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映:论名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40 次 更新时间:2008-12-0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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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映 (进入专栏)  

*本文发表于《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一辑。

小引

这篇文章讨论“名称”这个概念。和“名称”属于一个家族的还有“专名”、“通名”、“名字” “称呼”、“叫做”等等。“名称”是语词的一类,语词不都是名称,此外还有“概念”、“确定描述”等等。这些我们自然也要涉及。

据说希腊文里不分“语词”和“名称”。古代汉语也没有这种区别,我们现在叫做“语词”甚至“语言”的,古人就叫“名”,我们现在说“语词和事物”,古人就说“名实”。但这不等于说,古人的“名”这个概念和今人的“语词”这个概念是一样的。应当说,古人在这方面的概念系统和今人的有些差别。无论中西,“名称”的用法古今都有差别。后来虽然有了“名称”和“语词”的区别,今人使用“名称”这个词,仍难免依其古义,泛指语词。维特根斯坦专谈名称的时候,是区别Name和其它语词的;在其它地方,却有时混用Name和Wort。海德格好古,专在古义上用Name。我们的成语里面,“名”自然都是古义,如“名正言顺”“名副其实”等等。不过古人只说“名”,不说“名称”。

本文所说的“名称”,取其今义或狭义。我们不是先给“名称”下个定义,然后来讨论“名称”的内容。我们先听听实际说话的时候,我们把哪些词叫做“名称”,不把哪些词叫做“名称”,然后来琢磨其中的道理。

有一段时间,人们思考语词的性质,倾向于从名称开始。这可能和“名”的古义今义的混杂有关。但更主要的想是因为名称是最简单的语词,所以很容易用来当作思考语词的范式。

密尔就是这样。他把语词大致都看作名称,分作两类,一类是专名(proper names),指称个体,相当于墨家所说的“私”或“私名”;一类是通名(common names,general names或class names)或概括语词(general terms)。然而概括语词并不都是通名。密尔自己也承认至少像“如果”、“和”之类的语词怎么也无法说成是名称。这些语词也许可以称作“语法词”甚至“句子的语法成分”。但如“幻想”、“打击”、“原谅”、“正当”这些词,显然是概括语词,却很难说是名称。

我同意克里普克等人的看法,专名和通名起作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和其它概括语词起作用的方式则有较大差别。所以,在名称和非名称语词之间有一条相当重要的界限。但按密尔那种划分,名称与概念等等非名称语词的区别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专名和概括语词的区别,通名和通常根本不认作是名称的语词裹在一起,而“名称”这个概念却被割裂开来,专名成了一个单独的问题。

名称本来是语词中最简单的一支:一边是名字,另一边是它所指的东西,两者通过实指之类的方式联系起来,名字代表这样东西,这样东西带着这个名字。因此,哲学家对名称的强烈持久的兴趣看起来是挺奇怪的。这种兴趣大概来自两个相反相成的角度。如果认为意义就是指称,则名字就是语词如何具有意义的典型。如果否认指称论,则名称似乎就没有意义;我们希望找到一种能说明一切语词的意义理论,而某些语词居然没有意义,这就成了一件让人伤脑筋的事儿。名称起作用的方式的确很简单,恰因为此,这类语词显得独具一格。这种独特性这么突出,乃至有人干脆认为名称是“语言之外的符号”(extralinguistic symbols)。无论你认为名称有意义或没意义,要说明你的看法,你就被逼着去解释什么是意义以及意义和指称的关系,也就被逼到了当代语言哲学的核心问题上了。

但这就是说,搅进了一团混乱。混乱的一个原因简简单单就是“意义”这个概念本身还很不清楚。德文里有Bedeutung,Sinn和Bedeutsamkeit,英文里有meaning, sense和significance。英文动词to mean和meaning是一个词,与之相应的德文动词meinen却和Bedeutung及Sinn是两回事,动词deuten, bedeuten, sinnen则又连到别的概念组去了。至于中文里面的“意义”“意思”“含义”“涵义”“内涵”“意思是”这些语词更是用得半中半洋,没人认真考究一下。

不过我以为,不少争论已经有了定论。例如,并非所有的语词都是名称,——维特根斯坦和奥斯丁 ;专名和通名没有明确界限,实际上,自然种类的通名和专名都是典型的名称,它们的性质几乎一模一样——克里普克;等等。但还有一些很重要的问题有待继续探讨。名称和非名称语词有没有明确的界限?名称和描述究竟是什么关系?名称究竟有没有意义?本文尝试为回答这些问题提供一些线索。本文将先说明通名和专名起作用的方式没有原则区别,继而检阅包括专名和通名在内的名称的特点,最后通过名称和概念的对照对意义问题作一些探讨。

专名的特点

近代哲学家里用是不是专名来划分语词的,第一个大概是密尔。密尔认为,专名只有指称没有内涵,通名则既有指称又有内涵。他说的“内涵”和后来说的“意义”差不多。很多人继承了他的观点。莱尔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

莱尔曾列举专名的特点。“‘菲多’(一条狗的名字)这个词不传达关于这条狗的任何信息,无论是关于它的品质、来历还是它在什么地方……没有怎样来正确或不正确地翻译‘菲多’这个词的问题。字典不告诉我们专名的意义是什么——道理很简单,它们没有意义……听是听到了‘菲多’这个词,却无所谓理解了,理解错了,或没理解。没有什么东西需要解释或加以定义。邱吉尔是首相,从这个信息我们可以推知不少事情,例如他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但我们却不因为使用了一个专名而断言任何其它的事情。专名是标记而不是描述……专名是任意给予的,不传达任何真的或假的,因为它什么都不传达。”

莱尔说“星期六”也是个专名,但“它之为专名的方式和‘菲多’是专名的方式不一样。”怎么个不一样法?这里他似乎又提示说专名说来说去还是可以说是有意义的,只不过它们“远远不能为意义观念提供最终的解释”。当然,什么能为意义观念提供最终解释呢?指称观念“原是意义之树上的一支特别的分叉”。 这话说得很好,但莱尔没有说明,它怎么个特别法,又在何处分的叉。

持密尔-莱尔观点的其他人还加上了专名的另外一些特征。字典可以力争收集一种语言里的全部语词,但不可能以收集所有专名为目标。造出更多的专名并不会让一种语言变得更加丰富——这一点有超级市场里日新月异的商品品牌作证。关于专名的知识是事实方面的知识而不是关于一种语言的知识。专名没有特定的语词搭配限制(specific co-occurrence restrictions)。

