当事者早就骄傲和自豪过了——嬴政同志在其伟大一生中曾经数次巡行全国,每到一地都要让当地政府负责人刻制碑石以为纪念,这些碑石反映的自然都嬴政同志对自己的评价:“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勿之纪(《琅琊石刻》,前219年)。”“大圣作制,建定法度,显著纲纪(《芝罘石刻》,前218年)。”意思是:我乃为这个世界制定秩序和规矩的人,其他什么都不用说了!既然这样,学者断言我中华帝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似乎还真的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但是这里有一个基础性问题:究竟什么是法律?或者换一句话说:法律究竟是什么东西?我引用《辞海》(1979年版)的解释: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这不仅仅是一个解释,它同时还是我们从小所受的教育,是社会持之以恒对我们的观念所进行的修正,这种修正造成的结果是,我们无条件接受了教科书中关于法律的如下论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制国家的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3、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4、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5、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

问题是,上述原则在很多时候仅仅是一种教科书式的想象,与真实的政治生活图景相距何止十万八千里!譬如,在历史发展一个又一个环节中,所谓法律并非 “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没有什么“国家确认并加以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相反,在法律之上不断横亘出一个又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皇帝,来做“衡量天下一切事物的法度”,上述对法律实质和法律程序的教科书式想象究竟有多大意义?具体到我们的话题,除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点之外,我们从“秦律”又能够找到多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

如果说我们把“秦律”置放在现代法律环境当中进行考察有失公允,那么,把它同样放到古代又怎么样?稍微具备一点儿世界法律史知识的读者都知道,相对于其他文明中的法律,比如古代罗马帝国的《十二铜表法》和古代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制定的、全世界现存最早的《汉谟拉比法典》,我们不能不承认“秦律”既没有由“平民和贵族推出相等人数”,“拟定一套对两个等级彼此有利的法律”(李维:《罗马史》,第3卷)的程序,也没有所谓“君权神授”的内容遮掩,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宣示:“老子天下第一!”这时候,你不觉得上述教科书式想象乃空中楼阁,与历史和现实的真实境况风马牛不相及吗?

比如,我们怎么解释发生在秦帝国时代的一桩重要公案呢?

2、焚书·坑儒

这桩公案就是“焚书坑儒”。

小标题之所以要在“焚书”与“坑儒”之间加上一个圆点,是因为焚书与坑儒是两件事情,前者为书厄,不见人祸;后者为人祸,与书无干。但是,为什么自汉代以来人们就把这两件事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件事来谈论,而且谈论了两千多年而不息呢?这就牵涉到人与历史的关系问题了。

依据汤因比的观点,没有纯客观的历史叙述,所有历史叙述多多少少都会折射出叙述者的某些内心寄望。需要我们注意的倒是叙述者之间的分别:同样是秦帝国历史,民间的叙述与官方意识形态叙述往往截然不同,这说明民众和统治者对历史具有完全不同的解读方式,奇怪的是,在秦始皇这件事上,意识形态解释(比如近年大量出现歌颂秦始皇丰功伟绩的电影、电视剧、戏剧和娱乐化学者在中央电视台的荒谬鼓吹之类)往往不招人待见,倒是民众的解读成为了不可改变的主流,孟姜女的故事仍旧鲜活,有良知的学者仍旧锲而不舍提醒人们警觉秦代重刑主义的法律体系和与之配套的令人发指的酷刑在今天的意义……无论你利用意识形态工具怎样为秦始皇山呼万岁,民众就是不认可,仍旧嗤之以鼻说那是一混蛋。

于是,“焚书坑儒”就被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载入了人们的传统记忆,言坑儒必说焚书——秦始皇为了彻底铲除《诗》、《书》而坑杀了传习《诗》、《书》的人,书厄与人祸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这就是历史对于历史事件所做的抽象。在我看来这种抽象极好,历史没有失责,在有条件弘扬正义的时候,它是能够站出来弘扬正义的。

但是具体到做文章,过度抽象必然会疲劳读者,所以我不按照《史记》提供的线索交代焚书坑儒事件,而是用我的方式向读者交代两千多年前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读者将会注意到,我是依据民众记忆历史的方式讲述这个故事的。

公元前221年注定要作为标志性年份进入中国历史。这一年,秦国完成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封建王朝——大秦帝国。身形与猿猴酷似、说话总是发出“咝咝”声的嬴政同志经过历史选择成为帝国领袖。正是所谓:“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

公元前213年,大秦帝国建国9周年国庆纪念日,首都咸阳市全城戒严,城外百姓不得擅入城内,城内居民不得离开住宅百步。“秦尚黑”,咸阳的主要建筑物垂挂着写有颂秦口号的黑色标语,所有商店都用黑色门板关闭,就连稍微粗大一些的树木也被涂黑了树干。所以,尽管那一天阳光灿烂,但是咸阳市却显得暗淡阴森,就连小孩子也不再吵闹,惊恐地看着大人,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情。

在通往领袖府的主要街道上,高大威猛的内卫部武装警察荷枪执戟,三步一岗,五步一哨,护卫一辆又一辆豪华马车驶进领袖府。街道两旁的行人都阻隔到街道两侧或者附近的小巷之中,跪伏于地,只能听到马蹄和车轱辘声。乘坐这些豪华车辆的,主要是各位内阁大臣、各部部长、文艺界知名人士以及国际友人。

