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偏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3 次 更新时间:2008-12-09 10:26

进入专题: 性别偏好   性别选择   出生性别比   胎次递进比  

刘爽  

1引言

近些年,由于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攀高且居高不下,对出生性别比失常原因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但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异常地高只是一种表象,它的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动因,其实质反映的是妇女地位相对低下和"重男轻女"的观念意识。在夫妇的生育行为中,就表现出对子女的"性别偏好".在我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男孩偏好".这就启示我们:要客观、正确地认识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问题,对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采取有效的社会干预手段,仅仅局限在认识出生性别比失常本身及其直接原因(如统计漏报、非法利用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等)上是十分不够的,也难以达到真正扭转这一现象的目的。只有对影响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深层次原因、包括社会经济背景、文化传统以及生育的需求和动机等有深入的了解和科学的认识,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才能使问题向着有利的方向转化并逐步得以解决。为此,笔者将研究的视线投向影响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关键性内在动因-生育"性别偏好",以期在一个更宽阔的视野中,从新的视角,深入探讨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现象及其原因。

2文献回顾:"性别偏好"的研究视角与进展

迄今,国际学术界对"性别偏好"的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对"性别偏好"的理论性研究;(2)"性别偏好"的度量方法及其应用;(3)对不同人口"性别偏好"的实证分析。

"性别偏好"的理论分析主要可以分为经济学分析、社会学分析和人口学分析。经济学对"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性别偏好"存在的经济学意义;不同性别孩子的成本-效益及其差异;通过生育经济学模型探讨"性别偏好"的风险涵义;等等。"性别偏好"的社会学分析则主要是针对"性别偏好"存在的社会背景、性别选择的伦理道德和价值判断等问题进行的探究;人口学分析强调的是"性别偏好"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生育行为决策与"性别偏好"、"性别偏好"与家庭规模、"性别偏好"对生育率的影响等等。

国外有关"性别偏好"度量方法及其应用的文献众多,其中涉及到对"性别偏好"本身的测度方法、"性别偏好"对生育率影响的度量、与"性别偏好"相关的模型构建、对孩子价值的量化模型以及不同"性别偏好"对家庭规模影响的度量等多个方面。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目前已形成多种度量生育"性别偏好"的具体方法。其中主要包括:(1)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2)源于获得满意孩子性别结构后的生育"停止法则"和担心继续生育"错误性别"孩子风险的停止法则(SR);(3)不同的家庭子女性别结构和性别序列;(4)分胎次性别比;(5)拥有不同孩子性别结构的妇女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6)按现有孩子性别的胎次递进比(PPR );(7)现存孩子性别结构前提下再生育的生育间隔;(8)在生育意愿调查中的理想男孩数和理想女孩数;(9)按照孩子性别序列的风险分析;(10)活产子女(或存活子女)的性别比;(11)专门的"性别偏好"指数;等等。

在这些方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胎次递进比方法、对生育"停止法则"的量化分析、按现有孩子性别的避孕方法使用率以及"性别偏好"指数等。

与近些年涌现出大量出生性别比研究文献不同,国内学者对"性别偏好"的研究相对有限。从迄今已有的该专题研究成果看,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1)对"性别偏好"的理论分析;(2)从生育意愿及其变迁分析中国人口的"性别偏好";(3)对"性别偏好"与出生性别比、妇女生育行为关系的定量分析。

具体看,涉及到量化分析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侯亚非,2003;陈华、朱中仕,1999;等)、婴儿性别比与社会经济变量的关系(李涌平,1993)、"性别偏好"与妇女的生育行为(陈卫,2002;马瀛通,2004)、"男孩偏好"和出生性别比(李南、马科斯•费尔德曼、什瑞帕德•图加普卡,1999)、出生性别比和女婴生存状况(李树茁、朱楚珠,1996)、不同育龄妇女的怀孕、人流和生育行为特征(乔晓春,2004)等等。所得到的主要结论包括:(1)以前孩子的性别结构和性别顺序影响到夫妇后面的生育行为;(2)农村地区存在着生了男孩才停止生育的现象;(3)出生性别与胎次、家庭类型、居住地、教育和职业等有关;(4)"性别偏好"对于妇女在家庭组建、避孕使用、流产选择、生育间隔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5)中国夫妇的"性别偏好"是一种在儿女双全理想上的"男孩偏好";等等。

