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警惕传媒的双重“封建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79 次 更新时间:2008-12-18 17:22

进入专题: 大众传媒   再封建化   双重封建化   公共领域  

展江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中的“再封建化”概念,结合中国大陆的当下语境,提出了大众传媒领域初露端倪的“双重封建化”问题,即传媒受制于传统人治因素与开放中再封建因素侵袭共生的严峻现实;传媒面临这种双重夹击,媒体的社会公器职能和权力制衡作用经常被否定,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新闻自由——往往被视为洪水猛兽,以致于新闻传播迟迟不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市场机制下广告和公共关系的侵入导致了传媒的再封建化。在一些地方,官媒合一已经发展到商媒勾结和官商媒共谋,而某种伪公共领域制造了媒体的伪公共性,以致于传媒难以充当公众期待的社会转型守望者的角色。作者认为,遏止这种趋势的根本之策是建立可靠的制度,消灭新闻传播领域的人治特区和法制盲区。

关键词:大众传媒;再封建化;双重封建化;公共领域

一、公共领域:去封建化和再封建化

于尔根•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集中探讨了公共领域在西欧的产生、演变和他所谓的“再封建化”(“refeudalization”)进程。其中特别值得新闻与大众传播学界关注的,是公共领域与传媒的关系或曰传媒在公共领域中的角色问题。

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指的是介乎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它凸显了公民在政治过程中的互动(杜耀明,1997:14~15)。哈贝马斯这样给出了公共领域的定义(Habermas,1997:116):

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在每一次私人聚会、形成公共团体的谈话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领域生成。……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务活动相关的对象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相对于文学的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早期机制起源于从宫廷中分离出来的贵族社会,即他所谓的以王室、宫廷的以一整套关于“高贵”行为的繁文缛节为特征的“代表型公共领域”(“representative public sphere”)(哈贝马斯,1999:7、48)。

哈贝马斯解释说,公共领域用公共性原则来反对现有权威,使私人物主的旨趣与个体自由的旨趣完全一致起来,因而很容易将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统一起来。在这种公共领域中,手抄的和印刷的杂志成了公众的批判工具,而首先在英国兴起、继而到1750年前后在整个欧洲触目可见的“道德周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哈贝马斯,1999:46~48)。哈贝马斯将报刊称为“公共领域最典型的机制”(哈贝马斯,1999:210)。

哈贝马斯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18世纪初的英国出现的。17世纪末,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公共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使得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并使报刊变成一种工具,从而把政治决策提交给新的公众论坛”(哈贝马斯,1999:68~69)。这种报刊和咖啡馆、沙龙等聚会场所构成了在政治上抗衡宫廷文化的文学公共领域(literary public sphere),文学公共领域又衍生出政治公共领域(political public sphere)(哈贝马斯,1999:34~35)。

哈贝马斯的所谓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指的是自19世纪的最后20多年以来(以1873年经济大萧条为标志),国家干预主义渐趋强化,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后,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公共权限向私人组织转移即社会的国家化和国家的社会化同步进行,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哈贝马斯据此认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摆脱了“公”与“私”的区别,消解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自由主义公共领域。这种情形与封建社会晚期有类似之处,因此哈贝马斯称之为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哈贝马斯,1999:170~171)。在传媒领域,广告和公共关系的侵入使文化批判的公众丧失了理性和批判能力,变成了文化消费的公众,因而作为现代化必然结果的理性化和除魅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倒退了,部分公众重新陷入愚昧状态而不自知。

一、 现实语境(一):中国传媒未竟的去封建化

虽然哈贝马斯没有用过传媒是英美人所称的“第四等级”、“第四种权力”或马克思所说的“第三种权力”(马恩全集,46卷下,218)这样的话语,但是他的公共领域理论聚焦于大众传播制度与实践之间和民主政治的制度与实践之间经久不变的联系(Garnham,1992:360),;他显然认为,作为公共领域最典型机制的报刊对于公共事务的民主化和社会生活的理性化功不可没,其理性—批判审视在相当的程度上净化了国家政治和公众舆论,因为“系统地和批判性地检验政府的政策是这种公众领域的首要任务”(Verstraeten,1996:348)。