金碧辉煌的领袖府宴会厅一派歌舞升平,场面壮丽,“天香影里,玉簪朱履聚丹墀;仙乐声中,绣袄锦衣扶御驾。”领袖嬴政驾缩在宽大的案几后面,先是接受群臣恭贺和各国使臣拜见,然后欣赏乐舞,舞伎歌女轮番登场,管弦之音不绝于耳。嬴政同志耳背,既听不清乐舞也听不见朝贺之声,他只是在享受作为帝国领袖的惬意与威严。乐舞朝贺完毕,宴会厅安静了下来,嬴政同志仍然意犹未尽,脸上带着微微的笑意。

内阁总理大臣李斯见领袖心情不错,令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从宫廷各学院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招呼一些教授、博士过来,陪同领袖谈叙。李斯总理知道,领袖嬴政喜欢听取思想讨论,尤其喜欢听取知识分子关于治国治世问题的思想讨论。

李斯遣散舞女歌姬,送行各国使节及夫人,宴会厅顿时显得异常空旷安宁。嬴政领袖遁小会议室,屏风之后,贴身艺姬半裸其身,为领袖按摩松弛。此时,周青臣带领70个才高八斗、博通古今的知识分子,急匆匆穿过宴会大厅,在小会议室外边等候。

千万不要小看追随周青臣而来的这些人。从行政隶属关系上来说,他们分散在各大学、宫廷学院、作家协会等机构,但是,他们又都是秦帝国“皇家意识形态弘扬馆”馆员,在帝国政治文化结构中极为重要,也有着非同一般的社会地位和薪酬待遇。在那个年代,“馆员”身份不仅意味着权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已经远不能与传统意义上的“士”同日而语。

李斯总理隔着屏风禀报:“他们来了。”领袖嬴政缓慢地挥动一下手臂,艺姬掩酥胸、遮裸臂,退于幕后。太监朗声宣诏,“馆员”入。这些长期在宫廷学院和大学讲坛上讲学、研究机构当书虫、在作协当御用作家的同志很少入宫与领袖直接交谈,一个个受宠若惊,忐忑不安,在这个一生难得的机遇,心里只琢磨一件事:说些什么才能够让领袖开心并记忆深刻?

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心领神会总理大臣李斯的心思,首先做开场白,赞颂道:“皇王在上,恩播阳春;其仁莫比,其德日新。於乎哀哉,传德无极;延寿万岁,长保秦国。四海咸承,天下宾服;觞酒既升,永受万福!”

李斯总理称赞说:“不错!不错!”

周青臣侧过脸冲总理莞尔一笑,然后,用有些嘶哑的嗓音又说了很多歌功颂德的话,为了显示自己的学养,还专门就嬴政在帝国实行郡县制国家体制进行吹捧,认为领袖在帝国制度设计上开创了千古伟业,“正如歌曲所唱:大秦帝国从此走向繁荣富强”。

周青臣发言之后,马上有很多“馆员”附和,场面热烈,抢到机会发言的“馆员”都认为自己给领袖和总理大臣留下了好印象,暗中预测将来会得到何种封赏,所以一个个都喜不自胜。

在皇家直属院校咸阳大学历史系主任、著名学者淳于越同志对周青臣的阿谀奉承之辞极为反感,嗽一下喉咙,高叫一声:“不尽然!”

躬身在领袖一侧的李斯总理远远指点着淳于越,朗声道:“淳于越同志有什么不同意见?请讲一讲嘛!”

淳于越看到嬴政同志脸上表情轻松,温和地看着他,似乎很想听他的高见,运了一口气,把自己最近在一篇学术论文中的观点复述了一遍,大致意思是:郡县制实行才几年时间,这个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制度,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检验。针对周青臣的观点,淳于越反驳说:“尧舜以来,皇家学者在一个问题上达到了共识,这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最好不要现在就下结论说郡县制是最适合大秦帝国的发展道路……”

会场鸦雀无声。

“就目前来说,”淳于越馆员进一步强调,“建国初始,虽然统一了六国,疆土得到扩大,人民得到生息,但是我们经历了长期战争,目前在广大农村仍旧是百废待兴,就整个国家来说,迫切需要进一步发展经济……”

淳于越停顿一下,观察领袖、总理的反映。嬴政同志微微闭着眼睛,似乎正在思考;李斯内阁总理大臣见领袖在思考,也装作在思考,这样,就鼓励了不知轻重的书呆子淳于越。

“目前,”淳于越同志清理一下喉咙,继续说,“我觉得实行——至少在某些地区实行——自商、周时代即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分封制度,或许更有利于帝国的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淳于越做了详细论证(详见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然后宣称:“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淳于越的话得到不少人赞同,也有人激烈反对,场面一时有些混乱。领袖嬴政把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和淳于越馆员的话都听明白了,但是这个伟大的政治家只是微笑,目光如漆,扫射着吵吵嚷嚷进行争辩的“馆员”,就像在看一群吵闹的孩子。

李斯总理知道,郡县制是嬴政的执政根基,不可动摇,所以也就不难想象嬴政在这次必将载入历史的大辩论中对两种意见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李斯总理想,“假如反对郡县制的主张足以对嬴政意志形成压力和挑战,而这个主张又是在我召集的会议上提出来的,领袖擅猜忌,会不会认为我有意发难?如果真的惹出麻烦,领袖在意了,怪罪下来,我怎能逃脱干系?”这样想来,事情就有些严重,一股寒潮自李斯总理后脊梁沟垂直而下,直抵尾骨。

李斯总理决定明确表述自己的观点,既像对领袖又像对参加讨论的诸位学者说:“我不能同意淳于越同志的意见。”李斯总理善于操纵情绪,脸上显现出地地道道的痛苦、凄切的神情。“有同志可能要说了,如何看待和评价郡县制是一个学术问题,但是,我不认为这是学术问题,这是政治问题。我很痛心,同志们,国家在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花钱豢养你们,是指望你们学习和研究大秦帝国伟大的现实,论证帝国法律政策的正确与英明,为朝廷歌唱,你们怎么反倒非议当朝,歌颂起古朝来了?你们究竟站到什么立场上去了?”