3研究定位与数据来源

在我国,众所周知和共同认可的客观现实是:左右出生性别比高低、正常与否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主要是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和对女婴的瞒报、漏报。正是这种由众多夫妇采取的一致性生育性别选择和隐瞒行为带来了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这一宏观人口后果。而在这中间,由于生育性别选择所带来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是一种难以逆转的"真正"失常,因此,从微观层面、即家庭或个人行为的层次展开对育龄夫妇生育性别选择的分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在对育龄夫妇生育"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行为的研究中,利用专门或综合性的指标进行量化分析,是一种主要方式和途径。近些年,我国学者对于分胎次的出生性别比、按现有孩子性别结构使用避孕方法的比率、按照前面孩子性别的再生育间隔、生育意愿中的理想男孩数和理想女孩数等都进行过专门的分析,也得出了明确的结论。

在本研究中,笔者将利用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抽样调查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在数据可获得的基础上,对上述部分未被计算过、或对最新数据未计算过的指标和测量方法进行计算与统计分析,期望通过这些统计结果反映中国育龄夫妇(女性)的生育"性别偏好"、性别选择及其结果。

4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

正如上述,在国际学术界,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多种度量和反映生育"性别偏好"的方法与指标。这些不同的方法和指标,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也各有各的数据要求。近些年,我国学者曾经利用相关数据,对其中少数指标进行过计算和分析。笔者为避免重复,将集中对未被计算过的夫妇最后一孩性别比、单性别子女和双性别子女家庭状况、育龄妇女活产子女性别分布和性别比、育龄妇女子女的活产与存活状况以及十分重要的分已有孩子性别的胎次递进比等指标进行描述性的统计分析。

4.1育龄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

国外的研究成果表明:如果人口中存在以"男孩偏好"为特征的生育"性别偏好",那么通常妇女所生的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就会特别高(Chai Bin Park and Nam Hoon Cho,1994;Chai Bin Park ,1982)。在经验数据方面,韩国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育龄夫妇由于存在比较强烈的"男孩偏好",因此拥有不同孩子数量的夫妇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都很高;而伴随着性别选择技术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增加,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也在递增(见表1)。也就是说,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源于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和易获得,出现持续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拥有各种家庭规模的夫妇其最后1个孩子的性别比也在升高,达到了很高的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口的"性别偏好"("男孩偏好")及其在生育行为中的性别选择后果-以男孩结束生育。

为验证这一结论是否在中国也有所表现,笔者根据我国1997年"人口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和2001年"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数据,分别计算了调查时点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在我国,40岁及以上的妇女基本都已结束了生育,因此从她们最后所生孩子的性别比,我们可以考察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存在"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现象。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997年调查时点40岁及以上的育龄妇女,按照年龄推算,应该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她们的生育并主要是在80年代中、后期经历其生育旺盛年龄段的;2001年调查时点40岁及以上的育龄妇女,更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先后开始生育并在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经历其生育旺盛年龄段的。因此,笔者所分析的对象都应该是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明确以后、并在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行生育和结束生育的。同时,这些育龄妇女的生育期也正是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开始失常并且偏高程度持续加深的特殊历史时期。因此,对她们生育行为特征的分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在1997年"人口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中,40岁及以上的被调查妇女共有4152人,她们中间的绝大多数都有过生育的历史,也都有自己的孩子(生育妇女占到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总数的98.9%)。对1997年调查结果进行的统计表明:拥有不同孩子数的这些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总的是140.5,这一性别比显著偏高。从各个孩次的情况看(见表2),也一致性地表现出极高的性别比数值。

