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祥:中国式的社会民主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17 次 更新时间:2008-11-20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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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祥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在代议制民主长久施行的现代西方社会,人们却转而追求一种自治的、协商的和参与的社会民主,想以此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甚至替代品。而中国式的“新型社会民主”,在现实性上,则是由人民民主转化而来的,是人民国家政治关系社会化的产物,是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民主思想中国化的现实表现。推行社会民主,已经成为中国官学民的一种共识,也是中国社会和谐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以和谐社会主义为其指导思想;以社会民主的政治建设为其本性;以三维民主模式的基础为其定位;以权利能力的平等为其首要价值;以人民合作宪政为其基本制度模式。

关 键 词:中国式社会民主 和谐社会主义 三维民主模式 权利能力平等 人民合作宪政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没有现代性社会民主因素存在的。中国的社会民主思想来源于西方。而西方社会民主思想则产生于古希腊。大体上讲,自古至今,在西方已经形成了四种形态的社会民主思想及其相应的实践。一是古希腊城邦社会民主,即城邦直接民主。二是近代作为自由平等社会精神和生活方式的社会民主,如托克维尔、詹姆斯•布赖斯和约翰•杜威等,一般都是从政治民主的社会基础和人类自由平等的民族精神与社会生活方式的角度,来思考和论述社会民主的。这种社会民主观一直持续到现代,美国学者乔•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就指出,所谓社会民主,是“就社会而言的民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的民主”,这首先意味着“社会民主是指其民族精神要求它的社会成员认为自己有平等社会地位的社会”。[①]三是传统社会民主党人的社会民主,强调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公平福利。1951年社会党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原则声明《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与任务》(亦称《法兰克福声明》)中,具体地阐述了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国际民主的政策纲领。在社会民主党人看来,政治民主只有扩展到社会民主才是真正的政治民主。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是实现社会民主的手段,社会民主才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最大目的。因为,在社会方面,民主意味着切实保障人民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实行普遍的社会福利制度,意味着人的平等、尊严和个性的充分发展,等同于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四是现代公民自治参与的社会民主。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民主党人在承继上述社会民主理念的基础上,更强调民主的参与性和平等的差别性,要求社会民主党充当直接的社会民主的代言人和推动者而获得信任,并证明自己是有差别的平等政策的代言人。正是这种公民自治、公民参与和差异平等的社会民主思想与实践,成了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转向的一个重要趋势。西方学者批评主流的代议制——精英民主理论下的社会政治生活存在压制个人的自由、普遍的不平等和忽视公民的参与等严重问题。于是, 参与民主理论开始复兴,“强势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和自治民主理论等也相继兴盛。美国学者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中认为,“如果公民有作为公民而积极行动的实际权利,也就是说,当公民享有一系列他们要求民主参与并把民主参与视作一种权利的时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②]这种民主必然会通过所谓的双重民主化即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的转型,而确定“自治原则”,并追求民主自治模式,这又要求更多的民主公共生活即公共讨论、接近权力中心、普遍的政治参与等与维护法治、调解争端、协调冲突的利益的国家制度之间的协调。这实质上就意味着公共领域的扩展,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促进,追求一种公民积极参与的、自治的社会民主模式。

在代议制民主长久施行的现代西方社会,人们却转而追求一种自治的、协商的和参与的社会民主,想以此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甚至替代品。那么,在代议制民主很不理想的中国,是否需要发展社会民主?或者说怎样推行社会民主呢?另外,西方社会民主文化对中国发展社会民主有何启示?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中国人对现代性社会民主的真正了解,可以说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传入中国开始的。但是,为了强调马克思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区别,往往又忌讳使用“社会民主”一词,更谈不上对社会民主从理论上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论述。除此之外,即便是谈到“社会民主”时,也是将它等同于“社会主义民主”,或者“全民国家”,认为只有在国家消亡之后,随着理想社会主义的实现才有“人民自主权”的实现。根据这种“理想的社会民主观”,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民主在政治国家消亡之前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这是一种“后政治民主”或者“后国家民主”。实际上,这种观念长期以来抑制或者扭曲了中国社会民主的推行。与此相伴生的是群众运动式民主、“大民主”以及工具性的企业民主管理等社会领域的异化民主现象。