李斯总理观察领袖,嬴政同志微微点了点头。

“这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李斯提高了嗓音,“这件事说明,我们的专家学者偏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站错了立场,这是一个不能不引起注意的问题……”

嬴政站起身来,掸了掸龙袍,咝咝地说:“说一说也有好处。”

贴身艺姬自幕后出,左右搀扶御驾,遁。

小会议室一时间变得异常安谧,静得简直能够听到心跳,在场的70位“皇家意识形态弘扬馆”馆员噤若寒蝉,刚才还慷慨陈词的淳于越同志也面如纸灰,李斯总理的每一句话都像铅锤一样敲打着他的心灵,所有人都恐惧地想:嬴政所言“有好处”究竟什么意思?对于国家意味着什么?对于个人意味着什么?

所有这些所谓的“意味”都到暗中进行去了,所以,历史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司马迁同志倾尽一生心血撰述的《史记》中也没有留下任何经得住推敲的文字。从字里行间推断,只能认为后来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李斯总理委托司法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卫部刑事监察局制定法律,从此禁止知识分子(不仅仅是皇家意识形态弘扬馆馆员)“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违者格杀勿论。

法律制成,呈递给领袖嬴政,嬴政同志御批:“可。”

于是,法律颁行天下。法律规定:两个人一起谈论《诗经》、《尚书》,斩首市曹;引证古书非议当朝,全家杀头;知情不举者与犯者同罪。法律还规定:自本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留有禁书不烧的任何个人都将在脸上刺字,发配到边塞修筑长城。

法令颁,负责执法的内卫部武装警察部队雷厉风行,依诏当即逮捕以淳于越为首的467个专家学者(有一说“皇家意识形态弘扬馆”70位馆员中有37人受牵连,成为阶下囚),押入天牢。未几,这些人犯被一根绳索牵连,拉到咸阳市南郊一条大河旁边的沙洲上,先是让这467人挖坑,众人皆不知为何所用,都是带罪之身,活儿干得不错,坑挖得又大又深。

太阳当午时分,内卫部刑事监察局下令,将所有467人尽数驱赶到坑里,洒食油以烹,哀号之声犹如怨鬼,继而放水淹之,掩土埋之,傍晚时分,岑寂。咸阳市上空荡起一缕青烟,人民闻到尸骨的焦糊味道,以为屠宰作坊杀猪燎毛,都没在意。事毕,才有传言从内卫部武装警察小卒口中传出,人民大哗:“何至于达467人之多乎?”

在三千人大会上,李斯内阁总理大臣扳着手指头说:“多乎哉?不多也!”

坐在龙辇上的领袖嬴政颌首赞许,嘴里发出咝咝声。

从此,朝野都认为不多。

司马迁同志治史,材料所弃甚多,其中一说为:在嬴政领袖面前非议当朝的淳于越同志被活埋之时,挣扎在水火之中,高举双臂,泣号苍天:“怎么会是这样?!怎么会是这样?!”

这个不知深浅的书呆子根本不知道,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已经擢升为内阁副总理大臣,封地千顷;他更不知道,李斯得到大秦帝国领袖嬴政的绝对恩宠,巩固了自己的爵位,正在一边笑呢。

3.帝国律法下的知识分子之境

历史有时候要拉近了看,如果你把人物仅仅当作遥远历史幕布上一件活动的道具,不能从有血有肉的角度去揣摩他、理解他,你就会忽略掉很多不应当忽略的细节。当你把嬴政、李斯、周青臣、淳于越等人还原成为现实生活当中的人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历史书籍对他们所做的抽象在很多细节上是不准确的——这没有办法,犹如果品被脱水之后再不可能保有新鲜水果的口感和味道一样。当然,我们不能责怪司马迁,我只是说,人的本质表现在他的行为之中,如果不能具体把握人物的行为特征,我们又怎么去了解和断言他的灵魂状态呢?即使是一篇学术文章,也应当尽可能鲜活,在最接近原始生态的地方把人具象化为可以追踪其心理线索的行为者,我认为对上述几位同志的行为描述是有必要的,尽管在一些方面与抽象的历史叙述有了某种程度的差异。

比如淳于越。

其实淳于越博士作为一个学者本质上是好的,早在秦王叱咤风云横扫六合之际就成了文化积淀深厚的齐国左翼阵线著名的知识分子,在敌后文化战线很好地配合了秦王统一中国的大业——对齐国政治不满的淳于越同志对秦王寄托了多少期望与梦想啊!那段时间,这个著作等身的学者一天到晚关心的不是学术,而是战局,是企图配合战局在文化战线有所作为。