2001年被调查的40岁及以上的育龄妇女也是绝大多数都生育了孩子(占被调查总数的98.8%),她们最后一个孩子性别比偏高的情况更为严重。笔者根据2001年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得出了10306名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结果令人震动:156.3.各孩次性别比过高的情形比1997年有过之而无不及(见表2)。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这就是:生育"停止法则"在中国育龄夫妇身上有比较明显的表现,这种表现的特点就是"男孩偏好".也就是说,即便有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我国大多数妇女仍是以生男孩来结束其生育的。

这是生育性别选择的结果,并且这种选择还相当普遍。在我国,这种生育的"停止法则"是在至少获得1个男孩的前提下争取满意的孩子性别(结构)下限和尽可能避免"错误性别"生育混合作用的结果。

从道理上讲,40岁及以上已结束生育妇女的回顾性调查结果应是比较真实可信的,一是因为人们对回顾性调查进行"隐瞒"的敏感度在降低;二是因为这些被调查妇女都是已结束生育的妇女,生孩子的"事件"可能已是久远的往事,因此隐瞒对她们没有"意义".因此,上述结果比较可信。

有关的研究结果表明:当人口中没有生育限制时,当家庭达到足够大的规模、即拥有一定数量的孩子时,绝大多数父母都可以实现他们对孩子性别结构的理想。因此,大家庭背景下后代的性别比较低。但是从表2我国的数据可以看到:在各个孩次,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都很高,包括4孩、5孩及以上等高孩次。中国育龄夫妇生育"男孩偏好"的程度可见一斑。另外,2001年40岁及以上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出生性别比更高于1997年,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在这一时期是在不断蔓延和强化的。

4.2单性别子女的家庭与儿女双全的家庭

按照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在不考虑"性别偏好"的情况下,有相同性别孩子的夫妇更可能再生育(Gray E,1972)。进一步,如果人口中存在对"儿女双全"的"性别偏好",在具有同等数量子女的家庭中,只有单一性别子女家庭更可能再生育(Goh TN,1981)。那么在严格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下的中国社会,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为了弄清事实,笔者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相关计算。结果表明:

(1)2000年,在我国40~50岁生育了孩子的妇女中,只有单性别子女的妇女占到所有有孩子妇女总数的45.5%.也就是说,有约近半数的女性只有儿子或者女儿。

(2)在只有儿子或者只有女儿的妇女中,只有男孩的妇女人数要明显多于只有女孩的妇女人数,两者在只有单性别子女妇女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61.1%和38.9%.

(3)只有女儿和只有儿子的40~50岁妇女,其平均生育子女数十分类似,其中只有儿子的妇女平均生育了1.57个孩子;而只有女儿的妇女平均生育了1.58个孩子。

(4)在我国",儿女双全"的夫妇平均拥有的孩子数要多于只有单性别孩子的夫妇。根据2000年普查数据,我国40~50岁的妇女中,拥有双性别子女的妇女平均生育孩子数是2.85个,而只有单性别孩子的妇女平均生育孩子数是1.58个。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约束和夫妇生育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同时也说明:多生仍是夫妇获得理想孩子性别结构的一个主要途径。或者说,对孩子性别(结构)的追求,导致了多生多育现象的出现。进一步换个角度来看,我国有一半多(54.5%)的夫妇生育有双性别子女,他们代表着存在生育"性别偏好"或这一偏好较强的人群,这是一个数量非常庞大的群体。