自从中国社会的发展目标从“理想社会主义”转向“现实社会主义”之后,人们也开始从追求“理想的社会民主”转向探讨“现实的社会民主”或者说“新型的社会民主”。刘德厚教授指出,这种“新型的社会民主”,在现实性上,是由人民民主转化而来的,是人民国家政治关系社会化的产物,是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民主思想中国化的现实表现。即是说,“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民主思想的核心,是通过无产阶级政治革命,争得民主,运用新型国家政权逐步达到社会民主。毛泽东主张从人民民主走向社会民主的这一思想是从新民主主义思想直接而必然地发展而来的。因此,从人民民主走向社会民主(或称为‘新社会民主’)的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的民主思想在中国条件下的运用与发展。”[③]这种“新型社会民主”,也就是“中国式的社会民主”,是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社会民主”。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社会民主有关具体问题的研究,却出现了热潮。如对基层民主的研究,是一些学者的持久兴趣,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在引进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对公民社会、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等的研究,可谓方兴未艾。经济民主也成为民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则成了中国人现在关注的一个焦点。可见,社会民主正成为中国人所追求的民主形式。在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社会民主性质的民主试验。

从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执政党的政治文件对社会民主内容及其社会民主建设的规定和要求来看,在中国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社会民主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现行《宪法》已经对人民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自治等社会民主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民主自治组织,等等。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报告要求,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要健全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5年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200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中国的社会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即要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等。由上可知,推行社会民主,已经成为中国官学民的一种共识,也是中国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

现在的问题在于,对于社会民主,我们不能仅仅作政治宣示或零星试验,而要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等方面,实实在在地推进中国式的社会民主。大致说来,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中国特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一)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性质——社会民主的政治建设

社会民主建设是一种社会建设还是政治建设呢?一种观点是将社会民主看成政治民主以外的民主内容,其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诸如经济民主、学术民主、家庭民主以及道德民主的一部分等等。另一种观点是将社会民主看成相对于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而言的人们在公民社会中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事项。实际上,西方的早期学者,多将社会民主当作政治民主的社会基础,看成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精神和社会生活方式,但现当代学者则往往将社会民主看成是在公民社会中自治管理或政治参与的一种非国家政治现象。美国参与民主理论学者卡罗尔•佩特曼就特别强调,“参与性社会的观念要求‘政治’的范围延伸至政府以外的领域。……这一广义的政治概念,以及它对政治理论产生的更重要的意义,当政治理论家们将注意力转向民主理论时,往往被他们自己遗忘了。一旦认识到工业领域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体系,就会消除许多关于工业领域民主(以及它与参与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混淆。……也排除了那种与国家政治似是而非地比较后认为工业民主已经存在的观点。”[④]可见,他将参与性社会民主看成是“国家政治”之外的广义社会政治现象。在国内,刘德厚教授在《广义政治论——政治关系社会化分析原理》书中,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专门论述了相对于国家政治的广义社会政治和走向“新型社会民主”的问题。

从现代社会民主的实践来看,现代公民社会和公共组织逐渐兴起,承担起越来越多原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而进行自治管理,这为公民参与到关系自身利益的广泛的公共事务中提供了一条重要渠道,也有助于培育人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精神,促进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观念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认为“公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以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公民社会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国家之间的一个非官方的公共领域。这种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具有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内容。美国学者戈兰•海登说,现代“公民社会不仅仅是社会。正是社会的这个部分将公民个人与公民领域和国家联系在一起了。换句话说,公民社会体现社会的政治方面”。[⑤]公民社会所体现的这种政治就是公民政治或者说公民社会政治。同理,公民社会存在的民主也就是公民民主或公民社会民主。反过来也可以说,公民民主或公民社会民主也是一种公民政治或者说社会民主政治。

由此可见,所谓社会民主,就是社会领域的民主(政治)。现代社会民主不仅仅是政治民主的社会基础,它也是相对于国家政治民主的社会政治民主,由此决定了中国进行社会民主建设,不能单纯视为一种社会建设或经济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将它作为中国式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重要任务。

(二)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谐社会主义

在中国,发展社会民主,要在继承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走自己的道路,创建中国式社会民主的新形式。这就要求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即和谐社会主义,而非社会民主主义或者自由民主主义。