战局怎么样了?自公元前236年开始,秦军相继攻占韩、赵、燕、魏、楚等五国,公元前221年,秦国大将王贲率军击齐,齐王建听信相国后胜之言,相信齐秦交好,秦国不会灭齐,等到听说五国全部被消灭之时,心中恐慌,才开始发兵守西界,防止秦兵侵袭。但是想不到王贲大军从北方顺势南下,兵过吴桥,直犯济南。齐国自王建即位,40多年不受兵戈,军事战略全无,士兵久不操练,全无战斗防守能力。王贲虎狼之师自历下取淄川,直达齐都临淄,所过长驱直入,如入无人之境,齐王建听后胜之言,只得束手投降,全城百姓虽怒,也无人敢出来争斗。王贲兵不血刃,两个月之间占领了齐国全部领士。初为春秋五霸之首,继为战国七雄之冠,立国长达845年的东方大国——齐国就这样轰然倒塌了。

坐镇咸阳指挥征讨六国战役的嬴政同志闻捷大喜,传令说:“齐国被我消灭,本应斩首齐王,姑念王建四十年来对秦恭顺,可免王建死罪;后胜误国,就地处斩。”王贲接令斩了后胜,《战国策·齐策》中《齐王建入朝于秦》记载:秦使陈驰引诱齐王建到秦国去,答应给他五百里封地,齐王建不听即墨大夫兴兵抗秦的劝告西行入秦,被囚在共城,最终饥饿而死。

王贲大军压境之时,淳于越同志在齐国首都临淄以一篇慷慨激昂的《天下赋》作为响应,变得愈发著名,也成为了被齐王深恶痛绝之人,必欲追杀之,但是已经来不及了——秦军突进极快,齐王自身不保,已经没有余力灭杀淳于越。

此时,所有运气都来到了淳于越一边:王贲大将竟然得到了嬴政同志直接命令:“不惜一切代价营救淳于越同志。”王贲哪敢怠慢?就像美国电影《拯救大兵瑞恩》描写的那样,急派一个整团兵力突入当时还被齐军控制的临淄大学所处的淄水地区,在临淄大学历史系大楼地下室找到了躲避战火的淳于越同志,不舍昼夜护送到了秦帝国新都咸阳。

嬴政同志在阿房宫亲自设宴款待淳于越,陪同的有即将成为秦帝国内阁总理大臣的李斯和来自革命老区咸阳的著名作家周青臣同志。嬴政同志拍着大名鼎鼎的淳于越同志的肩膀说:“现在解放了,要做的事情很多,你得忙起来了。”李斯总理嘱新任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任命淳于越同志为皇家直属咸阳大学历史系主任之职,负责帝国的历史研究,秦帝国“皇家意识形态弘扬馆”建立以后,秦始皇钦点淳于越为该馆馆员,淳于越同志非常感激嬴政同志,真的就忙了起来。

出于中国知识分子“士为知己者死”的传统信念(参见《云梦睡虎地秦代竹简·为吏之道》之:“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淳于越做了很多讨秦始皇高兴的事情,基本上理顺了自尧舜以来的历史轨迹,咸阳大学历史系更是成为了商鞅变法研究的重镇,聚积了国内外很多知名专家学者;而出于中国知识分子“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道德,淳于越也做了很多让秦始皇不高兴的事,譬如发表文章对秦帝国建立以来施行的某些新政以及其他一些敏感话题说三道四,被嬴政同志笑讽为“书痴”——嬴政同志曾经给淳于越博士赠诗:“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意思是你别着急,帝国的一切事情都在安排之中,会好起来的。

其实,嬴政同志在“小会议室辩论”之前完全没有要坑杀淳于越的意思,知识分子嘛,免不了多说一些什么,说让说去,乱不了天下,鲁迅不是也说了很多么?并没有把天下说乱,瞎吵吵。

但是这次,淳于越越线了,嬴政同志恼火了。

怎么就越线了呢?原来,嬴政同志刚统一中国之始,在采取何种政治体制问题上,君臣之中就有不同看法。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也就是秦始皇刚刚扫灭六国之后,嬴政同志召集群臣商讨国家以何种组织形式来统治这一大片前所未有的国土时,当时的丞相王绾就曾经提出“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惟上幸许。”(《史记·秦始皇本纪》)要求秦始皇分封诸子为王,也就是恢复西周时代的分封制。

这种主张当即就被还是廷尉的李斯所驳斥。李廷尉认为,西周时代所封的子弟同姓甚多,到后来都逐渐疏远以至于相互攻击成为仇敌,造成诸侯间相互诛伐的混乱局面,连天子都莫可奈何。现在伟大领袖嬴政统一了天下,应当说历史提供了实行郡县制的绝好机会,不可错过,如若采取郡县制,用赋税重赏皇帝诸子及功臣就可以了,庞大的政府机构可以没有任何阻碍地保证领袖意志的贯彻执行,这是唯一的安宁天下之术。

嬴政同志采纳了李斯廷尉的建议,否定了王绾分封的意见,在全国实行郡县制,作为这一政治事件的另一个结果,是李廷尉取代王绾成为内阁总理大臣。

但是,正如所有政治问题都蕴含着许许多多复杂因素一样,实行了郡县制并不意味这个国家政治体制建设问题就得到了彻底解决。果然就发生了我们前面叙述过的那场“小会议室辩论”,如同我前面所说,淳于越的发言触动了绝对不应当触动的底线。