(5)至少拥有1个儿子的妇女比至少拥有1个女儿的妇女更多。从数据可以发现,在40~50岁的有生育妇女中,至少有1个儿子的妇女占到总数的80.7%,而至少有1个女儿的妇女只占到70.6%,这也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人们的生育选择倾向。同时,至少有1个儿子的妇女占到80%以上,说明绝大多数夫妇并未面临"养儿"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已结束生育妇女现实的孩子性别分布,笔者进一步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计算了长表登记的40~50岁妇女活产子女的性别分布,考虑到我国妇女的生育现实,笔者只计算了最大孩子数为8个(即0~4个男孩和0~4个女孩的性别组合范围)的妇女孩子的性别组合及其分布(见表3)。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到:对于我国已结束生育的妇女而言,绝大多数都生育有孩子(占到总数的98.7%)。在国家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的大背景下,这些2000年40~50岁的妇女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有1儿1女的妇女(23.8%);其次是只有1个男孩的妇女(14.6%);再次是只有2个儿子和只有1个女儿的妇女(分别占10.4%和10.0%);2儿1女和2女1儿的妇女则分别占9.3%和9.7%.拥有这些孩子性别组合的妇女占据着这一妇女总体的主流。也就是说,在我国,那些刚刚结束生育的妇女中,大部分属于两种情况:一是只有单性别的子女且为1~2个孩子的妇女(占总数的35.0%);一是有双性别子女且多为2~3个孩子(占总数的42.8%)。

在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有不少夫妇并非是"生男即止".数据表明:2000年在40~50岁的妇女中,拥有2个及以上儿子的妇女要占到总数的29.0%.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由此反映出我国人口生育"性别偏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夫妇即便实现了"儿女双全",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存在女孩歧视,特别是在社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大规模家庭中。大规模家庭与小家庭相比,在家庭资源相对有限和稀缺的情况下,属于不被偏好性别的子女可能其成长和发展环境相对不利。如在夫妇具有"男孩偏好"的社会中,生长在大家庭中的女孩、特别是长女,可能在受教育机会、生活照料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4.3分已有孩子性别的胎次递进比

利用胎次递进比衡量夫妇的"性别偏好"对其生育行为的影响,有一个假定前提,即:如果"性别偏好"影响生育决策,那么在任何胎次,具有不理想孩子性别结构的夫妇,都应该想要再生孩子并继续他们的生育行为,而有了理想孩子性别结构的夫妇将停止生育(GaryH.McClelland ,1979)。但是在中国,情形有很大不同,因为国家实行相当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会有大批育龄夫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育龄夫妇,在他们尚未实现其理想的孩子性别结构时,因为生育政策法规的限制而停止了生育。这就给度量生育行为中的"性别偏好"带来了困难。但是即便如此,仍有部分育龄夫妇未按国家的法定生育条件进行生育。这不仅说明他们具有生育性别选择行为,而且"性别偏好"还相当强烈。因为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制约下,这些育龄夫妇的生育决策是要在社会压力、社区环境、再生一个孩子所付出的成本与最终获得一个儿子所带来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后做出的。那么,他们仍然选择生育,意味着生育选择动力的强大,而这种生育选择在我国主要是性别选择。当然,笔者认为:实际上中国人的生育"性别偏好"要比我们所看到的更为复杂,应该是一种基于"男孩偏好"的"儿女双全"的理想结构,但是因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约束和干预,使得我国人口的生育"性别偏好"只是一种下限的表达。

在国外学者的眼中,利用胎次递进比度量"性别偏好"对生育率(生育行为)的影响,有两个因素可能会使这一度量方法存在缺陷。一是夫妇"性别偏好"的异质性,一是生育决策的风险性。也就是说,如果不同的夫妇存在多样性的对孩子的性别(或性别组合)偏好,那么胎次递进比所使用的前设就会受到挑战,即:无法很一致地判断夫妇是否实现了他们理想的孩子性别结构。另外从生育的风险性来看,对于存在"性别偏好"的夫妇而言,当他们决定再进行生育时,都可能面临着生出一个"错误性别"孩子的可能。这使得他们通过再生育尝试改善其孩子性别结构时,可能面临着向更不理想孩子性别结构迈进的"风险".由于这种风险的存在,胎次递进比方法利用的前提、即只要没有达到理想的孩子性别结构就将附加生育这一前设就可能不"适用".而适用的可能是由于担心生出"错误性别"的孩子来而在没有实现理想孩子性别结构的情况下就不再生育了,即所谓的"停止法则"(Gary H.McClelland,1979)。