这些特征却不像莱尔洋洋洒洒叙述起来得那样明白不容置疑。

我们说专名代表一样东西,这样东西具有名称。早有人指出这里的“代表”和“具有”或相类的说法本身都大可考究。至于“林黛玉”代表什么,更有人当作一个专门的问题提出来。

关于专名是否需要翻译,学者们见仁见智。Vendler认为“Vienna”不是“Wien”的翻译而是其“英文式样,但Linsky却相信“Adamo”是“Adam”的翻译。这还不只是说法不同而已,此中有义理之争。“金星”和“太阳”是Venus和sun的翻译还是其“中文式样”?“Fiddle”不是专名,但我们不是也可以说它是德文词“Fiedel”的“英文式样”吗?反过来,“the Holy Roman Empire”是个专名,但“神圣罗马帝国”却显然是翻译。

多数字典事实上收集了相当一批专名。学习一批专名对学习某种语言似乎不可或缺。我们很难想象学习古希腊语而不学习相当一批希腊神祗的名字,也很难想象学习现代英语而不学习Washington, New York, JFK, CIA这样一批专名。

专名也不是绝对没有搭配限制。“济南”是个地名,我说“我去了济南”却不说“我去了济南那儿”。“陈嘉映”是个人名,我只能说“我去了陈嘉映那儿”而绝不能说“我去了陈嘉映”。

莱尔关于“传达信息”的说法过于简单了。我恐怕听得懂“英国首相明日访华”的人未必都知道英国首相必定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再者,你问“秀兰嫁给谁了?”我回答说:“一个男人”或“一个穷教授”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呢还是“嫁给陈嘉映了”提供了更多的信息?这要由好多具体情况来决定。其中之一是你认识不认识陈嘉映。要是你和陈嘉映很熟,显然后一个回答提供了最多的信息。这里的问题不是关于一般所谓“传达信息”而是关于语义推论的。区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两者的混淆给名称的讨论带来了很多混乱。莱尔的意思大概是:有一些知识天然包含在“首相”“男人”“穷教授”这个用语里面,而关于“陈嘉映”的知识却是语言之外的知识。

事实知识和语言知识的划分,却是个更深更难的问题。我们后面还要专门讨论。总的说来,我并不认定莱尔的主张是错的。但其中包含了不少疑问,须得更细致深入地审察,名称问题才会澄清。为此首先要问一问,专名和通名有根本区别吗?

通名和专名没有根本区别

我希望说明的是,莱尔等人所举的这些特征属于名称而不仅仅属于专名,我们提出的疑问也不单属于专名。这些特征和疑问对通名也是一样的。就日常对“名称”这个词的用法来说,专名和通名本来不分。克里普克则特别注意到自然种类的名称起作用的方式和专名起作用的方式是相同的。

我认为专名和通名没有根本区别。但我愿意立刻说明,经常用来支持这种立场的一种论据是站不住的。这种论据说,可能有两个人都叫“陈嘉映”,于是“陈嘉映”应该看作通名而不是专名。然而,我们把两株牡丹都叫做“牡丹”是因为它们差不多一样,属于同一个品类。两个陈嘉映也属于同一个品类,但这却是他们都叫做“人”的缘由而不是都叫做“陈嘉映”的缘由。比起陈嘉映和雷峰,两个叫“陈嘉映”的人并不格外相像。一个人和一条狗都可以叫“陈嘉映”,却不因为他们属于同一品类。

但“陈嘉映”这个词里面专名和通名已经有点混居杂处了。“陈嘉映”里的“陈”,应该看作通名而不是专名。“陈”起作用的方式接近于“北京人”“中国人”这样的语词。

有些语词应用的对象不只一个,却经常被看作是专名。莱尔说“星期六”是专名,但我们一年就有五十二个星期六。反过来,有些语词所指的对象只有一个,却往往被看作通名。我们只有一个宇宙,但“宇宙”不像个专名。一神论者的“上帝”也不像是个专名。还有“天”和“地”呢?“天狼星”、“金星”和“木卫一号”是典型的专名,但“太阳”、“地球”和“月亮”呢?说起来,太阳、地球和月亮与天狼星、金星和月亮在天文学上正好相应,但在英文里,the sun, the earth和the moon通常是小写的,就是说,把它们当作概括语词来看待的。当然,为了强调它们和天狼星等等的一致,我们也可以把这些词大写。然而,后羿射下了九个太阳,原子弹“比一千个太阳还亮”,这些说法里的“太阳”还是专名吗?此外还有一大类语词,如“诸葛亮”、“拿破仑”、“法西斯”等等。我们说“事后诸葛亮”,说拜仑是“诗坛拿破仑”,说江青“比法西斯还法西斯”,这里的“诸葛亮”“拿破仑”“法西斯”是不是专名呢?是通名吗?抑或根本不是名称?再有,人是灵长目的一支,黑猩猩也是灵长目的一支。“黑猩猩”是个典型的通名;“人”呢?如果“人”是名称,为什么我们竟可以说一个人“没有人性”、“没有人味儿”、“不是人”?

一个语词是专名还是通名似乎不总是可以说定的。哥德巴赫猜想是个体还是类?这完全看我们怎么定义个体。为什么不相信我们每天都在迎接一次新的日出?大概基于类似的观察,Lewis主张所有的专名实际上都是通名,指称只有一个成员的品类,例如“拿破仑”指称的是拿破仑这个品类,而这个品类事实上却只有一个成员。 我以为他的立论是错的,不过我们暂时存而不论。

通常区分专名和通名的理由,是说专名没有意义而通名是有意义的。但所说的“意义”是什么却往往很不清楚。一种说法是通名具有描述力。把一种物质叫做“钼”在什么意义上描述了这种物质呢?要是我知道钼是什么,告诉我这是钼的确说出了些什么。但若我知道陈嘉映是什么人,你告诉我“这是陈嘉映”也一样说出了些什么。

有人认为通名描述所指对象的本质特征,例如“马”描述“长头直耳四蹄善跑的哺乳动物”。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我们将在第七节讨论。无论对错,对通名说得通的对专名也说得通。如果“马”是一组对马的描述,那么“亚里士多德”就是“柏拉图最出色的学生”“亚力山大的老师”等等一组描述了。这些知识也许只是事实知识而不是语言知识。“钼”和“菠菜”都不是专名,但关于钼关于菠菜的知识也都是事实知识而不是关于中文语词的知识。