“分封制”和“郡县制”之间的区别真的那么重要吗?很重要也很不重要。说它很重要,是因为嬴政同志最担心的就是六国旧势力复辟,是自己皇位是否稳固,分封制极有可能瓦解他费尽心力建立起来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松动政权基础;说它很不重要,是因为自从王绾的意见遭受批判之后,秦帝国已经推行整整9年郡县制,政权规制已经非常成熟,不太可能因为几个知识分子的鼓噪就遭遇危机,嬴政同志完全可以像以往那样听听而已。

是内阁总理大臣李斯——读者注意,这个带有学者色彩的职业政治家在中国历史上起了很坏的作用,他通过自己的言论著作放大了秦帝国的邪恶本性,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专制主义帮凶——起了作用。

“小会议室辩论”以后不久,领袖嬴政在和李斯研究一项国内政策,顺便问了一句:“淳于越同志近来怎么样?”

李斯汇报说:“或许历史学离政治学太近了的缘故,淳于越同志好像并没有汲取教训,仍旧鼓吹他的观点,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思想混乱,这倒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嬴政沉吟良久,嘶嘶道:“事情正在起变化。”

李斯顺应领袖的思路,介绍了事情正在发生的新变化。

领袖语调清晰地说:“现在儒生的进攻还没有达到顶点,他们正在兴高采烈。宫廷内外的儒生都不懂得辩证法:物极必反。我们还要让他们猖狂一个时期,让他们走到顶点。他们越猖狂,对我们越有利益。人们说:怕钓鱼,或者说:诱敌深入,据而歼之。现在大批的鱼自己浮到水面上来了,并不要钓。”

李斯心领神会,让文化官坊长官周青臣(秦帝国建立以后,同为知识分子的周青臣与淳于越之间起了很大的矛盾,不仅仅学术之争,还有很多不便言说的东西)以后组织了几个类似于“小礼堂辩论”的座谈会,鼓励儒生鸣放,皇家报纸期刊专门僻出版面刊载儒生们的文章。

愚蠢的淳于越犯了最后一个错误——因为以后他再也没有机会犯错误了——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要求第二次解放秦国(包括前六国)人民》,文中有一段话,翻译成今天的语言是:“每一场辩论起来,虽然名目不叫斗争,知识分子总是心惊肉跳,对于统治者衷心奉承却一再遭白眼、挨耳光,这是史无前例的,我想不起来有哪一个兴朝盛世是这样糟蹋知识分子的。”

周青臣把这篇文章作为“宫廷内参”报给李斯总理,李斯斟酌再三,印成大字本呈报给秦始皇嬴政同志。

嬴政阅后,嘶嘶道:“这一切岂不是做得太过分了吗?”

李斯趁机说:“要制止,是时候了。”

嬴政曰:“可。”

于是,出现了我们已经描述过的结局:李斯总理委托司法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卫部刑事监察局制定法律,从此禁止知识分子“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违者格杀勿论;两个人一起谈论《诗经》、《尚书》,斩首市曹;引证古书非议当朝,全家杀头;知情不举者与犯者同罪。法律还规定:自本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留有禁书不烧的任何个人都将在脸上刺字,发配到边塞修筑长城。

面对这桩历史公案,我们这些后人免不了要嗟叹唏嘘:这个可怕的事件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事件?是知识分子干扰历史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还是知识分子恒定的命运使然?事情怎么就成了这个样子?

我们先不直接探讨这些问题,还是来考察“秦律”。

我不是历史学家,我的历史知识极为贫乏,但是你既然要做一篇关于历史、关于法律的文章,当然要深入你选定的领域获取必要的或者说最基本的知识,很多个夜晚,我沉浸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历史资料里,试图从“秦律”中获取与焚书坑儒事件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法律条文和资料。

秦律中的刑罚有很多种:一、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二、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残害肢体刑;三、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受这种刑的罪人被称为刑徒,后世徒刑之名即从此沿袭而来(秦律中徒刑是常用的刑罚,从盗窃、伤人到官吏的严重渎职,都可判处此刑,故刑徒人数很多,从而使官府获得大量的无偿劳力,秦二世胡亥修建骊山陵墓等大规模工程,就曾经使用刑徒70万人);四、迁刑:迁为流放之意,史载,蜀地偏远,曾经是秦帝国流放犯人的主要目的地,赢政同志就曾经将嫪毐舍人治迁刑而强制迁入蜀地;五、笞刑:即鞭笞之刑,秦律中有笞五十、笞百之类的话;六、赀罚:赀是法律要求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官吏因失职等过失而常常被判以赀盾、赀甲的处分,对于平民则常常判以赀徭之罚)。

唯独没有活埋知识分子这一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推想有两种可能:一是历经两千多年,有关珍贵资料散佚了,没有被刻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上,也没有进入司马迁和其他历史学家的视野;一是根本就没有所谓李斯委托司法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卫部刑事监察局制定的成文法律,一切都是在嬴政同志极端残酷的皇权专制主义意志覆盖下发生的——这就是说,焚书坑儒是“律外之律”指导下发生的对知识分子的惩治行为,是对知识分子的格外优待。

一般来说,制定和颁布法律就是为了执行的,有什么法律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程序,即把法律条文操作为社会政治行为。在一个法制国家,任何对于公民的惩治都能够从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条文,这就是西方“罪行法定原则”要义所在。所谓“罪行法定原则”, 是来自拉丁语的一句法律格言,指: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有法学家将这一原则做了分解:1、定罪科刑只能依据成文法,不得援引习惯法;2、刑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不定期刑;3、刑法效力不得溯及既往,即在法公布之前犯罪,不能追究;4、不得使用类推法扩大法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判罪定刑,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加以比附。这就是说,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来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依据上述原则,既然在秦律中找不到“焚书坑儒”的法律条文,而那467名儒生又遭遇了如此惨烈的对待,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桩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和执行均为非法。

谁非法?