然而在“国家消灭了社会”(尹保云,1999,83)的封建国度,帝王和长官意志即人治决定一切,政治运作的特点是黑箱化,媒体则延伸了专权者的权力;即便有法制,也不是卢梭所谓公意的反映,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而对历史上著名的专制大国德国、俄国和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新闻专制,马克思、列宁和邓小平都有极其深刻的揭露和抨击。

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文明国家的公民权利,它是通过油墨来向我们的心灵说话。正因为他和恩格斯被剥夺了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他们才被迫流亡到赋予公民这种自由的异邦。马克思说:“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马恩全集,新1卷,166),“没有新闻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马恩全集,新1卷,171)。在专制统治下接受检查的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马恩全集,新1卷,166),它有“伪善、怯懦、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马恩全集,新1卷,170),为统治者粉饰太平,或为小市民提供一些无聊的谈资。这样的报刊既扼杀民族精神,又破坏人民的教养水平。马克思将德国一份有名的无聊小报盛行的年代称为德国人精神上的“大斋期”(马恩全集,新1卷,149)

对于欧洲另一个专制大国的文化和出版专制,列宁做了类似的声讨。他认为,在沙俄,写作事业已经“被亚洲式的书报检查制度和欧洲的资产阶级所玷污”(列宁全集,新12卷,94),因而出现了“伊索式的语言,思想上的农奴制——这个该诅咒的时代!”(列宁全集,新12卷,92)他指出,争取出版自由的途径首先是摆脱“农奴制的书报检查制度的束缚”(列宁全集,新12卷,92),然后再摆脱资本的控制。

由于苏俄脱胎于一个以专制闻名的军事封建国家,即便是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也痛感新政权的旧制度烙印,直言苏维埃的机构是从“沙荒制度下继承下来的,不过稍微涂了一点苏维埃色彩罢了”,“这一个被我们称为自己机构的东西,实际上还完全同我们格格不入,它是资产阶级和沙皇的乱七八糟的东西”(列宁全集,36卷,629页)。

邓小平对反封建的同样鞭辟入里的论述,我们早已耳熟能详。他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1993:189);“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 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1993:327)而这些弊端的最重要表现,莫过于“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1993:329)。

然而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今天,在市场机制发育和社会普遍承认“经济人”的地位和国家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情况下,新闻传播迟迟不与国际接轨。部分人士夸大媒体的“覆舟”作用,实为早已过时的“魔弹论”的翻版。 有人将自由与法制对立起来,视国际社会工人的基本人权——新闻自由——为洪水猛兽,迟迟不出台《新闻法》,还有人为不出台《新闻法》辩护,称“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新闻法” 。其实作为近现代社会进步标志之一的新闻自由,其背后的支撑正是法治。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根据我的阅读,迄今新闻传播学界很少有人引述过其中的有关条款,尤其是第19条。

另一方面,新闻与宣传至今没有分野,而迷信宣传灌输者不乏其人;依然在新闻传播中坚持单向灌输,否认媒体的社会公器职能和权力制衡作用,对新闻传播领域的调控保留了法制盲区和人治特区。有的官员依然相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古训,不时以“正面宣传”为幌子堵塞言路,并且将媒体变成了为其歌德与礼赞的工具,官员在每日新闻事业中占据最优资源的状况一如既往。 在这种环境下,公众知情权难免不被剥夺。我们从每日新闻事业中了解不到如下事实:1980—2001年间全国检查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年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1.5倍(8%对20%)(何增科,2002:53)。有权威经济学家测算,贪官携款外逃资金已超过国家吸引外资的数字(尹铭,2002:12)。