有人进一步争辩说,虽然不能把对马的正确描述都算作“马”的内涵,但有一些描述却必然属于“马”,例如“趾端为蹄”就以分析的方式对“马”为真。对亚里士多德的描述却都是偶然为真的。对此克里普克反驳说,亚里士多德是其父母的儿子之类的命题对“亚里士多德”也分析地为真。我觉得这里不一定要采用“分析综合”“必然偶然”这些本身就很成问题的概念,但我同意克里普克,假如通名可以说包含分析内容,专名也包含。

当然,通名和专名有一个突出的区别。专名指个体而通名指类。这是用来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定义,而我们争论的,正是这个区分在语词分类上到底有没有什么重要的结果。

把专名放在一边把概括语词放在另一边,这种区分和形而上学里的一个重要传统即所谓“个别与一般”或“个体与共相”这组范畴是相适配的。我们这里可以从所谓分类谱系(taxonomy)来看到这种适配的情况。

我有一条狗,我叫它“菲多”。菲多是一条哈巴狗,哈巴狗是狗,狗是一种哺乳动物,哺乳动物自然是一种动物,动物是一种生物。于是我们有了一个阶梯或类别谱系:菲多,哈巴狗,狗,哺乳动物,动物,生物。人们在这里看到的最重要的事情是,这个谱系的一端是一个个体,此后的一层一层都是“共相”。相应的,称呼这一端的是一个专名,而称呼其它各层的都是概括语词。从此就生出了专名问题,个体与共相的关系问题,语言是否能表达个别事物个别现象的问题,等等。

其实,从以往的形而上学转过来关注语言,本应该使我们从这个简单的阶梯学到另外一些东西。我们会注意到,我们不是把“菲多”这样词作为基础,一层层习得更高的抽象。语汇的“基础层次”是“狗”“跑”这样的中间层次。这个层次不是从更低的层次抽象而来。它原是最先学会的层次,理解得最具体的层次,低于它的那些层次是从它分化而来,高于它的层次则从它抽象而来。在这两个方向上,又各有一个基本层次,“菲多”和“动物”。在这两个层次上,就像在中间层次上一样,我们通常使用的多是些单词,而在另外的层次上,我们的语言里所有的多是词组。中间层次在多种意义上是根本的,例如,日常使用的多是在这个层次及其以下上的词汇。我们说“菲多在跑”,“一条狗在跑”,而很少说“一个动物在运动”。

这些现象值得从多方面来探讨。就名称问题而言,我们应注意到,中间层次以上的语词,通常不可能是名称。“菲多”、“哈巴狗”、“狗”是专名或通名。但有谁会把“哺乳动物”、“动物”和“生物”称作“名称”呢?“哈巴狗是狗”和“狗是动物”在逻辑上像是一式的,于是人们很容易设想既然“狗”是通名,“动物”自然也是通名,只是更抽象一些罢了:“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荀子《正名篇》)。但这恰恰是受逻辑的表面一致性误导的一个例子。从菲多到狗和从狗到动物这两个阶梯性质不同。可以说,菲多总是狗;而狗却可以是动物,是家畜,是畜牲,是人的最忠实的伙伴。无论我们说菲多是动物还是畜牲还是人的忠实伙伴,菲多总是作为狗来是这些东西的。亚理士多德说像“狗”这样的概念比“动物”这样的概念更多一些ousia,大概和这里所说的合拍。

至于“原谅”、“正义”、“文化”、“产品”以及所谓“语法词”就和“哈巴狗”这类语词的词性相去更远了,绝不宜于把它们叫做“名称”的。

家族相似不能用来作名称分析

像密尔那样把专名放在一边,把所有其它语词放在另一边,如前所述,有传统形而上学作根据,这种形而上学反过来又由对语词的看法来支持。概括语词,无论是不是名称,都概括称谓着多个或多种东西,而它之所以能概括不同的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推而共之”。众所周知,维特根斯坦提出“家族相似”,就意在瓦解这个传之已久的教条。

不过,若我们讨论的只是通名,我们会承认,我们用同一个词来称呼的东西的确具有很多共同的特征,而且我们也的确因为它们具有这些共同特征才用同一个词来称呼它们。这只要想想这株牡丹和那株牡丹,这块钼和那块钼就可以知道。奥斯丁好像是承认这一点的,所以他特别加注说明,重要的不是追问我们为什么用同一个词来称不同的事物,而是追问为什么用同一个词来称不同种类的事物。他所分析的那些词,如“健康”“变化”“快乐”,都不是我们平时称作“名称”的语词。概括语词根据的是不是共同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确定这个概括语词是不是一个名称。

Lakoff研究语词中间层次(他称之为“基础层次”)的时候指出,基础层次是我们能够综览各个范畴成员之间的共同性的最高层次,因此也是我们能对范畴成员形成意象的最高层次。从这个层次再往上,概括语词就不那么明显地依据于直接可见的共同性了,同时这些语词的名称性质也越来越淡。维特根斯坦明确列举为家族相似概念的如“游戏”、“工具”、“数”等等,都是基础层次以上的语词。反过来,“围棋”、“剪刀”、“自然数”就满可以用共同性来说明,而这些语词的名称性也很明显。

“家族相似”概念不适宜解释通名,若用它来解释专名就更不通了。在《哲学探索》第79节里,维氏写到:

…一个人说“摩西没有存在过”;这可以有各式各样的意思。可以是:以色列人撤出从埃及时并没有一个唯一的领袖——或:他们的领袖不叫摩西——或:从不曾有过一个人作了圣经说摩西所做的一切——或诸如此类。——我们可以跟着罗素说:“摩西”这个名称可以由各种各样的描述来定义。例如定义为“那个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的人”,“那个生活在彼时彼地、当时名叫‘摩西’的人”,“那个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的人”等等。我们假定这一个或那一个定义,“摩西没有存在过”这个句子就会有不同的意思,而且其它关于摩西的句子也是这样。——再考虑一下另一种情况。我说“N死了”,名称“N”的意义可能是:我相信曾经活着的那个人(1)我曾在某某地方见到过,(2)看上去是某某样子(象照片上这样),(3)做过某某事,(4)在社交圈子里用“N”这个名字。——问到在“N”的名下我所理解的是什么,我会列举所有这些,或其中的一部分,场合不同所列举的也不同。

这是《哲学探索》里引起广泛争议的一段话。多数论者主要是反对维氏在这里所采用的罗素式的专名理论。但Baker和Hacker为维氏辩护说,维氏在这里并不曾打算提出什么专名理论,他只是用这番议论来为家族相似的总观点作一个例子。我相信他们的诠释是成立的,但这恰恰是更糟糕的一面。因为维氏这个例子无助于澄清“家族相似”概念,反而给这个概念带来了混乱。对一个名称所指的事物的种种描述(不是对名称的描述),是互相独立的描述,它们之间没有概念性的联系,没有什么家族相似。“那个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的人”和“那个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的人”有什么相似之处呢,这两件事情之间有什么概念联系呢?