秦帝国非法。

秦始皇嬴政非法。

耐人寻味的是,国家非法和皇帝非法构成了中国历史的常态,它就像一条江河自远古而来,绵延两千多年,一直来到我们眼前。我们当然应当说历史在进步,毕竟,我们再没有看到有人因为说了什么不中听的话被活埋在政府办公大楼门前,但是对知识分子的精神暴行停止了吗?没有停止,始终没有停止,“焚书”正在以非焚书的形式不断上演——在强大的国家意识形态禁锢下,知识分子丧失了思考的能力,文学和学术堕落为向权力出卖精神和肉体的娼妓,试图独立思想的人被残忍地流放于体制之外,成为衣食无着的漂泊者……这时候还有书可焚吗?没有了,没有任何值得去焚的书了。

连可以焚的书都没有了,难道不是最彻底的焚书么?

这就是帝国律法下千百年来的知识分子之境。

这是无需过问和了解“罪行法定原则”之境,因为这个原则于我们的现世人生没有任何意义;这是无需担心遭遇被“焚”、被“坑”待遇的虚无之境,因为所有精神创造都萎靡了,消解了,人家早就失去了“焚”你、“坑”你的兴趣;这是无需展望和想往的封闭之境,你看到和听到的全部是国家让你看到和听到的,你正在成为国家建筑大厦上的一块砖石,砖石难道还有什么精神意义么?这是被豢养的舒适温暖的不自由之境——既然已经如此舒适和温暖,自由又有什么价值呢?

4.一个悖论:我“思”我未必“在”

我们回到初始。

我小时候在乡间度过了一段美好的童年时光,留下了很多记忆,其中之一就是在妈妈两腿圈拢下听了很多民间故事,“牛郎织女”、“天仙配” 、“哪吒闹海”、“孟姜女哭长城”之类。我就是在那个时候对秦始皇形成概念的,这种概念和大多数普通人的评价没有多大出入:那是一个给人间造成很多苦难的残暴的家伙,就像横行乡里的恶霸一样。

七八岁时我离开家乡来到北京,心智仍处在混沌未开状态,还是一个空瓶,于是,社会就开始通过教育为这个空瓶灌注很多让你迷惑不解、匪夷所思的东西,譬如关于秦始皇,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成了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这个人似乎也不残暴了,更有学者通过考证颠覆了我童年时代对孟姜女的记忆,说那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故事,是人们闲得没事杜撰出来的;如果有也不是秦始皇时代的事情,大约是歹人想埋汰秦始皇同志,才把故事发生的年代安放到了伟大的秦朝。接着我听到伟大领袖毛主席宣布说:“我是马克思加秦始皇”,并且说“秦始皇算什么?他才坑了四百六十个儒。”于是他老人家也开始坑儒,仅仅1957年“反右派斗争”和1966年开始、持续10年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坑了几百万个儒!

于是我懵了。

怎么就懵了呢?人在认识世界的时候通常要遵循某种机理,或者说某种逻辑关系,如果这种机理或者逻辑关系出现混乱乃至于断裂,世界在人心目中也就不完整了。就我个人来说,这种不完整在1973年前后全国开展“评法批儒”运动中达到顶峰。在政治家策划于密室、点火于基层的政治阴谋欺骗和煽动下,有一天早晨全国人民都成了历史学家,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到处都是关于“法家”的喧嚷,就连20岁出头的我——我刚刚被从插队的地方招工到一家印刷厂,并且成为了那个时候很时兴的“工人评论组”的组长——也有资格面对宏大的历史说长道短了,我们甚至借印制方便之机,印刷出版了一本由我执笔撰写的小册子,标题是《孔老二“克己复礼”就是要复辟资本主义》(读者别笑,标题就是这样的)。

由于事情是在“某种机理或者逻辑关系出现混乱乃至于断裂”的情况下发生的,历史深处的那个世界在我心灵深处必然变得不完整,它分为了两块,一块是标准的意识形态概括,另一块是我的直觉,下面我分开了说。

先说意识形态概括。

我前面说道的那位学者在赞美秦律的时候,津津乐道说秦律不仅有条文,还有司法解释,类似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之类,这些解释甚至也像今天一样附有案例说明。从这些条文、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可以看出,秦律对国民行为的规制几乎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纪律和法制约束,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的行为,都做了严格细致的界定和规范。秦律中很大一部分条文属于政府行政法规性质,大小官府机构都制订有若干规章制度,官吏若有违反,构成犯罪,就会成为法律惩治的对象。

