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政府管制与隐性契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5 次 更新时间:2008-11-1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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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华   章铁生   李翔  

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法律环境薄弱的转型制度环境出发,将管制视为法律机制欠缺的衍生机制,从理论上分析了管制权力可能外溢,构成隐性契约。以我国IPO 遴选管制权为例,本文认为,证券管制机构在各地区间分配IPO 资源时,会考虑各地区上市公司发生丑闻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证券管制机构的这一做法,并无明文规定,属于管制权力的外溢效应,这是一种无形的游戏规则,事实上形成了隐性契约。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理性,会做出履行与否以及履行多少的对策。上述分析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本文为理解转型经济中的政府管制作用、契约形式和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新的发现和证据。

 关键词:法律环境;政府管制;隐性契约;公司丑闻

*陈冬华、章铁生、李翔,南京大学商学院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邮政编码:210093,电子邮箱:sufechen@2631net.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70602011和70572105的阶段性成果,感谢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南京大学经济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研究"985计划课题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资助,感谢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商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会计学系的访问学者基金和南京大学"国际化会计学博士生项目(IAPHD)"的支持,感谢陈信元、范从来、杨雄胜、李志文、黄德尊、范博宏、陈杰平、苏锡嘉、陈晓、魏明海、王跃堂、原红旗、吕彤、孙谦、张田余、李增泉、夏立军、朱凯、姜国华、吴联生、邬瑜俊、林海、黄志忠、徐德信等学者以及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论文由作者自己负责。

一、引言

法律制度及其落实对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基本上得到公认(La Porta etal,1997;Bhattacharya and Daouk,2005)。但是,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法律的制定和有效落实非一日之功。而且,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民法传统,民事纠纷主要由刑法替代解决,但刑事惩罚未必能补偿受害者的财富损失。历史传统与转型现实的双重约束,构成对于当前中国法律环境进步的极大挑战。

成熟的法律环境不太可能短时间内迅速达成,替代的方法就可能产生,这些替代机制大多存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La Porta et al,2000)。譬如,La Porta等(1999)认为,股权集中实际上是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一个反应;Cheffins(2001)发现,20世纪之前的英国,法律制度在20世纪前期的大多数时候并未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但市场产生了良好的替代方式,如自律体制;Johnson 等(2000)发现经济稳定时期,内部人存在建立声誉的动机来善待投资者;Allen等(2005)发现,基于声誉和关系的非常规融资渠道和公司治理机制,是支持非国有企业发展的主要来源,而当前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发育水平相对滞后,不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在上述的股权集中度、声誉和关系以外,关于替代机制的讨论更多地集中于政府管制,连Coase (1988)也承认,"在某些情形下,政府管制确实可以提高经济效率".Glaeser 等(2001)考察了波兰和捷克的证券市场发展后,发现波兰的证券市场取得了更加长足的发展,他们认为这主要取决于波兰实施了更加全面和严格的管制;出于制度安排的不同,波兰的证券监管机构享有更高的管制收益并承担更低的管制成本,这构成了监管机构锐意管制的动力。Glaeser 和Shleifer(2001)发现,在政策落实和产权保护方面,政府管制有时候比法律机制更有效。Pistor、许成钢(2003)认为,法律难以完备,无法准确无误地说明所有潜在的侵害行为,因此,通过重新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而非试图制定完备的法律,可以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在法律高度不完备的情况下,将立法权分配给主动执法的管制机构,可能优于分配给被动执法的法院,特别是转型经济国家,市场发展早期往往不是基于严格的执法机制,而主要是行政机制"(Pistor、许成钢,2005a )。这意味着,法律机制还是政府管制,取决于两者的效率对比。在一个不断变迁、转型甚至断裂的社会中,管制作为法律的替代,至少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次优备择机制。转型的中国,似乎正是上述理论的良好例证,经济现实中政府管制司空见惯,普遍存在。这既是计划经济的惯性所致,也和社会快速转型、法律无法及时跟进有关。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对管制的认识日益丰富(陈冬华等,2005)。目前国内的研究较多地集中于管制的负面效果,其实管制也应具有可观的正面价值。譬如Pistor和许成钢(2005b )认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早期的成功,与配额制为核心的分散化行政管制替代了标准的法律治理功能有关。