命名系统和确定对象的标准

“陈嘉映”这一类名称是最简单的。被命名的人是个明显的整体,这个名字一定指整个这人,绝不会是这个人的左半边的名字。当然,之所以给他起个名字,是因为他身边的人经常会谈到他。我们也不难区分出一个单独的蜜蜂,但我们不会经常谈论它,于是也不会单独造个词来称呼它。

指着一只兔子教你“rabbit”,他最可能就是指兔子,而不是指兔子的某个部分,或指比兔更高的类如“动物”。这是由完形感知和基础范畴来说明的。然而,他到底指的是什么——兔子的眼睛?颜色?跑动的姿态?这你是没有把握的。学习第一个名称,学习某个范畴里的第一个名称,是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绝不是把一个词和一样东西联系起来就行了,因为你不知道这个词是从什么方面来确定这样东西的。“菲多”不是这一个的名称,而是这一条狗的名称;“红”不是这一个的名称,而是这一种颜色的名称。我强调这个简单的事实是想说明,这里的问题恰恰在于“一个”是怎么确定的。确定一只狗之为“一个”和确定一匹马之为“一个”是一样的,但和确定太平洋之为一个就不一样。确定猩红之为“一种”颜色和确定猩红热之为“一种”疾病也很不一样。确定颜色只看表面而不靠分析光谱;确定疾病却恰恰要透过症状确定引起症状的原因。

我们说明一个名称,总要这样说:“菲多”是一条狗的名称,“猩红”是一种颜色的名称。“某某的名称”这个说法是名称的语法。上帝、宇宙独一无二,“上帝”“宇宙”就不会是名称。日月首先不是恒星卫星,而是独一无二的天体,所以“日”“月”首先也不是名称,同理,“天”“地”也不是名称。“黑猩猩”是名称;“人”却不是,因为“人”自成一类,人有自己的道,是谓“人道”。“人”是一个典型的概念而不单单是个名称,乃至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没有人性”、“没有人味儿”、“不是人”。一些名称比肩并列,同属于一个范畴,是名称的特点。Lewis倒是觉察到了专名理论里的疑点,因此被逼着主张专名原是通名,只不过其指称的品类只有一个成员,这却错得更离谱,恰恰把名称的本性解释反了。

最初学习某一类名称,仅仅把名称和对象一一对应起来是不够的,你在学习某个特定名称的同时还在形成某种概念格式(conceptual schema)。你一旦有了这个概念格式,学起第二个第三个名称来就易如反掌了。

Searle主张,“猩红”属于“颜色”,“喜马拉雅”属于“山”是分析的真理。换成平易的因此更中肯的说法,那就是:和一些同伙同属于一个范畴是名称的本性。这个范畴,我们称之为基地范畴(base category)。狗和马同属于动物,红和蓝同属于颜色,星期六星期日同属于星期。除了同为颜色,红和蓝没有什么共同之处。“颜色”不是由所属品类的共同性或家族相似得到的,而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范畴,是我们在学习具体颜色名称的过程里形成的。在同一个基地范畴上的名称,其语法一模一样。名称的一个重要语法特征即几乎没有搭配的限制,就是从这里来的。我去了一个地方,或去了一个人那儿。所以我去了济南,或去了陈嘉映那儿。由于语法一模一样,我虽然分辨不出哪一块金属是钼,我仍然可以正确使用“钼”这个名称;即使我认不出哪种颜色是猩红色,我也可以正确使用“猩红”这个词。学到“猩红”这个词扩展了你谈论颜色的词汇,但你的“颜色”概念却并不因此增益。我们把一个新名字用在一个新成员上,根据的是这个新成员和同类成员的感性差异而不是靠形成一个新的概念格式。

这里我们可以提到Searle的一个奇怪的直觉。他说即使戴高乐变成了一棵树,“戴高乐”的指称仍然可以不变;但若戴高乐变成了一个素数,“戴高乐”所指的就不可能还是同样的东西了。我想他直觉到的是:我们确定一个人和一棵树的个体性所据的概念格式差不多一样,但确定一个素数之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则相差很远。克里普克在讨论固定指号(rigid designator)的时候忽略了这类重要的差别。

戴高乐之为个体是那么分明,似乎不用着眼于任何系统他都是那么个个体,甚至他是个人还不是个人也无关紧要。太平洋印度洋并不是那样界限分明的个体,但我们也可以比照戴高乐这样分明的个体,把它们当作个体,给它们专门起个名字。同样,我们可以比照别的界限分明的种类,给季节起上“春夏秋冬”的名字,为城市命名,为国家命名。比照或类比是产生语词的基本方式,也是学习语词的基本方式。

一种概念格式造就一个命名系统。即使给“同样”的东西命名,所据的概念格式仍然会有差别。我们现在根据原子序数之类来确定金属种类,但在这些标准建立以前很久很久,人们已经为很多种金属命名了。世界上为日子命名的系统成百上千,“星期六”只在其中一种有意义。包含在这意义里的有太阳的出没,一个日子从什么钟点开始在什么钟点结束的规定,有七天为一循环单位的宗教传统,还有时间像车轮一样旋转循环的观念。循环性又有其逻辑后果:每星期七天是互相定义的,星期六跟在星期五后面而不是相反。要学会这些名称,单靠实指还不够,还需要了解这个循环的规律。这些规律形成了星期名称的语法。

