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枫:道德神圣性与利益追求的冲突

——評《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30 次 更新时间:2008-11-12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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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枫 (进入专栏)  

道义论与目的论,是西方伦理思想中贯穿始终的两个基本派别,它们之间的对立构成西方伦理学争论的主流。在古典希腊时代,目的论伦理学更为发达,至善论和快乐论为其两个流派。古希腊思想家皆思考人生的目的、社会的目的这类问题,在他们看来,道德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人为道德而设的。直到城邦政治解体、社会动荡的古希腊晚期,道义论伦理学才最终形成。西方历史上第一个道义论思想体系是借助自然法理论而诞生的,这就是斯多葛学派。一旦自然法或理性法则获得绝对权威性,那么服从它们就会成为人们的道德义务。到了近代,当自然法从意味着自然义务转化为意味着自然权利时,道义论所蕴含的革命性便发生了。自然权利构成一种国家行为的界限,对国家形成一种绝对命令,同时,对自然权利的诉求成为思想家们的道义承担,成为坚持道德神圣性的象征。

与此同时,古典目的论伦理学到了近代演化为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几乎成为目的论的唯一形态。古代目的论那种活泼的特征消失了,人生和至善的思索被以功利原则对行为的理性推论所取代。这与近代社会的世俗化及资本主义的兴起有关,人际伦理取代人生伦理成为人们主要思考的对象,对规则的需求超过了对美德的需求,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压倒了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行为正当和制度正义的问题突显出来,而对内在心性品德和完善的思索相形之下不那么重要了。社会急需建立规范原则以调节日益增加的人们行为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功利主义正是以建立一个最高的道德原则用以规范我们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并从它出发派生出我们的全部道德标准为己任的一种伦理学。

功利主义以最大化的利益作为道德标准,认为人们的行为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只有行为所导致的价值才使行为具有道德性,如果不借助于行为外在效果,我们就无法断定某种行为是否应该去做。功利主义使权利和义务概念从属于最大利益概念,使行为正当性由最大利益来决定,其结果必然是,它容许侵犯一些人的自由或权利,只要这一侵犯能给大多数人带来更大的利益。功利主义不仅把道德而且把人当作手段,使之服从于最大化的利益追求,它使道德学成为谋利之学。

当自然法理论经功利主义的抨击而衰弱之时,康德挽救了道义论。爱尔维修曾说:“如果说自然界是服从运动的规律的,那么精神界就是不折不扣地服从利益的规律的”,此类观点在十八世纪启蒙时代几乎成为不可争论的,然而,康德却从根本上抵制了这种观点。他认为,虽然,人的一切行为的自然趋向是利益,这源自于人首先是动物这一事实。但是,正因为人有自然的动物冲动,才需要有道德并将道德系于神圣性来源上,而不是系于任何感性冲动上。道德的功能正在于克制利益冲动,使行为遵循一定的道义之规。道德的意义不在于做感性的工具,帮助感性达到目标,而在于服从自身的理性命令。行为正当性不在于对行为效益的计算,而在于对理性法则的遵守,那怕一无所获。

康德对道义论的论证成为当代西方权利道义论的理论根据。康德关于“人是目的,而不仅是手段”的原则成为当代道义论抵制功利主义所内含的允许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去侵犯少数人的中流砥柱。但是,康德道义论与当代道义论尚有某些区别,康德道义论所发出的服从道义规则的命令主要是针对个人的,它要求个人严格克制自己的感性欲望而遵守义务规则,不得伤害他人。而当代道义论所发出的服从道义规则的命令主要是针对国家或其他共同体的,它要求国家或其他共同体严格遵守正义规则,不得侵犯个人。当代道义论认为,制度伦理原则先于个人道德原则,或者说,社会正义原则先于个人行为正当原则,只有国家符合正义,个人才能行为正当,遵守义务。