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我们仍然面临反封建的艰巨任务。正如近期有学者所言: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总体攻坚的新阶段,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需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方面改革的新相互配套、同步推进。而封建残余的文化观念已成为继续推进改革的严重障碍:第一,人治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对立冲突;第二,官本位文化与民本位文化的对立冲突;第三,全能政府观念与有限政府观念的对立冲突;第四,政府主导观念与市场主导观念的对立冲突(迟福林,2002)。这些冲突无时无刻不通过当代新闻事业反映出来。在中国加入WTO、公众要求社会生活越来越透明之际,继续阻碍信息的流通、保持新闻传播的人治状态不应该是正常现象,势将以不必要的高昂社会成本作为代价。

三、现实语境(二):中国传媒初现的再封建化

在传播媒介与政治和经济界的关系上,哈贝马斯认为,随着资产阶级法制国家的建立和具有政治活动功能的公共领域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具有意识批判功能的报刊业摆脱了意识形态的压力,为向商业化报刊的转变铺平了道路,乃至于商业化成为必由之路。由于新闻版面与广告版面越来越密不可分,报刊变成了有特权的私人利益侵略公共领域的入口。另一方面,商业性报刊结构转型的各个方面与报业的集中,尤其是报业集团的出现和技术一体化的趋势相关联。因此,报刊业在商业化的过程中自身也越来越容易被操纵了。但是与20世纪新传媒——电影、广播和电视——相比,报刊又是小巫见大巫了。由于耗资巨大,威力惊人,这些新媒体在包括英、德、法在内的许多国家一开始就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通讯社从由私人组成的公众的私人机构变成官方半官方机构。这样,传媒最初的基础——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被彻底颠覆了,传播效率越高,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影响(哈贝马斯,1999a:221~231)。而20世纪初首先起于美国的公共关系行业。表明,政府、政党和各种组织积极参与新闻活动,有计划地制造新闻或利用有关事件吸引公众注意力,大众娱乐与广告的结合具有了一种政治性质,于是出现了政治推销业,尤其是“政治公共领域在竞选时定期出现,很容易就具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衰败的形式”(哈贝马斯,1999a:248~249)。

哈贝马斯指出,在报刊与公众之间,19世纪中后期以来,大众报刊逐渐取代了具有批判意识的文学家庭杂志,它们往往不惜以牺牲其政治与公共事务内容为代价,它迎合教育水平较低的消费集体的娱乐和消闲需要,他借用美国传播学者施拉姆(Wilbur Schramm)的术语说,即时报偿新闻(如丑闻、事故、灾难、漫画、体育、娱乐、社会新闻和人情味故事)不断排挤延期报偿新闻(如公共事务、社会问题、经济事件、教育和健康),“阅读公众的批判逐渐让位于消费者‘交换彼此品味与爱好’”,因而“文化批判公众”变成了“文化消费公众”,即被操纵的公众,这样,文学公共领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文化消费的伪公共领域或伪私人领域(哈贝马斯,1999:187~205)。作为现代化必然结果的理性化和除魅进程,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倒退了,部分公众重新陷入愚昧状态而不知。

令人尴尬的是,中国传媒领域的封建参与未完全消除,再封建化的问题却已出现。在一些地方,官媒合一已经发展到商媒勾结和官商媒共谋。当年我们有人嘲笑张季鸾为《大公报》定的报训“不党、不卖、不私、不盲”,可是今天有媒体见赵公元帅就拜,甚至以“舆论监督”为敲诈手段,以致于媒体腐败屡成大案要案, 其腐败程度恐怕只有19世纪末、20世纪初接受多个外国政府贿赂的法国部分报纸可比。一个公开的秘密是:每年“两会”召开知日,就是一些地方官员和商界代表向记者大把掏钱、以换取在黄金时间“上镜”之时。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政治献金”。就这一可能是我国特有的问题,已有政治学者指出,症结在于体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兼有官办和商业化运作特征的体制是该领域各种不正之风产生的制度根源”(何增科,2002:119)。