上述研究都没有关注管制的过度执行或者执行不足的情形,虽然Glaeser 等(2001)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没有研究其起因与后果,本文则重点研究这一长期被忽视的但并非不重要的问题。与Glaeser 等(2001)将执行不足和过度执行视为仁慈(Leniency)和滥用(Abuse )不同,本文对此并不事先存有基于价值判断的定见。我们把这种基于管制而衍生的权力,看作较为中性的管制权力外溢(Spillover ),以显公允无偏。

七、结论、启示与局限性

从我国转型中法律环境薄弱的制度环境出发,本文将管制视为法律机制欠缺的衍生机制,从理论上分析了,管制权力可能外溢,构成隐性契约。我们以我国IPO 遴选管制权为例,证券管制机构在各地区间分配IPO 资源时,可能会考虑各地区上市公司发生丑闻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证券管制机构的这一做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属于管制权力的外溢效应,但这是一种无形的游戏规则,事实上形成了隐性契约。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理性,会做出履行与否以及履行多少的对策。上述理论分析,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

如果本文对我国未来的研究有一定的启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我国的实践中,有形之手几乎无处不在,这使得我们在研究问题时,很难不考虑政府管制的影响,但政府管制的相关研究依然薄弱。本文为理解转型经济中政府管制,提供了新的发现和证据。研究表明,政府管制不仅直接发挥作用,还通过其执行的弹性来发挥作用,我们称这种弹性为权力外溢,而过去的研究似乎对这种弹性主要持负面看法。

(二)隐性契约难以研究,因为很难经验观察。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至少在直觉上,隐性规则非常重要。不理解隐性规则,就很难观察和理解我国经济现象的全貌。权力的弹性构造出隐性契约,隐性契约又影响经济个体的理性决策。本文虽然在理论分析和研究技术上还有很多缺陷,但是基本勾勒出一个管制外溢与隐性契约共生的证据,希望能够籍此引起对隐性契约研究的关注。

(三)在法律机制下,公司发生丑闻,投资者的市场损失大,但通过诉讼能得到的补偿也大。但是,在隐性契约下,投资者市场损失与诉讼收益可能都小。因为,中小投资者能够观测到隐形契约及其执行的影响因素,并事先将此信息反映在股票定价中。地方政府执行隐性契约的程度越高,投资者利益所受的隐性保险就越强,公司股价因为丑闻所受损失就越小。也就是说,在政府隐性保险的模式下,投资者损失以股价下跌较少的形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这就能够部分地解释为什么我国很多ST、PT公司的股价跌幅有限,甚至有的还涨幅惊人。这要求我们重新全面地理解和评价地方政府在金融市场的作用,重新寻找分析某些经济现象的角度,比如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掏空"问题(李增泉等,2004),再比如投资者保护以及公司治理问题,等等。

由于作者才疏学浅,加之政府管制与隐性契约的研究本身也比较困难,所以,至少在(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本文还存在较大的局限:(1)到底是公司丑闻较多,所以证监会才裁减所属地区的IPO 机会,还是公司丑闻多的地区相对落后,可持续上市的IPO 资源本身就少?抑或,丑闻多的地区政治力量小,无法与其它地区竞争IPO 资源?在我们的模型中,控制了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富裕程度和政治影响力等变量,在第五部分的检验中以三年作为一个时期,考虑了变量的滞后影响,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生性问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内生性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工具变量确实难找。未来我们将致力于研究公司管制的选择性执行问题(Selective Enforcement ),期望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破解上述难题。(2)投资者因为公司违规所受的损失究竟如何更准确地度量,本文采用的方法依然存在一定的噪音,如何进一步改进仍然是个技术难题。(3)不同性质的公司丑闻,其严重程度不同,本文未对公司丑闻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主要出于两个考虑,一是丑闻的严重性排序不容易,二是按照表1的数据,占样本主要部分的公司违规性质确实不是轻微违规。但是,这样做可能会在模型中忽略掉一些变量的影响。(4)本文检验了隐性契约是否影响证券监管机构的IPO 资源管制性分配,但无法判断隐性契约在该分配中的重要性,这不是本文的研究内容,但是,我们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究竟如何管制IPO资源,其实是个我们所知甚少但又非常重要的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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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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