同是为天体命名,天文学和星相学的命名系统不同。这些命名系统规定了怎样来确定对象,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描述力。我们不能把出现在西方的金星叫做“启明星”,出现在东方这种性质是必然属于启明星的。星辰在天上的方位本来就是确定星辰身份的重要标准。如果相信星辰的出没指示着我们在尘事的命运,那么方位不同的星星当然更是不同的星星了。要让一个只有星相学没有天文学的民族认识到启明和长庚是同一颗星,要教给他们一个新的命名系统;而要教会这个命名系统,就得教会他们一整套认识天体的新方式。

不同的概念格式确定对象的方式和标准也不同。最近这些年,名称讨论中的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这一方面:用哪些标准来分辨真假陈嘉映是最可靠的,用哪些标准来决定历史上是否有过荷马这个人摩西这个人,用哪些标准来测定一块金属究竟是不是金子。我以为这类讨论逸出了哲学讨论的范围,和警察业务或考古学矿物学的关系更近些,没有多少哲学兴趣。稀有金属的分类,海洋生物的分类,量子运动的研究,当然都是很繁难的工作,把大量用语用作术语,并创造出新的名称和语词。但就日常语词起作用的方式而言,就日常语言的语法而言,这些研究及其成果的影响却往往是十分迂回的。

我们讨论命名系统,所关心的是语法,名称的语法,日常语言里的名称设置。无论确定对象的技术手段怎样进步,这些事情很少受到影响。也许随着生物学的发展,我们会找到更好的办法来定义“马”,例如用基因构造的方式。我们对于“马”这个词的学习和使用,却不大会因此受益。大家一直叫做“陈嘉映”的这个人,也许是火星帝国派来的间谍,谋杀了真正的陈嘉映,扮装成他的样子混入地球人之中。警察侦探有时真的要决定这类故事是真是假,通过血型、指印、出生证、基因分析或其它什么。第一,这些手段可以同时使用,不必事先决定哪一种是最有效的;第二,什么情况下该用什么手段,哲学家未必有更适当的建议。而我们,平常说话的人,在故事证明为真之后,仍然可能决定用“陈嘉映”来称假扮成地球人的火星人而给那个冤死的地球人另起个名字。无论我们决定怎样称呼,却都不影响名称设置的一般语法。关于荷马,除了他也许是两部希腊史诗的作者之外,我们几无所知,但“荷马”这个名字却并不因此等于“希腊史诗的作者”。“荷马”是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吃饭睡觉溜达说话,有时吟吟诗。我们明明知道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林黛玉这么个女子,但我们使用“林黛玉”这个名字就像使用“陈嘉映”一样有把握。我们用类比的方式把名字用到古人和虚构的人物身上;“陈嘉映”“荷马”“林黛玉”属于原则上相同的命名系统。我们了解古人和虚构人物的方式和了解身边的人很不一样,但我们对于一个人的了解并不是其名称语法的一部分。我在这里愿斗胆声称:关于名称怎么可以指称不存在的人或物的争论,全部或至少大部是无字匾之争。“孙悟空”是个好好的名字,虽然现实里没有任何一只猴子和它对应。凤凰飞舞的样子一定和乌鸦大不相同,但“凤凰”这个名称起作用的方式却与“乌鸦”一样。

名称里的描述成分

自罗素以来,名称问题的讨论有一大部围绕着名称和描述的关系旋转。然而,“描述”或“具有描述性”和“意义”一样,其上疑云密布。本文只涉及和名称相关的描述。上一节提到命名系统通过确定对象的方式而具有描述性。下一节将讨论罗素一派的提法。在此之前,我们先简略谈一下“牧羊犬”里的“牧羊”、“蓝鲸”里的“蓝”这样的描述性成分。至于“事后诸葛亮”里的“诸葛亮”、“铁拳”里的“铁”、“蚕食“里的”蚕“这类用语是否描述怎么描述,我们到第八节再表。

第二节里提到,基础层次上的用语经常是单词或最短的语汇,基础层次以下的名称则经常是在基础层次语词上再加些什么,如“哈巴狗”之对“狗”,“牧羊犬”之对“犬”,“蒙古马”之对“马”等等。这些加上去的语词经常标识这个子类的某个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描述性。然而,我们不可把它们看作纯粹的描述。名称使用了具有描述性的语词,并不使名称变成了描述语或伪装的描述语。名称中的描述语所起的是标识作用而不是纯粹的描述作用。牧羊犬不一定在草原上看着羊群。河流改道了,“河口”还是“河口”。罗素曾经想到一个好例:“神圣罗马帝国”所称的政治实体,既不神圣,也不是帝国,和罗马也没什么关系。“蓝鲸”和“蓝玻璃”有着不同的语法结构。蓝鲸是鲸鱼的一个子类,蓝色的玻璃通常不是一类玻璃。我们只要懂得“蓝”和“玻璃”,也就懂得“蓝玻璃”,但我们懂得“蓝”和“鲸”却不一定懂得“蓝鲸”。同样,我们即使认识哥德巴赫也知道“猜想”是什么意思,我们仍可能完全不知道“哥德巴赫猜想”说的是什么。从这里又可以知道,一个名称无论多长,都是一个单词而不是一个词组。

名称里的描述成分会给翻译带来混乱。“New Jersey”翻译成“新泽西”,New York却不译成“新约克”。但像“神圣罗马帝国”我们一定是按其成分的意思译出来的。

名称是否含有描述成分,是件可有可无的事。名称里的描述词主要不是用来描述的,而是用来命名的。自行车自己是不肯走的。名称里的描述成分往往提示出了名称语词的来源,但它不说明这个名称何以是名称。印地安人并不居住在印度,却仍然被叫做“印地安人”。

不过,名称里的描述成分如果完全失去了描述作用,我们也会觉得别扭,比如我们会说“神圣罗马帝国”徒有其名。“文化大革命”名不副实,我们就可能决定改个名称,叫它“十年浩劫”,以求名副其实。金星如果从不在黎明时分出现在东方,我们绝不会叫它“启明星”的。

对象的特定描述不同于语义

名称和描述的另一种关系是由罗素的特定描述语 理论提出来的。罗素把专名看作一束经过伪装的描述。前面所引维氏的那段话看来承继了罗素的思路。既然我们都承认描述语是有意义的,名称若和描述语连在一起,似乎也就应该有意义。第四节的引文里,维特根斯坦就说到“名称‘N’的意义”并解释为关于N的种种描述。