从出生性别比现象看,部分中国夫妇在非常明确、严格的政策法规约束下,现有的人口生育水平(宏观)和家庭子女的性别结构(微观)都不是在他们理想的水平上。因此我们说现实的生育水平是在限制了部分夫妇生育"性别偏好"的情况下实现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由于非常强烈的"性别偏好",中国有一些夫妇通过利用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以在政策界限内实现对孩子性别的追求(主要是对男孩的追求)。同时,也有一部分夫妇则采取了不生一个男孩不停止的多育行为。这些都表明:在中国,从人口总体来看,夫妇生育行为中确实存在着"性别偏好",而这种"性别偏好"的一致性特征十分明显、即通过再生育实现"有儿子"的愿望。从这个意义上,对于中国人口可以利用胎次递进比方法度量"性别偏好"是否存在。但是利用"性别偏好"衡量它对生育率的影响大小将存在局限性。为此,本研究主要是通过胎次递进比的方法度量"性别偏好"是否存在,但它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因为有生育政策的客观制约,将被视为一种"下限影响".笔者根据妇女前面所生孩子的性别结构,计算得出了下一个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和胎次递进比(见表4)。结果表明:(1)1997年和2001年的数据特征具有高度一致性,并且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生育"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的特点十分突出。(2)除少数情况外,有男孩妇女再生育的孩子性别比都比较正常或偏低。(3)出生性别比偏高最严重的是只有女孩的妇女,包括有1个、2个和3个女孩的所有情况。(4)随着女孩数的不断增加,出生性别比异常的程度在迅速增大。如第一个为女孩的,二孩性别比为135.0(1997年)和144.6(2001年);前两个都是女孩时,第三孩的出生性别比递增到167.2(1997年)和183.2(2001年);如果前三个都是女孩,则相应的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66.7和205.1.(5)家中只有一个男孩的情况,总体特点是下一个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但是幅度比无男孩妇女相对小一些(大体在110~150之间)。(6)中国目前"生男不止"的现象不在个别,但是其再生育的原因比较复杂,现有数据难以确切回答。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7)出于"性别偏好"的胎次递进比数值差异一致性地存在。明显的特点是前面只有女孩的妇女生育下一个孩子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其他妇女。(8)只有男孩的妇女再生育的比例不是最低的,最低的是有2个以上男孩同时也至少有1个女孩的妇女。(9)只有一个男孩的妇女再生育的动力小于只有女孩的妇女,但是大于其他妇女(如有2个以上男孩)。

上述说明:中国夫妇的生育"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是非常复杂的社会行为,这既不能简单地用"生男即止"来形容,也不能用只有男孩就是理想孩子性别结构来反映。

4.4活产子女的性别分布与性别比

2000年人口普查为我们提供了育龄妇女活产子女的信息。根据我国育龄妇女活产子女的现实情况,笔者分别计算了拥有1~3个活产子女、年龄在40~49岁之间的育龄妇女其孩子的性别组合状况,并与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获得的同一类数据进行了对比。结果见表5.

