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公仆”与“纳税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2 次 更新时间:2008-10-2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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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 (进入专栏)  

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上,上至国家最高领导,下至两会代表,都在反复强调,要“建立节约型政府”,各级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一时间,各大报刊也纷纷发表文章,大谈特谈这个问题,什么“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啦,什么“公仆意识,是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啦,什么“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啦,等等。

这些话,其实并不新鲜,在各级领导的讲话中,在各种党政文件中,在各类党报党刊上,已经说了几十年了。毛泽东1944年就提出,要“为人民服务”。可是不断地讲“增强”,却总是增而不强;讲“树立”,却总是树而不立。从字面上看,谈“公仆意识”并不错。但是,细究起来,这些说法有一系列的基本理论错误,有的甚至根本就是似是而非的。我没有时间,在这里长篇大论进行理论探讨,只是想简单把自己的看法说一下。

“公仆”,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公众的仆人。公众乃是何人?传统理论的说法,是“人民”,所以党和国家官员都被称为“人民公仆”(姑且不说有多少官员真正当之无愧了)。而我认为,这起码是个概念错误。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公仆,是纳税人的仆人;现代社会的政府,应该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而“公仆意识”正是应该建立在“纳税人意识”基础之上。不是这样地理解和阐释“公仆意识”,正是多年来增而不强、树而不立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现代社会,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执政党,是政府的执掌者。他们所面对的,不是“人民”而是公民,更确切地说,是纳税人,包括本国公民、非公民、企业和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向国家纳税的人。执政党和政府,不是在“为人民服务”,而是在为纳税人服务(关于人民、公民、纳税人的关系问题,下文有专门论述)。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就是要依法照章纳税。这并没有错。问题在于,纳税人不但有义务,还有他们相应的权利,这就是:选择和监督为自己服务的政府。政府(在我国,也包括各党派),其经费全部来源于国家财政,而国家财政则全部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也就是说,公仆是纳税人用自己的税款养活的。

既然如此,公仆就必须为纳税人服务。就这点来说,其游戏规则与市场经济中的购买服务一般无二。我家请了个小时工,我付了工钱,你就要为我服务。同样道理,纳税人用自己的血汗,供养了一个政府,一批官员,一批“公仆”,他们必须为纳税人服务,而且要服好务,否则,纳税人就有权炒了你。

不错,一切执政党、政府的官员,都是“公仆”,应该树立和增强“公仆意识”。但是这种树立和增强,不是空谈什么我们是“三个代表”,什么“宗旨”,什么“为人民服务”就能解决的。这些说法,都只能是一种道德说教,而不能触及到官员们的切身利益。马克思的基本理论是唯物主义,是物质决定精神,屁股决定脑袋。如果我对我的仆人说,你不好好干,明天就砸了你的饭碗,不用什么主义的说教,他也一定好好干。在这里,必须实实实在在地让“公仆”懂得,你是纳税人出钱养活的,你必须好好为纳税人服务,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因此,“公仆意识”,必须建立在“纳税人意识”之上,才能得到有效增强,空谈是没有用的。西方现代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从来不讲什么几个代表,也不讲“为人民服务”,国家治理得不见得比我们差,“公仆”服务的自觉性也不见得比我们的官员差(当然,也有个别臭虫),他们受到的来自各方面的制约和监督也许要更多,更严格。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的“公仆”知道自己是纳税人养活的,他们的“公仆意识”是建立在“纳税人意识”基础之上的。

当然,在“纳税人意识”基础上,树立“公仆意识”,只是建立廉洁、高效、节约型政府的思想理论基石之一。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政治,完善相关立法和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约束“公仆”们,“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语)。

                    

20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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