把名称所指对象的特性描述当作名称的内容或意义,正像卡普兰说的,一听就有点可疑。克里普克对这所谓“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理论”更有系统的驳论。他认为,凡是把“确定描述”当作名称意义或名称内涵的说法,在这里都弄错了方向。无论像罗素那样说名称是伪装的描述还是像维特根斯坦和Searle那样说名称和描述联系在一起或者是确定描述中某一些的不确定的集合。克里普克指出,用来定义“马”的那些特征是一些经验事实,并不似初看上去那样是马所必然具备的。一匹马断了一条腿,这匹三条腿的马仍然是马。马这种动物的种种事实,并不包含在“马”这个词的语义里。

莱尔对照“首相”和“菲多”所要说明的,也是这种区别。“首相”是概念,“菲多”是名称。概念的意义和名称所称对象的性质,人们通常是这样对照的:必然的和偶然的;逻辑的和经验的;语义的事实和语言外部的事实。“马”的定义和“马”的联系是事实的,而“骘”的定义和“骘”的联系是逻辑的、语义的、必然的。按照义素分析派的看法,“骘”可以分析为“成年”“公”“马”三个义素;这种分析是语义方面的而不是事实方面的,也就是说,“是公的”之类对“骘”分析为真。骘必然是公的,这一点始终改变不了。如果哪一天有些母马也叫做“骘”了,那绝不是因为我们发现了马的什么新事实,而是“骘”这个概念变掉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注意到,“成年”“公”不仅包含在“骘”里面,而且是很多语词的共同义素,例如“男人”。又例如“大小”也是经常用来产生概念的义素:山和丘,河和溪,城和镇。

但若一个概念可以被分析为构成该概念的某些必然因素,名称为什么就不能分析为构成该名称的必然因素呢?“马”的定义是“长头直耳四蹄善跑的哺乳动物”;“骘”的定义是“成年的公马”。两个定义分别说明了两个词所指对象的本质特征。当然,四蹄不是“马”这个词的特征而是这个词所指的动物的特征。但难道是公的不是“骘”所指的动物的特征吗?概念的内涵和名称所称事物的特性似乎相类;语义事实和语言外部事实很难区分。“义素”如公母大小不也是事实方面的吗?跑比走快是事实呢还是单纯语义?

笼罩着这场争论的始终是语词意义的疑云。人们以为一个词的意义在于其定义,在于必然和它联系在一起的陈述,于是名称有没有意义的争论就围绕着究竟有没有哪个描述对名称所指对象必然为真打转,进而又去争论有没有确定对象身份的必需标准。我以为这里的路走叉了。意义问题不在于有没有一个定义必然为真,而在于一个定义形成没形成有助于我们有效认识世界的概念。

名称与意义

我们的确有时解释说“‘骘’的意思是‘成年的公马’”。于是人们就认为“骘”的意义就是“成年”“公”“马”三个义素或这三个义素之和;推而广之,所有概念的意义都可以作如是观:概念可以分解为义素,这些义素和概念必然地联系着,因此对概念分析地为真。

“骘”是个简单的概念,“游戏”“战争”“结果”“自然”这些概念就不可能这样比较完整地分析为义素。但即使我们假定概念可以无余数地分析为义素,我们仍然不可以把这个概念的意义认作其义素之和。找出哪些因素构成一个概念只是概念分析的第一步,实质的工作在于说明为什么是这些因素而不是另外一些因素结合而成为概念。“骘”是成年的公马,性别对于人对于和人接近的动物都是很重要的,同时又只有在成年时性别才重要。年龄和性别结合为一种概念方式,形成了我们看待家畜看待动物看待人的一个角度。这里还应该注意,并不因为“骘”指的是一些马“马”就是“骘”的义素。“马”不是“骘”的义素。“骘”的义素是“公”和“成年”等等,“骘”之为概念在于这些义素的结合体现着我们理解人和动物的一种方式,一种概念方式。

名称所指对象的诸特征却不是以这种方式结合在一起的,更谈不上建构。但若一个对象的特征形成了我们看待事物的一个角度一种方式,这个名称就有了概念用法;如果这种概念用法固定在语义里了,这个名称就同时是一个概念。“铁”在“铁拳”,“蚕”在“蚕食”里,都是概念用法。“铁”的概念用法当然和铁这种金属的性质有关,但和我们如何确定一块金属是不是铁却不是一回事。我读了你的文章说“整个一个王朔”,“王朔”在这里是概念用法,这个用法十年前就不成立;但若王朔今后成了曹雪芹,“王朔”就可能像“西施”“诸葛亮”那样成为通用的概念语词。哪些事实被吸收到了语义里面,没有固定标准,事先更是没有办法知道。“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在“首相”的语义里吗?领也是脖子,颈也是脖子,可是“领导”的意思却吸收到了“领”这个词里而没有吸收到“颈”这个词里。

围绕着我们而又特征突出的事物,耳目手足,猫狗马牛,虎狼鹰蛇,桃李松柳,金银铜铁,其名称通常也是我们常用的概念。这些事物,海德格不称为“对象(Gegenstand)”而称为“物(Ding)”:桥与犁,溪塘丘树,鹿与马,王冠与十字架。物拢集它物,由此及彼,呼来天地人神,使世界得以勾连。“唯连环出自世界的,才一朝成其为物。” 与比肩并列的对象相比,物为数寥寥。

概念是统一体,是我们的经验可以依之有效地组织起来的单元。“三角形”有意义不在于它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这个定义对三角形分析为真。我们可以造一个词“Jibx”,定义它作“边界为63厘米的封闭图形”,它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此定义对它分析为真,但“Jibx”并不因此而有意义。我们要这样一个毫无意义的词干嘛呢?和当今好多时髦家的期望相反,造出一个词并不见得就造出一个概念。不,我们根本不说“造出”概念,而说“形成”概念。“三角形”有意义是因为把三角形看作一个品类有助于我们研究几何学。一个词的意义不在于有一个定义对它分析为真,不在于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判断什么属于这个品类;而在于包含在这个定义里的道理和理解,这一点决定了为什么采用的是这些标准而不是另一些。