道义论和功利主义,是人们始终面临的现实道德选择在伦理学上的二种理论化形态,它们反映了人类的两种基本价值选择倾向。在我们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中,功利价值倾向几乎未构成对道义论的挑战,但是,由于我们的传统道义论所承担的道义内容为体现血缘家族制的礼义(三纲五常)名教体系,根本开不出现代道义论来。尽管它在人格修养和性情陶冶上能够为现代人提供某种道义论价值,但对于现代性正义制度建设基本上不能提供什么资源。因此,引介西方伦理理论资源,对于正面临现代性困惑和抉择的中国人来讲,就有重大意义。遗憾的是,在我们当代的课题研究中,以前几乎未见有对西方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的综合比较研究论著。

《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龚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书可以说是填补了这一空白,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而深入研究这一领域问题的前沿性专著。本书作者充分占有第一手材料,在对西方伦理思想的脉络进行历史追踪研究的前提下,全面而综合研究了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的最新理论及其表现形态。

该书共分三编。第一编“当代道义论的理论渊源”,作者对古代自然法和近代契约论思想进行追溯研究,为当代道义论的复兴提供一个历史背景。发源于古代而在近代有力推动了现代政治制度形成的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在功利主义显盛时代几乎消声匿迹,而在战后,尤其经罗尔斯的发扬光大,才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思想视野内。考虑到这一点,作者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对这一思想渊源进行追踪研究是很有意义的。第二编“当代西方道义论”,这是全书的重点部分。作者围绕着三个代表人物(罗尔斯、诺齐克、哈贝马斯)展开当代道义论的阐述。当代道义论并非某些个人的偶然思想创作,而是战后历史背景下人们共同面对的某些现代性事件的理论结晶,它之形成思潮并构成一个思想群体有其历史的原因。从理论背景上看,上个世纪初开始,功利主义实际上已经衰弱,功利主义在理论上缺乏论证,其衰微势所必然。但是,其实践上的影响仍具广泛性。当某些保守自由主义者(主要在英国、西德)以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为批判对象时,象罗尔斯这样的美国学者却举起批评功利主义的大旗。他们共同思考的核心是个人权利的维护问题,他们所批评的对象与意识形态及冷战并无太大关系,因此,当冷战结束后,这一执守道义论的群体的意义便突显出来。本书作者将德国的哈贝马斯列入当代道义论群体中,这毫不奇怪,因为其理论视野内的核心问题同样是个人权利问题,并为此共同抵制来自共同体主义之目的论的批评。所谓个人权利,按诺齐克的定义,是指对他人、尤其对政府的行为所设定的道德边际约束,它给他人或政府行为强加上不可逾越的道德限制。尽管在权利具有什么样的内容上,道义论群体内有着尖锐的对立,但他们共同认为,一旦某项要求设定为权利,那么就神圣不可侵犯。在设定权利上,所要考虑的不是利益,也不是效率,而是人的尊严,正是人所具有的尊严,使道德权利具有神圣性。

该书第三篇“功利主义”,作者从古代快乐主义论及近代功利主义,尔后专辟最后一章讨论当代功利主义的复兴。作者指出,自元伦理学兴起后,作为规范伦理学的功利主义就已衰弱下去。战后,尤其60年代后的一系列事件,引发规范伦理学的回归,其中,就有功利主义的复苏。功利主义始终面对着它的功利原则与正义原则相冲突的指责,因此,当它复苏时,就自然会向道义论妥协,吸收道义论的成分,以修正自己有可能违背公平和侵犯权利的倾向。但是,相较于当代道义论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当代功利主义规范伦理学的复兴显然规模和影响要小的多,它的理论上缺乏力度和它对公平及权利忽略的指责都使它难以象在十九世纪那样成为主流。

对当代道义论真正构成挑战的是当代共同体主义对古代目的论的复兴,两者的对立同样是我们应加以研究的重大课题,希望今后有这方面的专著问世,就如同这本当代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的专著一样。

写于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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