我等小民总是热望的反腐倡廉措施,秦代也不输今日,学者说,秦国的公安司法部门对官僚犯罪的惩治极为严酷,凡是发现“权力寻租”、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违犯国家利益等犯罪行为的都将受到严惩。据说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惩治要远远重于普通民众,“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一个铜钱就要被脸上刺字,收监或送劳改农场改造。如果历史真的是这样,我们确实没有理由嘲笑学者,同样的事情放在今天不至于有如此严重后果,我们还真没听说哪位官员贪污受贿1毛钱、1块钱、100块钱甚至于1000块钱就被逮捕法办的。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专门特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在《语书》、《为吏之道》中明确提出良吏、恶吏的“五善”(忠信、清廉、慎事、为善、恭敬)、“五失”(夸夸其谈唱高调,好大喜功不求实,飞扬跋扈独专行,犯上作乱无法纪,重视钱财轻知识)的考核标准,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司马迁同志在《史记·范睢列传》中说:“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领导干部若用人不当、造成事业损失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更有这样的话:“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意思是法律要求做而不做和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也属于违法犯罪,也应当受到惩处,后果而且相当严重:轻则丢官弃职,重则身陷囹圄,甚至于掉脑袋,了不得的事情。秦帝国这项法律行之有效,历朝历代都沿用了下来。

最近,学者又激动地告诉我们:秦帝国在反腐倡廉上的工作力度很大,竟然也有类似于我们今天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秦帝国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为“御史台”。尽管“御史”之名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出现,但那时候的“御史”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官,不过是为国家掌管文件档案之类,地位可能不高,也可能较高,甚至很高,我不得而知。但是秦帝国的“御史台”正式升格成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那样监察政府官员的最重要权威机构,至少是个部级单位,这是确定无疑的。

众所周知,秦帝国倚靠一个垂直的权力系统维持社会运转,秦始皇把庞大的官僚队伍组合成为了金字塔形的统治机器,坐在塔尖上的那个人就是一切事物的价值尺度,其他人和这个人仅仅是一种被豢养和使役的关系。天子之下,权力最大的要数丞相,所谓“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但是他虽然为文官之长,却不主军事,军权操在太尉手里;太尉虽然“主五兵”(《文献通考·职官》),拥有用兵之权,而军国大计却要由丞相决定,丞相、太尉又要受到地位远比他们低的御史大夫监视……相当于中纪委书记的御史大夫好生了得,学者称其“为丞相之副,银印青绶,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御史大夫之下还有御史中丞一职,我推测这位同志是来做具体工作的,好比纪委书记手下的副书记或司长之类,奇怪的是“御史中丞”同志还兼任国家图书馆馆长,个中缘由,大概只有先帝秦始皇心里清楚,我们不好妄猜。

在这个垂直的权力系统中,一般来说,中央政府设置了什么机构,地方政府也要相应设立什么机构,用我们今天的说法就是是中央三套班子,地方也三套班子,这样,秦帝国各级地方政府也就跟中央政府一样有了“御史台”,同样负责履行监察官员的职责,不同的是地方政府的御史大夫被称之为“监狱史”,职责是查办被检举揭发的地方官员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的违法乱纪行为,权力很大——你看,古代中国还真的有现代中国的影子,当然,我们更可以说现代中国是古代中国的延续,学者拼命骄傲和自豪的也许就是这个东西。

  我们固然承认“睡虎地秦简”所载“秦律”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形成系统的法律,我们也有理由像学者那样骄傲和自豪,疯癫一点儿也不要紧,但是事情得有一个限度,比如,我就无论如何不能赞同“秦帝国开创了中国用法律治理社会的先河,历朝历代都沿袭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所有现代法律的精华都在《秦律》中得到了体现”,“足见中国文化之博大精深”之类,理由很简单: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看,这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胡说八道。

这方面最有发言权的是淳于越同志。

淳于越即使在今天也仍然是一个不错的同志,历经两千多年风雨,他早已经洞悉历史奥秘,凭本能就知道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他也非常注意学习,去年还被评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最佳党务工作者”, 经常思考有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读了很多书,写了很多笔记;该同志工作也勤奋努力,呆在办公室的时间比在家里的时间都长——用妻子炫耀他的话说:“那个人卖给公家了。”

就像所有冠冕堂皇的公共行为都隐含着个人动机一样,“卖给公家了”的淳于越同志内心深处其实也有个人愿望:渴望获得上级欣赏,在行政职务上或者由副处升为正处,或者由副局升为正局,或者由副部升为正部,或者进入中委,或者入中央政治局……人的欲望在主观上是没有边界的,边界只在限制了他的那个地方。那么,目前是什么东西限制了淳于越同志呢?

我们必须要说一说直接作用淳于越同志生存状态的嬴政同志了。

既然“所有冠冕堂皇的公共行为都隐含着个人动机”,嬴政怎么样?也有这样的动机么?在淳于越同志惨遭杀身之祸的那个上午,嬴政同志心里究竟是怎么想的?他怎么就从“说一说也有好处”变为动杀机非要灭掉这个不知深浅的知识分子的呢?这里有一条决定性的历史规律在印证我的观点,这就是我们前面引述教科书的那种归纳:古往今来,所有法律,不管它的行文多么冠冕堂皇,其实质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关于“法”,中国远古时代有这样的传说:世间有一种聪明而正直的独角兽,被称之为“灋”,“灋”能够判断是非曲直,人际间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之时,这个可爱的家伙就来了,也不说什么,用尖锐的角将做不义之事的人顶到一边去,给正义以支撑。人当然喜欢“给正义以支撑”的任何力量,于是对“灋”格外热爱,格外尊敬,不断完善和丰富关于“灋”的传说,“灋”这个称呼也从具象的独角兽逐渐演变成为了抽象的“法”字,用以概括公正呵护人类的那种力量。可见,“法”是寄托着人类公正无私、祛除邪恶、持平如水的精神渴望的。