这里来到了关键处。我们一直所说的“意义”“语义”“概念性”等等究竟是什么?因此也是:“名称性”究竟是什么?意义是属于概念的,是结晶在概念语词系统里面的对世界的认识和知识。概念概括着事物之间的基本联系方式,分与合的道理。奥斯丁说,我们的当务之急在于弄清楚用同一个词来称不同种类的事物道理何在。追问意义,就是追问我们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概念的道理,追问它何以概括这些事物而不包括另外一些事物的道理。我们有“骘”这个概念。然而,我们不会有一个包含“雄性”、“幼年”和“蟾蜍”的概念。成年的公马是一个重要的类别,而雄性的幼年蟾蜍则不是。维特根斯坦说:我们(日常语言)只在自然事实所形成的重要区别那里划界。我们问一个概念的意义,从一个重要角度看就是问在我们的语言里为什么会有这个概念。正像德文“Bedeutung”和中文“意义”所提示的,有意义和具有重要性是相通的;一个词有意义也是说这个词在语言里是重要的。

我们问:为什么把这些不相同的活动称作“游戏”?但你要问:为什么把他称作“陈嘉映”,你问的是什么呢?你是问为什么不给这个人的左半边起个名字吗?把陈嘉映看作一个单元是这样显而易见,不需要什么理解,“陈嘉映”这个词因而也就不包含什么理解,没有什么“内涵”。意义就是理解。真正说来,不是语词有意义,而是我们借以理解世界的概念有意义。概念内容少,说的就是可供理解的内容少,有助于我们理解的内容少。我们不说一个名称“有意义”,并不表明名称是没意义的。就像我们不说地球是竖的,并不表明地球是横着的。我们不谈论名称的意义,因为本来“意义”就是属于概念的。关于名称有没有意义,那么多聪明人争了那么多年,还没个结果。因为我们没有看到意义是属于概念的而不假思索地认定意义属于语词,因为我们一直在问:“地球是横的还是竖的?”

日常语言里的概念语词,或多或少或深或浅,总有它存在的道理。我们有“骘”这个词,事出有因,但这不等于说,我们必然要有“骘”这个词。实际上,城里人今天难得见一回马,“骘”这个词早消失了,非要说起,就说“公马”。“公马”这个概念和“骘”差不多,然而是个词组。只在农村“公马”还用一个单词来表示,“儿马”。同理,我们今天骑车开车,即使农村人还坐坐马车,套两匹马还是三匹马也视当下的情况需要而定,不像古时候有一定之规,“骈”“骖”“驷”这些词自然就死掉了。有意义的有道理的,不见得必然存在。“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一说法,不仅稍嫌乐观过了头,而且误解了“有道理”。有道理不一定是有必然之理。但并不因为不是必然之理就是偶然之理。英国人开汽车的比我们多,却还保留着“mare”这样的词。这和英语语词更倾向于把性别作为义素包含在单词里有关。但不能因此断定说英文必然会保留“mare”这个词。哪些理解方式结晶在我们的语词系统里,没有先验的标准,却对于我们——语言的使用者——却是先验的。

我们曾有“骘”这个词,道理是明显的。我们没有把“公的”、“幼年”和“蟾蜍”包括在一起的词,道理也是明显的。当然,并非所有概括语词之所以像它们所是的那样,其中的道理都这么明显。概括语词的分析可能十分繁难而又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例如关于“知道”、“认识”、“理解”这一片概念语词的分析就构成了一大片重要的哲学领地。

我说“这一片”,因为理解从来不可能是一个孤立的理解,概念语词不可能单独地具有意义。恰当表述起来,并非一个概念语词体现一种理解方式;一个概念语词体现着概念网络的一个枢纽。枢纽位置的差异,体现着不同语言的概念框架的差异。概念是一张网,一个概念和它相邻的概念从不是比肩并列的,而是互相涵盖互相交缠的。我们可以把维特根斯坦的一个比喻借用到这里来。“我们的语言可以被看作是一座老城,错综的小巷和广场,新旧房舍,以及在不同时期增建改建过的房舍。这座老城四周是一个个新城区,街道笔直规则,房舍整齐划一。” 概念就像老城区,有些概念语词处在老城的中心,从中可以琢磨出我们理解世界的核心方式;积满了历史,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极难改造。有些概念处在城市的边缘。而名称则处在最外面。一个基地范畴像一个街区,其上排列着整齐划一的同类名称。一个概念语词的意义改变将伴随着毗邻概念的意义改变;核心概念语词的意义改变将带来语言系统的改变。学习一个概念语词,也就在辅助着学习一批概念语词。误解一个概念语词就是在不同程度上误解一批概念语词。我们不可能对“权利”理解得稀里糊涂而十分明了“正义”的意思,或误解了“未来报酬”而正确理解“边际效益”。但我们无法从一个人不知道“猩红”是什么颜色来推知他还有哪些颜色也不知道。一个人用错了“无花果”,同时却可以正确使用大多数水果的名称。

在这里,我们必须特别留心区别“名”的狭义和广义。就狭义言,名称无非是个标签。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不是帝国,和罗马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关系;所谓“神圣罗马帝国”毫无意义,不过是个名字罢了。英语有不少词专门用来说狭义的名称,仅仅是个名称,例如label,dubbing;我们有时也这样来用“名号”,“衔头”。这些用语用法常带贬义。为什么?因为它们不提示意义。具有意义是一种褒扬;具有意义就是有道理,有理当然是褒,无理当然是贬。说一个人是个名副其实的英雄,就是说我们有充分的道理把他叫做“英雄”。有些带点贬义的说法也从反面提示这一点。“借个名头”就是借个由头:有一点道理,假装有道理。

古汉语里的“名”,和现在所说的“名称”是有区别的。荀子称“物”为“大共名”,这里的“名”,就不是今天所说的“名称”。所以王力建议,“名”有时应该译为“名称”有时应该译为“概念”。 西语中“名称”的意义,古今也有别。海德格好古,通常不在狭义上使用“Name”:“命名不是分贴标签,不是使用语词,而是唤入言词。” 他所说的Name,译成“名”比“名称”好。命名就一物的本质称谓它,述说它,例如特拉克尔的诗句“灵魂,大地上的异乡人”是就其本质为灵魂命名。在这个意义上的“名”,把所名之物带入联系之中带入意义之中,可说是和狭义的“名称”正好相反了。海德格尔考据,在希腊文化的全盛期,符号(Zeichen)是从显示(zeigen)方面得到经验的;到了泛希腊时期以后,符号才被理解为某种标识。“符号从显示者(即让事物现象)到标识者的变化植根于真理本质的转变。” 在源始意义上,“名”从一物的意义来显示一物,从而就有了显示、显耀、荣耀、荣誉这些意思,如“名声”“名誉”“实至名归”“以国王的名义”这些说法所提示的。此中的道理更深一层,我们不在这里探讨了。

