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从“纳税意识”和“纳税人意识”说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36 次 更新时间:2008-12-2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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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几年来,政府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加大了征管的力度。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45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增收358亿元。与此同时,政府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加强了对公民纳税意识的宣传。应当说,在我们这样一个纳税意识是很淡薄的国家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确实是很有必要的。

什么是“纳税意识”?我理解,它是指纳税人依法诚信自觉纳税的意识。在一个现代国家里,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自觉地履行这种义务,是每一个纳税人应有的意识。

但是,这种宣传只是强调了问题的一个侧面――纳税人的义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纳税人还应该有他的权利。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应享受纳税人的应有权利,这种权利,笼统地说,就是纳税人依法监管自己所缴纳税金使用的权利。而这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意识传统浓厚的国度里,更是一个应该着力宣传的问题。可喜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公民意识的觉醒,纳税人意识,即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已经开始在广大民从中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

(二)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引出了两个概念:“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虽然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具有完全不同意义的概念。一是,“纳税意识”的侧重点是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纳税人意识”的侧重点是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利、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等;二是,“纳税意识”所体现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征税、纳税人服从的关系,纳税人处于从属地位,征纳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纳税人意识”所体现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双向的,即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索取公共产品的权利,政府依法课征了纳税人的税收,就产生了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征纳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宣传“纳税意识”和“纳税人意识”都是重要的,二者不可偏废。单纯强调培养“纳税意识”,而忽视培养“纳税人意识”,进而不尊重纳税人的权利,让绝大多数纳税人毫不知情和无从监管,无疑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流弊。因此,培养“纳税人意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只有在充分尊重纳税人知情权的基础上,把理财的“发言权”、预算的“质询权”、开支的“监督权”等归还给纳税人,以确保纳税人的钱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马克思说过:“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换言之,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纳税人,纳税人才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没有纳税人,既没有政府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更没有政府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纳税人只要履行纳税义务,就有监督政府部门、接受政府服务的权利。

(三)

这几年来,我国的各种媒体上,对于“纳税人意识”作了大量的研究和宣传,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号召广大纳税人提高行使自己权利的自觉性,加强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这对于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监督政府及其官员依法行政,制止和揭露腐败,无疑有重要意义。

但是,许多媒体上的文章都没有注意到,或者是注意到了,但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谈到,在中国,由于“中国特色”存在,把“纳税人意识”局限于“纳税人自觉地对政府实行监督”的意识,又是不完全的,甚至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

其一,众所周知,在中国,靠财政,也就是纳税人的税款吃饭的,不仅仅有各级政府,还有一个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工青妇等官办群众团体,以及各种官办的协会、学会等等。这些组织,其专职的机构和全国所有的工作人员加起来,是一个庞大的数字。据说,这些组织,虽然有数量不等的党费、会费、会员费及其他收入。但在其每年的支出中,这些收入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它们的生存,主要都是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的。国家财政每年用于养活这些组织的款项,占了财政支出的相当大的比重。具体数字和比例,我说不出来,也查不到,因为国家每年的财政支出的预决算中,根本没有公布过。对这部分由纳税人所纳税款构成的财政支出,纳税人还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纳税人税款所形成的国家财政,基本上全部用于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等。但是,政党、社团、群众组织等等,从来没有,也不可能用财政的拨款来维持其生存和运转的,这就是说,在这些国家的纳税人眼中,政党、各类社团组织都是非公共组织。纳税人的的税款只能用于社会公共支出,根本不可能被允许用来养活这些非公共组织。而中国的纳税人却要为数不清的党派、社团组织而买单,这是为什么?其合理性在哪里?今天,人们在大谈“纳税人意识”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

其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我们都还记得文革中的那句话,“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执政党,顾名思义,就是执掌国家政权的党。在所有的各级政府和及其部门里,都设有执掌本单位、部门决策权的“党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人,绝大多数都是由党委组织部门考核和提名的;在政府中工作的公务员们,大多数也都是共产党员;各级政府所提出的重大决策,更无一不是在各级党委会上作出的。那么,纳税人在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时候,到底应该监督谁?又怎么样监督?如果说应该以执政党为监督重点,那么应该如何监督?依据什么来监督?

记得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提出问题,往往是解决问题的一半,甚至是一大半。那么,我在这里提出的这几个问题,由谁来解决?什么时候能解决呢?不知道。不过,我能知道的是,中国的纳税人如果都能这样的提出问题了,那恐怕离解决问题的日子就不远了。

                     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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