然而,精神渴望无法代替无情演进的社会现实,即使是“法”也无力坚守人们赋予它的那种品性,最终成为了我们今天字典上的定义: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具体到秦帝国,无论“秦律”有多少纲多少目,其内在推力仍旧是统治者秦始皇隐含在“公共行为”深处的个人动机,这个动机有时候与公众意志并不完全对立,很多时候它甚至披有一件斑斓漂亮的外衣,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前提是:必须以稳定统治者的统治为线,凡是越线者都会对统治者造成威胁,统治者必欲清除之,就像淳于越同志后来遭遇的那样。这时候,所谓的法律就成了没有什么意义的文字罗列,成为了虚饰和点缀,有时就连虚饰和点缀也成为累赘,索性不要,我说怎么着就怎么着,“焚书坑儒”是这样,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是这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也是这样——请记住历史的这一幕:1967年8月5日,被红卫兵批斗的刘少奇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结果怎样呢?这个人非但没有捍卫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尊严,反而在毛泽东必欲除之的个人意志指引下走向了人生末路。国家主席尚且如此,千千万万普通民众的命运遭际和每一天所过的生活又将如何,还用得着说吗?

尽管当年那个面对宏大的历史极为无知地说长道短、并且印刷出版了《孔老二“克己复礼”就是要复辟资本主义》小册子的我还没有被如此丰富的现实资料所启发,但是也已经有了某种程度的直觉,私下里绝不相信“中国历史是在以秦始皇同志为首的法家政治家推动下发展过来的,秦始皇同志对中国统一和中华文化的形成做出的贡献无与伦比”;绝不相信“秦始皇‘坑儒’,只是坑了咸阳四百六十个‘以古非今’的反动儒生,这样的镇压措施,毁于‘厚今薄古’,巩固统一,是完全必要的。”(洪世涤:《秦始皇》,1973年);绝不相信法家尤其是那个秦始皇具有如此巨大的历史推动力量;绝不相信秦始皇“焚书坑儒”是为了维护社会进步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绝不相信能够下令一次活埋467个儒生的人不是一个暴君;绝不相信秦帝国是温柔富贵之乡……有了这些初始的认识,就意味着一个人的自我开始睁开眼睛打量眼前这个值得怀疑的世界了。

时间和经历更加加重了我的这种怀疑,直到有一天我最终确认,所有关于秦始皇历史功绩的论说全部是胡说八道(这也是我在本篇文章开头认为学者言论是胡说八道的判断基点),那些隐隐约约闪现在历史深处和赤裸裸现实之中的残暴总是在提示我,在这片多灾多难的土地上,一种横冲直撞的野蛮力量与法家并非没有任何干系,正是那个被官方意识形态尊为“万圣至尊”的秦始皇在中国文化中植下了剧毒的种子,直到今天,我们仍旧在承受它的浸润,我们肌体上每一个细胞都感觉到皇权专制主义病灶造成的疼痛。

于是,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格言在这里失灵了——我“在”并非由于我“思”,而是我“思”不能决定我“在”,至少不能公开决定我“在”。为了在生活中讨一个安全位置,“我”只能把“思”深深地掩藏起来,“在”在意识形态的禁锢之中,这种“在”的形态必然是变异和虚假的。我不知道那时候全国铺天盖地般的评法批儒文章的作者是不是都像我这个样子,但是我必须承认,我写的是连我自己也不相信的东西。

今天难道不是这个样子吗?思想家喧嚷的是连自己也不相信的信条,作家写的是连自己也不相信的生活,学者阐述的是连自己也不相信的观点,教授讲授的是连自己也不相信的结论……所有的“思”都远离了“在”,所有的“在”都远离了“思”,人成了意识形态工具,成为国家意志的手段,而娴熟地使用人的正是嬴政和与嬴政一样的人,他们遍布苍茫寥廓的大地,甚至就在你所在的省、市、县、乡,在每一个公有制单位,在你行住坐卧的任何一个空间。

世界充满了被异化的“在”,所有本真的“我”就都消失了,在历史的末端,确实出现了一幅让人惊异的景象:这个世界再也没有什么书可焚了,即使你幻想重新发生那样的悲剧,也没有条件更没有可能了,没有人写那样的书了——知识分子掩埋了“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的大旗,成了每天都跳到墙头报晓的家禽;这个最应当肩负道德良知和人性责任的群体,如今拥挤在权力者身后奴颜婢膝蝇营狗苟追名逐利;他们曾经敏感的心灵已经麻木,除了做奴隶而不得的痛苦之外再也没有能力感受其他痛苦;一种专制主义霉菌正在腐蚀他们曾经高洁的灵魂,把那里弄得腐烂不堪散发着恶臭……知识分子死了——死在过去,死在当下,死在未来。

世界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岑寂,这样安宁,这样和谐。

我们简直无法弄清现实在历史的深处还是历史就在现实眼前,简直无法弄清秦始皇是否真的晏驾了,简直无法弄清秦帝国是否真的二世而亡了。

简直无法弄清。

(2008-11-26)

陈行之注:

本文为“中国知识分子际遇三叹”第一篇,第二篇为《禁锢:戮害知识分子的法外之法》,第三篇为《文祸:诛杀知识分子的刑外之刑》,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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