从数据中可以看到:尽管我国实行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绝大多数育龄夫妇还是至少生有1个儿子。我国已结束生育的妇女其活产子女性别分布的主要特点包括:(1)只有1孩的妇女中,有男孩的居多;(2)在拥有2孩及3孩的妇女中,只有女孩的妇女比例明显少于只有男孩的妇女;(3)无论是双女户还是三女户,都只占拥有同样孩子数量妇女总数的很小比例(前者只在10%~15%,后者更低到6%~7%)。

从数据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与1990年相比,2000年时,(1)只有1孩的妇女中,孩子是男孩的妇女比例明显上升,这是人口出生性别比继续攀高的一种折射;(2)在有2个孩子的妇女中,1男1女的妇女比例在提高;(3)在有3个孩子的妇女中,则是拥有1男2女的妇女比例显著提高,2男1女和3男的妇女比例均明显下降;(4)在生有3个孩子的妇女中,仅有女孩的妇女比例极低(6%~7%),而3个孩子都是男孩的妇女比例在1990年是只有女孩妇女比例的一倍,2000年虽然这一比例大幅度降低但仍高于只有女孩的妇女比例。加上拥有2男1女孩子的妇女中有些第一孩就是男孩的情况,都表明:在我国,育龄夫妇"生男不止"的情况不是个别的,所以生1个男孩只能说是部分育龄夫妇的下限选择;进一步在3孩中,MMF 和MMM (M 为男孩,F 为女孩)等孩子性别组合不是偶然的现象,说明我国人口的生育"性别偏好"仅用"男孩偏好"来表达是不完整的。

4.5子女的活产与存活状况

在拥有不同孩子性别结构的家庭中,子女的存活状况也能够间接地反映夫妇"性别偏好"是否存在,因为对不同性别孩子照料情况的不同,也可能带来孩子所面临的生存风险不一样。2000年人口普查妇女的活产和存活子女信息为我们了解子女的存活状况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由于我国所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绝大多数拥有的孩子数都在3个以下,因此在分析中我们只考虑了前3个孩子的存活情况。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分别计算了填答长表的15~50周岁妇女和40岁及以上妇女前3个孩子存活状况的指标(见表6和表7)。前者反映一般性的总体状况,后者则主要考察已结束生育妇女最终的孩子存活结果。

从表6中反映的全国15~50岁已育妇女截止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点时的孩子活产和存活情况,我们可以看到:(1)在只有1个孩子的妇女中,独女的"遗失"风险要高于独男;(2)在有2个孩子的妇女中,孩子"遗失"风险最大的是2个女孩的情况,其次是2个男孩的情况;"遗失"风险最小的是1男1女的情况;(3)

妇女生有3个孩子的存活情况比较复杂。3男的"遗失"比例最高,其次是2男1女,再次是3女,"遗失"比例最小的是1男2女。但是从每一种情况看,除3男"遗失"1男等少数情形外,总的说还是女孩"遗失"的情况相对严重一些。

笔者之所以用"遗失"比例来进行表达,是因为孩子的"遗失"不仅可能有死亡的原因,而且如果父母存在送养等行为也可能造成孩子的"遗失".从下表的数据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对于只有1或2个孩子的父母来说,女孩的"遗失"风险要大于男孩;但是如果父母生有3个孩子,孩子"遗失"的情况就会比较复杂。但是从中国的婴幼儿死亡率和孩子收养等数据看,对于男、女孩的"遗失"、特别是较高孩次的"遗失",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可能还是非法送养行为。而从有1~2个孩子妇女的孩子"遗失"情况,我们大致可以判断:确实女孩的存活状况不如男孩。当然,这种判断仍需要更直接和准确数据的支持。

前面我们考察的是15~50岁妇女前3个孩子的活产和存活情况,但是这些妇女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因为处于育龄期的早期或者中期,生育行为并未结束。因此,为了更好地了解已完成家庭构建的夫妇其孩子"遗失"的情况、即已难以改变的最终生育结果,笔者又计算了40岁及以上妇女的相关数据,结果见表7.