不可否认,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些基本理念和价值应该是一致的,但各国走向文明之路的具体道路和模式又是多样化的,即使美英法德日等西方国家的具体民主政治体制亦不完全相同。因此,中国也确实不能完全照搬任何国家的民主模式包括社会民主。作为西方自由民主代表的美国,现在也在探寻着自己的未来发展模式。美国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经济学教授,前美国助理财政部长布拉德福德·德隆预言,美国的下一代将会是替大部分美国人承受“整体下流”(即在社会分层体系中,个人或群体整体性地向下滑落,跨越阶层)的一代。由此产生的政治斗争将决定美国究竟是越来越靠近其他发达国家的社会民主制度规范,还是另辟蹊径,找寻能承受美国的高经济风险和悬殊的贫富收入差距,并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新加坡《联合早报》2006年12月31日刊登的一篇题为《中国能否找到自己的模式?》的文章指出,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发展模式当属西欧和美国,亚洲当属日本。但即便是成功的发展模式,也一直都面临着不断进行自我调整的任务。而自我调整的核心课题,就是在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之间寻求相对的平衡。西欧的“社会市场经济”和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孰优孰劣,欧美政经界曾有过热烈讨论,至今还在持续。因此,西方模式并未解决根本矛盾,中国需要探索自己新的发展模式。

中国的执政党一直都在努力着寻找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和民主政治模式。中共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纲领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中国在初级阶段所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中国式发展模式可以用“和谐的社会主义”来概括,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既不是自由民主主义,也不是社会民主主义,而和谐社会主义。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中,借鉴西方各国社会民主的有益经验。

(三)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地位——三维民主模式的基础

在社会民主的地位和范围方面,有的学者是将社会民主与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或工业民主放在同等地位上看待的,前述的乔•萨托利也是如此。而另有学者则将社会民主与政治民主同等看待,而将经济民主作为社会民主的内容。可见,人们在使用“社会民主”概念时,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但从上述社会民主的政治性质来看,似乎不应将社会民主与政治民主绝然分开并对等起来,而只能将社会民主与国家民主或者说社会民主政治与国家民主政治对应进来,经济民主则是从属于它们的社会民主现象。

在中国,由于对民主化发展道路的独特选择,决定了现行民主体制必然具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民主体系的结构形式来看,可以说,中国式民主模式是由“政党民主”、“政权民主”和“社会民主”这三者所交叠构成的“三维民主模式”。其中,所谓“政党民主”,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以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党际协商民主,这是中国民主的主导力量,它主要体现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共产党的执政过程中。所谓“政权民主”,是指中国的国家政权作为一种政体的民主形式,包括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司法民主以及政府间民主,这是中国民主的主体力量,在制度上主要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政与司法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制度等方面。所谓“社会民主”,是指中国政党体系和国家政权之外的公共生活领域的民主形式,这是中国民主的基础力量,其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基层自治民主、社会管理民主、经济民主、工业民主或者企业民主、社团民主,以及公民的民主表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等各种社会民主政治内容。实际上,执政党、国家政权和公民社会之间又是交错互动的,在党政之间又有执政民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又有公民参与民主等因素存在。由此可见,社会民主与政权民主、政党民主之间既是相对独立的,但又不是对立的,它们之间是互动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式民主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实践模式。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是中国三维民主建设的基础。

(四)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首要价值——权利能力的平等

社会利益和谐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与核心。社会全局利益的协调与均衡,就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以和谐社会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中国社会民主建设,在现实性上,所要解决的是中国社会当前的利益分化与多元化情况下的社会贫富过度分化和社会走向“断裂”危险的问题,以谋求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与公平。由此可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然是中国社会民主建设的最终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执政者也开始重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强调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不能抽象地谈公平正义。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不能是少数特权者或者有钱人所特有的公平正义,而应该是谋求最大多数人民所需要的公平正义,即人民为本的公平正义。而且,这种人民为本的公平正义,不仅是政治权益的公平正义,更是经济社会权益的公平正义,要谋求人民大众的“经济的社会解放”,确保所有公民追求生存利益的权利能力的平等。因为,在当前“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而“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上的失衡又是他们之间社会权利失衡的结果。”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目前“中国社会形成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格局,以及在这两个群体之间形成的深深的裂痕,就是社会权利不均衡的必然结果。”[⑥]这种状况,一方面决定了中国切实推行社会民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首先必须培养人民大众民主参与、民主表达、民主监督以及民主管理的权利能力,塑造负责任的公民和社群,并保障人民大众之间通过民主博弈,实现社会资源的相对公平分配,达到各个群体和阶层权益的大体均衡。