另一方面,在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某种伪公共领域制造了媒体的伪公共性。兹举每日新闻事业中的几种现象:(1)传媒以商业和私利集团以各种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等公关形式频频制造的“媒介事件”成为新闻主角,私人和团体利益俨然成了公众利益。(2)媒体的商界朋友成了新的媒体英雄,如同自身出问题一样,一旦这样的“英雄”失势和案发,则三缄其口。(3)部分传媒以“监督”社会底层和“监督”居住在本地的外乡人为乐事,对真正的监督对象——不法权势集团——则曲意逢迎。(4)在本地新闻表现歌舞升平的同时,媒体主管并不是不知道“负面报道”的用处,只是更经常地利用别人的“全是坏消息”报道模式从事“进口转外销”,仿佛天灾人祸只发生在异域和外地,似乎还在验证“敌人一天天烂下去,我们一天天好起来”的“真理”。 (5)在市场机制下出现的通俗报纸由于国内报道领域的窄化而过早出现了过度同质化。

而追逐利润的动机和愚民骗众的方针,则产生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媒体怪胎。2002年11月下旬,笔者在广州曾目睹了媒体双重封建化的一幅生动写照:境外电视中出现当地政治新闻,则立即被一幅静态山水画面遮盖;而在广告时段,则由当地广告取而代之。

如果说我们的媒体都在这样维护“主旋律”和“收视率”的统一,那么这样的大众传播方式,是否会诱导民众变成不讲游戏规则的经济动物,而非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关心城邦事务的政治动物,是否会加速公德和社会良知的失落,以致于出现马克思所说的精神斋期呢? 但愿这只是几个不合时宜的读书人的杞人忧天。

四、结语:消灭法制盲区和维护公器职能

笔者并不一般地赞同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因为它们只是有限地适用于后工业社会而非我们这种前工业社会),而主张反对上述两种危害我们社会的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封建力量。在我看来,一个走向现代化、逐渐融入国际社会的国家如果缺乏公私分明、自由和责任界限清晰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公共与专业伦理,那是不可想象的。而欲规避传媒“双重封建化”的风险,可采取的对策当以制度建设为主:有步骤地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现代化的媒体理论和法治要求建立多样化的新闻体制,尤其是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建立由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管理的公营广播电视体制;消灭新闻传播领域的法治盲区,赋予新闻自由、信息公开和新闻舆论监督以法定地位,为社会转型的有序进行充当守望者,降低转型的社会成本;大力培育公民社会,使传媒与国家、市场、社会和公众形成良性互动,维系和发展民主与法治,为消灭“黑箱政治”、建立“白箱政治”作出贡献;坚持媒体的社会公器论,反对媒体公司论和集团工具论,为反映公共事务的理性而多样的声音构筑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论坛;制定和恪守严格的新闻专业标准,抵御不良政治和经济势力对媒体的腐蚀。

参考文献

Garnham, Nicholas (1992),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Craig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Cambridge, Mass.

Habermas, Jürgen (1997) [1964],“The Public Sphere, ”in Peter Golding and Graham Murdock (eds.),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Media, II, Cheltenham, UK.

Habermas, Jürgen (1989),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Boston.

Verstraen, Hans(1996), “The Media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in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Vol.11.

曹卫东(1998),“从‘公私分明’到‘大公无私’”,北京:《读书》1998年第6期。

迟福林(2002):“改革需要文化观念的突破”,《经济参考报》2002年12月11日,5版。

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德]哈贝马斯(199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

何增科(2002),《反腐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李希光(2003):“羊年初三:中国媒体死亡之日”,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zjlt.jsp。

尹保云(1999),《现代化通病》: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尹铭:“大陆4000外逃贪官海外生态调查”,《凤凰周刊》2002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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