40岁及以上妇女前3个孩子不同性别的"遗失"情况与15~50岁已育妇女的情况大体类似。这里值得给予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妇女仅有1个男孩,那么男孩"遗失"的比例就很低,但是如果是妇女活产有2个以上的男孩,那么"遗失"的现象就相当明显。另外,除了活产有3个女孩的妇女,其他生有不同孩子性别组合的妇女,都是40岁及以上的妇女群体孩子"遗失"的比例都明显低于15~50岁的妇女群体,这意味着我国确实存在着出生婴儿的漏报,但是被漏报的不仅有女孩,也有男孩;进一步从两个妇女群体比例差异的程度看,除个别情况(如3个男孩)外,总体还是女孩的漏报现象更为严重。

5结论

微观层面的生育"性别偏好"和宏观层面的人口出生性别比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后者来说,它反映的是一种总体性的人口结果,确定且清晰;而生育"性别偏好"则复杂得多。

它不仅可以从多个侧面表现出来,而且还反映着人们主观性的观念和意愿。这种主观性的观念和意愿,既有着自身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也有着广泛、复杂社会经济因素对它的现实影响。因此,对生育"性别偏好"的度量和分析都十分困难,需要有一个涵容性更强、更综合的理论和分析框架。笔者对此也进行了探索(另文阐释)。本文的主要目标则是利用现有数据,通过对我国育龄夫妇生育选择行为及其人口后果的量化分析,从某些侧面说明生育"性别偏好"和生育性别选择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情况,以期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背后的内在动因-生育"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的认识。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

(1)拥有1~2个孩子且为单性别的妇女和拥有2~3个孩子且为双性别的妇女构成了我国已结束生育妇女总体的主体。

(2)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行为中具有性别选择行为,这类行为的基本特征就是基于"性别偏好"的男孩选择。具体表现在:大多数中国育龄夫妇都是以男孩结束其生育。

(3)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社会经济发展共同导致的人口生育率水平大幅度降低,使得育龄夫妇的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只有单性别子女的家庭数量和比例都在迅速上升。但同时,在生育"性别偏好"、即"男孩偏好"的驱动下,仍有多数夫妇"儿女双全",多生依旧是获得理想孩子性别结构的一个主要途径。

(4)在单性别子女的家庭中,只有男孩的夫妇远多于只有女孩的夫妇。总体看,已结束生育的妇女中,至少有1个儿子的占到绝大多数(80%以上)。因此在最一般的意义上,面临"养儿防老"现实问题的在我国只是少数夫妇和家庭。

(5)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约束和引导下,育龄夫妇"生男即止"现象比较突出。但同时,"生男不止"的现象也不是个别。因此中国夫妇生育"性别偏好"的内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农村地区,基本是在较小家庭规模和"男孩偏好"基础上对"儿女双全"的一种追求。

(6)通过对育龄妇女孩子活产及存活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到:女孩的"遗失"风险相对大于男孩,但是较高孩次的"遗失"情况复杂。从中不仅可以看到非法送、收养的影响,而且也可以观察到统计漏报的"影子".其中女孩的漏报现象相对更为严重。

生育性别选择是一种复杂的人口行为,但是它的背后有着更为复杂的"性别偏好"现象。

在我国,这种"性别偏好"集中表现为"男孩偏好",并且这种"男孩偏好"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取向",国家的生育调控导致夫妇在生育孩子数量和性别选择上的冲突,本质上是制度与文化的冲突。因此,要对中国夫妇生育"性别偏好"有全面、客观、准确的认识,需要更深刻、也更宽泛的制度与文化分析,但这种综合性的理论研究需要实证分析的支撑,而后者正是本文的目标和努力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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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Gary H.McClelland.Determining the Impact of Sex Preferences on Fertility:A Consideration of Parity Progression Ratio ,Domi2nance ,and Stopping RuleMeasures.Demography.Vol.16,Number 3,Aug.1979

13Gray E.1972.Influence of sex of first two children on family size.Journalof Heredity ,1972Mar -Apr.63:91-92

14Goh TH.1981.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some decision rules for family planningin an oriental society.Interfaces.1981Apr;11(2):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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