从根本上讲,社会民主应该是人类劳动配置和劳动分配的民主,社会公平应该是人类基于劳动创造及其生存利益的公平。因此,理想的社会民主与公平是立足于人类的“自由劳动”基础上的。而在商品劳动或者雇佣劳动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现阶段,就要求通过推行社会民主,培育、提高和依法保障人民大众劳动生存与获利的权利能力,高度关注民生问题,谋求人民的生活快乐和幸福。这是通向人类实质性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在现阶段的首要价值应该是谋求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

(五)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基本制度——人民合作宪政

在我国推行社会民主,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再搞“群众运动”,不能搞“大民主”,也不能搞“劫富济贫”的政治斗争,而要注重构建和运行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民主机制。从总体上说,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最基本制度形式,可以设想为“人民合作宪政”。从主体性来看,社会民主应该是体现人民意志与地位,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方式与治理形式。社会民主的本质是人民自主的社会。因此,中国式社会民主制度化的主体形式就应该是“人民宪政”。这种人民宪政在本质上是指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和人民化,实现国家权力的人民为本,确保人民权益的至上地位。这是由中国式社会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所决定的。

社会民主的推行,不是要激化社会的矛盾,重唤人们的斗争精神,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恰恰相反,推行社会民主,构建人民合作宪政,是要谋求人们利益矛盾的协调和社会的和谐。因此,人民合作宪政具有协商合作性,也可以称为“协商宪政”,它要在社会公共领域,为自由与平等的公民,提供一种通过理性协商而达成合作共识的社会民主的平台和制度机制。进一步来说,在社会民主中,通过协商宪政制度所确立的社会权利关系状态也将是一种复合性的社会均衡。相对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宪政权利义务关系而言,人民合作宪政也是一种“公共宪政”,它更重视公民之间的宪政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与调整,并由此为公民提供利益博弈的权利保障和能力基础。因此,中国式社会民主制度就应该是社会公共领域的公民利益的宪政博弈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制度。这种制度化的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这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可以为社会民主的运行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合作与商议、博弈与均衡机制。国内社会学者孙立平教授,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构想与论述。第一,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的方式做出制度性安排。第二,在几个最主要的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特别是在劳方和资方之间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谈判机制。第三,明确国家或政府在利益均衡机制中的恰当角色,即国家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的角色。第四,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⑦]如果将这种宏观的合作主义宪政体制进行最抽象的模型建构,我们可以设计出由政府、富强群体与贫弱群体所构成的三维利益博弈模型,即“宪政三角形”,它对于观察和分析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一个很有分析价值和建构意义的理论模型。

从这种利益博弈的宪政模型来看,当今的中国,首先需要从基本的公民社会、公民政治、公民文化、公民自治和公民组织等方面的建构与完善入手,健全社会民主的最基本的运行机制。[⑧]具体来说,则亟需建立健全的社会民主机制,包括为解决官民、劳资以及强弱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价值引导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同时,需要健全社会公共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要完善基层民主,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逐步改革现有的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城乡二元基层自治模式,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层社区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制度体制。特别是要重视经济民主以及企业民主管理的工会制度和劳工保障制度等的健全与完善。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围绕立法宗旨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即是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利益并重的问题,曾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和利益博弈。而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根据“强资本、弱劳动”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普遍格局的基本判断,在第一条规定了制定本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中国在强化保护劳动者权益及其与企业之间权益平衡的制度方面,也正在作积极的努力。最后,要从“县政”的层面推行“县政民治”,依法推进公民有序的民主参与,探索将执政党依法民主执政、政府官员依法民主治国和人民大众依法民主管理相结合的中国式地方民主建设的综合试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域政治体制的创新和县市政治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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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②] 〔美〕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8页。

[③] 刘德厚著:《广义政治论——政治关系社会化分析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8页。

[④] 〔美〕卡罗尔•佩特曼著:《参与者和民主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9-100页。

[⑤] 〔美〕戈兰•海登著:《公民社会、社会资本和发展:对一种复杂话语的剖析》,《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何增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⑥] 孙立平著:《失衡——断裂社会的动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⑦] 同上,参见第9、10页。

[⑧] 具体的设计与应用分析可参见刘俊祥著:《论贫富公民利益博弈的宪政机制》,《天宪》,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载《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于2008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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