考察“名”从古到今的意义转变,更可以看清名称当然不是“语言之外的符号”,那种说法只不过表达了由于解决不了名称为什么没有意义这个问题而生的绝望。名称依赖于语言的分节结构,并通过基地范畴连在语词之网上。名称好端端的就是语词,而且还被当作语词的范式呢。不过,名称的确处于语词之网的边缘,通过基地范畴连接在网上,其增其减并不影响语词之网的编织样式。

莱尔所说名称无需翻译,也来自名称在语词系统中的边界地位。有些各个民族都看得见的东西,例如星星,其名称我们是需要翻译的,但这也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用“土星”来翻译英语词Saturn。但核心的概念语词,如excuse或culture,我们无论如何找不到一个单独的中文语词和它一对一。学会使用一个名称,学会正确地用某个名称来指称一个或一类确定的事物,是一件独立的事情,并不增进我们对语词系统的了解,不增进我们对其它语词的理解。这一点在自然品类的名称那里也表现得很明显。各民族对自然品类的称呼并不完全相应,但Lakoff等人的研究表明,各种语言在这方面的差别是很小的。名称对不同文化不同概念系统原则上是中性的。

小结

本文说明,名称与概念的区别在哲学上比概括语词和专名的区别要重要得多。哲学中的“语言转向”本来很有利于看清这一点。但大批语言哲学家却仍然陷在传统存在论的个体/共相框架里,从而只注重专名和概括语词的区分。维氏提出的“家族相似”概念有助于我们转换视角,但他的提法对于澄清概念结构的建设性工作来说不够充分。

名称和非名称语词起作用的方式不一样。因此,密尔把所有语词都看作名称,罗素把专名看作伪装的特定描述语,维特根斯坦用家族相似来说明“摩西”这样的专名,都不成立。但我们因此就可以用两分法来解释语词起作用的方式吗?名称没有内涵或意义而其它语词有?关于一种语词的知识是事实的经验的偶然的而关于另一种的则是逻辑的分析的必然的?甚至干脆把名称驱逐到语词范围之外去?这些看法也是不能接受的。最明显的原因是:专名和通名没有原则区别,自然品类的名称和人造物品类的名称没有明确界限,名称和非名称语词也没有明确界限。“铅笔”“橡皮”“桌椅床柜”的语法有点像“金银铜铁”;“门窗厅堂”和“桌椅床柜”相去不远;再下去就是“风雨水火”。形状的名称如“正方形”“椭圆”算自然品类吗?半自然品类?此外,很多名称可以作为概念使用,“金口玉言”“蚕食”“猫腰”。要把名称从语言里驱逐出去,挽留不挽留那些又像名称又不完全是名称的语词?和它们毗邻的语词呢?可以用作概念的名称呢?

“名称”本身是个“家族相似概念”。名称和非名称语词没有明确界限,名称这个家族内部,也有各种各样的差异。一些名称比另一些名称纯粹些典型些。让我们来想一想人的名和姓,机关的名字名称,自然品类的名称,海洋的名称,国家的名称,工具的名称,官职,猩红热,微积分,春秋,星期一,手脚脑。就此而论,很多时候使用“较强的名称性”和“较强的概念性”这样的用语比用“名称”和“概念语词”要更适当。

然而,如果这个范畴那个范畴之间的界限都是不确定的,我们又为什么费这么大力气来区别名称和非名称语词,寻找它们起作用的不同方式呢?如果各种语词形成了一个连续统,我们不还是得用单一的方式来说明它们的性质吗?要么都有意义,要么都没意义。如果是一个连续统,那么,所有语词,至少大多数语词,岂不在某种程度上都和名称同类,因而都可以看作名称吗?我们兜了一个圈子,不是又回到密尔那里去了吗?“普选”不是名称,但也听得到说“这次的普选,徒有其名”;“民主”不是名称,但也有人说“所谓‘民主’,不过是个好听的名字罢了”。“进步”不是名称,“负责任”更不是,但我们的确会说“你把这叫做‘进步’吗”,“这才叫‘负责任’”。把一样东西“叫做”个什么,差不多就是给这样东西起个名字。甚至像“物”这样普泛的词,也是“大共名”呢。

泛泛讲,这鸭头不是那丫头,“鸭子”是名称,“丫头”不是名称。但天下少有绝对的界限,泾渭难得分明,水火时亦相容。我们不必因为没有“绝对的名称”就硬把“这”“那”说成是名称。相对的区别也是区别,有时还是很重要的区别。儿童和少年没有绝对界限,少年和青年青年和壮年壮年和老年也没有,但并不因此小孩儿就是老头儿。

把名称当作语词的范型,本来不无道理。从学习和使用的来看,名字名称是最简单的语词。我们学习语言,或一般理解,广泛借助范式通过类比从简到繁。但我们身上“对概括性的渴求”(维特根斯坦语)往往太过强烈。我们有时要弄清一个词指的是什么,于是就有人认为所有语词都有所指称。“正义”指称什么?一个共相。但“如果”和“甚至”指称的是什么呢?我们需要很出色的想象力才能提供答案。但我们仍然不肯放弃名称这个范式。反过来,如果我们的确经常问到说到一个词的意思或意义,因而我们就倾向于以为是个词就该有个意义。奥斯丁在谈到“作一件事”的时候说,我们往往把作一件极为简单的事情,例如推动一块大石头,当作模式来谈论作这样那样的事情,即使当我们谈论的事情已经和原来的模式相去甚远,即使当这个模式已经无益于看清我们谈论的事情甚至扭曲了事实,我们仍然使用着这个模式而不自知。 也许,我们可以勉强通过类比谈论“正义”的指称,但“甚至”“如果”这些语词离得太远了,我们的类比实在走不动了。我们的确需要说明各种语词是怎样连续的,但也必须看到一环一环之间的区别。我们的确需要一个统一的说明,但不是一个单一的说法。我希望本文在这个方向上走出了一步。

无论如何,把名称性和概念性加以区分,只是摸索概念结构和概念分类这一“当务之急”的准备工作。真正重要的工作是概念分析。对专名之类的讨论实在事出无奈,因为基本问题还没有澄清。也许这篇文章有助于让我们回到概念分析上面来。当然,作为对“名称”这个概念的分析,也可以说本文正在开始尝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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